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般政府债券和专项政府债券性债务大审计对信用债券基金有什么影响

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文法条中的“举借债务的规模”,具体是指?答: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是?答: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3.一般债券是什么?答: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4.专项债券是什么?答: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5.专项债券项目,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是否有要求?答:参考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参考2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结合以上,常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求最低资本金不低于20%。6.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作项目资本金?答: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7.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作资本金的行业是?答:截止2023年3月,专项债用于资本金支持行业有13个,分别是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新能源项目、煤炭储备设施、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873号)8.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下达路径是?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9.专项债券可以发行多少年?答: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10.专项债是否可以分期偿还?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11.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12.专项债的本金和利息如何偿还?答: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13.省内的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是谁制定的?答: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1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包括?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其他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15.专项债券资金投向会变化吗?答:财政部在逐年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2023年,专项债券资金将重点支持现有11个领域项目建设基础上,适量扩大资金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持续加力重点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投资拉动力,有效支持高质量发展。——2023年3月1日 “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期16.土地储备项目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专项债券筹资?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包含“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因此目前仅租赁住房建设的土地储备是允许的,其他不可通过专项债券筹资。17.棚改项目还可以发吗?近期什么样的棚改项目可以发行?答:可以。一般倾向于项目处于在建阶段、项目属于实物安置、且已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2023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18.债券信息公开的渠道?答: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19.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中,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度高的文件有?答:准备项目前期资料时,除了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外,以下资料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到较高(1)初步设计批复;(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3)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文件;(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5)土地使用权证书;(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8)项目施工许可证等。20.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置换存量债务?答: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21.专项债券利息的偿还方式是?答:常规的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制定提前还本计划的项目,按照约定及信息披露的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22.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做的文件有哪些?答:专项债项目发行前,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做的文件主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 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文件(信用评级文件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协调编制)。23.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2)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3)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4)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5)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6)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7)绩效目标合理性;(8)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24.专项债券项目绩效工作主要涉及的工作是?答: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第三条要求“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五项工作。——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25.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反映什么内容?答: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26.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反映什么内容?答: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并突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2)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3)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4)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27.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范围?答: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对象: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内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28.专项债资金用途是否可以调整?答:可以调整,但是应当符合用途调整的条件和按照相应程序。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29.想调整专项债资金用途,找哪个部门?答:专项债券项目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30.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什么情形可以申请调整?答:(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2)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3)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4)其他需要调整的。——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31.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的原则是? 答:(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32.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程序是什么样的?答:(1)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安排等。 (2)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33. 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除了基本程序,还要注意哪些事项?答:(1)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2)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管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等于调整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3)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区间调整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34.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还需要信息公开披露吗?答: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1)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2)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3)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4)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35.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信息公开的平台是?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36.项目专项债资金申请下来后,使用缓慢的主要原因可能有哪些?答:(1)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建设内容、设计功能与实际需求不符;(2)专项债券资金以外的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3)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项目无法进入施工阶段;(4)其他原因。37.PPP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答:PPP项目及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主体及偿债主体不同,目前国家未出台PPP和专项债券结合的政策,因此,目前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PPP项目。38.专项债券支付利息如何确认?答:专项债券除了要偿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利率是根据该支债券的发行结果来确认。可以通过2023年实际的发行情况了解。根据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报告(2023年1月)》,2023年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12%,其中一般债券2.97%,专项债券3.16%。具体如下图2023年 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分期限)39.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答:不可以。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40. 哪些单位可以做项目实施主体?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机关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各省要求有不同,以本省要求为准。41. 同类项目可否可打包发行?答:根据项目所属区域、行业、类型等因素,可采取同类项目集合方式发行。譬如多所幼儿园、学校(单个子项目平衡到整体平衡)专项债申报要求项目要入发改重大项目库(一个项目一个代码,同类项目建议打包一个立项)。同类型项目具体可否打包发行,以省级发改部门意见为准。42.项目尝试发行专项债券筹资,项目自身收益低如何办?答:建议通过延长发债期限、降低发债额度、寻找与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等(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占比不能太高)。43.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答: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受当年的政策限制,具体根据当年政策要求实施。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据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且应制定退出机制,保证及时退出。44.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都可以发专项债券,为什么义务教育不可以?答:学前教育项目有保育教育费收入、伙食费等;职业教育项目有产教融合收入、住宿收入、技能培训收入等。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项目有较好的收益来源,可以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而城乡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公共财政支持,收益性不足。45. 什么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答:对于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提到: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46.专项债券项目发行之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哪些内容?答: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三)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四)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五)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六)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47.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来源是否需要和建设内容匹配?答:需匹配,收益挖掘要遵循以下原则:(1)直接性原则(收入来源于项目建设内容)(2)相关性原则(收入来源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的专项收入)(3)可衡量原则(收入有参考依据或标准)48.如专项债券资金长期闲置,该怎么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高度重视专项债券使用绩效问题,印发了一系列文件,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盘活专项债券资金,减少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或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要求地方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控制机制,严格将专项债券与项目相对应,确保债券资金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二是切实加快专项债券项目预算执行。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三是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四是允许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盘活专项债券资金。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五是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日常监督作用。授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职能,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逐笔监控,既要监督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又要及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形成合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问题来自于:(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0〕136号)49.为什么需要提前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答: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表示,主要考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发行的节奏要根据经济形势、宏观调控的需要等合理把握。当前,我国经济面临新的下行压力,要求财政政策发力适当靠前,提前下达专项债券额度,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主要是为了尽早发挥对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于每年三月份召开,导致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获批后,各地方政府需在当年五月份才能使用。为平衡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和资金使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18年12月29日决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明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并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50.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怎么计算?答: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是指专项债券项目存续期内,项目运营总收益/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值。51.专项债券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包括“两新一重”,“两新一重”指的是什么?答:“两新一重”顾名思义,也就是两个“新”和一个“重”,分别是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两新一重”建设主要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支持加装电梯,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52.土地使用权有几种获取方式?答: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53.要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54.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哪几个阶段?答: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使用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示意图55. 2023年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有哪些?答:专项债券投向领域1.交通基础设施(1)铁路;(2)收费公路;(3)机场(不含通用机场);(4)水运;(5)城市轨道交通;(6)城市停车场;(7)综合交通枢纽。2.能源(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2(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城市配电网、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3)煤炭储备设施。3.农林水利(1)农业;(2)水利;(3)林草业。4.生态环保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5.社会事业(1)卫生健康 (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2)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3)养老托育;(4)文化旅游;(5)其他社会事业。6.仓储物流基础设施(1)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 (含国家物流枢纽、农产品 批发市场);(2)粮食仓储物流设施;(3)应急物资仓储物流设施 (含应急物资中转站、生活物 资城郊大仓基地)。7.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1)市政基础设施(供排水、供热、供气、地下管廊);(2)产业园区基础设施。8.国家重大战略项目(1)京津冀协同发展;(2)长江经济带发展;(3)“一带一路”建设;(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5)长三角一体化发展;(6)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7)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8)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9.保障性安居工程(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保障性租赁住房;(3)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4)公共租赁住房。10.新能源项目(1)大型风电基地、大型光伏基地、抽水蓄能电站等绿色低碳能源基地 (含深远海风电及其送出工程),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2)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11.新型基础设施(1)云计算、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主要支持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和国家数据中心集群);(2)轨道交通、机场、 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3)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4)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和数字化转型平台。↑上下滑动查看内容↓56.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有哪些?答:57. 新增一般债券发行之前需要公开什么信息?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三)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四)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五)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58. 新增一般债券存续期需要公开什么信息?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59. 新增一般债券重大事项公开内容?答: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60.一般债务的预算科目如何管理?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61.一般债务如何进行批复?答: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62.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应公示的信息?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63.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答: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64.专项债券的预算科目如何管理?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科目。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专项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付息支出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65.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与专项债券对比?答: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需相关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相关金融机构行使相应股东权利,不参与项目实际建设运营,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作为股权融资参与到项目投资构成中,相比专项债券,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同时其将风险也对应给到了市场,不再由政府进行兜底,可减轻财政还款压力,避免地方政府杠杆率过高导致的风险。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与专项债券两者之间不是割裂、对立的存在,两者支持的投向领域基本一致,期限、利率也较为接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可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搭桥,同时对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中因额度限制无法获得支持的项目,符合专项债券项目条件的可申请报送专项债需求。66.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用途及投向领域?答: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用于补充投资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但不超过全部资本金的50%,或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搭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运用金融工具,重点投向三类项目:一是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的五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分别为交通水利能源等网络型基础设施;信息科技物流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地下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二是重大科技创新等领域。三是其他可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的项目。67.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运作方式?答:2022年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后,由人民银行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金融工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审核确定备选项目清单,按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自主投资,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方式投放基金。}
这是美国:中央政府自己来抗杠杆,把居民杠杆降下来,在知乎上被嘲讽说债务规模太大,要各种违约同时美联储顶住压力加息,现在通胀已经控制住,眼看明年预期降息了。这是中国:居民杠杆一路上涨,企业杠杆一路上涨,而中央政府的杠杆维持在低位,老百姓都榨干了几十年积蓄,六个钱包,背上了三十年贷款去抗土地财政,到了2023年的今天,房地产依然是不断出台所有除了降价以外的政策,北京上海所谓的新政,就是给你开闸,让你加更大的杠杆,那么问题来了,央行所谓的化解风险,谁来抗呢?}

地方政府债券最初兴起目的是各地政府筹集资金,弥补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口。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地方政府债再度兴起,经过十年发展,随经济走势而调整,逆周期环境下更得到市场关注。本篇报告由地方政府债的基础展开,讲述近十年来地方政府债成长历程和变化过程,沿着经济发展的脉络和资本市场的演化,剖析地方政府债的用途和价值。
地方政府债的发展历程。中国的地方政府债是承担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券种。在地方债发展历程中,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在进行不断探索。2009年财政部正式定义了地方政府债券,随后地方债的还款方式由“代发代还”、“自发代还”演变至“自发自还”。到了2015年,财政部下达相关文件规范地方政府债的分类,此后专项债的品类逐步丰富。2019年,地方债放开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发行认购逐步多元化。
地方政府债的核心概念。按偿债来源来看,地方政府债可以分为一般政府债券和专项政府债券,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都为限额管理,额度制定在每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其中地方财政赤字对应当年一般债的发行额度,地方专项债券额度由各地方根据情况上报发行安排,财政部统一制定。专项政府债券中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规定了不同的专项债券。按资金用途来看,地方政府债可以分为新增债、置换债和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和再融资债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而后者是还续政府债券形式债务。
地方政府债的发行情况。地方债发行日益增加,规模逐渐超越国债。地方债近年的发行规模集中在每年6月前后。按年份来看,2016年地方债发行规模最高,全年超过6万亿元。按发行月份来看,历史上地方债发行高峰集中在6、7、8、9月份。从近年来地方债发行规模节奏的逻辑推导来看呈日益前置趋势。2020年新增一般债与赤字率挂钩,专项债更多取决于政府对当年基建诉求,根据2015年以来的分拆外推,预计2020年最高上限为3.35万亿。
地方政府债对于经济的助力作用。2019年提前下达地方债额度一定程度缓解了经济增速下行压力。从专项债对于基建的撬动作用来看,1-8月地方债募集资金用途主要仍是土储和棚改,从9月开始地方债募集资金结构出现改善,对于未来地方债流入基建项目的进一步调整具有积极的作用。另外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适用范围逐步扩容,符合补短板需要,加之铁路、公路等项目资本金继续下调,未来预计具有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的区域将会更多地使用专项债用于项目资本金,包括重要区域如粤港澳等重点发展区域,以及中西部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地区。另外专项债对于社融的补充作用也较为明显。
地方政府债的配置优势。流动性、溢价和质押比率改善,地方债的配置优势进一步凸显。地方债溢价开始出现市场化趋势,发行利率逐步提高,具备更强投资吸引力。鼓励多元化发售如柜台发售拓宽渠道使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可以认购的政策趋势,地方债流动性不足问题有开始改善情况。地方债质押回购折算率高于AAA级高等级信用债,发行利率高于国债,目前相对配置优势明显。地方债ETF的布局也进一步促进了相对配置价值。
正文
地方政府债是以我国各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用于地方性公共设施建设,帮助地方政府筹集资金,助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意义和任务深远。在我国经济调节过程中,地方债的品类也逐步多元化。未来地方债将在稳增长、稳基建、防风险等方面继续发挥其“多功能”的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债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地方政府债是承担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券种,新中国成立后以“折实公债”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作为雏形。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券,是相对于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为发行主体的债券品种,发行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为平衡财政收支,抑制通货膨胀,1950年国家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作为国债和地方债的雏形顺利发行,此后各省市陆续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融资需求。
地方政府债不能自主发行的大框架下,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在进行不断探索。1985年国务院发布63号文《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提出发行地方债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了的固定资产投资。为控制通货膨胀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快,国务院要求暂停地方债发行。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预算法》更是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地方政府举债被禁止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融资模式通过债券转贷和搭建城投融资平台等方式不断探索。
2009年财政部正式定义了地方政府债券。为应对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金融危机,2009年财政部安排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用于部分缓解4万亿投资计划中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压力。财政部发布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指出“地方政府债券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的还款方式由“代发代还”、“自发代还”演变至“自发自还”。2009至2011年为代发代还时期,地方债发行由财政部全权代理。在“代发代还”时期,地方债全部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年间地方债批准额度是每年2000亿元,发行额度由全国人大批准。2011年启动“自发代还”,10月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个省市启动地方债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发行地方债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和5年发债规模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50%。自此地方债的发行端开始放开,政府债券在国务院限额之内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还。
2014年“自发自还”模式在10省市试点,债券信用评级开始开展。2014年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在上次试点的基础上增加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等地扩容为10省市试点,发行规模仍需在国务院发行限额内,期限扩充至5年、7年和10年。试点地区开始开展债券信用评级,需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运行和债务状况。
地方政府债的核心概念
地方政府债的分类
按偿债来源:一般政府债券和专项政府债券
按偿债来源来看,地方政府债可以分为一般政府债券和专项政府债券。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文件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含义和期限。
地方政府专项债与一般债的区别:是否纳入赤字率管理
地方政府债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划单列市为主体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两大品种: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所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与国债发行都要列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赤字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不计入赤字率计算。
专项政府债券中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规定了不同的专项债券。2015年以来发改委监管下的专项债共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PPP项目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14余种品类。专项债种类还在不断扩容,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地方政府债的限额如何确定
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都为限额管理。一般债和专项债的额度制定在每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其中地方财政赤字对应当年一般债的发行额度,地方专项债券额度由各地方根据情况上报发行安排,财政部统一制定。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和棚改专项债等的额度制定是由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额度内,根据土地储备需求、土地出让状况,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总额度。
由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先定赤字率才可以定全年的额度。所以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限额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公布财政预算才可以落地,时间大概在每年的3~4月份,所以这也间接导致了2018年地方政府债发行节奏有一定延迟。2019年由于中央对于经济承压的关注,因此在年初便要求各地方提前发行地方债,也是近年来的首次尝试。另外由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并未纳入赤字管理,因此严格来说并不需要在人大决策之后,所以市场也在推测,如果全年的额度不足以提升经济和基建指标,有可能在下半年甚至四季度增加发行额度,不过目前为止并未发生此类情况。
按资金用途:新增债、置换债和再融资债券
按资金用途来看,地方政府债可以分为新增债、置换债和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和再融资债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而后者是还续政府债券形式债务。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规定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对于存量债务要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偿还,地方债置换工作正式启动。置换债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中提出,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解决债务期限错配、融资成本高和集中到期等问题。2015年3月,财政部下达了1万亿元首批地方债置换额度,开始进行地方债置换,置换债券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置换债自此登上历史舞台,并在2018年下半年基本完成任务再融资债券是用于偿还部分到期政府债券本金,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
地方债的政策演变
1994-2009年是地方债政策严禁的第一阶段。1994年的《预算法》规定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
2009-2014年是“代发代还”开始的地方债政策第二阶段。从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提出地方债由财政部“代发代还”开始,到2014年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进行地方债“自发自还”模式,地方政府债经历了不同模式下的逐步规范和逐渐完善过程。
2015至今是“自发自还”模式下地方债逐步成为中流砥柱的第三阶段。2015年地方政府债在政策规范下逐步细化,职能更加清晰。2015年开始正式发行置换债,用于置换存量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同年3月和4月财政部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将地方政府债券按照偿债来源进行分类,并在后续将专项债逐步细化为各类项目收益债券,延长期限,进一步细化地方债的作用,为地方债财政和基建的推手作用奠定基础。
2016-2018年地方债政策不断,专项债种类逐步丰富。从2017年开始一系列专项债分类政策逐步出台,专项债品类逐步丰富,如土地储备、城市地下管廊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专项债。按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债分为新增债、置换债和再融资债。
2019年地方债政策从更多维度丰富了地方债的发展。从2月的拓宽地方债销售渠道,在商业银行柜台方便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购买地方债,改善地方债流动性,到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再到9月国常会扩大专项债资本金使用范围和提前下达部分专项债新增额度,专项债政策的作用进一步放大,地方债发展从更多维度得到了支持。
地方债的发行和审批流程
地方债的发行和审批是方案逐层上报,限额逐级下发。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前一年、下一年所需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限额逐级下发,方案和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国库司组织通过债券市场发行。
地方政府债的发行情况
地方债发行价格
地方债发行价格从2015年到2019年呈震荡走势,发行利率在2016年10月达到最低点2.68%,最高点在2018年2月达到4.32%,今年以来地方债发行利率呈现快速上行趋势,发行成本有明显提升,收益率接近历史高点,吸引更多投资机构关注。
各地区发行价格来看,辽宁省稳居第一,北京市发行利率最低。我们统计了2019年以来各省地方债加权平均发行票面利率,34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发行利率为3.39%,有15个省市在平均利率之上,其中最高的为辽宁省,平均发行利率为3.64%,排名前三高的省市为东北三省,其中辽宁20年期专项地方债中标利率较下限上浮53bp,为去年地方债招标重启以来最高。
地方债期限结构
从期限结构来看,地方债发行期限逐渐多层次化,中长期期限占比提高。2015年到2017年,地方债发行期限以1、3、5、7和10年期为主,5年期占比最高。2018年5月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文)提出一般债增加2年、15年和20年期限,普通专项债增加15年和20年期限,项目收益专项债合理确定债券期限。2018年开始地方债发行新增了2年、15年、20年和30年期,但仍沿袭历年以5年期为主。2019年截至目前地方债发行有长期债券比例上升的趋势,目前10年期占比最高,15年及以上长期债券占比也有提升,地方债主动拉长期限也更匹配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和项目周期。
地方债相对利差的比较
现阶段多数省市地区外部评级和隐含评级绝大多数是AAA,评级结果不能切实反映地方政府债的定价差异。我们统计了今年以来不同省市发行的不同期限的一般债和国债利差,与中债隐含评级作对比,按照2018年GDP排序可以看出,中债隐含评级除了云南省、内蒙古和贵州省为AAA-之外,其余均为AAA评级,且利差分布与政府GDP并无明显相关,地方政府间风险溢价不充分,因此现阶段收益率水平和相对利差亦并不能反映其资质的分化。
地方债历史发行规模
地方债发行日益增加,规模逐渐超越国债。2009年起,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开始“代发代还”。2009年到2011年,地方债发行为每年限额2000亿元。2012年到2014年,地方债自发自还逐步放开,发行量缓慢增加,从2500亿元到4000亿元。2015年开始,由于《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举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发布,以及置换债的开展,使得地方政府债出现发行拐点,发行量爆发式增长,开始大幅超越国债,并在此后一直保持为发行额领先于国债的一大券种。2015年发行量为3.84万亿,是上年的9.6倍,同年国债发行量为两万亿,地方政府债发行额达到了国债的接近两倍。2016年地方债发行量达到历史最高峰6万亿,更是大幅超越国债。2017和 2018年地方债发行全年维持在4万亿。
按发行月份来看,历史上地方债发行高峰集中在6、7、8、9月份。2015年到2018年地方债发行高峰集中在6到9月份,这四年6月至9月发行量占当年全年发行量的比例分别为60.46%、41.96%、50.11%和70.17%。2016年由于置换债提速导致发行前置,4月和6月发行量突破万亿,全年发行月均5000亿。2018年的6月至9月月均发行甚至超过7000亿。
财政部发文促进债券发行增加。2016年和2017年的工作意见下发时间分别是当年的1月25日和2月20日,次月地方债发行量均大增。2018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文)敦促各地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次月地方债发行量大增至5343亿元。8月,财库72号文再次督促加快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新增债券发行比例不低于80%。在上半年发行进度较慢的情况下,2018年的地方债集中扎推在6月至9月发行,造成了地方债集中发行高峰。
今年地方债发行前移,二三季度发行再次迎来高峰,但幅度相较去年平滑。2019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提出加快发行地方债进度,要求2019年6月前完成提前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发行,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全年新增债券发行。且财政部不再限制地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期限,对于专项债券要求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
地方债近年的总规模
地方债近年的发行规模集中在每年6月前后,主要是二季度。我们把2015到2019年地方债的发行规模按月制作了热力图,红色区域为发行规模较高的月份。过往地方债发行节奏主要的特征为集中在二季度,一季度和四季度占比较低。主要是两会之后地方债开始放量,而2019年地方债提前放量,全年发行节奏较往年平滑。2019年6月地方债发行规模创2016年以来新高。按年份来看,2016年地方债发行规模最高,全年超过6万亿元。2019年目前截至9月已经超越2018年全年发行规模,达4.18万亿元。
2019年相比2018年发行规模和净融资额整体明显改善,到期偿还压力增大,平均发行利率有所降低,与国债平均利差震荡回升。2019年1-9月地方债发行规模和净融资额相比2018年整体有所改善,2019年月平均发行规模4646.88亿元,净融资额3412.55亿元。到期偿还压力有所提升,月均1388.62亿元。地方债平均发行利率较去年有明显下降,与国债平均利差今年下半年以来有抬升趋势,相较去年,地方债配置价值日渐凸显。
地方债明年发行规模和节奏预测
2019年截至9月底新增地方债基本发完。2019年1-9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41822亿元,已经多于2018年全年发行量。其中发行新增一般债9070亿元,新增专项债21297亿元,发行置换债和再融资债11455亿元。
从近年来地方债发行规模节奏的逻辑推导来看呈日益前置趋势。从2013到2019年地方债发行规模的节奏来看,地方债的发行节奏呈日益前置的趋势。2019年首次在1月份就开始发行地方债。根据往年各个月份占全年的发行比例来测算,预计2020年的发行节奏是大部分在9月前发完,集中在二季度前后。
2020年新增一般债规模与财政赤字率挂钩。根据我们对于2020年预算财政赤字的估算,假设预算赤字将增至3%,名义GDP增速为7.91%,在加上对于2018年名义GDP上修后,2020年名义GDP预计将达到107.05万亿元,则中央财政赤字加地方财政赤字大约为32115亿元。按照约35%的地方政府赤字占比计算,地方政府一般债约为11240亿元,较2019年的9300亿元增加1940亿元,增长20.86%。但考虑到具体的赤字释放情况,预计地方政府一般债大约为10500亿元。
新增专项债反映政府对预期经济的态度,2020年规模上限在3.35万亿。考虑到专项债的规模设定取决于当期政府对于基建的诉求,我们认为专项债可能与赤字率搭配,即2.8%赤字率对应较高的规模3.35万亿,3.0%的赤字率对应3万亿规模。另外也需要综合考虑:一是专项债余额/限额的比例有可能提升;二是专项债结构变化即流入土储和棚改的项目资金减少,流入乡村振兴和收费公路等民生领域的资金增加,专项债适配项目可能较为有限;第三是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可加杠杆撬动基建,结合专项债募集资金用途的结构性改善,专项债撬动基建的能力增强;第四是防风险基调下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要求,中央加杠杆要优于地方加杠杆,积极的财政政策也可使用专项建设债、PPP等其他财政手段予以支持。而采用线性外推的拆分法来计算,如果保持相应增速,我们认为2020年新增专项债发行最高将会达到3.35万亿。
预计2019年四季度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大,新增专项债即便发行也难超千亿。截至11月15日各省市地方债发行规模以江苏、湖南和山东为主。虽然市场对于今年四季度新增专项债十分关注,但整体来看由于长江以北各地环境和天气因素均对开复工有所影响,新发专项债动力不足,因此年末最有可能使用额度的将是长江以南区域、符合国家重大项目以及非土地非棚改的基建项目,但是预计整体新增规模很难超千亿。
2020年全年地方债发行节奏预计继续前置,全年发行更为平滑。与2019年相同的是,2020年地方债提前下达额度,并在年初落地使用。预计2020年地方债发行更为前置,发行节奏来看,考虑到1月春节和天气对项目落地开工的影响,预计春节过后的2月份地方债开始发力。结合2020年地方债按月到期偿还规模和节奏,预计6月仍将成为地方债尤其是专项债的发行高峰,新增发行额预计达到6200亿,略低于2019年6月。其次是三季度地方债发行预计也将较为集中,多于2019年。另外11月地方债到期偿还规模较大,为3800亿元,预计将有一定额度的置换债和再融资债发行,也不排除2021年专项债提前下达额度或使用地方债限额中的额度。
地方政府债对于经济的助力作用
地方债对于经济的补充作用
2019年提前下达地方债额度一定程度缓解了经济下行压力。去年12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即2019年度以后,在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提前下达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去年提前下达地方债额度决定的会议之后,2019年1月提前下达了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共计1.39万亿元,包括新增一般债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8100亿元。提前下达地方债额度带来的地方债发行前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2019年上半年、尤其是第一季度的经济增速下行压力。今年9月决定提前下达额度并非突发,而是去年政策的延续,符合财政部规定,也为后续缓解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做出铺垫。
专项债的发行和对于基建的撬动作用
截至10月31日,专项债新增限额只有8省份还未发完。2019年各省份专项债新增限额大部分在9月份已经发完,截至目前只有8省份还有余额,分别是广东、福建、浙江、新疆、辽宁、江西、四川和湖南。其中广东省新增专项债剩余最多,为303亿元,超过100亿元的还有福建省和浙江省,分别是136亿元和111亿元。
1-8月地方债募集资金用途主要仍是土储和棚改,9月开始有所改善。和前8个月相比,2019年9月地方债募集资金用途与前三季度用途结构相比已经有所改善。前三季度地方债募集资金用途仍以棚户区改造和土地储备为主,分别占比37.39%和36.72%,收费公路占比相比之前有所提升,占比12.29%。9月份这一结构开始有明显改善,乡村振兴作为地方债募集资金第一用途,金额440.5亿元,占比32.22%,超越了土地储备的26.84%。棚户区改造减小至8.18%,收费公路占比进一步提升,在9月份达到16.47%。地方债募集资金结构出现改善对于未来地方债流入基建项目的进一步调整具有积极的作用。
专项债作为符合条件重大项目资本金适用范围逐步扩容。2019年6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等重大项目。9月4日国常会将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由四个领域项目扩大为包括城市停车场、城乡电网和水利等的十个民生领域项目。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适用范围扩容符合补短板需要。9月4日国常会提到的专项债新增额度不得用于土储和棚改项目,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适用范围根据地方上报项目和实际情况,扩大投资用于民生领域。将更多民生领域纳入专项债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快补齐经济建设和补民生发展的短板,为未来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2019年截至9月底共有9个项目将专项债用作资本金,均为铁路和机场项目。截至9月底用作资本金的专项债规模在68亿元左右,相比三季度新增专项债的发行规模,占比不到1%。9个重大项目中4个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分别是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集大高铁项目、集通铁路电气化改建项目和包头至惠农南段铁路项目。5个位于山东,包括济宁等五个高铁配套项目。在已经落地的9个项目中,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比例从4.7%到63%不等,从偿债收入来源来看,内蒙古的机场和铁路项目均以项目运营收入为主,专项债资金搭配银行贷款,起到了杠杆撬动作用。山东济宁的五个高铁配套项目偿债收入则以土地出让收入为主。
铁路、公路、轨交等基建相关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有望继续下调。整体来看,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支持基建,静态方面确实利好于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从1996年开始,历史上政策规定的基建项目资本金比例呈不断下调趋势,经历了1996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调整,目前的基建项目资本金以20%为主,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以25%为主。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下调基建投资资本金比例”,且3月24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会议提出扩大财政支出规模,继续增加基建规模。预计后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将在目前的基础比例上适当调低。
铁路、轨道交通和收费公路等路网建设类基建项目和电气等公用事业类项目在当前专项债已发行规模中占比在9%,历年来看占比更低。预计随着未来国家重大项目和“十三五”规划的推进,符合通知要求的项目未来会出现更多积极变化。当然客观来看,由于专项债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基建资金的补充,全部置换为项目资本金的可能性很低。预计未来具有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的区域将会更多的使用专项债用于项目资本金,包括重要区域如粤港澳等重点发展区域,以及中西部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地区。
由于专项债流入基建的比例并不高,增发专项债对今年年内基建的作用可能不是十分明显,上调专项债额度的收益也比较有限。经不完全统计,今年1-8月发行的专项债大多并未流向基建。1-8月发行专项债的主要流向了棚户区改造和土地储备项目,占比分别在44.87%和40.77%左右。流向基建的资金主要集中在铁路、轨道交通、收费公路(9%)领域,而在水利、环保和生态相关领域(6%),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对财政资金的依赖较小,投入也相对较低。估计1-8月专项债流入基建的比例不超过四分之一。9月募集资金用途有所改善,但考虑到项目报批流程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落地以及冬季全国开工地区较少进度较慢的情况,尽管对于基建已经开始发力,但料今年专项债实际撬动基建作用将仍然较为有限。
专项债对于社融的补充作用
今年地方专项债的提前发行对社融企稳提供了支撑。由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计入社融口径,今年地方专项债的集中放量对于社融企稳提供了明显支撑,其中年初1月、3月和6月,在专项债规模相比去年同期超发的时候出现较为明显的社融同比增加。专项债的放量支撑社融增速企稳在10.5%-11.5%的区间,对于社融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作用。
地方债与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的关系
地方债对于城投债的助力效应多于挤压效应。市场关注地方债的放量发行是否会对城投融资存在挤压效应进而导致城投平台在地方融资职能中被弱化。我们认为,实际过程中两者并不存在显著替代作用,现阶段地方一般债和专项债承担的一部分是纳入预算建设资金但更多地补充过往地方平台承建项目中的施工拖欠款,由于2019年赤字和专项债规模均低于预期,地方债的抢跑和政策推动更多作用是分担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和流动性风险,继而再补充新增基建资金。另外,绝大多数融资平台在各类政策的作用下,2018年以来并未新增公益性项目,因此地方债和城投现阶段相互间替代和挤压效应很小,均是为减轻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为首要目标。
考虑到当前的基建支出与财政压力,完全依靠PPP、地方债还不能够满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需求,城投平台融资功能仍要维持。一方面,现阶段多数地方政府对政绩和基建的需求仍较为强烈,对城投主体这一融资工具依赖程度仍很高,一刀切的政策存在一定现实约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诸多平台存续债务较多,难以短期内与政府将往来账款厘清,融资很难戛然而止。更需注意的是各类专项债券是在地方债务限额内的,规模有限,暂不能代替城投作用。新道尚未疏通,老路不能有碍,我们认为在财税体制改革完成和宏观经济企稳之前,城投平台依然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手段,根本上城投平台融资功能仍要维持。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城投企业债券与基建项目表征关系更为紧密。从存量城投债募集资金用途总规模的占比来看,在全部已发行的城投企业债募集资金用途中,与地方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吻合的如工程建设类占比28.27%,棚户区改造占比19.19%,但其他募集项目诸如房屋以及小微企业贷款等其他项目占比最大达37.74%。同时城投例如中票、短融和公司债等债券占全部城投债的52.16%,其募集用途很多并未在具体项目建设上,而是主要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如此来看,地方债的放量发行表面上对城投用于基建的融资侵吞效应很低,实质情况由于多数情况下地方债用于的项目往往是城投作为独立法人承接的业务,因此并不会出现地方债与城投此消彼长的假设。地方债放量发行助力于城投债务滚动,缓解债务压力。现阶段无论是年初的催发以及多元化融资渠道的打开,地方债放量一方面是对基建资金来源的促进,同时更多地是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以及城投的项目拖欠款。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控仍然任重道远,各地有息债务仍然高企。我们统计了2017年和2018年各省市有息债务和地方债的增长情况,根据下表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省市2018年相对上年有息债务有所增长,地方债有小幅下降。各地有息债务仍然高企,稳妥处理地方债务风险,需采取更为稳妥的方式解决融资平台到期债务问题。
为应对内外环境冲击财政积极发力,在稳增长的经济形势下货币政策也将呈现逆周期调节特征。根据历史经验来看,2015年~2018年均曾出现过地方政府债放量发行的情形,但央行亦采取积极的货币政策加以应对,通常在每年二三季度往往也是地方债大量发行的月份,但相对应的这些月份公开市场操作一般也力度较大,因此熨平了地方债发行给市场流动性带来的扰动。除了通过OMO稳定货币市场之外,还可以通过定向降准、TMLF等定向的方式向市场投放流动性以稳定市场预期。综合来看,在外部形势冲击下,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相互协调和匹配也变得更加重要,维持资金面稳定的态度也将更为明确。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同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地方债层面实际上是央行采取操作维护流动性合理充裕,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在地方债发行量较大时期,为对冲地方政府发行缴款,央行会采取OMO、MLF等操作,在地方债加快发行的背景下提供相对稳定的流动性支持。在利率债供给上,出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的考虑,在利率上行周期地方政府债供给不会大幅扩张,地方政府债放量往往伴随着资金利率的适度下调以配合,减轻政府部门成本。目前地方债发行利率开始出现市场化趋势,地方债发行利率有抬升现象,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流动性收紧,发行利率将进一步抬升,增加宽财政的利率负担,因此适度宽松的流动性环境十分重要。
地方政府债的配置优势
地方债的投资性价比
地方债对商业银行吸引力较强,收益和期限等因素更匹配银行资金配置意愿。地方债具有免税,风险成本低,资本成本低和相对于国债的发行溢价优势,对于银行来说综合收益较高,各银行仍将地方债作为债券投资的优先配置品种。
地方债在溢价,流动性和质押比率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如今地方债溢价和质押比率方面都已有所提升。溢价方面,2018年8月监管层要求地方债利率较国债上浮40bp,后调整为25bp-40bp,在4月地方债发行突破50bp后,地方政府债溢价愈来愈趋近于市场化。流动性不足方面,地方债的成交额占全部债券成交额的约5%,成交额爬升缓慢,从2018年7月溢价改善以来成交额增加幅度才有所扩大,在2019年3月达到新高,月成交量过万亿,4月随着资金利率回调成交量再次回落。
从托管数据来看,地方债目前投资者结构还较为单一,但随着鼓励多元化认购,地方债流动性不足问题有开始改善趋势。地方债持有投资者仍以商业银行为主,占比87%,其次为政策性银行,占比9%,因此地方债的投资严重依赖于银行的配置能力,也反过来导致地方债非银类机构配置力度较小,流动性能力不足。2019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在本地区范围内发行。此举拓宽了地方债的发行渠道,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品种,满足了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随着政策逐步引导地方债市场多元化认购,地方债流动性不足缺陷也将开始有所改善,配置优势将进一步凸显。
地方债基金从2017年开始就有发行,但规模较小。2017年6月银华基金曾经发行5年期和10年期的地方债基金共4只,基金规模均不足1亿,年化收益10年期地方债C达到5.58%。在政策鼓励和地方债额度大幅增加的背景下,为积极促进地方债投资便利性,基金公司也开始发力地方债ETF发行。
地方债ETF的布局进一步彰显了地方债逐步市场化带来的配置价值。地方债交易性开放式基金(简称“地方债ETF”)是以地方债指数成分券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购买该指数中全部或部分成分券构造投资组合,以跟踪指数收益率为目标的交易性开放式基金。地方债以ETF为载体,在具有地方债信用风险低、免税和资本占用低的优势的同时,可以发挥ETF的优势,即提高交易便捷度、信息透明度和进一步增强流动性,盘活存量债券,同时降低地方债发债成本,对于投资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地方债的规模效应加上流动性的逐步增强,预计未来围绕地方债的一揽子产品将更加多元化。
本文节选自中信证券研究部已于2019年12月02日发布的《信用债手册之二—地方政府债系统详解》中,具体分析内容(包括相关风险提示等)请详见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而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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