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月失业了,保险还没有停保的情况下有别的公司入账,会不会影响领失业金到期后还没有找到工作?

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相关问题汇总》,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相关问题汇总》。

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相关问题汇总问答

一、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应用开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申领了“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了解有关网上办事的具体规则,公告信息等在线服务。目前该平台的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所有项目,包括缴费变更申报、基本信息调整、申请预约业务、查询打印服务和年度工资申报等五大类,共21项。若在操作过程中有疑问,可先查看平台上的《操作手册》和《问题解答》或发送电子邮件与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二、如何修改数字证书持有人信息或修改邮箱地址?

答: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若需更改证书持有人信息,可通过自助经办平台首页“单位主管审批”菜单进行调整。另外,目前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未设置邮箱业务,但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均有有各自的公共邮箱,参保单位可发送电子邮件与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解决网上社保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如何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上进行一年一度的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原网上办事平台是否可以自动链接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答:参保单位申领了数字证书,并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可在年度工资申报类中进行一年一度的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的操作。目前原城保网上办事平台将于6月份予以关闭,该平台不能自动链接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四、单位如何申请网上办事?原网上办事平台与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是否存在数据相通?

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申领了“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了解有关网上办事的具体规则,公告信息等在线服务。由于该平台与原城保网上办事平台不存在数据相通,且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所有项目,包括缴费变更申报、基本信息调整、申请预约业务、查询打印服务和年度工资申报等五大类,共21项。因此不建议参保单位使用原城保网上办事平台。

五、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具体有哪些业务?如何操作? 答:目前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的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所有项目,包括缴费变更申报、基本信息调整、申请预约业务、查询打印服务和年度工资申报等五大类,共21项。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可先在平台上参阅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在线操作手册和常见问题解答等。若在操作过程中有疑问,可发送电子邮件与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六、哪些社保业务可以在网上操作?

答:目前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的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所有项目,包括缴费变更申报、基本信息调整、申请预约业务、查询打印服务和年度工资申报等五大类,共21项。用人单位只需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即可为其招(录)用的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等相关业务,并可查询或打印单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等资料。

七、原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今年3月份已先行关闭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查询服务功能;7月1日起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平台将停止使用。

八、用户在网上申报工资基数调整时,出现“不在工作时间内”的提示,网上申报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一年一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从今年1月份起正式开展,我们已向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资性收入申报的单位发出相关通知,务必于2013年3月15日前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对于网上用户,社会保险自助经办系统已完成优化,参保单位可在截止日期前的1至31日进行申报工作。

九、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上完成申报操作后无法打印,显示空白页后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是由于用户未安装PDF阅读软件,建议去官方网站下载正式的PDF阅读软件进行安装既可。

十、在数字证书未办的情况下,原网上办事平台可以使用的截止时间是否为2013年2月28日?

答:为做好各单位一年一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按预定计划,社保中心已向各参保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参保单位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或原网上工资性收入申报平台完成工资收入申报。对2月底尚未完成申报的参保单位又寄发相关通知督促单位在2013年3月15日之前及时办理申报。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何时能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社保业务?

答:首先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新进等变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人事部门《商调函》等复印件,其次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受到人事局下发编制数的控制,相关业务需经办人员进行审核,虽然部分机关事业已申领了数字证书,但目前社保网上自助系统尚未开通,下一步我们将会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如何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社保业务,届时开通我们会另行下发通知。

十二、新办理社保的单位目前只能通过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社保业务,如果这些单位在未拿到数字证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办理社保业务?

答:新参保单位申领了数字证书后,应当通过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社保业务,尚未申领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应配合尽快办理申领手续,申领的具体要求可登录“法人一证通”门户网站()或拨打962600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对已办理申领数字证书但尚未拿到的参保单位,若急于办理社保业务,可暂通过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柜面办理。

十三、如何使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社保业务,希望“12333”社保热线能给予满意回复。

答:参保单位在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社保业务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获得帮助:一是参阅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在线操作手册和常见问题解答;二是通过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咨询(电子邮箱地址详见网上《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三是拔打“12333”咨询热线进行电话咨询,若“12333”不能回答可转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回答;四是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办事指导室(区)工作人员提供专业指导。

十四、单位反映,由于社保的VPN代理已关闭,造成一些通过VPN代理的单位在网络上访问不到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的网址,希望尽快解决。

答:该问题已反馈VPN厂商,VPN厂商正在解决中,若通过VPN代理的参保单位急于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社保业务,可咨询。

十五、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中的“应用开通申请”及“单位主管审批”是什么功能?

答: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进入“应用开通申请”和“单位主管审批”的页面。其中“应用开通申请”为再次录入密码,具有再次验证密码的功能,若参保单位持有的为首张已签订“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的数字证书,将自动获得“单位主管”权限(可对单位内其他“法人一证通”电子证书网上业务操作进行授权),可直接进行网上业务申报;若非首张签订“网上经办服务约定”数字证书的,须经“单位主管”数字证书授权后才能进行网上业务申报。

十六、单位已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进行了业务申报,如何查询是否已办理成功?

答: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了社保业务后可即时获知网上各类社保业务的办理结果。网上申报业务成功后,可实时打印申报表、核定表、确认表、提示单和申领表等相关表式,或通过“查询打印”栏目补打印相关表式。

十七、单位使用自助经办平台查询各类信息(如查询缴纳通知书等)是否有每月5~26日限制?

答:为方便参保单位了解本单位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查询并打印最近三个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不受每月5~26日限制)。但查询打印服务类中有部分信息则有一定时间限制,详情可在该平台上参阅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在线操作手册和常见问题解答。

十八、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养老待遇申请后,是否还需要到社保中心柜面提交相关材料?

答: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养老待遇申请后,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可打印《企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网上申领养老金提示单》、《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字1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个人填写)》申字1表(附表)。单位备齐以上资料,在规定的变更期内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审核与养老金核定手续。

十九、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可以申请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吗?

答: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可在查询打印服务类中的“跨省转移缴费凭证”菜单内进行操作。详情可在该平台上参阅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在线操作手册和常见问题解答。

.doc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根据工资申报管理的要求,社保自助经办平台开通了网上职工工资性收入和单位平均工资申报等服务功能,方便单位业务申报。

1、单位成功登录后,点击“工资申报”菜单(参见下图)。

2、单位进入“工资申报”模块后,将显示“2013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承诺书”页面。单位认真阅读条款内容并勾选同意后,方可点击“确定”按钮,进行后续操作。点击“返回”按钮返回上级菜单。

3、单位“确定”按钮后,进入“单位申报的进度情况”页面,显示本单位2013工资申报进度情况,包括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和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情况。参见下图:

2013工资性收入申报共分四部分,分别为“12月底在册人员”、“12月底非在册人员”、“1-3月新进转入人员”和“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录入顺序不分先后。

(一)12月底在册人员

1、单位点击“12月底在册人员”选项,显示2013年12月底在册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申报页面。

2、单位可选择“全部”、“已录入人员”、“尚未录入人员”查询筛选本单位2013年12月底在册人员,点击“查询”按钮后,系统将根据选择的人群读取相关数据,参见下图:

3、录入“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方框内仅可录入数字,最多保留1位小数。

4、录入或调整完每一页数据后,均需点击“保存并计算”按钮,在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可继续翻页录入或退出申报,否则录入的数据将会丢失。

5、在规定时间内(2014年1月10日-2月28日),单位可多次申报,亦可对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二)12月底非在册人员

1、单位点击“12月底非在册人员”选项,显示2013年12月底非在册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申报页面。

2、单位可选择“全部”、“已录入人员”或“尚未录入人员”选项查询筛选本单位2013年12月底非在册人员,点击“查询”按钮后,系统将根据选择的人群读取相关数据,参见下图:

3、录入“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方框内仅可录入数字,最多保留1位小数。

4、录入或调整完每一页数据后,需点击“保存并计算”按钮,在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可继续翻页录入或退出申报,否则录入的数据将会丢失。

5、在规定时间内(2014年1月10日-2月28日),单位可多次申报,亦可对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三)1-3月新进转入人员

对于今年1—3月期间新进或转入人员,涉及2013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的,可通过本项目进行申报。

1、单位点击“1-3月新进转入人员”选项,显示2014年1-3月新进转入单位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申报页面。

2、单位可选择“全部”、“已录入人员”或“尚未录入人员”选项查询2014年1-3月新进转入人员,点击“查询”按钮后,系统将根据选择的人群读取相关数据,参见下图:

3、录入“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方框内仅可录入数字,最多保留1位小数。

4、录入或调整完每一页数据后,均需点击“保存并计算”按钮,在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可继续翻页录入或退出申报,否则录入的数据将会丢失。

5、在规定时间内(2014年1月10日-2月28日),单位可多次申报,亦可对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四)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

1、单位点击“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选项,显示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页面,参见下图:

2、录入“2013单位月平均工资”,方框内仅可录入数字,最多可保留1位小数,计算公式参见申报页面“填写说明”

5、上述三项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将根据计算公式判别录入的数据是否正确,提示“保存成功”的,则申报完成;反之则申报失败,返回原申报页面,可修改数据后重新提交。

单位月平均工资一旦成功申报后,无法更改或撤销,需谨慎操作。若需调整的,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为方便单位及时了解本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情况,在申报期间,单位可通过“查询打印”功能,查询并打印单位原始申报名册、已申报名册(以查询打印时点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基数核定表式(4月份开始可以打印)和单位月平均工资。

单位选择“原始申报名册”选项,可显示本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前原始名册(不含申报数据)的查询打印界面。单位点击“查询”,系统将自动读取单位申报前的名册数据,点击“打印”,即可打印当前页面的信息。参见下图:

“原始申报名册”查询打印界面共有三个选项卡,分别为“2013年12月底在册人员”、“2013年12月底非在册人员”和“1-3月新进转入人员”,点击选项卡即可显示相应的查询打印界面。

单位为职工成功申报工资性收入后,选择 “已申报名册打印”选项,可显示本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成功申报后人员名册的查询打印界面。点击“查询”,系统将自动读取单位成功申报后的名册数据,点击“打印”,即可打印当前页面的信息。参见下图:

“已申报名册打印”查询打印界面共有三个选项卡,分别为“2013年12月底在册人员”、“2013年12月底非在册人员”和“1-3月新进转入人员”,点击选项卡即可显示相应的查询打印界面。

单位完成申报工作后,可在规定时间内(2014年4月1日后),选择“基数核定表式”选项,可显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的查询打印界面。点击“查询”,系统将自动读取单位成功申报后的核定数据,点击“打印”,即可打印当前页面的信息。参见

“基数核定表式”查询打印界面共有两个选项卡,分别为“职工缴费基数核定”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核定”,点击选项卡即可显示相应的查询打印界面。

(四)单位月平均工资打印

单位成功申报单位月平均工资后,选择“单位月平均工资打印”选项,可显示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情况查询打印界面,参见下图:

单位通过“表式类型”下拉菜单,可选择“申报表”或“核定表”的打印,点击“确定”,系统将自动读取申报信息,点击“打印”即可打印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申报表和核定表;点击“重置”,可重新选择表式类型。

.doc 若该单位尚未完成单位月平均工资的申报工作,点击“确定”后,系统无法读取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为空。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单位办理从业人员网上缴费

四、本次社保网上缴费变更网上申报界面中是否可操作外来人员的相关变更吗?.............3

五、每月什么时间段可以操作单位管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变更网上申报。.............................3

一、单位如何办理数字证书网上申报?

回答:首先单位需至上海数字证书有限公司下属的数字证书一证通网点(具体办理手续详见申办要求),申请获取数字证书(usbkey)钥匙和密码。输入网址后,根据电脑屏幕提示信息安装CA公司的驱动程序,完成后登录社保自助网上办事平台,插入数字证书,输入密码,登录后签订网上办事服务协议(电子版),通过后即可进入社保网上办事申报相关业务。

二、忘了登录密码,无法登录系统怎么办?

回答:若您是数字证书社保网上办事用户,由于忘了网上登录密码,您可以至就近数字证书一证通受理点办理重臵密码。

三、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工伤)。

回答:根据文件规定本市户籍人员或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或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五险,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三险。若发现系统记载的人员户籍户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及时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调整。

四、本次社保网上缴费变更申报界面中是否可操作外来人员的相关变更吗?

回答:可以。本次单位通过数字证书网上申报的范围,不仅可进行城保一般人员网上缴费申报,还可以进行引进人才居住证的缴费申报和外来人员网上缴费申报。

五、每月什么时间段可以操作单位管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变更网上申报。

回答:单位管理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变更网上申报系统每月可操作的时间与柜面申报时间一致,一般每月5日(逢节假日顺延)9:00至每月26日(逢节假日提前)16:00结束。若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公告栏目中滚动提示。

六、办理网上申报新进,输入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后,系统提示“系统查无此人,请单位按有关规定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并限制了后续的操作,该怎么办?

回答:该提示是因为系统未查询到个人的基本信息,请先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就业管理机构完成用工备案登记手续信息录入后,单位即可办理新进变更网上申报。

七、网上申报的变更可以撤销吗? 回答:可以。

单位网上变更申报后,若发现有错,即可办理撤销处理。

八、怎样了解网上申报的结果?

回答:网上申报成功后,经系统审核校验通过,单位即可打印申报表、核定表。若当月社保业务变更操作已截止,那么单位不可在当月重新进行申报。

九、如果单位同时有本市人员和外来从业人员需要办理社保业务,可以一并在网上申报吗?

单位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上海社会保险服务网后,可同时办理本市人员社保相关业务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缴费申报。

十、如果新进、转入人员需在本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但由于个人已办理退工手续不再继续缴费,该如何在网上申报?

回答:单位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办理网上新进、转入申报(具体操作详见:单位参保人员网上缴费申报操作手册,下同),请注意缴费起始年月的填写规范;

2、办理网上补缴申报;

3、办理网上封存申报,封存原因选择“当月不缴费”;

4、办理网上转出申报。

1、办理网上新进、转入申报(具体操作详见:单位外来从业人员网上缴费申报操作手册,下同),请注意缴费起始年月的填写规范;

2、办理网上补缴申报;

4、次月办理网上转出申报。

十一、如何修改参保单位数字证书持有人基本信息 单位经办人员插入具有“单位主管审批”权限数字证书后,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单位主管审批”界面修改单位内其他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联系电话。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为方便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网上退休审核手续。

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请按照程序提示的内容,录入数据,经校验通过后可以打印养老金核定信息,并从下月起发放养老金。

在办理网上退休审核业务时,对部分账户信息有疑义,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的人员,经系统校验未通过的,单位应携带养老金申领的相关申报资料,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一)点击进入“网上退休审核”页面。

(二)点击“网上退休审核”菜单,进入“养老金申领”界面。

(三)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办法,满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向退休到龄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和告知工作,并收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所需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录入养老金申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校验通过后,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经核对公民身份证信息后,再次重新录入。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和“个人登记信息”区域自动显示养老金申领人员的相应信息,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3、发放形式:养老金的发放形式可以选择自行提供银行卡折,或选择自行提供银行卡折(异地)。

(1)自行提供银行卡折。页面显示本市养老金发放的所有银行,操作人员选择相关银行后,再录入银行卡折的账号。

选择自主提供卡折的人员,相关信息经银行校验通过的,从次月起可使用该卡折领取养老金;校验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自主提供卡折所对应的银行,为您制作一张新卡,以确保

您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自行提供银行卡折(异地)。页面显示本市养老金授权外省市银行的信息,操作人员选择相关银行后,再录入银行卡折的账号。

为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安全,对于居住在外省市且选择“异地直发”的人员,若银行卡折校验未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养老发放。您可以重新提供办理退休人员的有效银行卡折,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暂停发放的养老金次月可予补发。

4、计划生育奖励。操作人员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后,程序与计生委提供信息进行比对,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发放标准,次月发放到个人卡折;匹配不成功的,系统进行信息提示,您可按提示进行后续操作。

5、原办法车贴房帖。(1)房贴:录入的金额系统控制在2元至5元之间,超出范围的,系统予以提示:录入金额不符合规定,请重新录入。(2)车贴:系统固定金额为2元。

6、申报信息。请录入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编号,若有重复,系统经校验后会提示重新录入,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

7、待系统提示相关信息后,可点击相关按钮继续下列后续操作:(1)打印申报表:参保单位可打印该养老金申报变更的申报表自行存档备查。(2)打印核定表:参保单位可于当月26日后打印该养老金申报变更的核定表自行存档备查。

对于已进行养老金申请的人员,可以对卡折发放形式作出调整。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您需核对身份证信息并进行重新录入。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码”、“单位全称”、“姓名”、“退休年月”等信息,请您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1)自行提供银行卡折:选择

显示目前系统支持本市发放的所有银行,操作人员点击后,再显示银行卡号录入规则。

对于选择自主提供卡折的人员,经银行校验通过的,从次月起可使用该卡折领取养老金;

(2)自行提供银行卡折(异地):选择

显示目前系统支持外省市发放的所有银行,操作人员点击后,再显示银行卡号录入规则。

最后点击“提交”按钮。

对于已办理了养老金申请,未申领一次性生育奖励费的人员,可在此以下界面进行补操作。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校验通过后,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经核对身份证信息后进行重新录入。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人员

.doc 的“社会保险登记码”、“单位全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退休年月”等信息,请您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操作人员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后,程序与计生委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匹配成功的人员,生成相应的发放标准,次月发放到个人卡折;匹配不成功的,系统进行信息提示,您可按系统提示进行后续操作,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

1、录入查询年月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自动查询相关年月银行卡折校验的反馈情况。若输入查询年月有误,请您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新输入查询年月。

2、对于未通过银行卡折校验信息,页面上显示个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银行账号(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从

录入相关查询条件后,按确定可查询并打印相关申报表信息。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选择相关查询条件。

2、按“确定”可查询相关申报表信息, 查询出数据后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按钮,即可打印申报表。

3、点击“重置”按钮可清空当前信息

录入相关查询条件后,按确定可查询并打印相关核定表信息。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选择相关查询条件。

2、按“确定”按钮可查询相关核定表信息,查询出数据后,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按钮,即可打印核定表。

3、点击“重置”按钮可清空当前信息。

通过网上退休审核的变更,当前申报月期间可以通过网上撤销。

1、录入需要撤销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显示个人信息以及可撤销的业务条目。

2、点击“撤销”按钮,即可撤销当前选择的业务。

3、网上撤销功能只能对当月的网上申报进行撤销操作。

4、如要撤销一人多条申报的变更,需按照业务申报顺序逆向撤销。(对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再办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若要撤销退休审核变更,必须先撤销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核定变更。)

通过网上办理的变更,当月可以在网上办理撤销也可以通过柜面撤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1号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提供);

5. 参保职工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及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职工录用手续;

6. 在天津各区分中心参保的人员,如果在此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需持原缴纳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完上述手续10日内由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

按照规定,每年年初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缴费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下限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3年缴费下限为680元);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上限的,应按上限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2003年缴费上限为3500元)。职工本人上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当年的缴费技术经分中心核定后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年内不在变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表;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联审01表;

3、《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4、相关财务报表(《损益表》)。

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当月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将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为保证社会保险计算的准确性,减少误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留精确到“元”,计算社会保险费金额保留精确到“分”,并据实记载。

(四)缴纳的险种和比例

单位20%,个人8%。

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10%(其中1%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个人2%。此外,职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趸缴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统一上缴分中心。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养老金中扣缴。政府规定,凡新增人员、新参保单位,自增加当月按每人一个150元(2008年为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公务员不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五)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填写的相关报表

1、《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征字1号);

2、《天津市天津各区失业保险基金征集表》;

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名册》(变字1号);

4、《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征集申报名册》(征字2号)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征字4号);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征字5号)。

注:其中征字5号,6号表,只在年初核定缴费基数时填写。

申报征字2号表时,按险种(养老、医疗)分别填写;变字1号表在有人员变动时填写,新转入人员须在增减变动表“备注”一栏注明其“转出社险名称”,对于已在原转出社险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应同时注明“已制卡”,以避免重复制作。

(六)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

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与缴费单位原则上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特殊情况允许使用现金或支票。

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帐户内有足够支付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改变银行帐号或帐号资金不足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

(七)养老保险的记录及对帐办法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填写:

用人单位为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记载,自《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五页始一年填写一页。如果职工自年中某月开始缴费,应将缴费情况填写在本月相对应的栏上,并加盖经手人的印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费金额”栏,可暂不填写,当年缴费记载情况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2、对劳动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至1992年12月按有关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经天津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四页,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手一册,如因某些原因具有一本以上手册的职工,应到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合并手册手续。

5、打印养老保险对帐单。

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养老保险的对帐工作,用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打印缴费对帐单。

(一)社会保险转出程序

1、职工需调入外省市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并提供以下凭证:

(1)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函件;

(2)《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医疗保险证》。

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根据以上凭证,为调出职工开据《天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按天津市有关规定为调出职工计算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并转入调入单位当地社险机构,待对方将回执寄回我处后,再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划转至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专户。

2、职工在市内转移,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供以下凭证:

(4)由转入单位开据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转出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医疗保险证》。

(二)社会保险转入程序

1、外省市单位调入职工需由接收被转入职工的单位携带转入人员的调动函件和调出当地社险机构开据的个人帐户转入通知单,通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为其建立基本章,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其来津前的工龄,由调入后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2、市区内转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调入职工《天津市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转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的)、《医疗保险证》,在本单位办理当月结算时一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基金不作转移。

3、用人单位使用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并签定临时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转移临时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同市区内转入)。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

(一)办理领取养老金程序

1、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单位须到天津各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条件认定手续。

2、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认定退休证明交至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并填报《天津市参加养老保险退休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变动表》。

3、接到天津各区分中心通知后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平均点工资情况表》,到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4、将经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及有关材料送回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同时提供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各一张。经审批无误后退休职工本人按规定时间领取退休金支取凭证,并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退休金。

(二)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1、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1)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0%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2、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①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0%;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2)缴费年限不满15年:

①一次性发给个人帐户储存额

(98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98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97年底前缴费年限-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

(三)职工死亡后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1、在职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须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十),并提供以下证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死亡职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复印件;

(2)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只限在职死亡职工)。

经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审核后,通过用人单位将死亡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内死亡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及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后死亡只发给丧葬补助费。

(四)出国定居职工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用人单位需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十),提供出国定居职工的以下证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1、出国定居有效证明;

2、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本人自愿领取申请书。

经审核确定后,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单位办理退工程序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将事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备案。

(二)企业退工后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享受失业保险金(文件依据[号)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程序

1、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两个月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书》、《职工就、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天津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失业职工调查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每6个月将对失业职工进行一次审核,如有稳定性工作(6个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的职工将停发失业保险金。若发现已有稳定性收入却隐瞒不报的失业人员,将责令退还所所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享受失业金资格审核程序

按失业职工登记情况,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将审核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情况;

2、档案记载参加工作年限;

3、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4、劳动合同年限情况;

自动离职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经审核确定认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由本人每月按指定的时间持《就、失业证》、《身份证》、本人图章按规定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活期存折),当月不领取或由于个人原因未领,不予补发,连续三个月未领(含第三个月)者视为就业,不再发放。

(六)办理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对于档案存放在天津各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持失业职工档案经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审核后,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七)失业职工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

以天津市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按比例发放;2003年支付标准是救济期在1—12个月的为302元/人;就及其在13—24个月的为272元/人。

失业职工在救济期内每月享受医药包干费18.0元(现行),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育,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五个月的救济金为生育补助金。特殊病症需住院治疗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指定医院就医并按规定报销。

(八)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程序

按照规定,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期限,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

七、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三)社区家庭病床的登记

(四)门诊特殊病的登记

(六)急诊留观转住院前7天的报销

(七)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报销

(八)门诊特殊病的报销

(九)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十)大额医疗救助审核结算办法

(十一)公务员医疗补助

按照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稽核的缴费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6%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8%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8%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养老 单位20%,个人8%

失业 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不缴纳)

工伤 单位0.5%、1%、1.5%(按照企业经营性质)

医疗 单位10%,个人2%,另单位缴大额医疗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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