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政府企业工伤次数有指标吗?

(2015)呈行初字第54号

原告杨自伟,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农业,家庭住址: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施红彬,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昆明市委8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姚振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住所: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昆明市及行政中心号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荣,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裘敏,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程,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气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正国,该公司法律顾问(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自伟不服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昆明人社局)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及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下简称市政府)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辉、邓宗斌、人民陪审员王旭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自伟委托代理人施红彬,被告昆明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杨艳,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裘敏、刘鹏程,以及第三人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昆明人社局受理受伤劳动者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定涉案劳动者杨自伟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伤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而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杨自伟不服,于2015年4月8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告市政府经复议于2015年5月21日以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前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杨自伟不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

原告杨自伟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昆明人社局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及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2、判决被告昆明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告昆明人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工伤认定受理审查程序违法。1、根据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认定受理属于劳动部门的法定职责,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2、〔2009〕行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除依法受理工伤认定外,还有义务对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受理及认定和劳动关系的认定,均属于劳动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部门作出不予受理认定违法。3、既然工伤认定的受理、认定和劳动关系的认定,均属于劳动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仲裁包括人民法院怎么认定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均不影响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的受理及认定和劳动关系的认定,各职能部门之间各有各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确认,被告昆明人社局没有必要审查法院对劳动关系认定合法与否。被告昆明人社局依据法院判决确认的原告与第三人昆明市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程序不合法。4、受理属于“进门”登记程序,进门后才审查认定实体问题。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诉争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均为实体问题,应当受理后进行审查,“进门”就审查实体问题,显然颠倒程序。

二、被告昆明人社局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存在适用法律缺陷或者不全面,导致先入为主错误处理实体。1、在认定劳动关系仲裁、诉讼时,原本不存在“分包”行为,第三人昆明市政公司为逃避责任,在诉讼时提交了一份将工程劳务转包给自然人杨自昌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首先,原告受伤时施工工程系第三人昆明市政公司的,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合法。第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甲方为昆明市政公司沥青路面一公司,该公司未注册登记,根本不存在;第二,杨自昌系自然人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即便存在“分包”,也属于违法分包。虽然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昆明市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终审判决认定了存在“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杨自昌。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也应认定第三人违法分包、转包,依法应承担杨自伟的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被告昆明人社局连受都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意味着投诉无门,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2、就违法分包、转包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是持肯定意见,认可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但法院审判一直存在分歧。为统一法院判决观点保持一致,在2014年8月20日的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作为附件公布了四个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既然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案例做判决指导,就应遵循规则依法处理,不应各抒己见,各判一套。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希望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撤销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被告昆明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昆明人社局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答辩称:一、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维持被告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14年3月19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杨自伟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自述:2013年4月10日早上6时10分左右,杨自伟在昆明市政公司承建的市政道路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局经审查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认为缺乏劳动关系证明和受伤当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于当天向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正。杨自伟随后向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昆明市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仲裁裁决后又继续进行诉讼,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4)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确认杨自伟与昆明市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杨自伟于2015年3月5日向我局提交前述生效判决书,我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并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并按规定将认定结论送达了当事人。

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称之为工伤。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限、受理条件、认定要件等,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不出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且其所诉用人单位经法院终审判决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要件,依法不予受理。

三、原告所述理由不能推翻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首先,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发生工作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保护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其保护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杨自伟与所诉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是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其次,原告认为法院判决错误、不合法,我局不应采纳法院生效判决而是采用仲裁裁决结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经依法作出判决,本案原告与所诉用人单位昆明市政公司在仲裁时虽然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紧接着又进行诉讼,该仲裁裁决并未生效;法院终审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在生效判决未根据相应程序撤销之前,我局只能按照生效判决的裁决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原告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与第三人无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其他法律关系寻求权利。并非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局对杨自伟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确认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市政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答辩称:2015年4月8日,杨自伟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同日,将杨自伟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昆明人社局,要求其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5年4月14日,昆明人社局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昆明人社局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同年5月26日、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答辩人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在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均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依法驳回原告杨自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市政公司陈述称:支持被告昆明人社局及市政府答辩意见。原告就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伤情依法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故原告属于滥用诉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昆明人社局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第一组证据材料: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昆劳社通〔2009〕41号《关于调整工伤认定委托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3、昆劳社通〔2009〕130号《补充通知》,证明被告执法主体合法及有相应权限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材料:4、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5、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6、仲裁裁决书,7、西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8、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要证明被告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于2015年3月5日对杨自伟作出“不予受理”结论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材料:9、工伤认定申请表(同第二组证据),10、补正材料通知书,11、前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2、送达回证,13、授权委托书,14、执法证,要证明被告执法程序合法的事实,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收到杨自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等事实。第四组证据材料:15、工伤保险条例,16、工伤认定办法,要证明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结论有相应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的事实。

被告市政府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第一组证据材料:杨自伟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代理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及送达回证,要证明原告于2015年4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体适格、复议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并于同年4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以及相应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等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要证明复议机关于2015年4月13日向昆明人社局发送了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的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材料:昆明人社局出具的行政复议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申请人代理人提交的代理词,要证明昆明人社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于同年4月22日查阅了昆明人社局的答辩书及相关案件材料,以及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障了原告合法权利等的事实。第四组证据材料: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要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事实。

原告杨自伟对被告昆明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均无异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2、昆劳社通〔2009〕41号《关于调整工伤认定委托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3、昆劳社通〔2009〕130号《补充通知》);对第二组、第三组及第四组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的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第二组证据材料:4、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5、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6、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7、一、二审民事判决书,8、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第三组证据材料:9、工伤认定申请表,10、补正材料通知书等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认可,11、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2、送达回证,13、授权委托书,14、西山区人社局相关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第四组证据材料:15、工伤保险条例,16、工伤认定办法)。

原告杨自伟对市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及第四组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无异议,对被告市政府行政复议的执法程序无异议,但对被告昆明人社局的执法程序有异议,两被告的法律适用错误(第一组证据材料:杨自伟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代理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及送达回证。第二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第三组证据材料:昆明人社局出具的行政复议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申请人代理人提交的代理词。第四组证据材料: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被告市政府对被告昆明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昆明人社局主张的事实。

被告昆明人社局对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市政府主张的事实。

第三人市政公司对被告昆明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以及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第三人市政公司对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以及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原告杨自伟提交以下证据证明相应事实:1、昆明市政公司的工商登记卡片,要证该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在帮第三人铺路时受伤,依法属于工伤。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正为第三人昆明市政公司进行道路施工作业的事实。3、原告的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CT报告单、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证明杨自伟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腹股沟斜疝的事实。4、杨自彬、郭祖义书面证词及身份证,证明原告系第三人昆明市政公司的职工的事实。5、工资表,证明杨自伟每日的工资为160元、2013年3月份的工资为4,320元。6、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证明原告杨自伟是为昆明市政公司进行路面沥青施工作业时受伤,属于该公司下属沥青公司的职工等事实。7、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要证实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昆明市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民事判决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8、工伤认定申请表、补正材料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要证明被告昆明人社局对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行为的事实。9、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收件回执、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要证明被告市政府复议维持了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事实。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证明被告昆明人社局受理工伤程序违法及不不当,程序颠倒。1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新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要综合证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应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用工单位等的事实,但两被告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存在适用法律缺陷或者不全面,错误处理实体的事实。

被告昆明人社局对原告杨自伟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1、昆明市政公司的工商登记卡片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存双方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对3、原告的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CT报告单、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的真实、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对4、杨自彬、郭祖义书面证词及身份证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不认可,证人应出庭作证,其证词不能推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对5、工资表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不认可,来源无法确认。对6、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真实、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应以法院裁决书作为事实认定依据。对7、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认可,仲裁裁决书已被生效判决书否决而没有法律效力。对8、工伤认定申请表、补正材料通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认可,但只能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的事实。对9、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收件回执,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认可,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为已经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对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真实、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因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致原告伤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对1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合法性不予认可;对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真实、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新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个案情况不相同,难以参照适用。

被告市政府对原告杨自伟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具体同意被告昆明人社局的质证意见,对证据7(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认可,其中的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对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不予认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生效判决书已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劳动关系,故原告受伤情形依法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市政公司对原告杨自伟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体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其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对其真实、合法及关联性不认可,应以一、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事实为准。

第三人市政公司表示无证据材料提交。

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以下事实及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1、杨自伟于2013年4月10日在昆明市前兴路跨日新路跨线桥南侧出口附近路段施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情形是否符合法定工伤构成要件。2、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无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4、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5、原告杨自伟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应否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被告昆明人社局对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市政府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由两被告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市政公司否认原告杨自伟受伤情形为工伤,并认为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市政公司作为杨自伟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事实的举证责任。

本院针对上述事实及法律适用争议,结合各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意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如下认证及阐释:

1、关于杨自伟施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受伤情形是否符合法定工伤构成要件问题。原告杨自伟认为其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受伤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情形符合法定工伤构成要件;被告昆明人社局、市政府及第三人市政公司则认为杨自伟在前述时间、场所受伤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其受伤情形不符合法定工伤构成要件。本院认为,被告昆明人社局及市政府提交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2014)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及相应送达回证、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应委托手续材料、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登记表,以及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具有相应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相互印证可综合证明以下事实:第三人市政公司承包昆明广福路、前兴路道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后,由其内设沥青路面一公司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杨自昌完成;杨自昌招用杨自伟等人为其工作,并由杨自昌负责安排和管理及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4月10日上午6时15分,杨自伟在昆明市前兴路跨日新路跨线桥南侧出口附近路段工作时被案外人郭红喜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原告杨自伟伤愈出院后向被告昆明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及受案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昆明人社局据此认定杨自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而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杨自伟不服而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核实认为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对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前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予以维持。本院依法对前述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昆明人社局及市政府提出的杨自伟与市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致其所受伤害不符合法定工伤构成要件的事实主张予以采信。原告杨自伟提交的市政公司工商登记卡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昆明同仁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病案资料、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以及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4)西劳裁书第55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虽然具备证据的真实、合法性,但只能证明原告在昆明市前兴路跨日新路跨线桥南侧出口附近路段铺设路面工作时被案外人郭红喜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事实,不能有效证实其受伤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虽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已被相关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否定,本院只能依据涉案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杨自伟与市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杨自伟主张的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不予采信。2、关于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原告杨自伟认为所提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昆明人社局、市政府和第三人市政公司认为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本院认为,基于前述确认事实,至于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问题,应结合有效证据证明事实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具体分析评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前述法规规定可看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职工所受伤害或死亡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或造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件且不具有第十六条禁止认定工伤情节的,则应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同时,即使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只要职工所受伤害或死亡情形不符合法定工伤构成要件或者符合工伤要件但同时具有法定禁止认定情节的,以及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劳动者所受伤害或死亡结果即便与工伤法定构成要件相似甚至相同,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尽管原告提出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上优先保护相对人权利诉求“进门”(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程序性权利的主张,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及合理正当性、迫切性,但囿于现实中行政执法程序性普遍规范尚未立法也不完善,行政执法工作量艰巨繁重等因素,现实中,工伤认定行政执法机关通常采取对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处理,该裁决处理结果与让相应工伤认定申请“进门”而启动认定程序、但因原告杨自伟与用人单位第三人市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致其受伤情形依法不构成工伤的实际裁决结果并无本质区别。从前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规定理解,被告昆明人社局针对原告杨自伟缺乏劳动关系证明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本质并未违法。鉴于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关于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无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原告杨自伟认为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法律适用错误;被告昆明人社局、市政府和第三人市政公司认为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事实法律依据并且执法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基于前述两项事实认证及法律适用阐述,因原告杨自伟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致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其受伤情形依法不构成工伤。以此评判,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相应事实依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昆明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西法民初字第3915号及(2014)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合法有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本案工伤认定决定有相应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认定及劳动关系的认定均属被告昆明人社局的法定职责,其中的劳动关系仲裁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主张,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劳动关系成立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就劳动关系的确认依法必须首先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针对仲裁裁决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才是终局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后续进行的工伤申请受理、认定及审理,均应以终局裁判确认的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结论为依据,作出相应裁决结果。因此,本院对原告杨自伟的前述主张依法不予采信。4、关于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原告杨自伟认为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昆明人社局、市政府及第三人市政公司认为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事实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应证明材料、收件回执、被复议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书、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登记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复印文本、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相应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具备证据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可以证实被告市政府作出的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于2015年4月8日受理杨自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履行相关告知手续、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并作出核实认定后,于同年5月21日作出前述行政复议决定,并分别于同年5月26日向昆明人社局、5月29日向杨自伟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纵观被告市政府前述行政复议执法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要求相符,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市政府作出的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有相应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5、关于原告杨自伟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及应否支持问题。综合前述认证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杨自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杨自伟系承包第三人市政公司广福路、前兴路道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劳务外包项目的自然人杨自昌雇佣人员。2013年4月10日上午6时15分,杨自伟在昆明市前兴路跨日新路跨线桥南侧出口附近路段铺设路面(而未设置施工警示标志),被案外人郭红喜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云A/×××××号“金杯”中型客车避让不及而撞伤;其伤情经昆明同仁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左肋骨多发骨折,右腹股沟斜疝。原告杨自伟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告昆明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昆明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认为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而要求予以补正;杨自伟随即就其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西劳裁书第5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杨自伟与市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市政公司不服而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4日以(2014)西法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市政公司与杨自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杨自伟不服而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月6日以(2014)昆民二终字第129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被告昆明人社局于2015年3月5日以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年3月19日向杨自伟、3月11日向市政公司分别送达了前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杨自伟不服而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复议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被申请人昆明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有相应事实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据此于2015年5月21日以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昆明人社局前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年5月26日向昆明人社局、5月29日向杨自伟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杨自伟不服诉诸本院请求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伟对被告昆明人社局针对其受伤情形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但其请求撤销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前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昆明人社局属于法律授权的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劳动及工伤社会保障纠纷进行裁决处分,涉案第三人市政公司的经营住所地在昆明市辖区内,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认定纠纷属被告管辖区内的工伤社会保险统筹裁决事项,涉案劳动者杨自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相关工伤认定依法属被告辖区内得裁决处分事项;被告市政府是昆明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之一,享有本案的复议管理职权,原告杨自伟、第三人市政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被告昆明人社局及市政府的行政主体资格适格,执法权限并无不妥,本院依法对此予以确认。涉案第三人市政公司与相关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参与本案诉讼并享有相关权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劳动者杨自伟因与第三人市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致其受伤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前述工伤构成要件不相符,依法不应认定构成工伤;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缺乏劳动关系证明,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受理情形不符,依法也不应支持。被告昆明人社局认定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应工伤构成及受理要件的认定结论有相应事实、法律依据,实体法律适用正确适当,执法程序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妥之处,依法仍应予以维持。被告市政府针对杨自伟复议申请,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相应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当情形,依法也应予以维持。在此需强调指出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在工伤认定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情形,在2014年3月19日收到杨自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期间,没有及时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被告市政府在行政复议执法程序中未增列第三人的情形,虽然与国务院第499号令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相背离,但已与行政复议法的相应规定不完全一致,执法的充分合理及公平、公正性已存商榷余地,故从权利充分救济保障到位的执法理念考量,建议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及时予以完善到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据此,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现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杨自伟请求撤销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第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杨自伟请求撤销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自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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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保障基本生活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相结合,差异性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适度性提标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保障标准正常调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相结合”等原则,昆明此次调整方案将以“去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357元”为基数,平均增幅超过15%。 经测算,昆明市今年城市低保标准综合增加55元。具体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宜良、晋宁、石林、富民以及高新、经开、度假、阳宗海四个开发区由原475元/人/月提高为530元/人/月;东川、寻甸、禄劝、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由原420元/人/月提高为475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综合增加25元和30元。具体为:宜良、晋宁、石林、富民、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由原270元/人/月提高为295元/人/月;东川、寻甸、禄劝、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由原185元/人/月提高为215元/人/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集中供养标准综合增加80元和65元,分散供养标准综合增加65元和55元。具体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宜良、晋宁、石林、富民以及高新、经开、度假、阳宗海四个开发区集中供养由530元/人/月提高为610元/人/月,分散供养由原430元/人/月提高为495元/人/月;东川、寻甸、禄劝、倘甸工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集中供养由原430元/人/月提高为495元/人/月,分散供养由原340元/人/月提高为395元/人/月。 此次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在西部12个中心城市排第三位;农村低保标准在西部12个中心城市排第四位。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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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概况

1.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机关:

承担全局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局考核及督办工作,拟定全局年度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事务性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局性文秘、保密、机要、档案管理、安全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全局性对外交流及综合协调工作;做好办公家具资产配置计划、实物管理;负责协调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改革研究,承担改革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公开交流工作;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局的新闻发布、舆情处理工作。组织、管理和实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人事人才信息库。负责干部统计、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局党委的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党群、统一战线、对口帮扶、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局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归口管理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职称、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核发并管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规定;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协调处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备案工作。

3)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负责局系统内行政经费预决算编制、经费核算、会计事务等业务;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指导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检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提出审核意见。

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层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案列的调查和移送处理工作;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检查及安全评估工作;管理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情况的举报报诉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承担官渡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配合由局办牵头负责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制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的协调和指导;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及重要事项公示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社会事项风险评估工作。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特殊工时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集体合同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及劳动用工登记的办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政策,拟定全区工伤保险宣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工伤认定工作。

对就业局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等政策进行监督指导;对社保局、城居局贯彻落实养老、工伤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等政策进行监督指导。工资备案工作;负责管辖区域内劳动合同登记;执行省市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全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负责拟定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区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区企业劳资人员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全局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年终应急考核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协调、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负责政策解答、局长接待日以及指导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工作。

负责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内部各相关单位公共事务,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系统、办公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手机微站、微信公众号)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化和电子设备的资产配置计划;实物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局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网络系统、社区平台信息、办公信息的建设、管理、维护,确保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负责信息资源的采集、统计、分析、管理。承担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监管,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全区人社系统“放管服”改革和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等工作。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便民服务分中心工作;指导全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承担人社事业发展综合统计工作,负责人社综合统计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管理、发布。

做好参统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核)工作;负责企业年金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编外用工申请收集和统计工作;配合各二级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针、政策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官渡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校核工作;负责参加官渡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工作;负责参加官渡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企业年金备案工作和被征地人员保障方案审核工作。

负责我局承担的全区性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参与国有改制改革企业历史遗漏问题的纠纷处理。

承担人才交流、人事档案代理、高层次人才规划培养及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晋升申报工作。

执行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人才开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区人才办日常工作。积极组织推荐区内各类优秀人才,全面推进人才工作,统筹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依托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各类人才培训;掌握区属各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基本信息,确保全区人才动态信息库的有序开展;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交流和服务体系;抓好人才相关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政策;落实国家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政策;指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和管理办法;落实全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指导和就业培训等机构工作;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技师聘用管理工作。

9)技能提升专班办公室

该科室为2019年12月成立的科室,承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和高校毕业生线上招聘及人才服务工作。

2.昆明市官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为:

昆明市官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法规。统筹管理全区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发放职工工伤保险金和丧葬抚恤费,以及离退休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3.昆明市官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主要职责为: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是编制全区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三是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组织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全区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四是承担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负责全区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区促进农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积极促进农民就业;

五是负责全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就业环境;

六是负责全区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负责全区失业人员转业转岗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七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好官渡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工作,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落实并组织实施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按规定做好“两个十万”、“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八是负责全区企业、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申报、登记、核定和发放工作;

九是负责全区劳动就业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发布劳动就业工作有关信息;

十是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4.昆明市官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主要职责为: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城乡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2.负责做好国家、省、市、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咨询、个人账户查询工作;3.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定、登记、收缴、支付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经办业务工作;4.负责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协助审计、基金监督部门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5.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建设、指导和培训工作,检查、监督、督促街道办事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6.负责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主管行政部门、监督部门通报、报告工作情况;7.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抓创业促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取得新成效。全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六保”、“六稳”中“保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作用,始终坚持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坚持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为重点,拓宽就业渠道,多措并举增就业、稳就业、促就业,推动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健康发展,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全区提供有效就业岗位20083个;新增城镇就业27914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52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709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1875人;创业培训138人;引导性培训2000人;其它培训8135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1人;新增转移收入450.3万元。全区就业经办机构“贷免扶补”扶持创业38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108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06%,控制在4.8%目标以内。

一是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依托智联招聘平台搭建官渡区人才引进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招聘会16场,线上100余家企业同时启动线上招聘活动,各类招聘会吸引了500余家企业参加现场招聘,提供了数十个行业16091个就业岗位,有3600余名求职者进场洽谈,初步达成就业意向830余人。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开展就业信息发布,向全区企业通过邮箱方式发送“邀请函”,努力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收集和整理就业岗位20083个。二是全面推动创业创新工作。认真落实“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激发创业活力。提升优化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联动各成员单位集中宣传优势,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创新工作模式,扩宽贷款渠道,挖掘创业担保贷款资源,同时邀请银行进行现场办理,最大限度简化流程。我区就业机构“贷免扶补”扶持创业38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108人。三是认真开展促进农民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百日行动”、返乡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六个一”行动,规模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完成省外转移就业2008人;引导性培训2000人,其他培训8135人,技能培训完成1875人,涉及西式面点师、小儿推拿、美睫培训、插花培训、育婴员、起重卸载机械操作工、电商运营、保姆月嫂等工种。四是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持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大龄困难人员进行分类帮扶援助,全面落实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做到“应补尽补”。共为4241名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兑付社会保险补贴1,551.23万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416人次,兑付岗位补贴478.96万元。全区“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清零。五是全面落实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争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官渡区已开展各职业培训班次2298个,涉及各类培训对象12.78万人次(含线上培训9.3万人次)。已拨付培训补贴资金9,844.85万元,在全省率先实现培训总任务和培训总资金的双达标。六是精准帮扶东川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口帮扶东川区推荐就业岗位13789个,累计接收安置东川区转移就业务工人员1200人。七是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严格落实创业贷款、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接收场租补贴申请12人,补贴12万元;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8家单位,高校毕业生15人,补贴金额11万元;云南省高校毕业创业补贴扶持7人,补贴金额21万元;昆明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110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多渠道募集见习岗位。今年新增就业见习基地33家,全区共建成见习基地113家,可供就业见习1000人,全年新增见习478人;“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活动全区推荐参加创业项目178家。

2.抓提质促扩面,社会保障提升新水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以保障和服务民生为主线,根据不同险种和参保群体的特点,因人而宜,按险施策,齐抓共管,有效保证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2021年,全区社会保险参保69.48万人(不含医疗保险),其中: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8.71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31万人、工伤保险参保19.44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02万人。一是落实社会保险“减、免、缓”政策,发挥社保兜底功能。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基准费率的90%,失业保险费率3%调至1%执行,共为全区14222家参保企业工伤保险降费总额累计732.6万元,为全区1万余家参保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总额累计23,222.7万元,切实减轻了参保企业的负担。二是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核对整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据,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已对47493名“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进行了衔接合并。积极协助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共核对和盖章85216人。三是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就地过年”号召,严格执行昆明市委、市政府“留岗红包”发放政策,严格把控资金安全,按时完成全区1989人次的“留岗红包”兑现工作,兑现资金59.67万元。为346人发放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58.74万元;发放失业金72583人次,共计发放失业金11,286.00元;发放待遇调整4636人次,共计159.01万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1414人次,共计534.01元;发放失业补助金19613人次,共计5,210.77万元。四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促进就业作用。通过面对面讲解、到企业宣传、开培训会、媒体宣传等形式积极向参保企业宣传稳岗补贴政策,全面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联合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参保企业进行相关信息核查,已审核5324户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已发放2264户,拨付资金124.82万元,惠及职工14674人。五是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市会议精神,我局举全局之力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多措并举压实工作责任,共同推进各险种数据核实与违规待遇追缴工作,同步开展资格认证和自检自查工作,暂未发现未返基金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

3.抓管理促规范,人事人才实现新发展。一是健全人才引进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公开招聘程序和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实际把好公开招聘入口关,坚持事业单位凡进必考的原则,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在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事业单位,大力推进人才高地建设,不断吸纳高层次人才,促使全区高层次人才数量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提升。二是顺利完成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开展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顺利完成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开展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三是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6460人基本工资正常晋升的审核工作,做好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审批核发工作。四是做好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昆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及岗位开发补贴工作。向45名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昆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岗位开发补领申领补贴两家企业划拨经费17.01万元。五是积极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统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区共培养2802名高技能人才。积极开展昆明市名匠及名匠工作室、2021春城计划首席技师、2021年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2021年昆明市名匠及名匠工作室等宣传推荐工作,共向昆明市推荐优秀选手27名。

4.抓维权促和谐,劳动关系步入新阶段。一是以“公开、公正、及时”为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共接收劳动争议案件1081件,其中现已结案984件,结案率达91%,调撤664件,调解率达68%。速裁办理案件337件。二是积极做好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共接收信访件4188件,,其中12345市长热线转办的信访件281件;区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件335件;上级部门交转办信访件3558件。三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共受理举报投诉174件,信访转办件5807件,涉及劳动者10507名,涉及金额8,401.00万元,共处罚4家违法企业,处罚金额共计19.00万元。依托官渡区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及监管平台,结合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和工资银行代发管理,实现务工人员工资的月清月结,已累计代发39,551.87万元,涉及4.69万人次。四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及时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截至目前在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余额24,527.37万元,共涉及123个项目。同时,由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500.00万元,建立健全农民工应急周转金制度。督促54个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区属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确保拨付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是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及“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巡查检查在建筑工地156个,政府性投资工程10个,发放宣传手册5000余册,开展政策宣讲20余次。要求各单位对各自范围内的用人(施工)单位2021年1月以来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认真自查自纠,对建设领域因工程款支付、工程分包等可能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缴存情况进行全覆盖梳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

5.抓创新促效率,行政审批再上新台阶。行政许可方面,完成对全区65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0年度统计年报工作。完成对全区288家(包括级下放的13家)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度核验工作工作。完成全区95家(包括市局下放的27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20年度统计年报工作。管理服务方面,审核批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61家,涉及人数14941人。审核企业综合集体合同26家,涉及人数48277人;女职工专项合同17家,涉及人数7920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家,涉及人数42888人。行政备案方面,对全区新开通网厅企业3654家,完成了劳动合同的新签、续签、终止、解除和变更的登记备案208860人次。

2021年7月,官渡区人社局在全省首次正式启用“告知承诺+云勘验”审批方式,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实现了“不见面”办证,办结时限从法定最长3个月缩短到了1个工作日。大幅缩减了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准入时间,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了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2021年5月,经与省、市多次会商协调后,终于实现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与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中的失业登记数据对接。至此,全面打开官渡区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在人社内部业务中的流转和运用,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即同步至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中,实现劳动用工、就业失业登记、失业、养老、工伤包括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数据“全程网办”。目前,使用官渡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企业33家,已签订电子劳动合同19048人。

6.抓作风促转变,人社行政效能实现新提升。一是持续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三亮三表率一模范机关”“寻标对标达标创标”“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筑牢基层基础。深入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到社区“双报到双报告”工作,积极参与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引领行动,发动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深入社区、了解民情、服务群众,切实将人、财、物等党建资源向社区覆盖和延伸。二是以党建工作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组织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10次集中学习,通过“官渡人社智慧服务平台”、微博等多种新媒体,切实提高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三是优化完善区人社局平时考核方案,结合民主评议、学习出勤、岗位履职等情况对全局人员实行量化积分考核,将结果与干部推荐、评选树优、职称评聘、奖金绩效相挂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四是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抓好服务队伍建设,对窗口工作人员从运行模式、服务行为、环境设施、日常管理、投诉受理等方面进行巡查和监管,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反馈,公示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各方面监督。突出抓好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标准化,促进窗口建设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4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机关)

2.昆明市官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3.昆明市官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4.昆明市官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27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1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49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6人),事业人员9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62人)。

离退休人员66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65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17,577.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463.55万元,占总收入的99.3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14.17万元,占总收入的0.65%。与上年对比收入减少了15.92万元,下降0.10%,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由区级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今年由财政直接从零余额下达指标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17,679.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94.55万元,占总支出的17.50%;项目支出14,585.38万元,占总支出的82.50%;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支出增加了34.68万元,增长0.20%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导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逐年增加。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094.55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608.30万元,增长24.47%,主要原因分析因为2021年调入3名行政工作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对应增加。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802.8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4.2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79.3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79%。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585.3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578.62万元,下降3.82%,主要原因分析是由于基建项目已竣工并审计完毕,2021年仅支付尾款。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50.1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项目支出13,478.05万元、农林水支出295.34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61.8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496.7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96%。与上年对比减少181.69万元,下降1.03%,主要原因分析是由于基建项目已竣工并审计完毕,2021年仅支付尾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50.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0%。主要用于组织事务支出238.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37%;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11.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93%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6,014.6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53%。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3,128.9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7.88%;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5,747.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32.85%;就业补助支出4,378.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5.02%;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59.5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5.77%。

9.卫生健康(类)支出182.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4%。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82.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04%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291.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67%。主要用于扶贫支出215.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24%主要用于普惠金融发展支出75.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0.43%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61.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5%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监管支出61.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0.35%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96.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2%。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支出196.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12%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7.65万元,支出决算为2.70万元,完成预算的15.3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2万元,完成预算的14.3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8万元,完成预算的21.94%。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范围及标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增加0.67万元,增长33.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0.23万元,增长11.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48万元,增长100.0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有省内外来访调研人员;办公车辆是一辆老款桑塔纳,购买和使用年限较长,车辆维修费用较高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2万元,占82.22%;公务接待费支出0.48万元,占17.7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2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农民工突发事件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4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4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同级及上级人员来访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9.3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88万元,增长1.63%,主要原因为在职人员福利费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20.26万元、水费4.11万元、邮电费9.73万元、工会经费8.8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2福利费45.54万元、培训费2.08万元、其他交通费86.46万元。

截至20211231日,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资产总额827.8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96.07万元,固定资产248.09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6.42万元,其他资产177.2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76.3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7.7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0项,账面原值13.41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 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 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7.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5.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1.5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为履行职能,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政府为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维持政权运转及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支出类别分为“类”、“款”、“项”、“目”四个级次,具体划分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3.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4.“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项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5.政府采购: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6.基本支出: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7.项目支出: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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