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可以开对公账户吗参与公司资金审批手续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上接B257版)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截至2023年5月8日,本人(本公司)持有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股,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出席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意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注:1、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3-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丹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正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兼顾了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得以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正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七、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公司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九、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29.825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4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4名激励对象以及4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38.2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79.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一033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3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141,509.4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3月20 日出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092号)。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94,372,590.35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6.23元,募集资金存放期间的利息净收入231,080.91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00元,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销户手续。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1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867,91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9.01元,于2020年11月3日共募集人民币1,070,999,914.1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895,532.76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104,381.39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867,915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618号)。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94,485,621.83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95,552,001.16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7,499,275.71元。募集资金应有余额与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136,119,483.85元,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4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存放期间的利息净收入3,880,516.15元,其中本年利息收入80,661.30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年3月,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4月,本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签署了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上述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已得到切实履行。
2、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年11月,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11月,本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签署了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2021年7月,本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已得到切实履行。
(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联创电子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0日将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人民币4,800,000.0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295,200,000.00元汇入联创电子募集资金专户,其中建行南昌东湖支行85,200,000.00元,工行南昌高新支行210,000,000.00元。
2、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联创电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70,999,914.15元,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日将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人民币8,396,999.4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1,062,602,914.75元汇入联创电子募集资金专户。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原计划投入“年产2.6亿颗高端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388,104,381.39元以及该项目监管账户累计收到的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全部用于“年产 2400万颗智能汽车光学镜头及600万颗影像模组产业化项目”,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调整产能规划自筹资金实施“年产2.6亿颗高端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
本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056)。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实际投资金额超过了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部分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累计利息收入净额。
附表二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实际投资金额超过了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部分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累计利息收入净额。
附表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一029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38.225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73元/股(调整后)。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24,422,279.25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294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29.825万股;同时,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4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0万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38.22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1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524.75万股。
4、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0万股。
6、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万股。
8、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45亿元”条件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29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9.8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8.2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8.74%,占公司2023年4月21日总股本的0.41%。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止2021年5月27日总股本1,063,148,891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1,304,500股后1,061,844,3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77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745,392.23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7日实施完毕。
2、2022年5月16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62,833,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9999元人民币现金。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11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5.573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573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24,422,279.25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单位:股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3年4月21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73,597,165股减少至1,069,214,915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层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29.825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4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0万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29.825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4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4名激励对象以及4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38.2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一022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正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2,790,842.18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31,068,103.6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62,151,866.26元,减去2021年度利润分配已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计11,578,209.97元,加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91,547.43元,加员工股权激励影响18,693.70元,本年度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12,406,636.00元。
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2,791,122.9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37,860,909.24元,减去2021年度利润分配已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计11,578,209.97元,加上员工股权激励影响18,693.70元,本年度母公司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03,510,270.03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3.2条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母公司年末可供分配利润603,510,270.03元为利润分配依据。
鉴于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及项目投资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3年4月21日的公司总股本1,073,597,1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662,374.4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或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3、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经营业绩相匹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情况,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兼顾了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三、其他说明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一028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及子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确定了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对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核销。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金额
2022年度,公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总金额为18,968.21万元,核销资产金额为11,762.99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情况说明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按单项或账龄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应收账款核销主要系账龄较长且破产终结的客户款项。
2、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按票据类型,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按单项或账龄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4、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标准及计提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
本期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7,985.9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计提18,316.44万元,应收票据坏账计提-457.82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127.31万元。
本期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982.28万元,其中:存货跌价准备计提982.28万元。
(二) 本次核销资产的情况说明
本次核销的坏账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客户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终结,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了更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对符合财务核销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经核查取证后,确认实际已形成损失且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11,762.99万元,相应核销其坏账准备11,762.99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政策的规定,真实、客观地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度利润总额18,968.21万元,对归属于公司本次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情况
五、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事项。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公司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资产的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资产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 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公司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一030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
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13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79.00万份,拟回购注销13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6.5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2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336.53万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79.0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5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1、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63.0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8.5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6.0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共79.00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4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36.50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19%。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36.53万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3年4月21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73,597,165股减少至1,073,232,165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79.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79.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一02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
2、本次被担保对象常州联益光学有限公司、江西联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抚州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其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实际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现有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拟向银行及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融资租赁等业务,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36,000万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687,30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8,7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本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担保额度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有效期限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可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操作,且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为确保融资需求,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上述期限和担保额度内,签署和办理具体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的额度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的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覆盖了之前尚未到期的额度,因此,上年末对外担保金额将包含在上述对外担保额度中。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8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9745156T
注册资本:124,810.4381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曾吉勇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学玻璃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玻璃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江西联创股权结构如下:
江西联创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
(下转B2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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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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