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哪些的覆盖范围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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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01:18:2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举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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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基本养老金可持续性临考 企业年金覆盖率能否提高成解决关键)
已经建立并运行12年的企业年金制度仍然覆盖范围较小,养老保障体系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的现状增加了可持续性风险。
12月24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发布式上,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人社部原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如果长期是一个单一层次或者以单一层次为主制度架构,它的可持续性是比较差的。
但是,目前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的年金制度中,职业年金刚刚起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较小,都难以发挥第二支柱的作用。对此胡晓义建议,可以考虑提高企业年金的实施强度。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在基本保险缴费方面,很多民营企业都感觉到很大压力,如果增加企业年金的强制性,企业感受到的负担可能更重,因此推行难度恐怕比较大。
基本养老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孙永勇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进入低速发展的时期。2015年参保人数、参保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增速都已出现下滑。其中,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负增长的省份达到4个,未来情况不容乐观。与收入的增长相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速度更快。在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结余为负的省份有6个。
对此,庹国柱认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问题只能靠财政来解决,现在中国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险比例约为10%,而发达国家通常能达到30%~40%,因此我国在财政补贴这一块还是有比较大的空间。
但胡晓义认为,如果长期依靠单一层次或者单一层次为主的制度架构,其可持续性较差,未来总体方向可以是适度控制第一支柱或者第一层次的范围,适度增大二三层次的比重。
所谓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或者第一层次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层次)指的是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层次)指的是个人养老金。但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的二、三支柱仍然相差较远。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培林介绍,截至2015年我国企业年金参与人数2316万,职业年金覆盖约4000万,合计不到全国就业人口的8.2%,覆盖范围太窄,企业年金累计结存不到1万亿元,而职业年金也是刚刚起步,第二支柱的资产总额不到GDP的1.5%,而这个比例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平均是84%,在非OECD国家中平均是36%。
李培林说:“总体来看,我国的年金资产规模太小,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又窄又小,急需深化改革。”
提高企业年金参与率有难度
2004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来,无论是基金规模还是参与人数都取得了较快发展,但问题也较为突出。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1991年提出来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可是现在还是第一层次独大。长期来看,如果企业年金的发展裹足不前,其后果将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未来职工的退休收入水平将降低,不利于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年金制度,制度反差又会形成新的社会不公;私人部门的企业年金制度长期滞后,“多层次混合型”的制度目标将渐行渐远。
据了解,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要求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而2004年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胡晓义说:“我们可以考虑能否提高企业年金的实施强度。现在的制度安排是完全自愿性的,企业和职工两方谈判,大家都愿意就可以。有没有可能像职业年金那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个可能是我们推进它加快发展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目前正在修订,这也让扩大企业年金的参与率迎来契机。
但据庹国柱介绍,在对一些企业做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现在参与社保缴费的民营企业普遍感到有困难,有部分并未足额上缴,如果再增加企业年金的负担,一些企业将更难以承受,反而是个人养老金这块,参保意愿相对更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 任万顺_NF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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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在企业称为企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称为职业年金。
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
现行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施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5月1日施行)。上述两个《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愿自主建立年金制度,各企业具体年金方案可能千变万化,但都不能超越国家规范。我们这里介绍的是企业年金国家规范。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具有负担年金的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能是亏损企业,不允许有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国家税利的情况。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因为企业年金方案(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等)雇主一方需要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协商,并经劳资双方同意。
(二)账户模式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三)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本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四)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虽然政府支持企业年金建设,但对企业交费和个人缴费都规定了封顶线,以免国家税收有太多损失。
(五)个人账户积累
企业缴费应当按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六)个人账户转移接续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七)待遇支付条件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八)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九)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
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二、中国职业年金制度
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它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中发〔2011〕5号))的九个配套文件之一。
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转型,“职业年金”目前仅限于试点改革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省市为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重庆市。
职业年金制度内容如下:
(一)建立职业年金的条件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二)账户模式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三)职业年金覆盖范围
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四)资金来源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缴费基数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基金组成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账户管理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五)支付条件
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六)个人账户转移接续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本原理相同,细节上略有不同。由于“职业年金”还处于试行阶段并不成熟,在此就不作详细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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