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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本通知列明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2年12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1至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股东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办理登记;由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请在2022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并进行电话确认。同时请在信函或传真上注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在出席现场会议时,应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务必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到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
联系电话:8 传真:8 邮箱:ntg-bd@)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投票简称:纽泰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可以登录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苏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苏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 √需逐项表决,作 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21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议案》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股东(个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
1、同意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同意”栏内打“√”;反对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反对”栏内打“√”;弃权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弃权”栏内打“√”。

2、表决票涂改无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内打“√”视为无效表决票。

3、如果委托股东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出具体指示或者对某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书须加盖单附件三: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个人股东姓名/ 法人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是否本人参会: 是 否
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 是 否
注: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 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3、请用正楷填写此表。
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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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或“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该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241.37万元、5,466.16万元和5,080.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929.45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9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70%、34.61%、31.92%和29.17%,整体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0.00万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已获准未发行债券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84.44万元、6,696.38万元、1,782.36万元及1,248.63万元,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号及天健审[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42.68万元和5,251.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466.16万元、5,080.82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上市公司发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十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之第六十一条“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241.37万元、5,466.16万元和5,080.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929.45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积极实施募投项目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原标题::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本通知列明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2年12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1至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股东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办理登记;由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请在2022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并进行电话确认。同时请在信函或传真上注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在出席现场会议时,应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务必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到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
联系电话:8 传真:8 邮箱:ntg-bd@)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投票简称:纽泰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可以登录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苏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苏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 √需逐项表决,作 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21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议案》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股东(个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
1、同意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同意”栏内打“√”;反对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反对”栏内打“√”;弃权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弃权”栏内打“√”。

2、表决票涂改无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内打“√”视为无效表决票。

3、如果委托股东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出具体指示或者对某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书须加盖单附件三: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个人股东姓名/ 法人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是否本人参会: 是 否
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 是 否
注: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 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3、请用正楷填写此表。
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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