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栽树会被罚款吗?国家允许耕地里栽树吗土地改革有哪些新变化?都是好消息!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很多人对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不是十分了解,下面提供2017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欢迎阅读!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  第一,集体所有。我国《宪法》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7.哪些人可以申请使用村里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通常情况下只能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城镇人员,则一般不允许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  8.应该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司法确定,另一种是行政确定。  司法确定是指通过司法程序,以判决、裁定等形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行政确定是指由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日前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没有经过统一规划调整的宅基地,应按照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土地登记范围确定。  第二,经过统一规划或者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以规划和调整后确认的使用范围为准。  当事人之间因使用宅基地发生争议,如果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有明确的四至,但是长宽面积和四至面积不一致,除四至标志移动外,均应当以四至标志为准。如果一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土地实际面积一致而另外一方不一致或者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实际面积一致一方的土地证为准。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条件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标准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9. 一户村民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些规定确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而不是指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张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张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损毁,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灭失了。  “一户”是指根据户口来判断。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广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中按照风俗进行的分家.并不是法律意上的分户,分家不分户仍然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是一块完整的宅基地,而不是分布在本集体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那么就成了多处宅基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10.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11.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农村宅基地使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是:一,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第二,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第二,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12.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应该提交什么基本材料?  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的基本资料有:  第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第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第三,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13.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丧失?  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是指在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的情形。概括来看,有以下情形:  第一,因宅基地灭失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因放弃而丧失。  第三,因转让而丧失。  第四,因撤销而丧失。  第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而丧失。  14.拆除继承的原住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收回宅基地?  我国《宪法》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我国的《士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个人建设用地,都有明确规定,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所有权主体不是村民。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继承,根据“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继承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这时应该进行必要的登记。当房屋消灭后,宅基地使用权依托的客体消失了,继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届时,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15.取得宅基地需要交钱吗?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取得制度即村民可以无偿申请宅基地。  16.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所享有的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是关系到农民最基本生活、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果说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抵押,那么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就会实现抵押权,这时候会有很多问题出现。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会发生变更,新的主体有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抵押人失去宅基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维持抵押权人的基本生活。因此,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禁止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用于抵押。  17.村民将村里的房子卖了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8.泥石流损毁了房屋,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在我国,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出于既保护农民的住宅需求又防止土地浪费的需要。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损毁,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依附的客体也随即消失,宅基地使用权就消灭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即灭失。考虑到保护农村住宅需要的因素,应当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宅基地未被损毁,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毁,宅基地还是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并没有灭失。这时候,村民可以通过重建房屋来重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不意味着村民就一定有权再申请宅基地。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可能通过继承拥有两处以上的住宅,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一处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而损毁,也不能再分配宅基地给该村民。  19.能在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加工作坊吗?  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村民是无偿使用的。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与村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村民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宅基地设置的目的,就是保证村民能够有容身立命之所,其用途就是用于建设住宅,如果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那么它的性质及意义也就改变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所以,如果村民不按照宅基地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被收回的。  但是收回宅基地不是随意进行的,村委会没有权利随意收回宅基地。收回宅基地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应该由村委会报经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经过该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能收回宅基地。  20.村民的宅基地可以被征收吗?  土地的征收,需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第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收标的只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宅基地,具有强制性,不以被征收者意志为转移,但是双方可以就征收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且要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21.村里能以抵债为由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取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一旦取得之后,就应当维护这种取得的有效性,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收回宅基地的。即使宅基地的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也应该责令村民补办相关手续,一般不宜随意收回;就算宅基地出现法定收回的情形,村委会也不能擅自收回,要经过一系列的报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  村民欠村里的钱,这与村民取得宅基地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予以处理,村委会不能擅自收回宅基地。  22.村民能否将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  村民可以将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但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提出申请的,不予批准。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3.宅基地使用方案如何确定?  村民的宅基地由全村所有村民共同使用,涉及全村人的共同利益,只有经过合理的分配和规划,经过全村人的集体协商,才能够使整个村的宅基地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所以,对于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应该在村民会议讨论之后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所以,宅基地使用方案应该由本村村民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才可以。  24.子女是城镇居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能强行收回宅基地吗?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宅基地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这时候,村民所亨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委会虽然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收回他人占有使用的宅基地。村民取得宅基地,在上面建造的房屋,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可以继承的。由于房子是依附在宅基地上的,这时候应遵循房地一致原则,如果农民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那么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时候,好像就出现了一种矛盾: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宅基地继承人又不是村集体的成员。其实,继承权的取得,实际上是被继承人权利的一种让渡,这恰恰体现了被继承人作为该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从另一个层面看,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违法。  子女所继承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合法财产不能受到侵犯。只有当房屋灭失的时候,村委会才有权收回宅基地。  25.宅基地能继承吗?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舰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在通常情况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并且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并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的话,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26.如何处理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冶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  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上资发[2008] 146号)要求,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27.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怎么办?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附案例:  1.村民将房子卖给别人,宅基地归谁?  1988年,村民刘某将位于村内的三间私房卖给了同村的村民陈某,陈某按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在协议中只约定了房屋买卖,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没有提及,房屋宅权证上的名字没有变更,还是刘某。由于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刘某在卖了间房屋之后,还有另处宅基地建房。2009年,陈某将原来的旧房子拆除,准备重新建房。刘某闻讯赶来,以当时约定的只是买卖房屋,没有说买卖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要收同宅基地使用权,自己打算在宅基地上建房,两家发生矛盾。调解无效后,陈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陈某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的村民将房屋买卖之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刘某持原来的宅权证向陈某索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应该依法予以制止.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闭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应该由县政府批准。在本案之中,1988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某应该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配合陈某去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但是没有去办理,陈某可以申请去办理。  对于我国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是遵循房地一致原则的。村民在买卖房屋的同时,在客观实际上就让渡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时候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随之转移的。这种转移是法定的,不是当事人说不转移就不转移的。就上述案件而言,刘某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了,就不能再拥有宅基地了,虽然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但也不能判决刘某就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陈某可以通过申请,要求刘某变更相关手续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村民住宅占地面积超过了省里的标准怎么办?  村民老张于2006年在本村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井在宅基地上盖了一座院落,但是院落的面积远远超过了宅基地面积。2009年,村里和乡里工作人员测量的时候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老张将超过的部分建筑拆除,否则不给他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拆除部分将影响整体的结构,破坏房屋的使用,老张不同意,却又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在咨询了律师后,老张按照相关规定顺利办理了农村土地使用证。  案件分析:  这个案例是关于住宅占地面积超过了规定标准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2008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46号)中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老张的住宅是在1 987年之后修建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先登记,在备注栏中注明,在以后重建的过程中再逐步缩减,而不是直接予以拆除。  拓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在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家庭成员户口变动以及成员减少等因素的干扰,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  解读2017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以下8种情况农民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1、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2、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3、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4、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5、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6、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  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  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相关文章:农村创业贷款政策09-15农村宅基地买卖简单合同02-28农村创业养殖贷款政策09-22沈阳农村创业扶持政策11-14农村宅基地买卖反悔怎么赔偿02-28美国留学签证政策问题的解答01-17农村安全饮水政策的审计08-10农村低保政策的申请条件09-13农村大学生创业政策08-272017山西农村创业补贴政策08-05}
1、一、非村集体成员占用的农房或宅基地2、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双方都应该要承担起各自对应的责任。3、2、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视为无效合同。4、5、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5、1、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6、在土地改革的工作中,土地修复制度已经被提出来了,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一是要对被污染以及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不过这类土地的修复是秉承着“谁污染、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来的。所以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谁污染以及破坏了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那么就是所破坏土地的人来负责来修复。第二个主要是针对的对象是家庭农村、较大的农业种植户、农村合作社等新型的农业种植群体,这一类群体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是会有补贴的,据小编所知最高是有1500元/亩的补贴。7、三、农村闲置2年或以上的农房8、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土地承包合同。9、根据我国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闲置二年以上的农村房屋,村集体是有权收回使用权,并进行重新分配的。10、二、土地轮作休耕的补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问题注意事项11、在农村中,一般会有一些农民朋友把自家的土地承包出去。而把土地承包出去也是会有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的,这通常是承包人和被承包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也是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的。那么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才会出现无效的现象呢?又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其中的内容吧。12、1、其中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签订土地承包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种情况是视为无效的。13、二、对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14、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15、关于土地保护政策补贴的内容就讲到这里,更多农业资讯请关注青瓜网。16、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处理方法的内容就讲到这里,更多农业资讯请关注青瓜网。17、现在我国针对农村发展出台了很多发展新计划, 比如“合村并镇”、“易地扶贫”等,这种会由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和农民朋友签好搬迁协议和补偿标准。18、4、承包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19、一、土地修复的补贴20、二、农村“孤儿”农房2023年农村土地保护政策 哪些有补贴呢21、现在已经到了2023年的1月份了,相信大家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给了许多农民朋友一个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村土地的使用频率。2023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而在2023年,我们国家又会开展土地保护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说针对于农村被污染、破坏的土地资源,会进行修复。当然,也会大力推广土地保护制度,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是能够获得一定的补贴的,那么2023年农村土地保护政策 哪些有补贴呢?22、23、以上就是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以及该情况处理的方法介绍了,大家在把土地承包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内容才能够签订,以免自身利益得到侵犯而还不了解其中情况。24、首先,根据我国的相关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是归本村村集体成员所享有,而现在有些地区就存在村干部利用职位权利违规分配给不是本村村集体成员的人,或者是早就将户口迁出本村的,这些人的宅基地都是要被收回,房屋是要被拆除的,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农村房屋拆除有补贴吗?具体来看看25、相信对于大部分土生土长的农户朋友来说,土地、宅基地、农房是最重要的,这些东西就代表着他们的根,但是随着现在农村发展的越来越好,国家推行的各种改革政策力度也越来越大,很多农户的农房将面临着被拆除的现象,那么哪些农房会被拆除,哪些农房被拆除有补贴呢?农村房屋拆除有补贴吗?具体来看看吧。26、好的文章肯定人人都喜欢阅读,.2023年农民的土地补助多少钱?给你解惑答疑,丰富的内容让你更加有只是2023年农村土地保护政策 哪些有补贴呢知乎和.2023年农民的土地补助多少钱?让你人生无疑。关注我们,更多精彩正在路上!27、以上内容是小编关于2023年农村土地保护政策 哪些有补贴呢知乎和.2023年农民的土地补助多少钱?的分析和解答,如果你对文章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请在下面留言,我们将整理和分享给大家阅读。28、四、已经被划分为“拆迁区”的农房29、不过在2023年,我们国家也将会执行非常严格的土壤保护法,不允许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对土地造成污染等行为,这一点也是有相关处罚规定的,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到。30、五、因其他原因被迫迁移的农房31、这个其实是指农村那些一直无人搭理的房子,现在很多农村都有孤寡老人和五保户,他们没有子女,一旦去世后,宅基地是会被收回的,农村房屋也将重新被利用。32、现在大部分农村都在兴建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村村通道路等,如果是因为这些政策导致房屋被占用拆除的是,是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标准的。33、我们国家在两三年之前就出布了轮作休耕的土地政策,并且在2023年的时候,也是把试点的面积范围扩展了的。农民朋友在土地的种植过程中,如果是开展土地轮作休耕政策的话,那么也将会获得最高1300元/亩的补贴。这个政策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农民朋友在土地种植过程中,对农村的耕地等要爱护好、保护好。34、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政策的内容就讲到这里,更多农业资讯请关注青瓜网。35、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不少人都觉得我国地大物博,土地应该是可以敞开用。其实还真不是。土地可以敞开用的是美国。美国建国时间短,人口少,人均大地主,住不下了只要骑上马往西边走走就能圈一块新地。而且他们是殖民者,根本不用考虑原住民的感受,地不够用屠一批印第安人立马就富裕了,所以美国当年经济狂飙猛进的时候基本就没缺过土地。我国就不一样了,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先辈们殚精竭虑垦荒,能用的、好用的、适合工作生活的土地基本上都得被开发过了,技术进步可以新开垦一部分土地,但是数量有限,大部分还得从存量里抠出来。城市里还好说,土地是国有,政府有处置权,比如我们那儿的开发区就建在原来的一个钢铁厂旧址上,这事政府说了算。但是城市土地毕竟有限,商业楼住宅楼还好,如果是大的工业园区,机场、火车站,城市那点地就远远不够了,只能从农村想办法。但是农村土地可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因为那是集体所有。大家可能对土地一直有误解,觉得社会主义国家土地都是国有。其实不是,我们国家土地分两类,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全体村民所有。政府如果要征用农村土地,必须得先从村集体手里买下这块地,这个过程就叫土地国有化。这个交易还没有市场化,因为有上下级关系,基本上政府要哪块村里就得给。至于价格嘛,农民是没法坐地起价的,国家有规定,转让价格大概就是土地年产值的30倍,相当于用三十年的租金买你的永久产权,至于这个价格合不合理,咱们后面说。土地有了,是不是可以直接开干了?还是不行,咱们前面说了,政府征收的基本上都是存量用地,上面都有建筑物,城市有厂房,农村有住宅,有些地方更是水电都不通,这种没被处理过的土地,行业内有个说法叫生地,没法直接拿来用的,必须得经过拆迁,通水通电,平整土地,也就是咱们常说的五通一平,这一套流程下来,具备使用条件的土地才能交给开发商,这时候生地就变成熟地。这个过程必须地方政府主导,而且超级费钱,这个我不说大家也知道,光是一个拆迁就能把你整个七荤八素,要是再碰上几个钉子户,那更是耗不起。这时候咱们前面提到的城投公司就出场了,他们会从政府手里获得生地的处置权,抵押给银行以后,用借来的钱搞拆迁,搞五通一平,等变成熟地以后卖个好价钱,再把银行的钱还上。现在大家理解为啥叫土地财政了吧, 分税制以后,政府手里唯一的资源就是土地,咱们前面说的基建、招商都得围绕土地做文章。一般流程是先从农村把土地国有化,经过城投公司处理后变成熟地,然后修路搭桥搞基建(这一步基本就是纯投资,也需要城投公司出面处理),盖住宅,等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后,一方面为地方贡献税收,一方面解决地方就业,如果形成正向循环,这就算成功了。这个过程前面都是铺垫,最关键的还是最后一步招商引资,如果产业没发展起来,前面的投资都打了水漂,最后暴雷的就是城投公司。当然了,这个模式并不完美,这种土地驱动的发展往往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民利益受损严重。比如咱们前面说的农村土地国有化,购买价是土地收益30倍,这个价钱在地产狂飙猛进的年代,基本就是个零头。比如政府从村里花10万买了一块地,处理以后可能转头就以100万的价格出让给企业,中间这90万就成了政府收入。这还不是最关键的,对农民来说这10万是买断的费用,土地国有化以后就跟村里没关系了。地方政府出让给企业的100万可是租金,50年以后收回来还能接着出租,要是再考虑土地的增值,这中间的差价更没法算了。那村里能不能直接把地租给企业呢?把政府这个中间商踢开,自己赚那100万。事实上不行,国家规定,集体的土地只能村里自用。您说我的土地我做主,非要出租出去行不行呢?也不是不行,不过这种租赁不受法律保护,对企业来说非常不划算。如果有什么纠纷,租赁合同无效,村里说收就把地收回去了,一点安全感都没有还怎么搞建设?而且大家要知道,企业正规渠道拿地以后对土地有一定的处置权,比如可以转让,可以抵押贷款,这是土地的隐性价值,要是租村里的土地,这些好处可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几乎不会有企业冒这个险。但是眼看着土地收益节节高升,地方政府赚的盆满钵满,村里肯定是心里不平衡,这种情况下就有了一些擦边球的操作。比如那几年房地产烈火烹油,很多农村就在集体用地上盖了楼房出售。盖房子这事没问题,但是理论上这种房子只能村民自用,卖给外人那就是违规操作。乡政府还假模假式的给你出个产权证,实际上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租赁协议,一旦有纠纷那个证书一点用处没有。还有一种操作就是在政府征地的时候做文章。土地价钱是死的,但是国家可没规定地上建筑的补偿价格,拆迁款的文章做好了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狂飙里李有田和高启强一开始为了度假村的开发权打的头破血流,他们是看准度假村发展前景吗?当然不是,那块地政府马上要征收,谁有了度假村,谁就有了坐地要钱的权力,他们争的就是度假村的拆迁费。这个费用最终得政府出,孟德海为了替政府省钱,所以坚决阻止度假村的修建。您可能要问了,明知道马上拆还要建,这不是浪费资源吗?确实是浪费,这事其实不少见,特别是在农村。我有个远方叔叔住在村里,平常老两口住一个大院子,听说拆迁后赶紧把儿女们叫回来,十几天就在原来房子基础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面积凭空多了一倍,将来可都可以折算成拆迁款,跟李有田突击盖度假村是一个道理。这个我们也不能苛求谁,毕竟谁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大家都只是在特定情况下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最优解。不过地方政府要省钱,老百姓想多要点补偿款,双方处在博弈的对立面,如果处置不当往往会引发矛盾。农民们吃点亏倒还是小事,更可怕的是搞建设要占用大量耕地,如果不能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粮食的饭碗那就算捧在别人手上了。所以国家有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的政策。什么意思?比如政府建高速公路占了100亩的耕地,那必须另外找个地方复垦出100亩,保证耕地总量不变,这个叫占补平衡。你在城市建了10万平的住宅,那就得同步在农村腾退10万平的宅基地用作耕地,确保住宅用地总量不增加,这个叫增减挂钩。增减挂钩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进城后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全世界的经验,城镇化过程中一般耕地数量会增加,因为城市住宅容积率高,比如农村住宅人均100平,城市住楼房人均可能只占20平,多出来的80平本来应该是恢复耕种,但是农民在城市买房后,村里的宅基地宁愿空着也不退。问题是城市商品房用大多数占用的也是耕地,住宅用地只增不减,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就导致我们的城镇化过程耕地不增反降,所以国家要平衡住宅总量,鼓励农民腾退空置的宅基地。这个总量平衡一开始是地方政府主导,在本地区统筹安排,比如修路占了张家庄100亩地,那就找李家庄腾退出100亩的耕地,总量控制。但是问题也不是没有,首先是这种地域平衡的方式有局限性,比如上海这种东部发达的直辖市,寸土寸金,这么多年开发下来,村里能用地都已经用上了,想搞平衡也没空间,这就限制了地方的发展。而且地方政府统筹就是计划经济,得挨个敲门,找到愿意腾地的村民,有时候还得搞摊派,执行效率不高不说,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钱没少花,腾地的村民也不满意,双方都别扭。上面说的是征地过程中的问题,土地的使用也不省心。先说招商引资。咱们前面说了,地方政府一套组合拳下来,核心目标是吸引产业工厂进驻,为了吸引投资地方政府就得表现出最大诚意,能打的牌也就是土地了。所以有些地方出让工业用地时明里暗里给入住企业打折,如果碰上外资企业那更是跪了,甚至免费出让。这就造成两个问题,一是给外企的超国民待遇本身对我们的民营企业就是一个打击。此外,这种低价出让土地,看起来地方政府吸引投资占了便宜,其实出让的还是国家利益。特别是对那些外资企业,这种行为就相当于用我们的土地红利喂养外企,反过来再屠杀我们的民营资本,无论如何不能忍。与之截然相反的是房地产用地,因为不像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能持续产生收入,为了在出让的时候一次性捞够,政府在出让的时候不但不给开发商让利,还把用地审批搞得非常复杂,玩饥饿营销,使劲抬高地价,这也是前些年地王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地价高的直接后果是抬高了房价,高房价反过来又影响地价,房地产就这么左脚踩右脚飞上天了。高峰的时候甚至土地出让金成了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个大头。这事的影响非常不好,来钱这么快很容易让地方政府形成路径依赖,把全部精力都用在收地卖地上,哪还有心思搞城市建设。而且土地资源有限,一下折腾完了,下届政府手里可就没牌可打了。土地成了摇钱树,开发商也不好好工作了,开始研究旁门左道。典型操作就是囤地,比如那个李嘉诚,拿了土地十年不开发,等土地价格翻番以后转手一卖赚了盆满钵满。他玩这招轻车熟路,早先在香港就是这个套路,绑架香港政府控制住宅用地规模,吃土地红利。问题是土地是国家的,这就相当于从老百姓身上薅羊毛,你还说不出啥来。而且房地产的高收益会产生虹吸效应,把正常的产业发展也带偏。比如有的开发商拿了工业用地,转头就在上面盖住宅楼,然后混在商品房里一起出售,那些年大家买房就跟抢大白菜一样,也不管什么产权问题,好的坏的照单全收。其实要识别这种房产也很容易,跟正常住宅用地70年期限不同,这种房产土地期限往往是50年或者40年,此外用电用水也是工业价,比民用价高几个档次。大家明白这道理吗?土地本来是一个生产要素,正常应该是为产业和经济发展服务,但是我国情况比较复杂,土地牵扯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各种合力互相挤压之下,土地市场畸形生长,反过来影响了产业经济发展,所以必须要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土地要素的市场化,把捆绑在土地身上的各种利益纠葛扯断,完全用市场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市场改革一直也是围绕这个方向展开。比如集体所有制土地入市的问题,给农村土地开了口子,将来开发商看上一块地,可以省了国有化这个过程,直接跟村委会谈,这种情况下出让的土地受法律保护,开发商在拿地以后有了相当的处置权,可以转租,可以转让,可以抵押贷款,彻底甩开政府这个中间商,中间的收益直接归村集体所有。这么干的好处非常明显。原来政府低价收地后统一出让,相当于整个市场就他一个销售商,那可不是一口价。现在集体土地上市,村集体进场,这就相当于批发商也可以进场搞零售,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土地价格自然也就降下来了。而且原来因为收益太少,农村土地入市没什么积极性,现在能赶上土地红利,大家愿意贡献闲置土地,土地供应量会有大幅提高。最不爽的是地方政府,倒也不完全是因为垄断红利没了。地价能卖这么高,是因为地方政府在投资搞基建,通水通电通气修高速,将来卖地的钱还有一部分还会重新投入基建。比如前面那块地,如果10万是征地成本,原来地方政府100万出让后能有90万的收益,这90万财政收入中,可能会有50万重新投入基建修路搭桥,这是当地老百姓全体受益的事。可是改革以后,村集体成了卖地主体,这100万拿回去可能村民们就把钱分掉了,政府搞基建的钱也就少了50万。而且如果没有前期的通水通电通路,你这块地只能卖80万,多出的20万其实是政府前期的投入,却被村集体拿走,这种赔本买卖地方政府自然是躲的远远的,这也是这项改革推行的最大阻力。未来很有可能取个折中,比如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力度,村民们90万的收益中拿出50万来以税收的形式交给政府,村民拿40万,政府50万的基建资金也不会减少,大家都受益的改革才能顺顺当当。至于保护耕地,国家的整体思路没问题,占一块就得补一块,保证总量不变。但咱们前面说了,因为是政府统筹安排,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多问题,比如土地有好有坏,你占了好地,补了差地怎么办?此外这种拆东补西的交易成本非常高,比如我占用了100亩的土地,补地可能就得挨个村子串门,张家庄划拉20亩,李家庄找30亩,等凑齐100亩可能黄花菜都凉了。这种效率严重拖后腿,所以有聪明人就想了办法,干脆建立一个土地交易所。比如张家庄腾退了20亩的闲置用地,政府会给发一张凭证,你拿着这张凭证上市场上吼一嗓子,那些需要建设用地的开发商就会围上来,他们买了这种凭证后,再去找政府申请20亩的建设用地。对开发商来说,再也不用挨家挨户敲门,只要在交易市场下单就能买到指标,甚至不用关心这块腾退的地在哪儿,什么时候腾退的。而且交易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你要是着急用地,完全可以高价购买指标,这又会鼓励农民积极复垦,达到供需平衡。这个就是重庆的地票制度。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把占补平衡的指标当做一个交易对象,屏蔽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土地置换这种超级复杂的东西,简化成买股票一样简单。按照科斯定理,在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管刚开始资源怎么分配,最后总能达到最优配置。有点像几个水桶刚开始水面有高有底,但是如果底部用管子联通,水面高度最后总会趋于一致。地票制度的本质就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尽量满足科斯定理的成立条件,达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最终目的。重庆依靠地票制度,建设用地充足,地价稳的一批,地价稳房价就稳,这么多年都房市没出幺蛾子。将来的发展趋势,肯定是建立一个全国大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做动态平衡。西部城市复垦出土地后可以把用地指标卖给东部发达地区,比如2018年上海和云南就吃了螃蟹,云南按照每亩50万的价格卖了3万亩的指标给上海,实现150亿元的收入,这也算是开辟跨省转移支付的新方式。但是这个交易是国家统筹,效率不高,将来肯定是学习重庆,建立指标交易市场,如果实现完全市场化,中央就再也不用操心先富怎么带动后富,市场自然就实现了财富分配,将来东部只管发展,西部负责提供支援,全国上下一盘棋。土地的使用也不能随心所欲,比如之前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用低价土地做筹码,将来就不行了,国家出门面限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要吸引投资只能想别的办法。事实上,低价供地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现在也没什么市场,对企业来说,供应链和物流更有吸引力,如果产业布局合理,方圆十公里之内就能凑齐零部件,你还怕大厂不来吗?至于具体搞什么产业肯定得因地制宜,发挥本地区域优势才是王道。还有存量用地。咱们土地不够用,不光是土地资源紧张,已有土地利用率也不高。宅基地前面说过了,大量闲置,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其实也是想盘活这部分存量土地。工业用地也有同样的问题,我们国家土地出让是五十年一个单位,但是一般来说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15年,如果企业黄了或者要转型升级,土地就闲置了。这部分土地如果想再利用,就得政府出面回收,完成拆迁后,再招投标分配,因为涉及厂房的拆迁,肯定会夹杂各种扯皮,没有三五年搞不定,中间这土地可就浪费了。未来这部分存量土地可能也会市场化,绕过政府这个环节,直接上市交易,没准就有同行看上,到时候连厂房带土地一块转让,这个效率不是更高?至于房地产,未来肯定没这么疯了。供给端土地供应充足,地价降下来,高房价也就没了支撑。需求端提倡房主不炒,把捆绑在房屋上的其他福利统统摘掉,让房子回归住宿本质。比如整治学区房,禁止买房送户口,要求买房人提供当地社保,目的就是要把买房群体限定在真正需要住宿的人身上。不出意外,未来除了极少数高端楼盘,将来房价走势肯定还得回归到供需本质,也就是说房价能不能涨,完全取决于当地的经济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如果有新兴产业,有人口持续涌入,房价肯定会涨。如果经济衰退,人口持续流出,需求萎缩,房价也就没了上涨空间。总结一下吧,其实不光是土地,现在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市场化不够彻底,各种利益团体纠结在一起,你伸胳膊,我插腿,让本来应该自然生长的市场越来越畸形。所以未来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给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包括前一阵推出的注册制,实际上也是政府慢慢从证券市场退出的一种表现。未来政府主要是制定规则,并且监督执行,大家在公平的环境下互相竞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主导作用,这才是最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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