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哈信钰证券怎么看待?

原标题:媒体和监管多次质疑问询下,审计仍未能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及合理性?
来源:企业上市  前期媒体和监管多次质疑问询下,审计仍未能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前期媒体和监管多次质疑问询下,审计仍未能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及合理性,重点说明对前期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等财务舞弊相关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东方金钰在涉案定期报告确认上述收入,同时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应收账款。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448.20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0 年 7 月 1 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789 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监管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关于虚构交易事项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间,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导致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  2018 年半年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大额虚假记载。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虚构销售及采购的具体过程,包括经办人和责任人、名义客户和名义供应商的名称、销售及采购的商品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相应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具体情况;(2)上述交易相关的资金来源及最终去向;(3)上述采购交易是否涉及货物交付、是否进行入账处理、存货相关科目金额是否真实准确;(4)上述虚构交易事项对前期定期报告的具体影响,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5)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虚构交易的情形。  二、关于非标审计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请结合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具体事项,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2、公司 2019 年发生净亏损 18.32 亿元,已到期无法按期偿付的有息债务本息合计为 89.03 亿元,集中兑付金额巨大且已经发生多起债务违约。会计师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合理。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未按期偿付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本金、借款时间、期限、利率、到期时间、逾期利息、债权人、是否涉及诉讼以及最新进展;(2)公司报告期内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主要经营实体、经营业务、经营模式、资金周转和业务人员情况;(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编制 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  3、因债务危机导致公司发生多项诉讼、仲裁,因涉诉案件中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还未最终判定,会计师未能获得完整的诉讼资料,无法判断这些案件最终涉及的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公司补充披露:(1)会计师无法获得完整诉讼资料的原因;(2)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前期诉讼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2019 年度,公司 6 家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经营管理人员,会计师无法获取该部分子公司相关的审计资料,无法执行函证等审计程序。请公司补充披露:(1)六家子公司的具体名称、停业前的主要经营业务、主要资产及受限情况、前两年收入和利润占比、停止生产经营的原因;(2)会计师无法获取审计资料的原因、相关资料的去向。  5、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 84.65 亿元,其中 15.63 亿元被法院司法查封,15.36 亿元委托代销,会计师无法执行盘点程序。本年度公司部分抵质押存货被债权人拍卖,会计师无法获取相关拍卖资料。同时会计师仅获取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5 月 10 日的存货评估报告,未取得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可收回金额的证据,无法判断存货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减值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1)委托代销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方法;(2)该模式下前 10 大客户名称、与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销售金额、销售回款情况;(3)委托代销存货的存放地点、无法进行盘点的原因、公司是否能对其实际控制;(4)被债权人拍卖的抵质押存货情况,包括拍卖金额、对应存货账面价值、抵偿债务金额;(5)结合资产负债表日至评估基准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情况,说明计提减值金额的合理性。  6、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主要原因系小贷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均已逾期,且未积极催收;同时,公司未对债权人的诉讼进行积极应诉,未积极管理跟进所有的诉讼。请公司补充披露:(1)小贷公司贷款的发放对象、与公司或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发放时间、发放金额、全部逾期的原因;(2)公司未积极催收的原因,上述贷款的实际去向、是否存在通过贷款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主营业务和资金往来  7、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06.27 万元,同比下降98.17%;实现归母净利润-18.27亿元,去年同期为-17.18 亿元。但公司半年报显示,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4.96 亿元。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远低于半年报的原因系,公司采购翡翠原石,因无力支付货款,之后用黄金抵付货款,并确认销售收入 4.78 亿元,年审会计师建议调整冲减收入。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采购原石的供应商名称、与公司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主体;(2)翡翠原石的交付情况、存放位置、是否存在权利限制;(3)年审会计师建议调整冲减收入的原因,前期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4)公司存货余额 84.65 亿元,占总资产的 80%,公司在资金紧张、存货余额高企的情况下,使用资产质量较好的黄金换购翡翠原石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上述情形,说明是否存在转移上市公司优质资产、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8、年报披露,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归母净利润为-1.61 亿元,第二季度为-2.15 亿元,合计-3.76 亿元,但公司半年报归母净利润为-2.74 亿元。产生差异的原因为,公司上年度因对子公司网络金融的担保,确认营业外支出担保预计负债 9.03 亿元,本年二季度债权人通过法院拍卖共同担保人兴龙实业所持公司股票,实现债权1.36 亿元,公司冲减此笔担保预计负债确认营业外收入1.36 亿元。年审会计师认为共同保证人兴龙实业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不应冲减上年度计提的营业外支出担保预计负债,应增加兴龙实业的债权,年审会计师建议调整冲减营业外收入。请公司补充披露:(1)该笔担保的主要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担保事项、担保金额、违约原因;(2)公司是否需承担对控股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或存在其他风险敞口;(3)前期是否就相关担保及违约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结合问题 7,说明公司 2019 年中期报告是否存在会计差错,如是,请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9、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名客户销售额 3,937.52 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 87.94%;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 3,276.77 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 73.18%。关联方销售主要为通过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销售黄金产品及珠宝玉石取得收入。前 5 名供应商采购额 5,431.80 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 99.84%。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5 名客户的名称、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各客户的销售金额、销售商品及毛利率;(2)公司向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的具体销售情况,包括商品类别、发货及收款时间、退换货条款、商品是否最终实现对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销售、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的情形;(3)前 5 名供应商的名称、与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采购商品、各自采购金额、到货情况、付款情况。  10、年报披露,公司 2019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6.09 亿元,其中 1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为 821.49 万元,1 至 2 年应收账款余额为 5.44 亿元。2019 年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 1.31 亿元,包括普日腊、昭仪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梅等 10 名应收对象。其中,普日腊、张国梅均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虚假交易客户。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期与上述应收对象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交易内容、时间、金额,并说明前期相关内控制度和审计程序执行情况;(2)应收账款欠款余额前 5 名客户名称,相关客户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3)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形。  11、年报披露,公司 2019 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 2953.48 万元,其中,应收夏荣峰往来款 1000 万元以及深圳商会建行 3 亿贷款互保金 900 万元2019 年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往来款形成的时间、业务背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12、年报披露,公司 2019 年末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 11.04 亿元,其中小贷公司转让债权获得资金 3.09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小贷公司转让债权的业务背景,包括转让时间、受让方、转让价款及对应账面价值、对方是否保留追索权、贷款收回情况。  四、关于其他财务信息披露  13、年报披露,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 87.6 亿元,主要为珠宝玉石 85.48 亿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 2.95 亿元,报告期内新增计提减值 1.72 亿元。同时,报告期内公司珠宝玉石饰品业务仅实现营业收入 743.8 万元,同比下降99.4%,毛利率为-19.93%,去年同期毛利率为-12.74%。请公司补充披露:  (1)珠宝玉石的品类、数量、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2)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计算过程、考虑的具体因素;(3)结合珠宝玉石业务连续两年毛利率为负的情形,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14、年报披露,2019 年 3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股权取得成本 150 万元,购买日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643.51 万元,形成商誉 793.51 万元,购买日至期末标的资产净利润为-12.99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原股东及实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2)公司在资金紧张、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下,收购拍卖行的原因及合理性;(3)标的资产净资产为负的原因,公司收购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15、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前期媒体和监管多次质疑问询下,审计仍未能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及合理性,重点说明对前期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等财务舞弊相关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 年 7 月 9 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监管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06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先生、宋孝刚先生、杨媛媛女士、高国旭先生、曹霞女士、尹梦葶女士、刘福民先生、万安娃先生、张兆国先生、李春江先生、陈香兰女士、孙敦标先生、彭卓义先生、雷军先生、姜平女士、周凡鹭女士、刘雅清女士、王志昊先生、张文风先生: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金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  一、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涉案期间,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虚构销售和?购交易资金流,该19个银行账户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的银行账户;第二组为董勒成、邵银丽、木果1、木果2、  余海光、方月华、双岩石等七名自然人中转方的银行账户;第三组为李干退、  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勒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一)东方金钰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于或流经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上述六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  同时,涉案销售交易涉及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合同系虚假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该销售合同上普日腊等六人的笔迹与其真实笔迹明显不一致;第二,普日腊等六人称从未与姐告宏宁发生过任何翡翠原石交易,从未在与姐告宏宁翡翠原石销售合同或出库单等文件上签字;第三,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姐告宏宁并无上述交易中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记录,如提货人名称记录、提货单据、物流单据等,相关工作人员亦不知悉标的物的去向,也未见过前来看货和提货的客户;第四,普日腊等六名名义客户缺少翡翠原石交易的相关经历、经验、鉴定能力、资金实力及渠道,客观上缺少签订并履行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的能力。  ?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六名名义客户的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销售交易的资金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东方金钰虚构采购交易。为使涉案资金顺利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干退、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勤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李干退等六名名义供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伪造销售和采购交易现金流水,相关资金来源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最终作为普日腊等六人支付的销售款项流入姐告宏宁,构成资金闭环。  二、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保生、李柳青、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29,487.1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7年度形成营业收入29,487.1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干退、吴海龙、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杨国荣之间的?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购交易,东方金钰2017年度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8,448.2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  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凤咩、张国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8年1月至6月形成营业收入12,000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3月形成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同时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东方金钰在涉案定期报告确认上述收入,同时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应收账款。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448.20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尹梦葶、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孙敦标、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总经理张文风、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会计凭证、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对东方金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东方金钰时任董事长赵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曹霞分管?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尹梦葶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并参与违法行为,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副总经理高国旭等主管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时任总经理张文风,时任副总经理彭卓义、  雷军、姜平、王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上述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东方金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媛媛、曹霞、尹梦葶责令改正,给予警?,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高国旭、宋孝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刘雅清、张文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孙敦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赵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赵宁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杨媛媛、曹霞、尹梦葶?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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