眉山市行政区划行政服务中心周六能不能打征信?

当前位置:
>>>>>>正文
人民银行窗口三措举强化征信宣传
为强化广大市民诚信意识,提高对征信的认识,人行眉山中支在市党务政务中心人行窗口多措并举积极做好征信宣传工作。
一是发挥窗口优势开展宣传。征信宣传结合业务办理同步开展,在窗口张贴宣传海报,对前来办理征信业务的群众全覆盖地发放宣传折页。同时,充分发挥窗口工作人员的作用,积极解答社会公众关于信用报告解读、不良信息保存与更正、异议与投诉办理等方面的疑惑。
二是政务公开,方便办事群众。窗口对查询方式、查询地点、查询流程等做了详细公示,并在“眉山金融服务”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三是运用新媒体力量拓展宣传覆盖面。积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关注“征信小助手”微信公众号的工作。通过微信群、朋友圈以及现场推荐方式,邀请广大民众关注“征信小助手”公众号,扩大宣传范围。借助新媒体时效性强、方式灵活、受众广的优势,让更多群众关注自己的征信情况,强化诚信意识。同时,眉山日报对窗口征信工作、征信自助查询机操作流程等做了详细了解,将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将征信知识宣传、推广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熟知征信知识。
经过6月份的系列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折页1000余份,受众2000余人,引导200余人关注“征信小助手”公众号,营造了“学征信、懂征信、用征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部委网站--
发展改革委
 --省市政府网站--
四川省经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发改委
 --眉山本地网站--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其他子站网站--
建议使用IE6以上版本 并安装最新Flash播放器 @ 及以上分辨率
地址:四川·眉山·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备案编码:蜀ICP备号
电话:028- 传 真:028- 联系人:政务中心网络管理科
当前访问人数:当前位置:
>>>>>>正文
眉山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设立的服务窗口(或该行政机关的内设科室处所等)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服务窗口(或该行政机关内设科室处所等)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办理或负责引导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事项时,首次接待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服务窗口(或该行政机关内设科、室、处、所等)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外)。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行政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
(五)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六)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第八条 首问负责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登记,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九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首问负责人应以《行政事项办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将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指导办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事项,除即办事项外首问负责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受理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行政机关,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指引。
第十二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的、紧急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行政机关首长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的组织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和承诺行政许可(审批)、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责任、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公开栏、“阳光政务频道”、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并联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并联办理主办机关应编制《行政机关并联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并联办理流程和协办机关办结时限。主办机关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材料不齐全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
第九条 办理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送达书面告知之日即为办结时限。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
第十一条 办理事项需依法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应当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三)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的;
(四)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的,其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可向行政机关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试行)
投资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根据投资者自愿委托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为其集中办理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提供便捷、高效、全过程代理服务的行为。
一、代办范围
在眉山市境内投资,符合以下条件,投资者自愿委托的项目,均属代办范围。
凡是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都实行代办制。
二、责任主体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窗口,集中受理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为承办责任机关。
三、代办内容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全部手续。
(二)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部手续。
四、代办要求
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全程代办,对象满意。
五、代办程序
(一)申请。由投资者向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重大投资项目代办窗口提出自愿委托代办的项目,并按要求提供代办项目所需的规范文本。
(二)受理。市监察局窗口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并送达该单位行政首长。
(三)承办。承办单位行政首长在接到交办件1个工作日内落实承办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按限时办结制的要求,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办结相关手续并交机关行政首长;该机关行政首长在15小时之内将办理结果移交市监察局政务中心窗口,市监察局窗口负责人在接到办结件30分钟之内通知到投资项目办理申请人。
(四)督办。市监察局对项目办理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代办项目手续限时办结。
六、考核和责任追究
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工作实行专项考核与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项目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七、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眉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眉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或吃拿卡要等损害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
第七条 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查办、转办、交办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行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 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被投诉单位和个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者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行为,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现象的;
(二)行政事项办理主办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协办部门不配合主办部门工作,推诿扯皮,超出承诺时限造成审批延误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已经明确取消、撤销和废止的项目,仍进行许可(审批)的;
(四)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或假进入的;
(五)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
(六)越权审批、以权谋私的;
(七)不按规定编制、上报、公示部门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及承办人的;
(八)行政机关未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从事审批、收费的;
(九)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十一)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凡被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经查实吃拿卡要一人次者,一把手作检讨;凡两人次者,给予一把手纪律处分;三人次者,一把手引咎辞职;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机构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调离或者责令辞职、辞退;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事项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
(二)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许可费,或者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应当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九)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追究。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物品、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五)对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六)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
(七)其他应当从严追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告知投诉人,听取其意见。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次告知制实施办法
一)一次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进行咨询或事项办理时,承办人应将服务对象咨询或办事涉及的所有内容以及程序一次性告知明白的一项制度。
(二)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首先明确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立即办;因送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并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有关事项和要求;不能办理的,必须迅速告知。
(三)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将服务对象引导到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收件、转交并负责跟踪和催办。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科室或部门、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当服务对象为上级领导或机关时,除说明情况外,还应迅速通知相关科室或部门主动联系该领导或机关。
 --国务院部委网站--
发展改革委
 --省市政府网站--
四川省经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发改委
 --眉山本地网站--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其他子站网站--
建议使用IE6以上版本 并安装最新Flash播放器 @ 及以上分辨率
地址:四川·眉山·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备案编码:蜀ICP备号
电话:028- 传 真:028- 联系人:政务中心网络管理科
当前访问人数:眉山中国银行办理的房贷业务,我逾期了5天会不会上征信呢_百度知道眉山启用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_眉山日报-爱微帮
&& &&& 眉山启用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
6月29日,四川省眉山市市民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查询、打印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据工作人员介绍,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已安装在眉山市党务政务服务大厅中,市民仅需持个人二代身份证放置在查询机感应区,自助查询机进行人脸信息比对,再输入个人手机号码,自助查询机就将一份完整的个人征信报告打印出来,十分方便快捷。中新社发 张忠苹 摄
点击展开全文
悄悄告诉你
更多同类文章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可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主流、权威、责任、服务。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进入
删除,或发送邮件到 bang@ 联系我们,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当前位置:
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简介
眉山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发源地。中心创建于2001年7月,是全省继绵阳之后成立的第二个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机构性质为行政管理部门,级别为正县级。随着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深化,2004年7月曾更名为“365行政服务中心”、2005年10月确定为“眉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007年7月,政务服务中心与全民创业服务中心、全民招商服务中心、惠民帮扶中心等整合,实行 “四心合一”。2013年3月,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了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一费制缴费服务中心,共同开展政务服务。
中心领导职数设置为一正二副,一名副县级纪检组长;内设综合科、督察科、业务科、惠民帮扶科等4个科室、1个网管中心,有196名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办公区域1.5万平方米,三个楼层共56个部门入驻,其中行政审批38个、公共服务5个、公益服务10个,综合窗口1个、纪检投诉窗口1个、重大投资项目代办窗口1个。目前,纳入中心办理的各类服务事项414项,其中行政审批231项,公共服务137项,其它项目46项。全市131个乡镇(街道)、1314个村(社区)、9849个居民小组都相继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室、点,群众办事“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门”。
近年来,市、区县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中央、省上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环境一流”目标、“环境兴市”战略,坚持以“促进发展,服务民生”为工作目标,以创建“五星级”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坚持推进办公场地、服务工作、电子政务、服务管理、服务体系、自身建设等多项标准化建设。曾先后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一等功公务员集体”、“行政效能建设”先进集体。《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相继对我市政务服务进行了报道。中心每年收到办事企业和群众送来锦旗、表扬信、感谢信等达700件(次)以上。
 --国务院部委网站--
发展改革委
 --省市政府网站--
四川省经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发改委
 --眉山本地网站--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其他子站网站--
建议使用IE6以上版本 并安装最新Flash播放器 @ 及以上分辨率
地址:四川·眉山·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备案编码:蜀ICP备号
电话:028- 传 真:028- 联系人:政务中心网络管理科
当前访问人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