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回头看大排查工作总结”再检查②部署隐患排查专项行动③企业自查④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⑤地方政府检查

原标题:隐患整治全民参与
安全责任层层压实――安徽省合肥市深化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行动纪实8月19日至9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组织开展了为期40多天的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行动。今年以来,合肥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进入8月后,该市接连发生数起生产安全事故,打破今年以来该市保持的矿山行业事故、危化行业事故、较大事故三个“零纪录”。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压得不实,隐患排查不彻底;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安全执法不深入;一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细,现场安全管理不严。8月19日,合肥市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深化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行动。会议强调,在安全监管面前,没有任何特殊企业,没有任何特殊单位,没有任何特殊工地。推动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要真正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长丰县辖区企业开展检查。精心部署
筑牢防线防止事故反弹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8月19日印发《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大干、苦干、实干40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最紧迫、最薄弱的问题,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建筑施工领域实现对在建桥梁、道路、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引江济淮、房屋建筑以及市政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全覆盖,重点加大非法分包转包工程整治力度,杜绝抢工期赶进度现象;道路交通领域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严查“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农忙季节农村面包车、拖拉机、三轮车安全监管;非煤矿山领域跟踪铁矿等矿石价格高位运行情况,紧盯地下矿山企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盲目开采问题;危化品领域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教训,聚焦紧靠城市、紧靠居民区、紧邻重大基础设施的罐区、港区,以及危化品槽罐车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拆除危化设施、处置废弃设备、动火维修等高风险作业,必须提级管理。商场、景区、集贸市场、文娱等人员密集场所,聚焦火灾、房屋质量、燃气、电梯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严防群死群伤等事故发生。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立即部署开展“利剑6号”专项执法行动,突出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突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突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重点领域,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即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追究一批责任人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园林、文旅、城管、重点工程管理、消防救援等市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结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采取有力行动,加大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切实形成有力震慑,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止事故发生。本次行动中,市级层面成立了13个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对13个县(市)区、开发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全覆盖包保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利剑”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组对重点乡镇(街道)和所有园区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四不两直”抽查。市安委办建立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和县乡两级政府,各自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督查检查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安全检查。本次行动,全市共派出检查组21765个,累计检查各类单位54922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54096条,其中重大隐患5条,行政执法累计立案969起。聘请专家检查矿山企业。跟踪督导
实现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在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督查组发现操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规范的问题突出,磨削工作区易产生飞屑,但该处操作工未佩戴防冲击护目镜,从事机械加工的女工也未佩戴工作帽。车间内,插齿机等设备设施老化严重,部分老旧设备急停按钮和操作按钮缺失,操作铭牌上的字迹不清,油污严重,还有部分设备转动部位缺少防护装置。督查组指出:“这极易造成人员误操作等风险,企业要立即对老旧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9月8日,记者跟随合肥市安委会第八督查组赴长丰县,对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及长丰县三家企业开展督导检查。以上是记者随督查组在长丰县的一家企业检查时见到的情景。记者从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了解到,自8月19日《通知》下发以来,开发区成立了由区管委会两委领导带队的9个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对开发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全覆盖包保检查。开发区安委办还积极引导各成员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大检查。行动中,累计排查整治安全隐患262条。督查组此次督导检查的三家企业是在听取完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后随机抽取的。结束在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的督导检查后,督查组来到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车间内的高压试验区,督查组未见电工安全用具,操作台未与试验区域有效隔离,当即提出疑问:“安全用具存放在哪里?是否定期进行检测?”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电工安全用具有固定的存放处,均按要求定期检测。督查组还在现场看到,车间存放的工业气瓶超过20瓶,气瓶存放位置位于车间人员出入口,气瓶防倾倒措施不可靠,且缺少气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督查组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在对合肥市天马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督查组发现车间内人员密集,部分工位的疏散通道不通畅,操作人员和检维修人员操作空间不足。此外,督查组注意到企业库房内升降梯遥控开关位置设置得不妥当,且可以随意挪动。现场工作人员演示后发现存在升降梯工作过程中,人员误入升降梯通道的风险。督查组表示,类似事故时有发生,企业一定要予以重视,提升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求长丰县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适时组织对前期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回头看”,实现闭环管理。督查组强调,各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重点环节,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属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做到“处罚一例,警示一片”。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庐江县辖区企业开展检查。“利剑”高悬
严处违法行为,敢于较真碰硬为严格落实《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自8月20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利剑6号”专项执法行动。“利剑6号”专项执法行动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支队具体实施,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配合,组成4个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均由2名执法人员和1名专家组成。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范围包括全市涉及危化品生产(含关停)、储存经营达到一定使用量的企业,非煤矿山(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工贸行业(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等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登高、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废弃设备设施拆除等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相关方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备案与管理情况。“利剑6号”专项执法行动旨在把问题找准、把症结查清,既要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又要查企业在现场作业方面存在的隐患。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将严肃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构成立案条件的坚决按规定予以立案查处,敢于较真碰硬,真正做到“利剑”高悬。“利剑6号”专项执法行动共检查企业72家,其中工贸企业66家、危化品企业3家、非煤矿山企业3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316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对11家企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27.9万元。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在企业开展检查。
郑伟 摄深入复检
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盯到底2020年,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34家风险等级较高的工贸涉危企业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现场检查,据此编制了《工贸涉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并将这34家企业纳入2021年度执法计划。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就是这34家企业之一。“去年针对你们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时指出的隐患是否都完成整改了?”8月24日,“利剑6号”执法检查组来到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复检。《评估报告》中指出,“企业石油醚库钢结构屋面油漆涂层达不到二级以上耐火等级要求”。经现场检查,该处隐患未进行整改。执法检查组强调,企业一定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重新涂刷防火涂料。针对此前检查中指出的“企业气瓶存放库房缺少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问题,企业虽已进行整改,但整改得不彻底。库房内,乙炔瓶和氮气瓶混放,加装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不防爆,且安装位置偏高,离乙炔瓶较远,位置设置不合理。此外,执法检查组看到石油醚库内有一处排水地漏,无防渗油措施。执法检查组随即指出:“若发生泄漏,石油醚通过地漏流进地下管道,极易形成爆炸环境,因此地漏必须进行封堵。”随后,执法检查组对企业炼胶车间进行了检查。该车间内灯光昏暗,噪音大,无值班值守人员。硫黄投料口附近的地面上散落着硫黄粉末,周围还存放着大量未开封的硫黄。执法检查组指出:“危化品临时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量,硫黄易燃,车间噪音大,无值班人员,若发生火灾,无法及时发现并施救。”在固力发电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组也发现不少问题。该企业锻压车间内锻压机未设置双重保护,顶部转轮防护不完善,锻压作业区附近没有防护围栏,新安装的设备地沟周围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配电房虽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2个安全出口,但经执法检查组现场核查,其中1个安全出口是锁上的。此外,配电房内绝缘胶垫老化明显,临时用电线路不规范。执法检查组强调,这既是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也是一次“回头看”,企业和监管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隐患,特别是整改不到位的隐患,一盯到底、紧抓不放,坚决杜绝排查整治一阵风,确保隐患整治到位,严防反弹回潮。推动企业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常态推进
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利剑6号”专项执法行动除了聚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外,还特别将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9月9日,执法检查组对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展开检查。在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的选矿厂,见到一名工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检查组立即上前询问:“这是外协单位的工作人员吗?是否有特种作业证?目前企业共有多少名外协单位工作人员?”检查组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企业制定的外协单位管理制度进行了仔细核查。此外,执法检查组发现,选矿厂高压配电房内未见绝缘地垫,应急照明设备已损坏。在对井下作业面进行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发现,-382.5米中段已完成充填封闭,但均未悬挂采场封闭管理信息牌,该处废弃的四线穿脉巷道未及时封闭并未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370米井下无轨设备维修硐室入口处未设置防撞标线标志。2020年3月14日,外包施工单位3名工人在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尾气回收塔附近进行焊接作业时,旁边的污水处理设备尾气吸收装置炸裂,导致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最终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单位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此次“利剑6号”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检查对象。9月15日在对该公司的检查中,执法检查组发现,企业二甲胺罐区设置的二甲胺安全周知卡所描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罐体内为二甲胺水溶液,但周知卡上描述的是二甲胺气体的理化特性。在危化品储罐区北侧泵区爆炸区域内立有一盏不防爆路灯。这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检查组立即要求企业对路灯采取停电措施。今年以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已经先后开展“利剑4号”“利剑5号”“利剑6号”三次专项执法行动。“我们要常态化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不懈努力。”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汪涛说。}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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