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地区参加医院保险有地区差异吗的人数统计资料如下表所示年份2007200820092010参保人数?

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1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很大(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因为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不能用于统筹支付,所以只分析可以统筹支付的基金,在本报告中称为统筹基金)。
我县基金收入的基本稳定与基金支出的大幅度上升的矛盾十分尖锐。从XX年至XX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而基金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为33%。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运行以来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出现这一突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我县特殊政策形成的特殊原因。以下是我县与其他区县相比较具有的特殊政策形成的风险,属于个性原因。
(1)参保规模和征缴基数的影响,使基金收入总量小。
①参保规模小,形成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固有风险。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只有1.6万人,比其他许多县都少。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遵循其固有的大数法则,即规模越大,风险越小,所以,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本身较大。
②基金征缴基数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进一步扩大。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单基数征缴,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退休职工工资不计入缴费基数;同时在职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费用,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除大额医疗基金人月均缴2元外)。与其他一些区县有所不同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单基数与双基数的问题,南川、梁平等县实行双基数缴费,就是退休职工个人虽不缴费,但所在单位要以退休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费。如果按双基数征收,以我县目前6.5%的比例,每年应对退休职工征收基金约230万元。二是工资基数的不高。我县参保职工平均工资较低。
以上两个原因,致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总量不足以支撑支出的增长。
(2)报销政策的影响,使基金支出增大。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报销政策较为优惠。我县XX年平均报销率为医疗总费用的78.1%(包括医疗补助),在全市处于高位。据考察,其他区县在65%左右,主要原因是其他区县均未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我县优惠的报销政策对参保职工是有利的。但是,部分政策在实践中被参保职工过分合理化运用,增加了基金平衡的难度。
①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影响。(按政策,只有公务员才实行医疗补助,但我县的作法是将医疗补助政策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筹集医疗补助资金,目前按2%左右,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补助办法是对报销比例较低的情况进行补助,提高总体报销水平)。我县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在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减弱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暂行办法)中对住院门槛费和转外就医的控制,使职工普遍小病住院,住院人次大幅度上升,转外就医成风。可以说,对起付线和转院自付部分的补助促进了小病住院和盲目转院的发生。
②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影响。XX、XX年、XX、XX年全县特殊疾病人数分别达到为540人、675人、755人、909人。XX年特殊疾病辩证门诊费用支出83.5万元,为当年统筹基金支出的170%。通过与其他区县政策的比较,我们认为主要问题出在我县对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没有实行最高限额报账。我县特殊疾病一人最高己报至1.3万元。同时,我县医疗补助政策对特殊疾病取消了门槛费,这样,特殊疾病的报销平均比例很高,这是其他区县无法望我之项背的。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比住院就医管理更难,所以费用控制更加困难,一人持卡、全家吃药的情况难免发生。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增长成了我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最凸出的增长点。
③个人账户政策的影响。按现行政策,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占用了基金总额近一半。XX年1月至XX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收入3866.99万元,累计划入个入账户1867.76万元,占总额的48.3%,主要原因是退休职工不缴费,但要按较高的比例为其划入个人账户。南川、梁平等区县由于实行了双基数,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来源并不占用或者不完全占用在职职工的基金收入,个人账户(退休和在职工)占统筹基金的比例比我县低。
④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的影响。我县统筹基金的支付最高限额为2.8万元,在全市比较居高。南川等县的平均最高限额为2.5万元,其中万州为2.2万元。由于我县的最高限额偏高,在统筹基金中支付额度相对就较大。
(3)医疗管理需要加强。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改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今年以来更是加大力度,先后查处了多起违规事件,并严处了违规医疗机构,一定程度上遏了违规行为。但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小病大养、弄虚作假等行为仍然是基金流失的重要原因。仍需要进一步切实加强管理。
2、共性原因。以下情况是全市乃至全国都存在的,属于共性原因。
(1)药品及诊疗项目的更新、滥用好药等因素导致医药费的增长。这是每个县都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从纵向比较费用增长的重要原因。医疗保险施行以为,重庆市多次调整了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扩大了可报销药品范围和新增了先进的可报销医疗项目,使医疗费用呈自然增长。同时,也有个别医疗机构蓄意推荐、部分参保职工盲目选择费用昂贵的进口材料、先进诊疗技术。医务人员随意使用好药贵药也是费用增长的原因,例如,以前医生治病总是用价格比较低廉的药物,如抗生素一般用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庆大霉素等价格较低廉的药物,而现在,或是受效益的驱动或是为求速效,医生治病普遍采用头孢他定、左氧氟沙星等瓶价格昂贵的药物。
综上,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大政策体系的原因,也有本县政策上的原因,还有管理上的原因。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报销水平是建立在高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和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之上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得民心,但基金运行压力很大。
(三)解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目前医疗保险除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均以用人单位为参保单位,企业解体后,职工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医疗保险运行前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按以前的政策,我县于1993年开始运行车有企业大病统筹。按相关文件,国有企业改制时,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了余命医疗费用清算,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解决好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
(四)医疗保险信息建设的全市化没有解决。由于各地医疗保险政策不同,大多数以区县为单位统筹的医疗保险进行了与县内医疗机构进行了联网,但与市级医疗机构没有联网,不利于医疗费用的监管,也增大了县外医疗费用报销的工作量。
(五)医疗保险统筹区域过小,基金运行风险较大。
三、建议
(一)医疗保险报销水平提高需要小步进行。
(二)建议通过调整政策,减少个人账户的比例。
(三)对解体企业和以前破产企业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作出明确处理办法。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2
1调查对象
崇左市长住城镇居民、崇左市外来务工人员。
2调查方法
以发放调查问卷为主、走访为辅,对崇左市区和周边村镇部分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并走访了崇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崇左市的医疗保险状况进行了解。调查问卷共发放300份,收回288份,走访一个区、三个乡镇,获取了共288名居民对医疗保险的想法和建议。
3调查目的
通过抽样调查、访问部分崇左市城镇居民,从而获取居民对医疗保险使用情况的最真实、最有效的评价信息,并以此为基础,以最大限度的准确度来估计整个崇左市医疗保险情况,找出居民在实际使用医疗保险过程中所遇到的、不能使居民使用医疗保险的边际效用达到最大化的客观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客观实际的、合理的对策,以推动崇左市医疗保险的改革,使医疗保险能更好地为居民所用。
4崇左市医疗保险现状
4.1崇左市医疗保险取得的成就。4.1.1构成统一的医疗保障系统建立构筑了三个平台七个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参保人群的不同层次的需求。(1)医保政策实行无障碍覆盖。尽管达到100%的参保率是不太实际的事情,但其参保率大概在95%以上,凡购买医保的家庭,其参保率为100%。(2)解决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3)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征缴基数、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医保政策,以提高抗医疗风险能力,解决县级统筹过小、抗风险能力。(4)建立基金结余动态支付机制,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5)医疗“一卡通”实时结算,建立高校、快捷、便利的一条龙服务制度。(6)医疗体系趋于完整,以最大程度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致贫返贫的问题。4.1.2形成合理的保险基金筹措机制保险基金促使医疗保险业务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一方面能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为金融市场的资本运作提供了大量资金,起到增值保值的作用;另一方面经济单位和个人能够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大的保险保障,实现了组织经济的补偿目的(百度文库)。4.1.3缩小城乡差距据了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市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是逐级递升的,尽管部分居民对此抱有意见,但在宏观上来说,这一规定有效地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有利于推动城乡的共同发展。4.1.4较为完整的医疗机构结构崇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崇左市医疗保险事业,并在市、县、乡、镇设立多个医疗保险代办点、医保指定公立医院以及药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报销机构等,经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全面覆盖医疗保险的每个环节,保障居民的医疗权利。4.2崇左市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4.2.1宣传不够全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上政府或商业机构采用各种各样关于医疗保险的宣传方法,大部分居民可以从各种渠道获知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但通过走访发现,在实际生活中,仍有部分居民不太了解甚至不了解医疗保险,在边远乡村体现得最为明显。尽管宣传方法有很多,但却没能让居民深入地了解医疗保险。4.2.2报销比例低且缴费标准偏高虽然医保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但近几年来,居民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以新农村合作医疗为例,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70元上调至90元,而到了2016年就上涨到了120元/人,其幅度已超过了居民平均收入,虽然缴费标准逐年增高,但其报销比例依旧达不到居民在生活中实际的需求水平。4.2.3程序繁琐且报销项目遭限制一般来说,医保卡需要到指定的代办机构激活才能使用,并且激活需要本人到场,就算是亲人拿齐相关证件也不能代办,这条规定对年迈的居民和家住偏远地区的居民来说是极不方便。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审核时间太长,居民需要等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补偿,有些报销金额少的,到了最后就不了了之了。报销程序的繁琐困扰着居民同时,报销项目的限制也让居民感到十分地不理解。按规定,只有住院、符合门诊特殊规定的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才能按照比例报销医疗费,连药费的报销也被限制了药品品种,这与医疗卫生保障构成了矛盾,不利于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也不能保障居民的医疗卫生安全。4.2.4异地结算不方便由于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工作需要,使得大部分劳动者不得不到另一个地方打拼,然而在异地工作并长住崇左的外来务工人员却不能方便地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通过调查得知,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抱怨医疗保险对使用地的限制问题,即使购买了医疗保险,但只能在医疗保险办理地的所在医院就医才能报销符合承保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非发生重大疾病才会选择回去治疗,这给外来务工人员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甚至有些处于低收入的水平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异地结算不方便的原因而选择放弃购买医疗保险,这就使得医疗保险发挥不出其最大的效用。4.2.5医疗信息透明度与医疗水平较低医疗经办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漏洞,使得部分相关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不明确,出现收费偏高的现象;甚至有些医院与药商相勾结,虚抬药价,使得居民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直接导致了居民看病贵、因病致贫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医疗费报销这部分,有大部分居民并不明确其报销金额是怎么来的,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用情况,有绝不大部分居民完全不了解。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优质的医疗资源大都集中在发展较好的大中城市,崇左建市仅仅只有13年,各项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其医疗设施尤为落后,2015年末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437个。其中,医院23个,乡镇卫生院92个,采供血机构3个,专科防治所(站)6个,卫生防疫机构7个,卫生监督检验所(站)8个,妇幼保健机构7个。卫生机构人员14453人,卫生技术人员9887人,其中执业医师2310人,执业助理医师855人,注册护士3995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7453张,其中医院4175张,乡镇卫生院2716张;2015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248.18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医疗设施远达不到居民就医的需求,医院医疗软、硬件条件不足,设备较为落后,药品种类不全,医师专业程度总体水平不高。
5崇左市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1医疗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的原因(1)崇左市医疗保险机构的设置地点大部分是在城镇里,比如医疗保险的办理地点,医保医院,报销地点和缴费地点。乡下居民并不能很方便对医疗保险进行咨询和办理,间接导致在农村的宣传不到位。(2)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的态度不认真。(3)政府对和医保机构管理人员其宣传的重视不够。5.2报销比例低且缴费标准偏高的原因5.2.1报销比例低崇左市经济发展并不发达,正处于上升时期,政府的财政并不能支持如此庞大的支出。为了使其收支平衡,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报销比例。医保机构收支金额只在内部公示缺少社会监督。这样对于存在私欲的某些医保机构官员就可以打着收支平衡的旗号来敛财,而不是随着收入的盈余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医保制度中,等级不同的医院报销比例存在差别,等级低的报销比例较高,崇左市医疗水平整体较低,其中较高的只有人民医院,小型的医院难以留住病患,但是小型医院来说门槛较高,所以报销比例会比较低下。5.2.2缴费标准偏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和生产中的各种成本迅速提高,直接导致了缴费标准连年上升。居民近年来工资上升幅度较大。2010年的居民价格消费指数为103.3%,2011年为105.4%,2012年为102.6%,2013年为103.9%,2014年为104.3%,2015年为105.45%。通货膨胀导致了缴费标准的上升。近年来我国医保财政负担过重,为了缓解政府的压力,“适当”的提高了缴费标准。5.3程序繁琐且报销项目遭限制5.3.1程序繁琐为了使医保的每一个步骤都能清晰且有条不紊的进行,政府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医保程序,以保障崇左市每一个居民都享受到医保带来的便利,对上述提到的需要本人亲自激活和办理是为了确保是其本人办理此业务,而不是他人盗用其信息来骗用医保资金。医保机构太注重形式化,没有将一些没有必要的程序去掉或者将可以合并的程序合并起来,使得程序变得繁琐。医保机构管理人员在这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没有尽可能的简化程序便利群众。5.3.2报销项目限制对于报销项目的制定是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来作为标准的,相对来说不会给大部分居民造成太大负担的、未达到标准的费用不予以报。是为了支持一些制药公司或者医疗机械公司的发展或者是医保机构管理人员收受了制药或者医疗机械公司的贿赂,在报销项目上做了手脚。崇左市政府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太多的报销项目。5.4异地结算不方便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使财政压力增大,为了平衡财政政府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只有在规定之内才能报销。由于是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及其详细信息并不在崇左市,所以为了使信息不会造成混乱,便对其进行了限制。5.5医疗信息透明度且医疗水平较低5.5.1医疗信息不透明为了保护居民的信息安全,为了保护政府的资金和信息安全,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医疗信息向来只向内部公开,患者以及家属并不了解具体医疗收费标准,加上医保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很容易引发医疗工作人员中饱私囊的情况,骗取患者钱财。5.5.2医疗水平低崇左市经济落后,直接造成了医疗水平落后。政府官员不够重视卫生医疗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崇左市常住人口大约在250万左右,间接致使医院的收入低下,从而使其无法更新设备和改进技术。
6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1)完善补偿机制,一方面加大政府对医保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是使医药信息和相对医疗信息明朗化,让患者能选择最合适的药和治疗方案的同时花最少的钱。(2)明确账户信息,医保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参保人信息的时候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更新。(3)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和医保机构的相关人员应根据民声民意适当的调整医保制度,并且加大监督力度,使其能落到实处。(4)加强补充医疗保险专业化业务能力建设,制定严格的雇佣制度和加强对医保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5)政府加大力度提高崇左市的卫生医疗水平,如加大对卫生医疗的财政支持。(6)简化程序,并且适当的扩大报销范围,减轻人民看病负担。(7)适当的提高报销比例,减轻人民的负担,使其看病看得舒心,看的安心。(8)提高公平性,适当的调整城镇与农村的报销比例的差距,并且适当的提高收入水平低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9)完善异地结算体系,使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到医保政策的优惠。(10)公示医保信息,但是必须是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政府资金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是其变透明化,并且增加政府监督。(11)加强费用控制和完善政府财政医保支出制度,尽可能做到财权和事权相统一,提高报销比例减低参保费用。(1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大对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居民更加了解医保并提高参保率。(13)进一步开放医保市场鼓励在基本医疗领域引入民间组织的会员性医疗保险机构打破国家垄断医保的局面,增强竞争性,使医保制度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7结束语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3
二、调查人:
三、梁城村基本信息:
2、人口状况:本村人口2040多人,农业人口1500多人。
3、经济状况:本村经济发达程度位于所在办事处中上等水平,全部是农业区。
4、村中共4位干部,全年个人工资为8000到10000元,村中有诊所一个,图书屋一处,村中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调研背景及调研内容
我也是从农村贫穷家庭出来的,所以我对于农民患者看病难问题曾有过很深的了解,因此,当我成为一名大学生后,我更加关心这一问题,并把他纳入我的调研课题。
目前我国把看病贵列为新的民生三大问题之一。多数农民由于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往往有病不看,小病拖大,大病等死,与此同时,他们由于缺乏保健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更容易受到疾病的困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陷入恶性循环。医疗保障的缺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再此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02年10月诞生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开展至今,在全国已经有了多个试点,合作医疗制度正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我这次调研的内容便围绕合作医疗展开,通过了解农作医疗的实施情况以及村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以求进一步发现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而作为国家提出的一项惠民措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确实给农民带来一定的好处,但中间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我利用业余时间对本村有关合作医疗方面事宜进行调研,通过此次调研活动,对本村合作医疗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对实施中出现的优缺点进行初步总结,以便对总体情况作大概的统计!
五、具体工作
在调研期间我以走访的形式了解有关合作医疗方面事宜,然后以入户访谈的形式进行具体了解,并总结出了我村有关合作医疗的详细信息。我村有一家合作医疗定点诊所,在村中心地段,村民大部分看病在村中诊所进行。村医疗诊所的医生都有行医证,农民在村卫生所看病都有保障。我们与医生交谈时得知:农民所交的保险金额全部归农民所得,所交保险费用完以后另外每人还可以享受200的报销。在镇医院住院病人可以享受80%的报销,到市级医院的住院病人可以享受50%的报销。到省医院住院的可以享受40%的报销。
我们在于农民交谈的时候得知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都非常满意。他们说:现在看病方便便宜,乡村医生服务态度好,村民们看病放心,现在也不愁生大病,国家可以报销。以上是我们交谈及作调查问卷时他们提及的,其中的道理就由大家来思考吧!
比例由07年的90%上升到08年的95%,我村的合作医疗宣传力度逐年增大,宣传方式也不断增多!同时由于07年有一部分受益家庭,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起到了宣传作用,而国家的支持更是此项制度不断扩展的坚实后盾。
报销问题是合作医疗中的一个大问题。开始大部分村民表示怕麻烦,怕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而不愿去报销:也有村民说报销要走后门,而自己又一没钱、二没权,还是不要吃这个苦为好也有村民认为家里人身体都很好,没有也不会遇到报销的事,因此对此事漠不关心;还有一部分村民这样解释不了解报销比例、报销流程的事,不好意思询问那些办过报销的家人,认为那是隐私的侵犯。部分得到报销的村民说旗医生服务态度好,每天的单子都会给你填好,你要是有不清楚的地方,他们会给你指点。后来,通过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密度,村委会班子人员商们讲解,让群众了解合作医疗的好处,村干部帮助农民到镇合作医疗站点报销。群众们逐步了解到了合作医疗的好处,由不愿参加合作医疗转变到自愿参加。
我们从报销较多一户了解到,夫妻二人同时患病,治病使其欠下债务,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捉襟见肘。虽说补偿的较少,不足以填补其家庭空缺,但从一方面可以使留下的人得到一丝安慰,也算是国家给咱们的交代。从此可见,因病至贫的事在农村还是较为普遍,想要彻底实现合作医疗的最终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从其他村民口中了解到大家对国家补偿这件事还是相当满意的。
六、调研分析
经调研发现新农村合作医疗在梁城村有了很好的开头,而98%的参合率更能说明此项政策的可行性。同时我们也应从实际中找出潜在的问题。
1、仍有个别农民未参加合作医疗,任然对合作医疗存在质疑。有两户较为特殊:一户是退休老教师,国家补助较好,且女儿远嫁在外,老人家身体很好,因此对合作医疗很不在意。另一户是认为平常没有生什么大病,不需要看病就医,于是就不办合作医疗证。由此可见,第一:宣传到位,解释不到位。虽说都知到这项政策,但具体实施过程和实施内容并不为农民清楚。大部分人还是随主流的加入,并不关心细节,容易吃哑巴亏。第二:没必要我家有钱,家人身体都好,不需要加。第三:政府给着我补贴,你却让我出钱参合,这赔本生意我才不做呢!再说,谁知道钱落到哪里了。
2、 村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强,不能及时了解政策变动 上面说到有一家两年都没用合作医疗本,却没要求村干部开证明,导致看病和不加合作医疗一样,这就导致政策实施时有障碍,自身权益得不到实现。而有的村民看病从来不拿合作医疗本,问其原因,要不说忘记带了,要不就是不知道怎么用。
3、 医生素质有待提高,药品价格应明码标价 对上面提到的拿合作医疗本就涨价的现象,一方面应明码标价,防止不法人员从药价上打人民的主意。另一方面要加强医生素质的培养,严格把住人才关。
4、 报销比例小,范围窄 因病反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目前农村无法避免。而报销只能是事后诸葛,许多高科技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这令许多村民感到不解。很多农民希望有更完善的补偿制度,能真正符合现实需求。
5、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处于被动地位,参与率高而参与度低。梁城村总人口2040人,其中农业人口1500人,据统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达1980人,参保率超过95%,然而我在入户中感到,不少农民对待合作医疗实际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作为一项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这里,政府和卫生院管理部门理所当然是运作主体,旗乡两级公立医疗机构也是积极主动的,农民则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被宣传、被动员、被要求始终被动的农民似乎不知道自己应当是合作医疗的主人和收益者。尽管有关部门通过动员、劝慰等方式获得较高的参与率,但实际上农民的参与度并不高,即内心的认可程度、信任和信心不足,热情不高。
七、我的建议
经过调研,我对发现的问题作了总结:
第一: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能更深入、更详细地向村民讲解有关合作医疗的规章制度,使农民作到心中有数。如有必要,可定期开设培训班,请有经验的人员讲解有关信息,也可请受益人献身说教。
第二:农民是合作医疗的主力军,只有真正动员他们,合作医疗才能算是最后的成功。
第三:基层干部及医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俗话说:一只死老鼠坏了一锅粥。若因某一人的失误或过失而影响整个政策的实施就太不值得了。而人才是关键,因此要切实把好人才关,政府在选拔人才时要极其严格,从源头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明牌标价 每日都有部分药价公布,让农民看到,了解到药价的具体情况,真正让他们作到心中有数。并且加大监管力度,如有可能让农民参与监督,防于民、用于民。
八、结尾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4
在我们对涟源市茅塘镇的道童村,柿乡村,光阳村等四个村的117份问卷调查中,调查者的学历,年龄:
表一:
学历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中专 大学以上
人数(人) 11 25 68 43 14 5
比例(%) 9.4 21.3 58.1 36.7 11.9 4.2
表2:
年龄(岁) 18岁以下 18-40 40-60 60-90
人数(人) 9 71 81 20
比例(%) 5.3 36.9 47.3 11.7
茅塘镇是涟源市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尤其以乡镇企业发展出名,全镇有3万-4万人,而在外地经商或打工的人占了调查者人数的67.6%,依靠农作物作为主要收入的家庭只有相当少的一部分。
在调查问卷中问及农民的家庭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占有54%,800-1000元的占有14.9%,1000元以上的占有31%,而家庭医疗费用的支出每年在300元以下的占有44%,300-900元的占有34.9%,每年医药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占有20.6%,近几年,农民的收入有了不少的增加,特别像茅塘镇这种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小镇,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收入增加的同时,农民医疗费用的支出也有了很大幅度的增加。这是我们在问卷调查中,农民普遍反应的问题。据资料显示,1990年至1999年,全国农民的平均收入从686元增加到了2240元,增加了3.32倍。但农民看病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也分别由10.9元、47元增加到了79元和289元。也就是说农民在收入仅增长3.32倍的情况下,门诊费和住院费的费用分别增长了4.4倍和3.7倍。这意味着农民住一次院差不多要花去全年的收入,医疗费用的支出增加过快,增幅过大,致使许多农民生病后不去医院就诊,需要住院的不去住院,贫病交加。
在问及当前农民看病就医存的最大问题时,有43.9%的人认为现在乡镇医院医药费用太贵,家庭难以承担,我们在农村调查时,农民还反映农村医疗保险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医药费用更贵(相对于私人的诊所医院)。而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只有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所产生的费用才能得到补偿。农民并没有得到实惠。另有33.2%的人认为乡镇医院就医程序复杂,医疗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技术水平较差,医疗设备陈旧,农民根本不能从其获得医疗保障。农民大病小病不愿去乡镇一级医院就医。同时也有7.9%的人认为乡镇医院路途太远,不方便就医,只有15%的人对当前乡镇医疗状况还比较满意。
国家对农村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80%的农民表示支持认同这一政策,减轻了农民遭遇重大疾病时的医药负担。可以看出农民对于参保的积极性很高、期望也比较大。15.4%的人认为这项政策有利也有弊,自己也有其它的看法。在问及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何顾虑时;有42.7%的人担心新型农村医保政策不稳定,怕钱白投了,12.6%人对其获得补偿时,担心资金无法兑现,办理时程序复杂。也有25.5%的人对此无顾虑,相信政策带来的巨大实惠性和稳定性。
调查农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了解,有58.8%的人听说过,自己也参了保,但对其政策具体的内容如补偿办法等却不清楚,21.8%的人对这一政策,一点都不了解,甚至没听说过。
农民从农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获得补偿,这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也是农民最为敏感的的问题,同时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保执行和落实的关键所在。有41.6%的人认为从管理机构获得补偿不方便,要获得补偿,比较难办,程序也比较复杂,办事效率不高,29.6%的人承认是自己对农村医疗保政策的不了解倒致获得赔偿时不方便,只有24%的人认为办理农村医保补偿,还比较方便,很满意。
由以上对问卷调查的统计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出的初级阶段。农民得到实惠,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概括一下,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乡镇医院医药费用太贵,尤其是农村医保的定点乡镇医院,医药费用更贵,服务质量却比较差。农民不愿去定点的乡镇医院看病。而根据农村医保政策,只有在定点的乡镇医院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农村医保管理单位才会予以补偿。农民普遍反映即使是有补偿,自己也要支付相当多的部分。这种农村医保机构定点的乡镇医院,没有给农民带来廉价的医疗服务 ,也没有给农民带来最大的实惠。
二、农村的乡镇医院医疗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医疗技术水平落后,医院的医疗设施陈旧,农民从乡镇医院得不到医疗保障。这是我们在茅塘镇调查时农民反映最为迫切的问题。而且根据农村合作医保的政策规定,乡镇医院作为农民第一级医疗保障机构,定点的乡镇医院报销额度在30-60%,报销幅度最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额度在30-40%之间。农民不但没有地方看好病,而且也不能享受医保政策带来的优惠,切实减轻医药负担。
三、农民从农村医疗保障中获得补偿时普遍反应不方便,程序复杂,原因应该有两方面:①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农民虽然知道这项政策,但对于政策的相关内容却不是很了解。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投保和报销都有明文规定。只有符合报销条件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才能获得补偿。并不是什么都可以报销,如打架、斗抠、交通肇事以及性传播疾病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规定的自费药等都是不能从农村医保中获得补偿的。但我们在调查中几乎没有农民知道这些规定。②农民从医疗保险中获得补偿时,必须经过三级政府机构的审批核查。虽然当地县乡政府都专门设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保管理办公室,但办事效率不高,不专业,没有一批专业统一的审核机构。甚至有农民反应个别管理干部损公肥私,“拿回扣”。以上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保的继续向前发展,降低了农民对农村医保的信任和支持。
要使农民得到最大实惠,不但要使农民有地方看病,还要有钱看病。就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正确对待摆在我们面前,客观存在的种种问题。以下是个人的一些建议:
一、深化乡镇医院改革
首先要解决的是要让农民有地方看病、看好病、有医疗保障,这是办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前提。这就必须要深化农村乡镇医院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新医疗设备,提高医疗业务水平。乡镇医院的改革一直时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老大难”。我国现在的乡镇卫生院绝大多数都是以行政乡的建制发展而来,有的乡镇只有3万到4万人,完全可以同周边乡镇一起建,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涟源市茅塘镇这种3万到4万人的小镇就完全可以和附近的乡镇合并建院,然后再向每村配置驻村医生。这样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又方便农民看病。同时,乡镇医院也可以投入市场,任其参与市场竞争,而不是国家来养活卫生院,将乡镇卫生院承包或拍卖,能够解决乡镇卫生院的投资发展,但医学人才的引进,也是乡镇医院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每年有许多医学大学生宁愿在大城市作医药代表,也不去乡镇医院当医生,不外乎是乡镇卫生院收入低,待遇差。在现在高校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茅塘镇卫生院还没有一个正规大学生,甚至大专生也没有,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宣传和鼓励医学大学生到乡镇医院就业。这样才能为乡镇医院的发展注入活力。农民的医疗保健也才能有保障。
二、加强药品购销监管
有较低廉的药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乡村医院医药费用太贵,特别是定点的乡镇医院,必须加强对药品的购销监管。可以实行乡镇医院村卫生所,由上一级医疗机构牵头,直接向厂家统一采购药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进价,鼓励使用低成本、低价格,疗效又肯定的药物。要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让农民明明白白看病买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加强定点医院的审批和检查
我们在茅塘镇以及附近几个乡镇调查时知道,每个乡镇的卫生院都是被农村医保部门自动指定为医保定点医院。对于医疗和药品定点机构的确定,必须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审批和检查,不管哪种所有制形式,只要条件俱备,人民群众满意的医院和药店都可以作为定点医疗和药品供应机构。而对于那些不及时提高自身素质,管理松弛,私自涨价,弄虚作假的定点医院和药品供应机构要及时取消农村医保定点资格,加强动态监督。否则,这种定点医院靠医保养身,农民有苦难诉的现象 ,将严重阻碍农村合作医保继续向前发展
四、加大政策内容宣传积极引导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5
[关键词] 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11(b)-0049-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needs of migrant workers in one district of Beijing to participate in medical insurance. Methods From January to February in 2016, 144 migrant workers were selected by cluster sampling method who had stayed more than six months in one district of Beijing. The survey focu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needs of migrant workers to participate in medical insurance. Moreover, in February 2016, 6 migrant workers were selected by purposive sampling method to attend a qualitative interview including the situation of participating in medical insurance, the expectations to medical insurance, and so on. Results The investigation indicated that 43 (29.9%) migrant workers participated in medical insurance in Beijing, and 87 (60.4%) migrant workers participated in medical insurance in hometown. Compared with medical insurance of Beijing, only 12.6% medical insurance of hometown could reimburse outpatient service. The top three which migrant workers expected to be reimbursed were the fees of catastrophic medical insurance (74.3%), outpatient service (61.1%) and hospital service (57.6%). Qualitative interview showed that most of the migrant workers as temporary workers lived in Beijing and lacked of necessary medical insurance and preferred to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as first choice. They were not clear about the existing system of medical insurance. They decided to see a doctor based on the state of illness and their medical insurance situation. Conclus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to purchase medical insurance for migrant workers, and accelerate the transfer of medical insurance, to provide health care protection for migrant worker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 Medical insurance; Current situation
《中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末我国流动人口达2.53亿人,呈现居留稳定性增强的特征[1]。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占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80%[2],其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我们面临的难题。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覆盖率逐年递增,截至到2014年年底,83%的流动人口至少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1]。通常情况下,农民纳入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城镇居民则纳入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但专门针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制度却相对缺失[3],为此各地针对农民工制订了各具特色的保障模式。就北京而言,2012年4月1日之后,农民工医疗保险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看齐[4]。改革后,农民工参保现况、需求以及对医保的期望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
1 资料与方法
1.1 问卷调查
1.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于2016年1~2月进行现场数据收集,研究对象为北京市某区的农民工,纳入标准为来京超过6个月以上的具有农业户口、跨省流动的外来人口。
1.1.2 研究方法 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北京市某区农民工作为研究对象,调查对象来自医院、建筑工地、个体经营等服务行业。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需求。问卷由研究小组自行设计,并经过专家论证,研究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健康状况、就医行为、参保情况、参保意愿等内容。
1.1.3 数据整理 采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录入,利用SPSS 17.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其中农民工的一般情况用中位数、标准差、百分比等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1.2 定性访谈
1.2.1 访谈对象 采用目的抽样法,从参加问卷调查的农民工中抽取6名访谈对象。选取条件为:①有较强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②对本次研究表现出兴趣和认同。
1.2.2 研究方法 于2016年2月采用个人深入访谈的方法收集信息。访谈由1名经验丰富的研究人员实施,另外1名研究人T同时进行记录,经访谈对象同意后采取录音记录。访谈对象被告知本次访谈的目的和意义,并且可以随时终止访谈。访谈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医保的类型、覆盖项目、满意度及对医保的期望等。访谈时间平均15 min。
1.2.3 资料分析 使用内容分析法[5],访谈人员对所有访谈资料记录及录音进行阅读分析,了解资料大概内容;借助计算机进行转录、编码、归类、精简,提取出访谈主题;访谈成员开会讨论,对各自总结的访谈结果进行合并,解决分端,达成一致,以确保访谈内容的一致性及准确性。
1.2.4 质量控制 访谈人员有丰富的主持经验,能控制访谈的主题,提高访谈质量;经访谈对象同意后采用笔录加录音的方式,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资料分析采用先多人分别分析再讨论统一分析的方式。
2 结果
2.1 问卷调查结果
2.1.1 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44份,有效回收率为96.0%。调查对象中男68人(47.2%),女76人(52.8%)。年龄为23~61岁,平均(39.72±9.62)岁;汉族140人(97.2%),少数民族4人(2.8%);有暂住证118人(81.9%);未婚12人(8.3%),已婚130人(90.3%),离异1人(0.7%),丧偶1人(0.7%);小学及以下学历22人(15.3%),初中学历40人(27.8%),高中或中专学历55人(38.2%),大专或大学以上学历27人(18.8%);月收入3000元以下27人(18.8%),3000~4999元55人(38.2%),5000~9999元50人(34.7%),10 000元及以上12人(8.3%);租住楼房20人(13.9%),租住平房44人(30.6%),自购房屋12人(8.3%),住单位宿舍68人(47.2%);个体经营31人(21.5%),企业职工33人(22.9%),家政保姆46人(31.9%),建筑工10人(6.9%),其他职业24人(16.7%);平均每天工作(13.82±7.23)h;与单位签订正式合同59人(41%),单位为其上五险一金37人(25.7%);定期寄钱回老家98人(68.1%)。
2.1.2 健康状况 调查显示,农民工慢性病的患病率为5.6%(8/144),2周患病率为7.6%(11/144),过去1年的住院率为5.6%(8/144)。过去1年中不包括因病进行健康体检的农民工76人(52.8%)。
2.1.3 参保现状 调查显示131人(91.0%)有医保,其中在北京有医保43人(29.9%),在家乡有医保87人(60.4%),北京和家乡都有医保1人(0.7%)。没有参加医保的因单位不给解决1人(7.7%),费用高自己没有购买3人(23.1%),认为没有必要4人(30.8%),没有合适医保类型2人(15.4%),其他原因3人(23.1%)。
2.1.4 医保报销项目和自己对医保的期望 调查发现,在北京有医保的农民工81.4%能够报销门诊费用,97.7%能够报销住院费用;在家乡有医保的农民工,12.6%能够报销门诊费用,85.1%能够报销住院费用;在两地参保的农民工能够报销大病医保的比例,北京为25.6%,家乡为21.8%;当问及自己最希望能够报销的三类项目时,依次为大病医保(74.3%)、门诊(61.1%)和住院(57.6%)。见表1。
2.1.5 参保意愿 当问及“如果用工单位或自己购买的医疗保险能够覆盖全家人,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时,47人(32.6%)表示还是有必要购买医疗保险,22人(15.3%)表示看情况,46人(31.9%)表示没有必要,29人(20.1%)表示不清楚。88人(61.1%)表示会给家人购买医保,135人(93.8%)表示明年还会参加医保。
2.1.6 对务工当地医疗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 在对务工当地医疗质量的满意程度进行分析时,采用李克特式评分,答案结果从低到高依次赋值1~5分,很满意赋值5分,很不满赋值1分,以每项问题的平均分作为该项问题的评分。其中医疗设备的评分最高为3.72分,医疗费用的评分最低为2.78分,总体满意度评分为2.90分。见表2。
2.1.7 对务工当地医保政策的知晓情况 在调查农民工对务工当地医保政策知晓情况时发现,表示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比较了解和很清楚的共9人(6.3%);对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比较了解和很清楚的共4人(2.8%);表示对获取医保信息渠道比较了解和很清楚的共6人(4.2%)。见表3。
2.2 定性访谈结果
2.2.1 一般情况 男3人,女3人;大专学历1人,高中学历3人,初中学历1人,小学学历1人;年龄为25~56岁;在京工作时间为5~10年;来自医院、建筑工地、个体经营等服务行业。
2.2.2 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少数农民工与北京的用工单位签订了正式合同,单位为其购买医保,并表示对这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较满意。半数农民工为临时工,未与用工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同时由于经济原因也不考虑购买医保。
2.2.3 参保意愿 多数农民工在家乡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尽管只能够报销住院的费用,门诊费用需要自费,同时生病需要回家看才能报销,但考虑到年老后可能会回乡,希望自己能够在看病方面有所保障,因此普遍认为购买新农合非常有必要。同时也有人听说异地就医今后也可以报销,对于在家乡参保的前景抱有很大希望。此外有部分农民工考虑到现有医保对大病医疗报销的缺失,购买了商业保险。
2.2.4 对医保制度知晓情况 多数农民工表示对现有医疗保险的类型、保障范围、保障项目等内容都不太了解,认为按照政府的规定参保和报销即可。所有的访谈人员均表示希望所有看病的费用类型都在报销范围内,自己应该承担一部分,但是如果国家能够都承担当然最好。
2.2.5 就\方式选择 所有农民工表示如果病情较轻,自己能够判断的情况下,会去附近的药店买药自己治疗;如果不知道是什么病,但症状较轻,会选择到就近、排队少的医院进行治疗;如果得了重病,在北京有医保的农民工会在北京接受治疗,医保在家乡的农民工会在北京确诊后回到家乡治疗,毕竟北京的诊断水平较高,而回家乡看病能够予以报销。
2.2.6 对家人的医保态度 所有的访谈对象都希望自己的家人有医保,多一份保障也能够减轻患病后的负担。当问及“如果在京务工单位能够为农民工购买覆盖全家人的医疗保险”,绝大多数人表示如果费用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非常希望能够为家人购买医保。
3 讨论
3.1 企业责任弱化使农民工在京参保率低
研究结果显示,农民工总体参保率为91.0%,但仅29.9%在北京有医保,这与《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中所报告的数据相符,该报告指出就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五险一金”参加比重均不超过30%[2]。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企业有责任为其缴纳医疗保障费用。然而很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采取拒绝缴纳费用或给予低于缴费额度的补偿的做法,以降低成本缩减开支[6-7]。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尽管希望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但如果因此而收入降低甚至丢掉工作,通常也就不考虑去争取了。此外农民工对医保类型的信息和信息获取渠道的缺失也影响他们对医保待遇的关注,势必会进一步影响他们对既得利益的争取。
3.2 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需求脱节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农民工在北京和家乡所参加医保的保障项目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报销门诊费用。北京的农民工医保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保障的项目、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报销比例等内容与城镇职工医保一致;而参加家乡新农合的农民工,多数只能报销住院的费用。可以看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论从服务范围还是服务深度都要优于新农合[8-9]。此外,大病医保和大病医疗互助这两类保障项目的覆盖率还非常低,而农民工对大病医保和门诊费用的报销需求要高于住院费用的报销。这也说明现有适合农民工参加的医保类型在报销项目方面还不能够满足该人群的需求,这也要求政府在进行医保制度改革时需要从农民工的需求层面出发,真正减少农民工因缺乏必要保障而造成的“小病扛,大病拖”的不良就医习惯[10]。
3.3 异地报销难在短期内还将是农民工就医的屏障
目前我国有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95%以上的城乡居民[11]。然而,现行医保报销制度像一道无形的屏障影响着异地就医患者。不能报销或者报销比例低,垫付时间长,多次跑腿,手续麻烦,是他们常常要遇到的难题。长期以来,我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地级市为统筹区域,新农合大部分以县为统筹区域,加之医疗基本保障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各地区缴费水平、报销比例均存在差异,因此统筹层次低,各省之间信息联通不畅是制约医保转移接续的主要阻力[12-15]。为此2014年年底,三部委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16]。《意见》提出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就目前的政策来看,异地报销的制度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工作重点,而大多数农民工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面临异地报销难的困境。因此还应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出发,加快医保的衔接,完善和统一医保制度。
3.4 小结
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从需方层面关乎该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从供方层面关乎政府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成效,而且与公共卫生安全系数的问题密切相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应强化企业实施农民工医保的责任,增加保障类型和保障力度,着力于统一地区间医保的筹资水平以及地区内不同医保形式的筹资水平,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在城市间的有效转移衔接制度,真正为农民工的流动提供健康保障。对于无组织依托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基本医保体系,同时加大投入建立农民工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唯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系数,农民工远期健康水平才有保证,也能减少“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发生,才能应对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社会公共卫生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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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所产生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处置,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化解、应对和调解医疗纠纷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和警务室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患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八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三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置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制件;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
(五)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六)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七)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必要时,派人现场指导,稳妥化解矛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有效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或者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调解与理赔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一)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
(二)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第二十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后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医疗纠纷的事实,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且有正当理由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医疗责任的,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赔人员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理赔。
第二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和保险理赔人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咨询、核实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
(二)因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三)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四)伪造、涂改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五)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拖延赔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规则的,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驻津部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7
日本金融厅命令各家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费用支付调查,到4月13日将提交最终报告。金融厅突然下达这样的命令,是因为很多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大疾病特约保险”,有享受保险的资格,保险公司却因为本人没有提出支付申请,而没有支付这笔保险费用。金融厅希望能对特约保险的内容、状况、保险条件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此前的3月14日,金融厅下达了对10家保险公司的行政处分,其中包括医疗保险、癌症保险等。医疗保险在日本属于第三领域商品,10家公司毫无道理地拒绝支付保险费用,是它们受处分的原因。其中,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日本兴亚损害保险两家公司,从4月2日开始的三个月内,将不得从事保险业务。
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费用的事件早在2005年就被曝光,以后一连串的拒付问题、漏付问题先后暴露出来,整个第三领域保险均受到了牵连,包括汽车保险、火灾保险等等。消费者在保险方面的意见、投诉情况大增。
投诉剧增
日本消费者的投诉机关为国民生活中心。到2007年3月29日,人寿保险方面的投诉等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00件,多达11368件。日本在2000年发生过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但那时的投诉、咨询也没有现在多。该中心负责接待调查工作的金融商品方面的负责人福井晶喜解释说:
“2000年那会儿,主要是人们担心自己投保的内容能否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大家担心保险公司在信用上出了问题,来咨询的时候也主要是问这些问题。现在不一样了,很多人关心自己的保险到该用的时候是否能派上用场,让我们看他们与保险公司签的合同,在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费用的时候,消费者也会立即到我们这里来咨询是否合理。这样的咨询过去也有过,但媒体关注保险问题以后,消费者显得特别的不安。”
其中最令人不安的就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越是做推销的产品,这方面的问题也越多,消费者来投诉中心的咨询也异常的多。
在保险方面,日本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似乎出现了巨大的鸿沟。本刊对医疗保险、癌症保险问题做了调查,以下是我们采访调查的主要内容。需要说的一句话是,这样的事件绝非他人故事,保险方面的意见对立、冲突比比皆是。
住院做了手术,保险公司拒付手术费
加入了医疗保险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对立,发生在他们住院接受了手术以后,因为保险公司拒付相关费用,对立一下子激烈起来。其中对立比较大的项目就有体检住院。
在一家中等机械生产厂家工作的竹田浩三(53岁,假名。本文中的投保人名均使用假名),一年前接受了肝脏移植,手术后没有副作用,体力恢复得不错。但为了观察手术结果,需要住院。住院的时间为两夜三天,费用在10万日元以上。原以为这个费用是保险公司能支付的,他去申请报销时,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住院接受的治疗”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为了检查手术结果而住的院,很多时候是不能享受保险服务的。
保险公司支付的住院费用,在住院日期上也有很多限制,需要特别注意。
在家电企业工作的内田志织(34岁),有一天突然觉得胃以下到小腹之间疼痛难忍,觉得也许是得了阑尾炎,跑到医院检查了一下,果真如此,当即住进了医院。第二天做了手术,术后观察了一日,情况良好就出了院,她算是在医院待了两个晚上三个白天。
问题就出在了这里。内田去保险公司报销时,保险公司除了手术费以外,拒付其他相关费用。原因是他们签的合同规定,能够支付其他费用的条件是,头次住院天数在5日以上,出院后仍需要断断续续住院时,才可享受相关的保险服务。阑尾炎之类的小手术,自然不在其中。回到家,内田把厚厚的一打《保险合同》拿出来仔细阅读时,终于找到了相关条款,上面的规定写着:疾病医疗特约内容为“患病后需要持续5天以上的住院”。而内田似乎耳边还回响着推销员的声音,签合同那会儿,推销员明明确确地说过:“所有手术及住院费用都可以从保险里出!”她自己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一条限制条款。
直到最近,才总算有了住一天院也能享受报销的医疗保险,但以前签的保险大都没有这个内容,大多是内田签的那种需要住很长时间医院的保险。
使用新医疗机械不在保险报销范围内
手术费是否都能报,这要看与保险公司签的合同。医疗技术在不断进步,保险内容却日益“陈腐化”,使用新的医疗技术时,很多是不能报销的。
中村达彦(72岁)退休后,原指望能过上悠然自得的退休生活,但1年前觉得排尿有些不适,晚上要经常起床上厕所,想到该去医院检查一下了。结果诊断很快就出来了:前列腺癌。
和医院商量了一下,觉得用小线源疗法的话,放射线只照射患部,通过放射线可以治疗。医院方面说,这是一种比较新的治疗方法,也可以使用国家保险,与动手术切除癌变的效果一样,而且不会产生并发症。中村自己也觉得动手术摘除癌变,身体有些吃不消,不如用小线源疗法。
想到自己是30年前与保险公司签的约,中村赶紧去公司问了一下,看看是否给报销手术费。保险公司说,30年前的条款没有把小线源疗法规定在报销范围内,所以不能报销。中村跟着问了一句,要是现在加入保险的话,这样的手术能不能给报销。公司回答说:“现在已经把小线源疗法纳入到了新条款中,当然能报销了。”这让中村哭笑不得。
在手术费用的报销上,目前大约有88种手术是可以使用保险的,但医疗技术还在进步,十几年前签约的保险,当时的最新技术到了现在已经相当普及,但由于条款中没有相关的约定,老的签约户享受不到新医疗技术保险。目前的保险对象范围是否适用于将来,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签约时,有必要确认再三。
“谁都能加入”不等于“看什么病都报销”
最近比较时髦一些的医疗保险,总在说:“不用审查,任何人都可以投保。”
青木纯次(67岁)看了这些电视广告后,决定买一份这样的保险。自己有十二指肠溃疡的老病,以前也想过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写了“十二指肠溃疡”的病名后,保险公司当时就拒绝给他上保险,青木觉得自己大概上不了保险了。
但给保险公司打了个电话,就把医疗保险轻松拿下。
1年以后,老病复发,一下子就住了一个月的医院。出院后去找保险公司报销医药手术费时,对方说:“您在投保前已经患上了十二指肠溃疡,所以十二指肠溃疡这样的病,不属于我们的保险范围。”拒绝给他报销。
那些不需要向保险公司声明的疾病、或者是需要声明的疾病特别的少,往往在投保两年后患病时,保险公司并不给报销。就是给报销也只象征性地给一点。青木签保的保险公司,在其宣传小册子上写得非常清楚:有既往症(老病)的不能享受医药手术费报销待遇。
青木耳边只有那句广告词还在阵阵作响:“任何人都可以投保,不需要医生诊断书,不需要向公司坦白自己现在患上的疾病,到了该报销的时候,尽管来找保险公司。”青木后悔自己没有好好看看保险条款,打电话时公司里没有任何人向他解释过什么。
在告知义务方面,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矛盾堆积如山。
相信推销员,上了大当
山田佳子(52岁)在3年前接受健康诊断时,医生告诉她说:“你可能得了乳腺炎。”劝她去做精密检查。到了自己常去的医院检查了一下,这里说:“不是癌症,但需要每半年检查一下。”
几个月以后,一位经常来公司的保险推销员说:“咱们都是女人,谁都保不准会得上女人特有的病。我这里有妇女保险,管所有妇女病。”山田听信了推销员的话,上了一个妇女终生特约医疗保险。山田想到自己需要每半年去医院体检,也就和推销员如实地说明了自己的情况,推销员说:“单是检查的话,没有必要在告知栏里写进去这个情况。”山田心里觉得很不稳妥,但信了推销员的话,没有写上自己正在接受精密检查的事。
3年以后的一次定期检查,结果是上田已经患上了乳癌。因为发现得早,很快就住院切除了癌变,一些非常顺利,手术费、住院费20万日元。出院后立即去保险公司那里报销,没想到公司说:“您在投保时没有对我们说您的乳癌问题,我们决定解除与您签订的妇女终生特约医疗保险。”
山田签的是终身保险,两年内是可以解约的,但此时已经过去了3年,保险公司保留了这部分签约内容,但特约保险有告知义务在那里,属于山田违约在先,保险公司是无论如何都不肯认账。山田认识的推销员早已辞职不干了,她当时说的那些话已经无从查对,山田欲哭无泪。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8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并依法分担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医疗事故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实施范围
市、镇公有(集体)医疗机构统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对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参照本办法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四、保险人
提供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并经市卫生局组织议标采纳的保险公司为本市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保险人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与投保医疗机构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医疗风险的防范工作。
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等做好本机构医疗风险的防范工作,并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六、建立医疗纠纷专业调查处理机构
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成立“常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全市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同时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业务。“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由医学、法学和保险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日常工作。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接待、调查、处理全市医疗纠纷;
(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险”提供理赔依据;
(四)开展医疗纠纷防范指导。
八、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原则;
(二)坚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担医疗风险原则;
(三)坚持投保“做大”和经营“微利”原则;
(四)坚持体现防范和激励机制的年度保费灵活调整原则;
(五)坚持向中医、非手术科室和基层医疗机构优惠倾斜原则。
九、保险费的负担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统一按年缴纳。其中,医疗机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个人负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不得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十、理赔项目
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赔偿责任。具体理赔项目有:
(一)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的经济赔偿;
(二)减少损失、消除损害影响的诊疗费用;
(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医疗纠纷支付的诉讼、律师、咨询和鉴定等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每次医疗纠纷每例赔偿限额的10%;
(四)协议规定的医疗意外等相关费用。
十一、保险责任承担方式
医疗责任保险实行有一定追溯期的期内索赔制。
(一)被保险人的索赔基础为期内索赔式,即索赔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无论医疗过失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追溯期内,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二)追溯期为2年(从投保当年算起),投保第一年无追溯期,投保第二年追溯期为一年。
(三)在追溯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患者在保险期内首次提出索赔。对于起保日以前患者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予负责。
十二、赔偿限额
每一医疗责任保险保单由每次理赔责任限额和年度理赔累计责任限额两种构成。
(一)每人理赔责任限额。每人理赔责任限额分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等不同档次供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其中每人不同主险限额对应不同的附加医疗意外责任险理赔限额,并交付不同的附加医疗意外责任险保费,附加医疗意外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为主险的30%,如主险医疗责任保险选择每人理赔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则附加医疗意外责任险每人理赔限额为9万元人民币。
(二)年度理赔累计责任限额。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床位和选择的每次理赔责任限额,确定不同的年度理赔累计责任限额。
十三、医务人员和床位的计算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护士等。进修、实习医师不参加保险,外请或互请医师,不再另行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医疗机构病床数以上一年度实际开放床位数为准。年平均床位使用率超过100%,需计算加床数,加床按30%收费,且加床数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十四、保费标准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由医疗责任险保费及附加医疗意外责任险保险二部分组成。
1、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每床年度保费200元×床位数]+[每人(医务人员)年度保费200元×医技人员数]
具体标准见下表:
医疗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万元)1020304050
医疗意外每人赔偿限额(万元)3691215
应收保险费比例(%)5075100120140
2、医疗意外责任保险保费=医疗责任险保费×35%
十五、出险通知
发生医疗纠纷后,投保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做好证据保存、报告、调查等工作,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或直接引导患方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十六、定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主持医患双方按照《条例》规定协商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
双方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医疗纠纷性质认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确定医疗纠纷的性质。
十七、定损
根据双方协商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行政部门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持医患双方按照《条例》规定,确定理赔数额并签署协议书。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协议书、行政调解书、民事诉讼判决书,确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理赔数额。
属于医疗意外的,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十八、理赔
保险公司负责审核“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的医疗事故理赔数额。对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进行一次性理赔。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九、报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应当按月汇总医疗纠纷处理、事故认定和理赔情况,并向市卫生局通报。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9
去医院体检保险能查到吗
去医院体检保险能查到。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如果觉得案件有异常的话,大多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其调查手段多样,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可以调查到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医疗机构就诊记录、医保购药记录等诊疗信息的,总而言之,只要是被保险人有在医疗机构进行过检查、看过病、买过药等,那么就都是可以调查出来的。
投保人需要健康告知吗
投保人是否需要健康告知,还要看是否有投保人豁免保障,如果有的话,那么投保人也需要进行健康告知,如果没有投保人豁免保障,则投保人可无需进行健康告知。当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话,其实也就相当于是投保人要进行健康告知了。
以某重疾险的投保人豁免为例,意思就是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中症、轻症,或者身故、残疾,则保单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继续缴纳,但是保障仍旧有效。
保险可以延期多长时间交费
保险可以延期多长时间交费,需要看实际情况:
如果是一年期短期保险产品,则一旦延期断交,那么保障就会失效了;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篇10
一、工作目标
(一)提高ADR和MDR报告质量。2016年ADR报告目标任务数为900例/百万人口,新的、严重报告比例35%以上,其中严重报告比例20%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100%。MDR报告任务数为150例/百万人口,其中严重伤害报告比例25%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90%。
(二)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2016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目标任务数为30例/百万人口,我区明确区人民医院(中心人民医院江南院区)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
(三)加强重点品种监测。一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国家通报品种、重点品种的监测工作;二是加强对儿童用药、中药注射剂临床不良反应的主动监测、评价、研究,形成可利用的监测成果。
(四)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评估。定期对区医院及5个乡镇卫生院(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开展质量评估,确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评估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五)强化风险预警处理。加强对突发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注重风险信号的发现,做好监测预警信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强化监测结果运用。定期将市不良反应中心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警示信息转发至各医疗机构,降低临床用药用械安全风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我局成立由局长向志祥为组长,副局长尚蕊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相关业务股室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ADR、MDR和化妆品上报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普及药械安全知识,提高合理用药用械水平,服务公众安全用药用械需求。
(二)加强网络填报。辖区各医疗机构要完善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监测人员及联系方式,确保监测上报通道畅通。加强辖区内基层用户注册,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成为上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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