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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信息披露是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信息使用者。虽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性,但是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基本上仍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导,然而一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了更多的质疑,并且大多是从技术和表象层面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笔者认为,从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阐释支持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两种观点,分析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目标及方向,探讨我国现阶段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方式,却是很有价值的。通过这种探讨,将会帮助我们认清会计信息披露的本质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经济后果。  一、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动因的理论诠释  代理理论、信号理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性、订立私人契约将支持会计信息的自愿性披露,它们存在着激励企业向所有者和资本市场披露自身信息的因素。  (一)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  代理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存在自愿向所有者报告信息的激励因素。在广义的代理关系中,企业的管理层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代理理论将复杂的层级组织简化为“契约”,而契约的本质就是信息,会计信息是契约当事人订约的基础,它反映出委托代理双方的权责关系。所有者设计出一种合约机制,授权给管理层从事某种活动,并要求管理层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者的效用。但是,管理层和所有者的目标可能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很容易看到管理层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做出对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所有者所感兴趣的是投资收益最大化和证券价格最大化,而管理层却有着更为广泛的经济和心理需求,其中包括了通过雇佣契约来实现的他们总体报酬最大化。基于存在这种潜在的冲突,为了使管理层有足够的动力去自动选择有利于所有者的行为,所有者就会积极地同管理层订立契约,与管理层事先确定一种报酬机制,让经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的剩余挂钩,使得双方之间的冲突最小化,将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而对管理层执行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是会产生成本的,代理理论认为,这些成本会降低管理层的报酬。因此,经理人员就有了不与所有者发生冲突从而保持低成本的动机。代理监督成本最小化是管理层向所有者可靠地报告经营成果的一个经济动因(Harry I.Wolk,2003)。这一动因促使管理层做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举动。如果所有者认为会计报告可靠,那么代理监督成本就会被降到最低的程度。因为对管理人员的判断和奖励至少部分地依赖于管理者的报告。好的报告会提升管理者的声誉,好的声誉会带来较高的报酬。  (二)信号理论(Signalling)和资本市场的竞争性  信号理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性解释了企业在更大范围内自愿向资本市场披露企业信息的动因。  信号传递理论解释了企业即使没有强制性的报告要求,也具有自愿向资本市场进行报告的动机:企业相互争夺稀缺的风险资本,为了在风险资本市场上竞争取得成功,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企业在财务报告方面有着很好的声誉,那么企业筹集资本的能力就会提高。此外,好的声誉会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因为企业进行大量的并且可靠的报告,其不确定性就会减少,投资的风险也会随之降低,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也会降低。并且,企业自愿地披露那些可信而且能减少局外人士对企业未来前景不确定性担忧的有关企业的秘密信息,公司的价值也会被提升。  当筹集资本时,企业具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目的是为了保持投资者对企业的持续兴趣。当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机时,业绩良好的企业有强烈的动机去报告其经营成果,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展示企业强大的实力,以便保持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和公信度。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大,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买方市场的特征凸显,对投资者的争夺加剧,资本市场竞争的压力也迫使那些即使没有很好的业绩的其他企业也要报告,因为保持沉默始终被认为是一种“坏消息”。业绩中等的企业期望能通过自愿性的信息披露,突出自身的竞争优势,以避免被怀疑为经营业绩不良的企业。那么经营业绩较差的企业采取何种态度呢?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也会迫使拥有坏消息的企业自愿披露其经营成果,自愿披露对决策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前瞻性信息,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  (三)私人契约理论(Private Contracting)  支持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观点认为,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是具有商品特征的。公司并不是完全出于商业目的而披露会计信息的,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也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高,因此有这样一个假设:人们认为任何没能自愿报告的信息都可以通过订立私人契约而得到。Harry I.Wolk(2003)指出,在美国,分析家们对股票市场的一份研究显示,人们确实愿意订立私人信息契约。证券市场不仅仅是证券市场,更是信息市场。只有通过订阅才能获得的“投资者简报”,就是一个花钱购买不公开信息的很好的例子。  二、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动因的理论诠释  通常有两个理由要求进行会计信息强制性的披露。一个理由是市场失灵,需要强制性的披露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出现会计信息供给不足和垄断性定价;另一个理由则是市场可能会背离社会目标,即可能没有向市场传递充分的信息,需要强制性的披露来最大化地实现社会目标。  (一)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8)  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不利选择”和“败德行为”两种典型形式,为了减少市场失灵的影响,需要政府作为监管者来弥补市场的缺失。市场失灵关注的焦点在于,企业会成为信息的独家提供者,以及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1.企业是信息的独家提供者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认为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现实生活中显然还存在着“市场失灵”。在信息经济学中,这种“市场失灵”尤为明显。一种观点认为,出现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企业是其自身信息的独家提供者。如果不对市场进行管制,这种情况就会为压缩信息的生产并进行垄断性定价创造了机会。  支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观点认为,实施强制性报告要比让个人相互竞争从而私底下以垄断价格购买信息更好一些。换言之,强制性公开化的信息披露对信息的需要者来说,可以大大地节约成本。因为大多数基本信息都是内部会计系统生成的副产品。如果边际信息生产成本很低,那么与强制性财务报告相关的社会成本也会很低。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去购买相同的、不对外公开的企业信息,其实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极大的浪费。  2.作为公共物品的会计信息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当会计信息披露的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时,会计信息市场的供需达到一般均衡,信息披露量为最优,社会处于“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从整体上看,私有市场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但在许多其他领域,市场是无效率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竞争市场中,会计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每一个人都可以消费这一信息内容。如此看来,企业就不会有强烈的动机去生产和销售本企业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生产动力不足,导致了所谓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外部性的结果会使生产者生产这种公共物品的动机非常有限。因为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需要成本,理论上讲,这些成本应该由全体受益者共同分担。但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生产和披露,根本不能阻止和排除没有分担成本的信息使用者进行消费,这就产生了公共物品的“搭便车”问题,免费搭车者能够不花任何成本地使用这些产品,其结果便是供给小于真正的市场需求,而公共物品真正的市场需求并没有在市场中体现出来。外部性问题是经济学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外部性现象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切入点。不可避免的是,如果要通过对生产的补贴来满足对公共产品的真正需求的话,那么搭便车者的成本就必须由这个社会来承担。因此,为了确保对会计信息的真正需求得以满足,政府应强制性地要求公司披露符合一定质量要求、最低信息含量的会计信息。  (二)社会目标  支持进行强制性披露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获得市场即使是不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也无法达到的一些特定的社会目标。证券交易所一直关心如何定义“公正的报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资本市场的公正性是一种基于公众利益的观点,这种观点假定只有当所有(包括潜在的)的投资者拥有获取相同信息的同等机会时,股票市场才是公正的,即所谓的“信息对称”,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目标。因为信息分布的越广泛,资本市场的竞争就越充分。然而,完美的和无代价的信息毕竟只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的一种假设,市场毕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会导致市场的缺陷。而进行强制性披露就是“信息对称”理念的一个应用,它试图防止那些掌握了不对外公开信息的人们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因为这种行为有损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公正性的信心。  三、两种披露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根源在于,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资本市场全球化扩张,由于存在争夺资本的竞争压力,企业拥有自愿报告有关它们企业自身信息的动机,以便吸引资本,让投资者认识到企业有着良好的报告记录,以降低它们的资本成本,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同时,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及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使得投资者更为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上市公司没有自愿披露的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私人立约获得。自愿性披露的优势在于,可以相对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股票的市场流动性,提高公司价值。同时,它能够有效地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将金融工具创新的需求信息传递给监管部门,推动监管部门适时推出相应的政策法规。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劣势在于,一方面,与对整个社会收益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相比,会计信息披露所带来的成本是具体的,需要由自身来承担;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会因为许多相关信息,如产品成本、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地区分部的销售额等被竞争对手轻易获取而给竞争带来不利,可能造成“泄密”,从而削弱公司的竞争力。  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根源在于,由于企业具有其自身信息供应者的垄断性。很显然,这是一种市场失灵。既然企业是它自身信息的垄断供应者,那么社会要求强制性免费的信息披露就比让个体投资者通过订立私人契约支付垄断价格支付更少的信息成本。资本市场竞争性的本质给误导性报告提供了动机,至少在短期内是这样的。换言之,企业的经理们可能不会因为不良的或误导性的报告而受惩罚,由此他们可能会试图在短期内操纵企业的报告。基于社会的原因,强制性报告更可取,因为它能带来资本市场的公平。私人信息越少(公众信息越多),财富在拥有信息者和不拥有信息者之间的转移就越少。对会计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其优势表现在可以减少管理当局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所造成的无效率,实现会计政策的标准化,更快地实现各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同一可比,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提升可感知的资本市场的公平性,降低获得这些信息的社会总成本。同时,强制性公开报告也会减少投入“零合博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然而,强制性披露也具有一定的劣势,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存在着生产过剩的危险,可能会把资源过多地分配给公开的免费的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同时也可造成财富从会计信息的非使用者向使用者转移。  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看上去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实质上这两种披露方式是有内在联系的,无论怎样选择,都必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这两种观点代表了两种极端情况,它们都很具有说服力,但都不能产生定论。因为这两种观点大体上都是通过演绎推理出来的,得出了一种结果必然排斥另一种结果的结论。笔者认为,过分地强调单纯地选择哪一种方式,未免有些偏颇。假定我们选择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那么我们不可能知道对资源的利用是否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可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性,需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扩展。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个整体系统,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意味着具有较高的风险。信息披露方式应该朝着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以增强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  四、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相关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针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国内专家、学者对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提出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有些学者主张进行纯粹的强制性披露,也有一些学者主张进行纯粹的自愿性披露,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还是坚持政府所倡导并实施的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原则。但是,究竟如何将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会计信息怎样才能做到适度的披露等现实问题至今仍在热烈的讨论之中,但并未达到共识。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探索,以期寻求更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一)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契合点问题的思考  从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来看,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科学的制度框架,政府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理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间的关系,未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单一形式的强制性披露和严格管制最终会暴露出低效与弊端。多数公司强制性披露的内容欠缺不足,避重就轻,在法律的规范上明显有滞后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公允性。很多公司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多从本公司的利益出发,存在着片面性、随意性、倾向性甚至欺骗性。  那么如何使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求把握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契合点。我们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努力地衔接好两种方式所披露的内容,以达到充分披露的目的;二是有效地建立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以提升公司的价值。  1.两种方式披露内容的衔接  强制性披露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公告等方式来进行的。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况、公司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关联方信息、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注释、分配政策、收购兼并决定等“硬信息”。  自愿性披露主要是针对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企业自愿披露的从现有财务数据和宏观、微观经济形势中派生出来的内容,它包括:基于公司“核心能力”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和战略规划等有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可及时调整的盈利预测信息和相关的风险因素等信息;由于计量和披露的复杂性,尚不具备强制披露条件的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软信息”。  2.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的确定  必须承认,实践中执行的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还存在着相当多的困难。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仅仅按照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进行信息披露,而大多数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不愿意进行自愿性的披露,以至于有些学者提出,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只能作为投资决策参考,对公司提供的未来成长信息、核心能力信息和行业竞争优势信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非常赞成杜煊君(2002)有关提高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的见解。他运用了Admati and Pfletderer创建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型,其中的一个推论是:公司在选择最佳信息披露的精度时是非连续的,存在信息价值的“规模经济性”,少量的信息不具有什么价值,因此不会披露。只有当信息的精度超过一定的临界点后才会被披露。这个推断有助于解决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契合点问题,按照杜煊君的观点,针对当前上市公司在强制性信息披露没有达到“临界点”的现实情况,通过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比如增加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频率等,将最低标准设置在无强制状态下的自愿性披露的“临界点”以上,强制地达到信息披露的规模经济性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  (二)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适度问题的思考  王雄元(2003)等以问卷调查方式考查了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合理程度,强调适度管制实际上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机接合,是两者在实现资本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均衡,适度管制的度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是可以把握的。  还有些学者是从企业披露财务信息量分析,认为财务信息披露量越来越多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近几十年来的基本趋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如果不考虑信息披露成本,其信息披露量是越多越好,投资者可以依据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自行筛选、处理和利用。在信息社会的今天,数据库报告模式、适时报告模式、网络报告模式、用户按需报告模式等都有可能变为现实。  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始终会受到成本效益因素制约,不考虑信息披露成本是不现实的。强制性披露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管机构设立和运行等各方面的消耗,制度转变而发生的适应成本,处理违规过程中造成的社会资源耗费,强制规范下企业改变其投资、筹资和经营决策等可能负担的机会成本等。  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度,即强制性超过一定的临界点时,就会出现只讲监管不讲信誉的现象。监管者不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的监管是否过度,因为监督者只热衷于增加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只注重短期目标,并且创造一种租金。权力的过度垄断也会导致腐败,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强制性信息披露不足时,又会直接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只有适当地信息披露,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增进效率。为了说明强制性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适度,笔者将通过下图来阐述(1)。  图示表明,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者的均衡监管轨迹可以在坐标■-■中绘出,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正,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监管者的效用函数的无差异曲线为■。因此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适度水平(临界点)为■,而追求效率的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与变量R不直接相关,因此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水平方向的U■,此时,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适度水平(临界点)为■。由此看出,理性监管者有一种自然的过度强制性的倾向,过度强制性披露量为■-■。  ■(此处有公式或插图)  主要参考文献  王雄元、严艳。2003.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会计研究,2  何卫东。2002.如何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证券时报。12~23  杜煊君。2002.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Amir, Eli. 1997. Recognition, Disclosure or Delay: Timing the Adoption of SFAS No. 106.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Benston, George J. 1973. Required Disclosure and the Stock Market: An Evaluation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4.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Bowers, Patricia, F. Private Choice and Public Welfare, the Economics of Public Goods (The Dryden Press, 1974) Brad Turtle a, F. Greg Burton b. 1999. The effects of a modest incentive on information overload in an investment analysis task. 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24  Cyril Tomkins. 2001. Interdependencies, trust and information in relationships, alliances and networks. 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26  Dye, Ronald A. 1990. Mandatory Versus Voluntary Disclosures: The Cases of Financial and Real Externalities. The Accounting Review  Harry I. Wolk, James L. Dodd, Michael G. Tearney. 2003. Accounting Theory (Sixth Edition) South-Western College  Michael Lawrence. 2003. The interaction of incentives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case of confidence interval information. The British Accounting Review,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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