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逻辑的内在关系内在逻辑是什么意思?

5.5 每一个真值函项都是连续应用运算“(……真)(ξ,…… )”于基本命题的结果。这个运算否定右边一对括号里的全部命题,我称之为这些命题的否定。5.501一个以命题作为项的括号表达式,如果括号里各项的次序是无关紧要的,我就用一个“(x )”形式的记号来表示。“ξ”是一个变项,它的值是括号表达式的各个项。变项上面的横线表示,它代表括号里变项所有的值。(例如,若 ξ有三个值p、q、r,则(ξ)=(p,q,r)。)变项的值是规定了的。这规定就是对变项所代表的命题的描述。括号表达式中各项的描述是怎样产生的,这一点无关紧要。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描述:1.直接列举,这时可以简单地用作为变项取值的常项来代换变项。2.给出一个函项fx,它对所有 x值的取值即为要描述的命题。3.给出一个决定命题构成的报式规则,这时括号表达式中的各项就是一个形式系列的所有的项。5.502因此,我写作“N(x )”以代替“(……真)(ξ,……)”。N(ξ)是对命题变项工所有的值的否定。5.503显然,我们不难表达:命题如何可以用此运算来构成和如何不可以用它来构成;故而为此必可找到一个精确的表达式。5.51 如果只有一个值,则 N(x )=~p(非 p);如果它有两个值,则 N(x )=~q·~q(既非q也非q)。前面维特根斯坦说逻辑需要关注自身或照顾自身。也就是逻辑需要知道自己的本性,那么逻辑命题的本性是什么呢?就是一种描述活动。在这个描述活动之中,我们才能去理解逻辑。依据这个描述活动之中,形成了奥卡姆原则,即句法之中不必要的东西缺乏语义,也就是无法用来描述世界的作用,那么就可以去掉。而所有命题都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如何从基本命题获得命题,是通过命题运算获得的。于是他举了一个例子,即(……真)(ξ,…… )。这个符号,实际上表达的就是N(X)这么一个运算,他把括号之中的内容加以否定了。维特根斯坦认为任何一个真值函项都可以通过对(——真)(ξ,……)进行连续运算而得出。在“(——真)(ξ,……)”中,倘若将(——真)看做一种运算,那么它便是对作为它的基础的所有命题的否定,即对右边括号中的所有项的否定。在这里(——真)(ξ,……),加粗部分里面可以填入各种变量,如p,q,r。那么我们都可以对此进行否定,它所说的就是对括号中的变项的所有值取否定后再取合取实际上他力图说明,命题由基本命题迭代或运算出来。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描述:1.直接列举,这时可以简单地用作为变项取值的常项来代换变项。2.给出一个函项fx,它对所有 x值的取值即为要描述的命题。3.给出一个决定命题构成的报式规则,这时括号表达式中的各项就是一个形式系列的所有的项。在这里,在括弧内诸项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用直接列举的方法。在括弧内的项无限的情况下,则用举出函项 fx,或指定形式规则的方法。因此,"(——真)(ξ,……)",就可以写成“N( ξ )5.511包容一切而反映着世界的逻辑之所以能够运用这种特别的钩子和装置,是因为它们全都彼此结合着成为一张无出精细的网——一面巨大的镜子。5.512 若“p”为假,则“~p”为真。因而,在真命题“~p”中,“p”是一个假命题。那么波线“~”怎样能使“p”与实在相符合呢?但是在“~p”中起否定作用的并不是“~”,而是这个记号 系统中所有否定 p的记号共有的东西。也就是说,是构成“~p”、“~~~~p”、“~pV~p”、“~p·~p”等等(以至无穷)所遵循的共同规则,这一共同的因素反映着否定。5.513可以说,肯定 p和 q两者的一切符号所共同的东西,就是命题“p·q”;而肯定 p或者 q的一切符号所共同的东西,就是命题 pVq”。同样可以说,两个命题如果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它们就是在相反对的,而且每个命题只有一个否定,因为只有一个命题完全在它之外。因此在罗素的记号系统中也同样表明,“q:pV~p”和“q”说的是一回事情,“pV~p”则什么也没有说。5.514一个记号系统一旦建立起来,其中就有一条用以构造一切否定 p的命题的规则,一条用以构造一切肯定 p的命题的规则,一条用以构造一切肯定q或 q的命题的规则,等等。这些规则等价于一些符号,它们的意义就反映在符号之中。5.515在我们的符号中必须表明,只有命题才能相互之间从“V”、“~”等等结合起来。情况的确如此,因为“p”和“q”的符号本身已假定了“V”、“~”等等。如果在“pVq”中记号“p”不代表一个复合记号,那么它自身单独地就不能有意义:而在这种情况下,和“p”具有相同意义的记号“pVp”、“p·p”等等也就不能有意义。而如果“pVp”没有意义,“pVq”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意义。5.5151 一个否定命题的记号必须要用肯定命题的记号来构成吗?为什么不能用一个否定的事实来表达一个否定命题呢?(例如,设“a”不处在对“b”的一定关系之中,就可以说为:aRb不是实情。)但是即使在这里,否定命题其实也是间接地用肯定命题来构成的肯定命题必须以否定命题的存在为前提,反之亦然。5.511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些看起来有些稀奇古怪的东西(即逻辑连接词)是如何构成包罗万象的逻辑的呢?回答是这样的:这些东西彼此连接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无限细密的网。当然这个问题的确切回答要依赖于下面的陈述,我们来看5.512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若“p”为假,那么“[非]p”为真,于是在“[非]p”这个真命题中,“p”就是一个假命题,看起来使得一个假命题变为真命题的就是否定号,那么这个否定号如何使一个命题与实在相一致呢?随后他提到说但是在“~p”中起否定作用的并不是“~”,而是这个记号 系统中所有否定 p的记号共有的东西。也就是说,是构成“~p”、“~~~~p”、“~pV~p”、“~p·~p”等等(以至无穷)所遵循的共同规则,这一共同的因素反映着否定。那么他到底想要说什么呢?他想说的是,起到否定作用的并非是否定号本身,而是否定运算。否定运算构成了否定号的共同的东西。因此“[非]p”、“[非]p[析取][非]p”和“[非][非][非]p”,从符号上讲它们是不同的,但作为运算讲,它们是相同的。故而否定是通过否定运算才能完成,否定号只不过是一个标记。然后他紧接地说5.513可以说,肯定 p和 q两者的一切符号所共同的东西,就是命题“p·q”;而肯定 p或者 q的一切符号所共同的东西,就是命题 pVq”。同样可以说,两个命题如果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它们就是在相反对的,而且每个命题只有一个否定,因为只有一个命题完全在它之外。因此在罗素的记号系统中也同样表明,“q:pV~p”和“q”说的是一回事情,“pV~p”则什么也没有说。他说,一切既肯定p,又肯定q所共同的,就是命题p合取q。即是说所有在其中p和q都为真的模型,在其中“p[合取]q”也为真。而两个命题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可以从两个命题推出的命题,即其真值基础包含于这两个命题的真值基础的命题。倘若不能从两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那么它们就是彼此相反的。5.514一个记号系统一旦建立起来,其中就有一条用以构造一切否定 p的命题的规则,一条用以构造一切肯定 p的命题的规则,一条用以构造一切肯定q或 q的命题的规则,等等。这些规则等价于一些符号,它们的意义就反映在符号之中。那么贯穿维特根斯坦本书思想始终的是,命题在其本质上就包含着真假可能性,也就是包含了意义可能性。而基本命题通过运算获得命题,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因此建立起语义关系,内在于命题的本质之中,如果我们理解什么是命题,那么命题和逻辑连接词就能得到确定。比如说,基本命题运算出命题。那么即使我们并不知道命题是由哪几个基本命题运算出来的。但是我们只要知道命题的本质,我们就知道他一定由基本命题运算出来的。故而,我们就能理解这个命题与另外的命题具有相同的涵义是什么意思(即肯定是什么意思),或否定是什么意思。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讲,一旦记号法确定下来,即一旦命题记号与逻辑连接词的记号确定下来,关于肯定和否定,或者进而说,关于所有逻辑连接词的使用规则,也就确定了。换言之,这样的使用规则或涵义,都是与命题的本质密不可分的,或者直接就是内在于命题之中的,他就反映在符号之中。5.515在我们的符号中必须表明,只有命题才能相互之间从“V”、“~”等等结合起来。情况的确如此,因为“p”和“q”的符号本身已假定了“V”、“~”等等。如果在“pVq”中记号“p”不代表一个复合记号,那么它自身单独地就不能有意义:而在这种情况下,和“p”具有相同意义的记号“pVp”、“p·p”等等也就不能有意义。而如果“pVp”没有意义,“pVq”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意义。尽管我们说,基本命题运算获得命题,但是并不是说基本命题是在先的,相反是给出了命题,然后力图对命题进行阐明,才获得了基本命题,然后运算本身的意义要能够通过与基本命题建立联系来加以展示故而运算实际上刻画的是基本命题和命题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这种内在关系在于一个运算序列中的所有各项都具有同样进行运算的可能性,因而任一命题与基本命题的语义关系,同时也存在于与任何其他命题之间。而命题本质就是描述,故而我们可以说,通过"V" 、"." 等等而互相结合起来的东西必然是命题。简单来说,这里的逻辑在于,逻辑连接词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逻辑对象,而是一种运算。而运算是内在于任何命题和基本命题之中的,他帮助我们理解基本命题和命题之间的内在关系。那么包含逻辑连接词的东西就能够被表明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因而就是命题。也就是必然是有意义的。之所以说pvq,其中p一定是有意义的。是因为v这个逻辑联结词表达的是运算,而运算承诺了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如果说命题本身是有意义的,那么基本命题一定是有意义的。5.5151 一个否定命题的记号必须要用肯定命题的记号来构成吗?为什么不能用一个否定的事实来表达一个否定命题呢?(例如,设“a”不处在对“b”的一定关系之中,就可以说为:aRb不是实情。)但是即使在这里,否定命题其实也是间接地用肯定命题来构成的。肯定命题必须以否定命题的存在为前提,反之亦然。这段话最终的结论是,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是互为前提的。原因在于,一个命题必然有其真假可能性,这是内在于命题本质之中的。其次,上面所说,”非“这个逻辑连接词表达的是运算,而运算承诺了,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如果说p是命题,那么非p一定也是命题。要么都不是命题。故而肯定命题以否定命题为前提,否定命题以肯定命题为前提。回过头来看,5.511所提到的那个无限细密的网就可以理解了。任何命题只要能够表明是通过逻辑连接词获得的,它就表明了自己是一些命题连接而成的。而任何命题只要是命题,就都可以在即使没有给出基本命题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基本命题通过运算获得的,把这种运算理解成逻辑连接词,我们就可以把这个命题理解成其他命题连接而成。这样一来,在对特定命题的分解过程中,只要遇到的是命题,就可以继续进行分解,如此以至无穷。由此可见,命题本身就是无限细密的网,其网格总是可以细分的。5.52若 ξ的值是函项 fx对于所有 x值的全部取值,则 N(x )=~(?x)·fx。5.521我把所有这个概念同真值函项分离开来。弗雷格和罗素是联系逻辑积或逻辑和而引入概括的。这样就难以理解隐含着这两个概念的命题“(?x)·fx”和“(x)·fx”。5.522概括记号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指示一个逻辑原型;第二,它突出了常项。5.523概括记号是以主目的身份出现的。5.524如果给出了一些对象,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对象。如果给出了一些基本命题,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基本命题。5.525象罗素那样将命题“(?x)·fx”译述为“fx是可能的”,是不正确的。一种情况的必然、可能或者不可能,不是用命题来表达,而是由表达式是一个重言式、一个有意义的命题或者一个矛盾式来表达。我们常常要援引的惯例必须已经存在于符号本身之中。5.526我们可以用完全概括的命题,即不必首先把每个名称对应于一个特定的对象,未完全地描述世界。然后,为了达到习惯的表达方式,我们只须在“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 x,使得……”这个表达式后面加上一句话:“而且 x是 a”。5.5261一个完全概括的命题,像每个其它命题一样,是组合的。(这一点为我们在“(?x,Φ)·Φx”中必须分开地提及“Φ”和“x”这一事实所表明。两者都独立地处在对世界的标示关系中,就像非概括命题的情形一样。)组合符号的标志是:它和别的符号有某种共同的东西。5.5262 每一个命题的真或假都在世界的一般构造中引起某种改变。而且基本命题的总体为世界的构造所留下的可能范围,正好就是所有的概括命题所界定的范围。(如果有一个基本命题为真,那就意味着无论如何有多于一个的基本命题为真。)5.52这一部分谈论的是量词,他说5.52若 ξ的值是函项 fx对于所有 x值的全部取值,则 N(x )=~(?x)·fx。这句话的意思是,当函项“f(x)”中的主目(自变量X)所取的每个值得到的命题都被否定时,就不存在满足这个函项的东西通常,我们把存在量词解释成一个析取式,例如:[存在]xf(x)=Def: f(a)[析取]f(b)[析取]f(c)[析取]……这里的省略号,表达的是命题是通过列举完成的,而所有解释为全称量词,这样一来,用来解释的概念(全称量词)中就包含了恰好要被解释的概念(全称)。因此维特根斯坦说,量词的概念已经包含在对概括命题的解释中了5.522概括记号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指示一个逻辑原型;第二,它突出了常项。把命题中的常项替换成变项,就得到一个逻辑原型或者说原型。原型就是一个变项。但是要完成这个工作,他是需要把获得的变项用常项来替代一个变项实际上就表示常项的一般形式,或者说就表示所有被替代的常项中共同的东西,即在逻辑上本质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一个变项就是一个原型。也就是作为变项来理解的常项,如“诸如此类的东西”,这个“此”就是指那个常项,他是用变项来理解的常项。5.524如果给出了一些对象,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对象。如果给出了一些基本命题,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基本命题。这句话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客体和基本命题都是就其具有可能性而言给出的,因此,只要给出一些客体和基本命题,就表明有给出客体和基本命题所需要的可能性,而这就是所有客体和基本命题。5.525象罗素那样将命题“(?x)·fx”译述为“fx是可能的”,是不正确的。一种情况的必然、可能或者不可能,不是用命题来表达,而是由表达式是一个重言式、一个有意义的命题或者一个矛盾式来表达。我们常常要援引的惯例必须已经存在于符号本身之中。罗素认为,当一个命题,其量词是全称量词,就代表这个函项必然为真,而如果说是存在,那么就解释为函项可能为真。而维特根斯坦认为,重言式代表确定为真,矛盾式代表确定为假,而其他命题代表可能性。对罗素的批评暗含了这样一个断定,量化命题不需要用专门的命题来加以解释。5.5262 每一个命题的真或假都在世界的一般构造中引起某种改变。而且基本命题的总体为世界的构造所留下的可能范围,正好就是所有的概括命题所界定的范围。(如果有一个基本命题为真,那就意味着无论如何有多于一个的基本命题为真。)5.5262 说明由于所有命题都可以分析成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项,每个命题的真和假,都关系到某些客体间是否建立了某种关系,从而关系到世界结构。这一点可以从命题与完全概括命题的对应关系中看出。每个命题的真假,都对应于其相应的那个完全概括命题的真假,而完全概括命题所表现的正是世界的结构,因此每个命题的真假都关系到世界的结构。显然,原初命题所表现的世界的结构,也就是完全概括命题所表现的结构。5.53 我用记号的同一,而不是用等号,来表达对象的同一。对象的不同则用记号的不同来表达。5.5301显然,同一不是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例如,只要考察一下“(x):fx·?·x=a”这个命题,这一点就很清楚了。这个命题只是说,只有 a满足围项 f,而不是说只有对a具有一定关系者满足函项f。当然,也可以说,只有a 才对a 具有这种关系;但是为了表达这点,就需要同一记号本身。5.5302 罗素的“=”的定义是不充分的,因为我们不能根据它说两个对象共有它们的一切属性。(即使这个命题决非正确的,它也仍然具有意义。)5.5303 大致说来:说两个东西是同一的,这是无意义的,而说一个东西和它自身同一,就是根本什么也没有说。5.531因此我不写“f(a,b)·a=b”,而写“f(a,a)”(或者“f(b,b)”。不写“f(a,b)·~a=b”,而写“f(a,b)”。5.532以此类推:我不写“(?x,y)·f(x,y)·x=y”,而写“(?x)·f(x,x)”;不写(?x,y)·f(x,y)·~x=y”,而写“(?x,y)·f(x,y)”。(这样,罗素的“(?x,y)·fxy”就成为:“(?x,y)·f(x,y)·V(?x)·f(x,x)”。)5.5321因此,例如,我们不写“(x):fx?x=a”,而写“(?x)·fx?·fa:~(?x,y)·fx·fy”。因而,命题“只有一个 x满足 f()”将读作“(?x)·fx:~(?x,y)·fx·fy。5.533所以,同一记号不是概念记号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5.534现在我们看到,在一个正确的概念记号系统中,像“a=a”,“a=b·b=c·?a=c”,“(x)·x=x”,“(?x)·x=a”等等伪似命题是根本不能写的。5.535这也就消解了所有和这类伪似命题联系在一起的问题。至此,罗素的“无穷公理”所带来的一切问题都已获致解决。无穷公理所要说的,可以通过存在无限多个具有不同指谓的名称,在语言中自行表达出来。5.5351在某些情形下,人们情不自禁地要使用“a=a”或者“p?p”之类形式的表达式。当人们想要谈论原型,即命题、事物等等时,就出现这种情形。所以,在罗素的《数学原则》中,“p是命题”——这是无意义的——被翻译为符号“p?p”,而且把它作为假设置于某些命题前面,以保证处在这些命题主目位置上的只能是命题。(把假设 p?p置于一个命题前面,以保证它的主目具有正确形式,这是无意义的,因为对于以非命题为主目这个假设不是假的而是无意义的,而且因为错误种类的主目也使得这个命题本身成为无意义的,所以在防止错误的主目这一点上,命题本身和为此目的而附加的无意义的假设是同样地有用,或者说,是同样地无用。)5.5352同样地人们想用“~(?x)·x=x”来表达“没有事物”。但是,即使这是一个命题,如果确实“有一些事物”,但这些事物与自身不是同一的,这个命题不也同样为真吗?前面已经说到,1、命题的本质就在于描述,命题自身具有真假两极的可能性2、基本命题和命题之间通过运算来刻画其中的内在关系,那么包含逻辑连接词的东西就能够被表明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因而就是命题。也就是必然是有意义的。因此他说5.53 我用记号的同一,而不是用等号,来表达对象的同一。对象的不同则用记号的不同来表达。之所以用记号的同一来表达对象的同一。因为记号本身是无意义,对象的同一性是不能说的,只能通过显示,我们只能通过记号的同一性来显示出这种同一性。5.5301显然,同一不是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例如,只要考察一下“(x):fx·?·x=a”这个命题,这一点就很清楚了。这个命题只是说,只有 a满足围项 f,而不是说只有对a具有一定关系者满足函项f。当然,也可以说,只有a 才对a 具有这种关系;但是为了表达这点,就需要同一记号本身。维特根斯坦进而说,对象之间没有同一性。为什么呢?如果说对象之间有同一性,那么这个同一性就只能通过等号来说明这种关系。但是用等号来说明,我们就无法获得唯一性这个概念。因为唯一性,唯有a与a自身具有这样的关系。一个对象和另一个对象却不具有这样的关系。5.5302 罗素的“=”的定义是不充分的,因为我们不能根据它说两个对象共有它们的一切属性。(即使这个命题决非正确的,它也仍然具有意义。)5.5303 大致说来:说两个东西是同一的,这是无意义的,而说一个东西和它自身同一,就是根本什么也没有说。罗素认为我们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对于某个对象来说所有的性质,都可以无保留地用在另一个对象之上,也就是两个对象共有的所有限制来定义客体之间的等同。。但是这个说法仍然是错的,原因在于,说一个事物与本身同一,是就其是重言式而言无意义;说两个事物同一,就其在实践上不融贯而言不存在这样的描述活动,因而是无意义的。5.5303的要点很清楚——客体的同一性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与描述实在的实践相联系,它属于这种实践本身的性质,而不在通过这种实践所得到东西(即关于实在的描述)中;是命题所显示的东西,而不是命题所说的东西;因此是命题记号的一种规定,而不是命题记号所表示的东西。也正是如此,我们可以说等号本身是无意义的,而应该用记号的同一性来表明客体的同一性,也就是用同一个记号来表示同一个客体,用不同的记号来表示不同客体,实际上就是显示同一性。5.54在一般的命题形式中,命题只是作为真值运算基础而出现于别的命题之中。5.541初看起来,一个命题也可能以别种方式在另一个命题中出现。特别是在某些心理学的命题形式中,如“A相信 p 是真的”,或者“A思考 p”等等。这里如果只是肤浅地考察,就好像个题 p同对象A处在某种关系之中。(在当今的知识论中(罗素、摩尔等),正是这样来理解这些命题的。)5.542但是很清楚,“A相信p”,“A思考 p”,“A说 p”都是“‘p’说 p”的形式:这里涉及到的不是一个事实和一个对象的相关,而是借助于其对象相关的诸事实的相关。5.5451 这也表明,没有像当今肤浅的心理学中所设想的心灵——主体等等——这类东西。的确,一个组合的心灵就已经不再是心灵了。5.5422 对命题形式“A 判断 p”的正确解释必须表明:使判断成为一种无意义是不可能的。(罗素的理论不满足这个条件。)5.5423 感知一个复合物的意思就是感知到它的各组成部分以如此这般的方式互相关联着。这也能很好地解释,为何有两种可能的方式把如下图形看成为立方体; 以及所有类似的现象。因为我们确实看到两个不同的事实。(如果我先看定诸 a角,对诸b角只是瞥及,于是诸 a角显得在前;反之则诸 b角显得在前。)命题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这是由于命题是实在的逻辑图像,实在即世界可以用基本命题充分描述,因此命题与基本命题的关系必须能够用一致或不一致的来表现,而这种一致或不一致的关系能够用真值运算来得到。由这一点自然可以得出,命题与命题间的关系都可以表现为真值函项。例如命题p不是命题q的真值函项,那么p也就不是q的运算基础的真值函项,因而最终不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这就是5.54所说的:“在命题的一般形式中,命题只有作为真值运算基础才在命题中出现”。在这里,他开始破斥一种命题态度的看法。即,我们常常会说,我相信p(某个命题),比如说我相信,明天是晴天。而在这里,相信表达了一种心灵状态,而这种心灵状态是有一个承载者,这就是心灵实体。5.542但是很清楚,“A相信p”,“A思考 p”,“A说 p”都是“‘p’说 p”的形式:这里涉及到的不是一个事实和一个对象的相关,而是借助于其对象相关的诸事实的相关。5.5451 这也表明,没有像当今肤浅的心理学中所设想的心灵——主体等等——这类东西。的确,一个组合的心灵就已经不再是心灵了。他说,A相信p,其实都是p说p的形式。这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意思是,如果说后面的p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可以倒推出前面的A应该是赋予p以意义的东西。那么可以说,前面的A本质上就是意向性。而所谓有意义,就在于命题必须描述实在。故而这种意向性的本质与命题的本质实际上是合一的。因此意向性的本质可以用命题逻辑形式来替换,或者说命题的逻辑形式保证了意向性的本质。因此A相信P,A思考p,都可以换成p说p的形式。故而,并没有一个独立存在的心灵实体,仅仅具有一种意向性而已。比如说,当我们看这个立方体,他说我们可以先看a角,然后一瞥b角是一种样子。反之我们也可以先看b角,然后一瞥a角,又是一种样子这意味着我们的心灵有着一种主动构建的意向功能,再比如说那个著名的鸭兔图,看起来既是鸭子,又是兔子。如果你把那个鸭子的嘴看成是兔子的耳朵,就可以看出兔子了这里的关键并非是说对于同一个事实有着不同的样子,而是说不同的样子表达着不同的事实。故而A判断p,什么是p,到底是兔子还是鸭,这是从某个角度来看的。另一方面,什么是A,这一点也是由这个角度来确定(由这个意向来确定的)。不同的意向构造了不同的事实。这样,p和A的给出方式就紧密扣合在一起,使得A作出无意义的判断是不可能的。所以说,为什么说A相信p,A判断p,都可以改写为p说p。因为有怎么样的意向,就有这样的事实。反过来也可以说,有怎么样的事实,就有与之对应的意向。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故而可以如此改写。但是绝不能说存在一个独立存在的心灵实体。5.55现在我们必须先天地回答关于基本命题的一切可能形式的问题。基本命题由名称组成。可是我们既然不能给出具有不同指谓的名称的数目,我们也就不能给出基本命题的组成。5.551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凡一般地可以由逻辑决定的问题,必须能够当即决定。(如果我们处在必须通过观察世界来回答这类问题的境地,那就表明我们已经陷入了完全错误的思路。)5.552 我们为了理解逻辑所需要的“经验”,不是某物是如何如何的,而是某物存在:但这恰恰不是经验。逻辑先于任何经验——某物是如此这般的。逻辑先于关于“如何”的问题,而不先于关于“什么”的问题。5.5521 如果不是这样,我们怎么能够应用逻辑呢?也可以这样说:假如即使没有世界也有一个逻辑,那么,为何有了一个世界就有一个逻辑呢?5.553罗素说,在事物(个体)的不同数目之间存在着简单的关系。但是,在什么数目之间?又如何断定这种关系?——依靠经验吗?(没有地位特殊的数。)5.554任何特殊形式的提出都是完全任意的。5.5541例如,我能否处于一种需要27位关系的记号来标示某种 事物的状况,应该可以先天地回答这个问题。5.5542 但是,我们真的可以这样来提问吗?我们能够建立一种记号形式而不知道是否有任何东西与之对应吗?能否有意义地提问:为有某事发生,必须存在什么东西?5.555显然,关于基本命题,我们具有某种与其特定的逻辑形式无关的概念。但是,当有一个系统使我们得以建造符号时,那么这个系统,而非单个的符号,才是逻辑上重要的东西。不管在逻辑中我是否要处理我所创造的形式,我都必须处理那使我能够创造这些形式的东西。5.556不可能有基本命题形式的等级系列。我们只能预见我们自己构造的东西。5.5561 经验的实在受到对象总体的限制。这种限制也在基本命题的总体中表现出来。等级系列是独立于实在的,而且必须独立于实在。5.5562 如果我们根据纳粹逻辑的理由知道必须有基本命题,那么,凡是理解具有来分析形式的命题的人也必定知道这一点。5.5563 事实上,我们日常语言中的所有命题,正如它们本来的那样,在逻辑上是完全有条理的。——我们必须在这里提及的最简单的东西,不是类似于真,而是完整的真本身。(我们的问题不是抽象的,而且也许是所有问题中最为具体的。)5.557逻辑的应用决定有什么样的基本命题。逻辑不能预期属于其应用的东西。显然,逻辑不能与其应用冲突。但是逻辑必须同其应用接触。因此,逻辑不能和其应用互相重迭。5.5571 如果我不能先天地举出有一些什么基本命题,那么要举出它们就必定会导致明显的无意义。由于命题具有意义的必要条件是具有逻辑形式,一个做出有意义的判断的主体,必定已经把握了他能做出的所有命题的逻辑形式。这使维特根斯坦可以明确地进到认识论的层次来表述命题的逻辑性质。由于一切命题都是以所有基本命题为基础进行运算得到的故而,我们能够回答,关于我们如何5.55现在我们必须先天地回答关于基本命题的一切可能形式的问题。基本命题由名称组成。可是我们既然不能给出具有不同指谓的名称的数目,我们也就不能给出基本命题的组成。如果我们进行分析,就可以不断分析到最极点,即名称。但是我们却不能由名称构成基本命题。原因在于,这种分析本质上是一种阐明。真正给予给我们的就是命题本身,也就是说,仅当给出了基本命题,才能给出构成基本命题的名称。因此,如果不能先就给出基本命题,我们不能从名称构造一个基本命题。因此,我们面临着这样一种处境:要么没有基本命题,我们也不能为自己构造出来;要么已经有了所有基本命题,而无需构造。既然基本命题体现了一切命题的语义本质,我们只能承认事先就已经有了一切基本命题。因此5.551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凡一般地可以由逻辑决定的问题,必须能够当即决定。(如果我们处在必须通过观察世界来回答这类问题的境地,那就表明我们已经陷入了完全错误的思路。)原因就在于,只有承认先由一切的基本命题,那么既然如此,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在基本命题之中加以解决。故而凡是被逻辑决定的问题,他就必然有一个回答。如此便给出了这么一种观点,即命题的本质决定了我们只有一种理解方式。为什么呢?5.552 我们为了理解逻辑所需要的“经验”,不是某物是如何如何的,而是某物存在:但这恰恰不是经验。逻辑先于任何经验——某物是如此这般的。逻辑先于关于“如何”的问题,而不先于关于“什么”的问题。逻辑与事物是什么相关,而不是与事物是怎样的相关。逻辑建立在事物所具有的可能性的基础上,而在客体的层次上,可能性决定了客体是什么。是什么和如何,区别在于,是什么和是怎么样的之间,”是什么“是先于“是怎么样”,并决定之。逻辑起作用的层次就是“是什么”的层次,也就是说,“是什么”决定了什么是逻辑,而逻辑进而决定了可能“是怎样的”。而经验只能提供是怎么样,所以经验不能解决逻辑问题。而逻辑则是先于世界或经验的。故而,5.5521 如果不是这样,我们怎么能够应用逻辑呢?也可以这样说:假如即使没有世界也有一个逻辑,那么,为何有了一个世界就有一个逻辑呢?这里的世界是经验世界,逻辑是先于经验世界的,那么我们是通过命题来理解世界,但既然逻辑能够先于世界,就必定在本质上先于世界。故而逻辑构造出了世界,所以有了一个世界就有了一个逻辑,倒不如说有了一个逻辑才有了一个世界。5.553罗素说,在事物(个体)的不同数目之间存在着简单的关系。但是,在什么数目之间?又如何断定这种关系?——依靠经验吗?(没有地位特殊的数。)5.554任何特殊形式的提出都是完全任意的。然后他转向了数的谈论,他对罗素的理论进行批判。罗素说,在不同数量的事物(个体)间存在简单的关系。他的理解是两个能够建立元素间一一对应的集合称为互相对等集合。例如3个人的集合和3匹马的集合可以建立一一对应,是两个对等的集合。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如果客体的个体化条件就是客体是什么,于是在没有确立起客体是什么之前,不能给出由客体构成的集合。那么我们如何确立起是什么呢?他不能用经验确立起来。也不能用逻辑确立起。因为逻辑本身并不先于客体“是什么”,换言之,当我们说3的时候,并没有一个3是什么的问题,或者说3不是逻辑对象。可是我们依然可以说3个人,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虽然没有3这个逻辑对象,但是后面的特定客体却是可以确立起来的。在没有确定客体是什么之前就不能确定客体的数目,由此立即得到,如果没有确定要谈论的是什么,就不能事先确定命题的形式——命题的形式要在涉及的客体数目已经确定时才能够确定下来。但另一方面,如果涉及的客体数目已经确定,那么客体是什么也就事先确定了,与此同时,命题的逻辑形式也就已经确定了。这就意味着,命题谈论的是什么,与命题要采取什么逻辑形式,是同时确定的。如果命题要谈论的是什么,这一点并不存在知识论基础,那么关于命题的逻辑形式是什么,也就不存在知识论基础。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说,给出一种特定的形式,这是完全任意的(5.554)。这种任意性体现在,如果事先不知道要表述的是什么命题,就根本无从确定需要什么形式的记号(5.5541)。在给出命题之前,逻辑形式就体现为特定的记号形式,例如一种27位的关系谓词记号。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有这样一种需要事先确定要用什么样的记号形式来构造命题的情况(5.5542)。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会有确定的记号形式:记号已经通过所表示的客体而得到了个体化。既然逻辑形式具有任意性,对基本命题来说就不存在形式上的等级,也就是说,不存在哪种形式更为基本的问题。换言之基本命题和该命题的逻辑形式是同时给出的。有什么样的命题,就有了什么样的逻辑形式,反之亦然。故而5.556不可能有基本命题形式的等级系列。我们只能预见我们自己构造的东西。原因在于,既然命题的逻辑形式不独立于命题本身,那么即使对于一个命题有多个形式,这些形式之间也谈不上相对独立性,于是关于命题什么形式是基本的,这个问题就失去了意义,一切都取决于所给出的命题是什么。那么,基本命题和命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首先,5.5561 经验的实在受到对象总体的限制。这种限制也在基本命题的总体中表现出来。等级系列是独立于实在的,而且必须独立于实在。即经验世界的界限和基本命题的界限和命题的界限都是一样的。给出了基本命题的界限,就给出了经验的界限。我们给出了命题,就预设了基本命题的存在,我们并不需要借助于命题之外的东西来理解这一点,故而5.5562 如果我们根据纳粹逻辑的理由知道必须有基本命题,那么,凡是理解具有来分析形式的命题的人也必定知道这一点。因此,即使没有被分析成基本命题的形式,人们在日常语言中所表达的命题,就其被理解而言,也是井然有序的(5.5563)。5.5563 事实上,我们日常语言中的所有命题,正如它们本来的那样,在逻辑上是完全有条理的。——我们必须在这里提及的最简单的东西,不是类似于真,而是完整的真本身。(我们的问题不是抽象的,而且也许是所有问题中最为具体的。)5.557逻辑的应用决定有什么样的基本命题。逻辑不能预期属于其应用的东西。显然,逻辑不能与其应用冲突。但是逻辑必须同其应用接触。因此,逻辑不能和其应用互相重迭。如何确定基本命题呢?并非是给出基本命题的标准,然后按图索骥。相反,基本命题无非就是命题的阐明和分析,在这里是给出了命题,然后我们可以断定必然有基本命题。因为我们试图在给出的命题之中,寻找其确定性,因此我们才会去阐明从而发现给出确定语义的成分,即基本命题。故而他是通过阐明这个活动建立起来的。使用逻辑所得到的不过是一些以特定方式得到的命题,通过引入某种形式的基本命题,得到这些命题的方式得以阐明。在这里逻辑所决定的东西仅仅是,这些命题以何种方式与相应的基本命题相联系,使得后者成为这些命题的运算基础。如果说逻辑的使用就在于构成这些可以视为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的命题,那么逻辑当然不能决定在逻辑的使用中包含了什么(5.557)。虽然逻辑的使用决定了有什么样的基本命题,但这不是逻辑本身的作用,而是在其使用中所决定的。首先,由于逻辑并不决定什么包含于其使用中,因此逻辑不与其使用相冲突;其次,逻辑的使用应当受制于逻辑,因此逻辑与其使用必须相互“接触”;因此,两者的关系是一种接触而不重叠的关系。}
引自《国外哲学大辞典》:【逻各斯】(英logos):希腊语logos一词,音译“逻各斯”,有理性、理念、词、谈话等意。赫拉克利特最早提出有关逻各斯的学说,把它理解为一种世界的普遍规律性,成为其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概念。认为万物的运动,都是按照一定的逻各斯进行的。【理】主要指法则或规律,最早出现于战国。北宋张载视“理”为物质运动的规律。《正蒙·太和》:“天地之气,虽聚散攻取百涂。然其为理也,顺而不妄。”《朱子文集·卷五十八·答黄道夫》:“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其性其形,虽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也。”什么是逻辑?在中西方哲学理论中,与逻辑定义具有相似性的哲学概念,就是古希腊哲学用语中的“逻各斯”和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理”。在不同的哲学语境中,这三个用语的含义稍有出入。本书中,将这三个概念视为同一个哲学命题的不同表述方式。笼统来说,所谓逻辑,就是在具体逻辑事态中,各逻辑单元在演绎过程中所依据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以及在演绎过程中所建立的确定性关系,这些原理、原则、规律和确定性关系的总和就是逻辑。【01】工具,逻辑的具体化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创造人,人通过制造工具开启了人类的理性觉醒。所谓工具,就是当人们想要达到一种目的性时,就需要解决人与物的普遍联系问题,这种普遍联系的思维表达就是“逻辑”,逻辑的理论化就是“理念”,而“逻辑和理念”的物质化,就是工具。工具,是人的逻辑思维的具体化显现。一个原始人,制作一把标枪,以此作为狩猎的工具。“狩猎”,是一种实践活动,狩猎的方式和方法就是一种实践理念;而需要到建立这种实践理念,就需要在人与猎物之间建立普遍联系;而对这个普遍联系的思维,就是一种逻辑思维;这种逻辑思维的具体化、物质化、器具化,就是“标枪”。“标枪”的制作、使用,以及对“标枪”的有效性检验,就是实践理念的逻辑有效性问题。这就是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也可以这么说,人类理性思维的起源,来自逻辑思维,而不是知识。在语言文字体系中,任何一个名词代表了一种“存在”。而任何一个动词、介词等联系词,都是为了使名词达到确定性状态的逻辑构造。因此,一切动词、介词等联系词都可以视为一种逻辑、理念、方法和工具,都是关于“存在得以存在”的逻辑和根据。同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用到的任何一件商品,都可以视为人们需求的器具化的结果,而人们的需求就是为了解决人与物之间的逻辑确定性问题。因此,也可以把商品视为一种逻辑载体、理念、方法和工具的具体化。佛家讲“一叶一世界”;宋明理学认为“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任何一个商品,其背后都存在一个完整的供需体系,这个供需体系的形而上学形式,就是一个完整的理念世界。而由无数不同商品构成的社会供需体系,就是一个由多元体系构成的复合型系统,并且不同商品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就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理念世界。这个复合型的复杂理论世界,就是具有世俗性的“现实世界”。【02】会意,逻辑关系的感知:中国汉字,是一种独体字。每一个汉字都表达一个独立的意思,而文字的构成是一种自洽的完整形态。当两个不同的汉字组成一个词语的时候,形成一个新的意思。这时,组成词语的两个汉字原来的意思并不发生根本性改变,这种逻辑结构就是辩证性结构,而不是统一性结构。一个词语的定义,是通过两个独立文字的定义和他们之间的逻辑联系构成的。当我们需要去定义其中一个汉字的含义时,往往需要将它置入于具体的词语中,或置入于具体的句子中,才能形成这个汉字的定义。这种定义方式,就是逻辑定义。这种汉字,就叫“会意词”。在语言逻辑上,直接对一个汉字进行全面定义是不成立的。这个道理,和我们孤立地看待一个事物所造成的片面性是一致的。“会意”,实际上就是利用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对事物所进行的本质直观。图腾、符号、模仿、寓言、案例分析等象征性思维,也是一种在“会意性”功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认识工具,同时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会意性表达,也具有逻辑特性。因此,建立在逻辑联系基础上对事物个体的认识,才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全面认识的科学方式。对事物个体的认识,是一个本体论的问题;而对事物之间逻辑联系的认识,是一个存在论的问题。这种认识方式逻辑辩证统一,是本体论与存在论的思维统一。【03】逻辑联系与个体存在当我们接触一个陌生人的时候,在不了解他的各种信息的情况下,我们是无法对他进行认识的。而当我们只知道他的名字,其他一概不知时,我们只能在“名字”这个形而上抽象中,对他进行规定性认识。这种认识只是一种符号性标记,而非真实的认识。这时,我们就需要对他的性别、性格、出生、专业、学历、职业等等个体性和社会性要素进行认识,通过这种认识才能对一个陌生人形成综合判断,才能解决这个人是谁的问题。人们对一个未知个体的认识,是从他的内在和外在逻辑关系角度,通过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最后上升到先天综合判断,才能对对一个个体进行客观理性的认识。这个过程,就是一种逻辑学上的认识过程。对人的个体性的认识,是建构这个人的本体论的过程;而对他的社会性的认识,是建构这个人的存在论的过程。两者的统一,就形成了一个人的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是一个全要素、全属性的全面认识结论,分析判断是对某种属性的片面认识结论。人们对一个陌生人的全面认识,是基于这个陌生人的具体认识,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过程;而对各种复杂要素的综合判断过程,就是辩证统一的过程,是一种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过程。如果我们仅仅只知道这个人的名字,而不去了解这个人的全部信息,就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认识过程。名字,是一个人在语言环境中的存在形式,是一种语言属性的外延;而这个人的具体信息,是这个人的内在内容,是一种内涵,是一个理论实体。而如果,我们对这个陌生人的认识,仅仅依靠自己的主观臆断、想象,这就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认识过程,其结果往往是武断的;而如果,我们给这个陌生人定性为“什么类型”的人,并且以这个“类型特征”来定性一个人,这种认识过程就是一种唯理论、理念论的,其结论往往是片面的。因此,通过对事物的逻辑关系的认识,在形成对事物的确定,是一种科学的认识过程。这种过程是辩证唯物主义的。【04】逻辑思维------人类理性主义意识的起源当一个幼儿还没有掌握语言表达时,他对身边事物已经产生了最基本的认知。虽然他无法表达“这是什么、那是什么”,但是,他可以简单理解手和脚的关系,奶瓶和嘴巴的关系,也可以简单地用手拿玩具。因此,当人类思维的起源时,首先形成的是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而不是具体事物的名称、概念、定义等观念。人们对事物的个体存在的认知结论,就是“知识”。知识,是建立在事物之间联系基础上的认识结论,而不是认识事物的起源。而当人们形成知性认识之后,在具体知识、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认识体系,就构成了文化、传统、科学和文明。人类的这些智慧是后天的,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这个认识体系各不相同,具有经验性;而逻辑思维是先天的,具有普适性、一般性,是一种先验性思维。因此,逻辑理性思维,是人类智慧的起源;而知识、概念等知性思维,是人类文明的起源,而非智慧的起源。【05】象征与寓言:当人们将事物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理念时,就形成以理念为逻辑基础建构起来的“思维模拟”,这种模拟是一种“回忆、想象、打比方”;而这种“思维模拟”的具体化,就是模型思维。以一种思维模型来解释其他同类事物的方式,就是“象征”。以“A”象征“B”的过程,就是以“A”来解释“B”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哲学、逻辑学、语言、文学、格言等表达方式的逻辑形式。如:中国古人以“天”来象征“道”,形成了“天道观”;以图腾来象征某种自然现象、生存意志,形成信仰和宗教;以人生经历来象征、模仿某种逻辑规律,这就是“寓言和故事”。象征,是一种“类比”的逻辑思维方法;而寓言,是象征思维的叙事性表述。在象征和寓言的基础上,发展出人们对日常生活和生存法则的“经验主义意识”。【06】逻辑与逻辑学的哲学分析所谓逻辑学,就是通过采用同一种理论形式,对这些逻辑系统的研究的一般性、普适性、抽象性理论阐释。逻辑学本身也是逻辑研究的对象,即“逻辑学符合逻辑”,这是逻辑的自相似性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哲学对逻辑学的理论形式提出不同的理论主张,就是哲学意义上的“逻辑思想”。逻辑学的理论研究,都是建立在逻辑单元抽象性的“形式”基础上的,而不是根据研究对象的具体实在形成的特殊性、个别性研究。因此,无论是哲学还是逻辑学,其理论形式都是一种形而上学或辩证形而上学的。在西方哲学史中,关于逻辑的规律和原理问题,发展为形式逻辑、语言逻辑、数理逻辑、非形式逻辑等。而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名、格、理”等早期语言逻辑学,以及八卦、五行、易经等逻辑思想体系。逻辑学,对于其研究对象的运动和变化的研究,是一种抽象性、一般性、普适性的形式化、符号化表述。因此,在一个完整的逻辑学体系中,不同逻辑事件中的逻辑要素,可以根据其逻辑性质的不同,代入相应的逻辑单元中,就可以构成具体的逻辑结构和逻辑系统。构成这种特性的逻辑名词,即为“共相词”;而这种关系,称之为“代入性”,其逻辑原理与数学中的“代数”概念是一致的:在数学中,一个基于数学原理建构的数学基本公式,就是关于数之间的某种确定性关系的形式逻辑。在数学公式中的各种逻辑单元,只是一种代号、符号,这些符号称之为“代数”。同时,在数学的基本公式中,数学公式遵循的数学原理,就是数学基本公式的“先验逻辑”。而数学的基本公式,是一种逻辑范式,并非绝对不变的唯一逻辑形式。当人们面对某个现实的数学问题时,根据具体的数学问题,需要重新建构一个新的数学公式,这个数学公式就是“经验逻辑”。这个数学公式与数学的基本公式之间,是一种殊相与共相的关系,但并非先验逻辑与经验逻辑之间的关系。只有具有一般性、普适性的数学原理,才具有绝对的先验性。在新的数学公式中,将具体实际问题的数字代入“代数符号”中时,就形成了具体的数学计算问题。这时,由“代数”构成的数学公式和由具体数字构成的数学计算公式之间,是一种相对性的先验逻辑和经验逻辑之间的关系。因此,先验逻辑的定义,存在绝对性和相对性之分:绝对性的先验逻辑,是完全独立于具体事务而存在的“自在之物”;而相对性的先验逻辑,是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要去遵循的上一级逻辑原则。相对性的先验逻辑,有可能是绝对性的先验逻辑,也有可能是更高一级的经验逻辑。真正具有绝对性的先验逻辑,是一种由无特质、无属性的符号逻辑构成的,如:数学中的代数、计算机语言中的代码、八卦《易经》中的阴阳爻等,都属于先验逻辑。符号逻辑内部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是“二进制”的,具有“代入性”。因此,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八卦、《易经》64卦,是一种先验性的符号逻辑系统,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逻辑思想。从其逻辑形式来看,是一种先验性的“格致逻辑”。八卦的三爻、《易经》的六爻,都是一种符号逻辑,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既是一种哲学逻辑,也是一种语言逻辑、叙事性逻辑。任何一个《易经》六爻卦象,就是一个独立的故事、寓言,这种寓言性的故事,是一种经验性的,但其六爻结构是一种先验性的符号语言。“格致逻辑”的逻辑思想,与数理逻辑的逻辑原则,具有相似性:当数学公式中,其“代数”数量为一个时,数学公式计算的结论是唯一的。因此,在逻辑学上,仅表示逻辑的唯一性演绎、推理、论证的过程。这就是斯宾诺莎所说的“唯理性、真观念”。在逻辑学上,是一种定义关系。在哲学上,是一个个体性、确定性问题,是一种机械静止的形而上学。可称之为“一元辩证”;当数学公式中,其“代数”的数量为两个时,数学公式的计算,取决于两个“代数”之间的辩证关系。只有当一个“代数”的数值确定时,另一个“代数”的数值才能确定,而且,这个确定的结果是唯一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函数关系”。在逻辑学上,是一种“二元辩证”,表现为主语与宾语、自变量与因变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哲学上,表现为主体与客体、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之间的“二元辩证”关系,是一种机械运动的形而上学;当数学公式中,其“代数”的数量为三个时,数学公式的计算,取决于三个“代数”之间的辩证关系。一个“代数”的确定不能带来对其他两个“代数”的确定,这时,就需要将一个“代数”视为整个数学公式的整体变量,而将其他两个“代数”之间的函数关系,降级为一个“二元辩证”。这样的逻辑关系,就是一种“三元辩证”,在逻辑学上,罗素称之为“模态化逻辑”。在现实情况的哲学命题中,两个逻辑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因此,一切哲学问题的基本辩证逻辑,都是一种“三元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哲学命题的基本逻辑形式,实际上是一种“三元变量的二元辩证系统”。这种哲学理念和逻辑思想,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辩证形而上学。哲学上对事物的研究,是一种定性研究,而非定量研究。因此,具体的数学公式,并不能直接用于“哲学计算”。利用数学原理,来模拟哲学逻辑原理的形式,称之为“数理逻辑”。所谓的“数”,就是指事物的个体存在;而所谓的“理”,就是指广义的一切逻辑关系,与宋明理学的“理”,在哲学定义上是一致的。因此,数理逻辑,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逻辑思想,而不是技术性意义上的逻辑学形式。而当数理逻辑进行定量化、具体化、数量化的时候,数理逻辑就成为了一种技术和工具,这就是计算机语言系统。计算机中的文字、信息、图像、影视等的表述,是一种对现实事物的抽象性表示。在数理逻辑中,哲学利用逻辑原理对事物的阐释过程,是一种象征性和寓言性的。所谓象征性,即以一个逻辑形式来表述另一个具体的逻辑事件,就是一种象征关系;而所谓寓言性,即以一个具体的逻辑事件、故事等,来阐释另一个抽象的逻辑原理和规律等。象征与寓言,是现代解释学对逻辑学问题的一种经验性的文学化表述。现实事件中的逻辑要素,“代入”到逻辑结构中的“代数、共相词”的过程,形成具有逻辑性的演绎过程,实际是逻辑形式对具体事件的“阐释过程”。计算机中的各种信息、图像、影视等逻辑形式,也是对现实事物、现象的信息化、抽象化阐释,这是一种现象性的表述而不是本质性的表述。所以,所谓逻辑关系,实际是一种阐释关系。在不同事物个体之间所建立的一切联系,都是一种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有些是一种目的性关系,有些是逻辑理性关系,也有一些是价值理性的关系。关系的不同,就是逻辑特性的不同。而这些关系的统称,就是逻辑,就是宋明理学中的“理”。一个原始人,利用梭镖狩猎野兽:这个梭镖就是一个逻辑单元,而投掷的过程,就是逻辑演绎的过程;而投掷和制作梭镖的目的性,就是其逻辑特性。这是逻辑被具体化、物质化、工具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的功能性和价值性。而如果将梭镖作为原始崇拜的对象,就构成了原始宗教,是器具理念化的结果。这种现象,不仅在远古时期存在,在今天的社会文化中,对传统文化、八卦、《易经》等的盲目推崇,也是一种理念宗教化的结果。逻辑的广义化理解,对我们理解什么是逻辑,具有重大的哲学意义。一个城市的交通网络,就是这个城市空间的先验逻辑,是一种相对性的先验逻辑结构。我们从公司到火车站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其逻辑原则的选择问题,就是一个理念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不可知性,如堵车、修路、交通工具的转换等。如果用语言逻辑、文本叙事来说明其过程,是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的,而且其可能性是无穷尽的。但是,如果我们一一张地图来说明这个逻辑事件,就变得简单有效,而且也包含了一切可能性、唯一性、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个时候,地图就是这个逻辑事件的形式逻辑。同理,一个国家、社会,其法律体系就是这个国家、社会的相对性的先验逻辑。人们在社会中的具体活动,并不是以法律的规定来活动的,人在法制社会是自由的。但是,人的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需要满足法律的限制。对人们活动过程的限制,是一种规范性约束;而对人们活动结果的限制,是一种先验性约束,而不是具体的经验性规定。这就是“法无禁止即合法”的逻辑学原理。因此,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系统论问题,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它做先验性研究,然后,才能在具体问题上再作经验性研究。总体而言,哲学问题的本质是一个逻辑问题;而逻辑学的问题,又是一个哲学问题,是关于本质与现象的先验性、同构性理论问题。逻辑学具有超越历史、民族、国家、传统等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特征,而哲学具有相对性,具有经验性特征。但是,基于逻辑学意义上的抽象性哲学,也具有先验性。历史、民族、传统等的同构性、相似性,才能赋予逻辑学和哲学的先验性和一般性。哲学与逻辑学,都存在普适性、抽象性和一般性。因此,对于两者的差异性认识和统一性、协同性、互释性研究,是推进这两种理论的关键所在。哲学的研究对象,以现实事物为主,因此,哲学相对而言受到客观事物的限制,表现出一定的民族性、地域性、文化性。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以人的思维方式、思维规律等先验性逻辑为主。因此,逻辑学受到客观事物的限制较小。但是,在语言逻辑学,因为中西方语言特性、语法结构、名词定义等原则各不相同,导致语言逻辑学的部分理论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涉及到古汉语和西方语言学逻辑的关系中,其差异性比较明显。这对当代中国哲学在建构过程中,统一传统哲学和现代汉语哲学,会造成一定的困难。【07】经验论与唯理论:经验,是人们处理日常事物最基本的方式,而不是理性推理。人们基于不同的经历,积累认识事物和社会实践的不同经验。经历的丰富程度,决定了人生经验的丰富程度。将这种经验转化为认识和实践准则的方式,就是经验论。这是一种感性直观和感性经验。而将所有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抽象、综合的过程,就是将经验升华为理论的过程;而将升华后的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内容消解,形成一般性、原理性描述的过程,就是产生知识论、认识论体系的过程。这个过程,称之为“形而上抽象”。一切由抽象的概念、名称构成的知识论和认识论体系,都是唯理论体系,也是一种知识的形而上学形式。这是一种知性经验和知性直观。【08】先验论:对知识的进一步形而上抽象,就形成了由绝对抽象的概念和符号构成的先验性认识论体系,这就是哲学、逻辑学、数学等。先验论,是指关于具体逻辑事件中,其逻辑原则之上的逻辑原则。如,在解答数学问题过程中,对具体数学问题的具体分析,建构起来的数学计算公式,是一种经验性逻辑系统。而建立该数学公式的数学原理,就是先于该经验逻辑而存在的,就是数学的先验论。数学原理不产生数学结论,而具体的数学公式才能解决实际的数学问题,产生数学结论。所谓“格物致知”,就是通过先验性逻辑的“格”,去产生具体问题的具体经验逻辑,使经验逻辑去产生结论,以达到“致知”目的。因此,所谓先验论,就是指隐藏在实际问题背后的潜在逻辑原则。而构成哲学先验性理论的语言、文字、符号,就不能指称任何具体事物,而只能指称事物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先验论对事物的研究,是一种定性分析,而非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是一种先验性分析,属于通过对事物的外延属性来判定事物的存在,定性分析不能形成事物的具体形态,即不产生知识;而定量分析,是一种经验性分析,属于通过对事物的具体内涵属性来判定事物的存在,定量分析形成事物的具体形态,即产生知识。如果用先验逻辑直接产生知识,就会产生“玄学现象”。【09】先验性逻辑简介:当人们将事物的具体属性抽象为一个先验性概念时,就构成了事物个体的先验性概念。这种概念,就是具有先验性的逻辑单元。如:阴、阳、正题、反题、辩证、数字、独体字、词根等。当人们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抽象为一个先验性的逻辑形式时,就构成了事物之间的先验逻辑。这种逻辑形式,就是逻辑系统中具有先验性的逻辑结构。如:八卦三爻、易经六爻、数学公式、主谓宾句式、三段式等。对先验性单元的研究,就是以哲学的方法,重新建构本体论、实体论、单子论、系统论的过程。而对先验性结构的研究的,就是以数理逻辑的方式建构逻辑模型的过程。两者的统一,才能形成具有哲学性的逻辑学系统论思想。在逻辑系统中,各逻辑单元以逻辑结构为原则的逻辑变化过程,就是逻辑系统的辩证过程。逻辑辩证的理论形式,就是辩证法理论。当这种辩证法理论被形而上为一个绝对抽象概念时,就构成了先验性辩证法理论。这就是数理逻辑,数理逻辑是一种先验性逻辑。在数理逻辑中,各逻辑要素被“代数”所代替,而逻辑系统的结构和原则被“函数参数”所代替。当一个数理逻辑面对一个具体逻辑事件时,各逻辑要素代入其中就构成了经验逻辑,从而产生结论。弗雷格的数理逻辑理念为:Y=F(x)。该数理逻辑模型虽然可以代表一切函数的变量关系,但是这种表示方式并具有先验性:其一,Y=F(x)指称一切函数关系,虽然具有普适性,但是该公式实际是将各种个别化函数的共相化,而非先验化。因此,这种表述只能用于计算机语言,不能作为一种哲学工具;其二,Y=F(x)的前提条件是由“Y、X、Z”三轴构成的数理逻辑坐标系。因此,三维立体坐标系是Y=F(x)数理逻辑的先验性结构。将这个三维立体坐标系,用更加直观的方式表述,就是:Y=A·X。其中:X为反题或自变量,y为正题或因变量,a为参数。根据正反题逻辑原理,其辩证法的数学表达式为:S=Y·A·X:恒等式符号“=”表示左边项与右边项的平衡关系;从“Y·A·X”到“S”的逻辑演绎过程,就是逻辑学上的规定性、确定性、突变性过程,也是一种“会意、象征、阐释、指称”等逻辑演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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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逻辑顺序,即按照事物或事理的内部联系及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来安排说明顺序,这种顺序常用于事理说明文。事物的内部联系包括因果关系、层递关系、主次关系、总分关系、并列关系等;认识事物或事理的过程则指由浅入深、由具体到抽象等等。这是常见的说明顺序之一。不管是实体的事物,如山川、江河、花草、树木、器物等,还是抽象的事理,如思想、观点、概念、原理、技术等,都适用于以逻辑顺序来说明。逻辑顺序的类别:1、由一般到特殊:如《中国石拱桥》先说世界上石拱桥的特点,然后说中国石拱桥的特点,再说中国石拱桥的杰作——赵州桥和卢沟桥,就是按由一般到特殊的顺序,使读者对中国石拱桥的了解由浅入深,从总貌到具体。2、由抽象到具体:如《看云识天气》为了说明根据云的变化来推测天气的阴晴风雨这一抽象道理,先描绘各种云的形态特点和云层的厚薄、位置变化,从而说明云的形态和天气变化的关系。3、由主要到次要:如《苏州园林》先用高度概括的语言综合说明苏州园林的共同特征,再用较多的笔墨主要说明苏州园林在四大方面的具体特征,接下来用简洁的语言点明苏州园林的细部特征,就是按照由主到次的顺序说明的。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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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逻辑顺序即按照事物、事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或由个别到一般,或由具体到抽象,或由主要到次要,或由现象到本质,或由原因到结果等等一一介绍说明。不管是实体的事物,如山川、江河、花草、树木、器物等,还是抽象的事理,如思想、观点、概念、原理、技术等,都适用于以逻辑顺序来说明。如课本中的《死海不死》、《向沙漠进军》,都是运用逻辑顺序来说明事物的。凡是阐述事物、事理间的各种因果关系或其他逻辑关系,按逻辑顺序写作最为适宜。保证逻辑顺序的合理性的方法:1、在两件事情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在抗战时期,有个名叫浦熙修的新闻记者因发表了一篇新闻报道名噪一时。他的逻辑是把“宋霭龄带着一群狗下飞机”和“王云五没有接到夫人” 一起见报。由于当时香港沦陷,大批官员家属逃难,导致飞机票一票难求。所以报道一出便立刻引起舆论哗然。2、谨防“想当然”。“想当然病”用统计学的术语就是:相关性不代表因果性。比如“我每次经过前台她都会对我笑,她是对我有意思吗?”这个例子前半部分就是相关性,后半部分就是因果性。对付“想当然病”,最好的方法就是“苏格拉底式”的提问:第一是问本身,“这是什么”;第二是往前多问几次“为什么”;第三是往后多问几次“所以呢”;第四是往两边多问几次“还有别的可能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展开全部逻辑顺序是非常常见、普遍的说明顺序之一。逻辑顺序即按照事物、事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或由个别到一般,或由具体到抽象,或由主要到次要,或由现象到本质,或由原因到结果等等一一介绍说明。不管是实体的事物,如山川、江河、花草、树木、器物等,还是抽象的事理,如思想、观点、概念、原理、技术等,都适用于以逻辑顺序来说明。如课本中的《死海不死》、《向沙漠进军》,都是运用逻辑顺序来说明事物的。凡是阐述事物、事理间的各种因果关系或其他逻辑关系,按逻辑顺序写作最为适宜。说明的逻辑顺序,是指依据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说明内容先后的。 事物之间的关系虽然错综复杂,但总是有主有次,有因有果,有一般的、有个别的,有普遍的、有特殊的,作者依据这些来安排说明内容的先后顺序,就容易把事物之间的关系说清楚,将繁复的内容介绍得有条不紊. 逻辑顺序主要分成12种——从原因到结果、从主要到次要、从整体到部分、从概括到具体、从现象到本质、从特殊到一般、从结果到原因、从次要到主要、从部分到整体、从具体到概括、从本质到现象、从一般到特殊。有时一篇文章不仅采用一种说明顺序,而是将几种方式揉合起来,交叉使用几种说明顺序,从而达到说明透彻的效果。如《中国石拱桥》一文,除了按先古后今的时间顺序外,又按先概括后具体、先整体后局部的逻辑顺序进行说明,先谈石拱桥的一般特点,再概括介绍中国石拱桥的总体情况,接着以赵州桥、卢沟桥为具体实例来说明中国石拱桥在历史上曾取得的辉煌成就。介绍赵州桥、卢沟桥时,处处强调了石拱桥“不仅形式优美,而且结构坚固”的特点。最后总说我国石拱桥有光辉成就的原因,以及社会主义时期石拱桥的发展。至于像《桥之美》和《说“屏”》这样带有说明性质的小品文的顺序,显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也不外乎弄清楚结构。《桥之美》的说明性体现在文中先点明画家眼里的桥美在何处,随后举了四个具体的例子:乌镇苇丛上的石桥;江南乡间细柳下的石桥;水天间的长桥——颐和园的仿卢沟桥、苏州的宝带桥;形式独特的广西、云南、贵州山区的风雨桥。并不着眼于桥自身的结构美,而是缘于桥在不同环境中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作用。与《中国石拱桥》这种较为规范的说明文不同的是,在举例时,作者并不是用科学、平实的语言向读者解说,而是或描写景物,或抒发感情,文字极富表现力和感染力。《说“屏”》中,作者从屏风的作用、屏风的分类、屏风的设置三个方面介绍了屏的知识,一言以蔽之,屏风的功用与设置全在一个“巧”字。倘如一定要说道个什么说明顺序,看起来这两篇也就是逻辑顺序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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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逻辑顺序主要分成12种——从原因到结果、从主要到次要、从整体到部分、从概括到具体、从现象到本质、从特殊到一般、从结果到原因、从次要到主要、从部分到整体、从具体到概括、从本质到现象、从一般到特殊。展开全部说明的逻辑顺序,是指依据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说明内容先后的。 事物之间的关系虽然错综复杂,但总是有主有次,有因有果,有一般的、有个别的,有普遍的、有特殊的,作者依据这些来安排说明内容的先后顺序,就容易把事物之间的关系说清楚,将繁复的内容介绍得有条不紊. 逻辑顺序主要分成12种——从原因到结果、从主要到次要、从整体到部分、从概括到具体、从现象到本质、从特殊到一般、从结果到原因、从次要到主要、从部分到整体、从具体到概括、从本质到现象、从一般到特殊。有时一篇文章不仅采用一种说明顺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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