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没有说自费以后还能走医保吗不能报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有关部门和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也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为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我们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员工待遇、商务合同、涉外贸易、诉讼仲裁、市场监管、刑事责任等八个方面予以简要解答,以资参考。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机构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5.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内除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外,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二)对疫区进行封锁;

(三)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6.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7.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答:“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8.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该怎么办?

答:应该接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3)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对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

9.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答: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10.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1.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对于春节延长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照执行?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春节延长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所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13.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20年1月28日,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14.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在地方政府规定禁止复工期间,是否也不得复工?

答:江苏省等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推迟复工通知,所针对的对象为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并不当然受该等通知限制,何时到岗上班,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执行;如当地政府部门并无特别规定的,则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依法自行安排上班时间,同时必须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15.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答: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6.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二)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等,及时上报;

(三)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四)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五)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六)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七)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八)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九)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17.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18.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19.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企业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2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因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该两天延长假期上班的,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即可,而非按照200%或300%的标准支付。

2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的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22.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3.职工在隔离期间,单位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5.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26.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医保报销有没有特殊政策?

答: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27.疫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前疫情的发生不论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专业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均无法准确预见,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被废除,但仍具参考价值)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在适用不可抗力,一般都极为谨慎,会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和合同履行各方面因素。此处重点提示以下问题:

1.适用不可抗力的时间要件为: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履行完毕前。

2.适用不可抗力的结果要件:只有当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即属于《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必须防止债务人借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28.关于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履行,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合同各方在准确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合同权利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此次疫情中,相关的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若发生诉讼,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合同各方,特别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留意保留各级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的通知,以作为后续主张不可抗力的证据材料。延伸提示: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2.基于诚信原则,不论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不论是己方还是对方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各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3.若合同尚可继续履行,但履行进程等确受疫情影响,各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29.国际贸易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物流、国际贸易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声誉和利益受损。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签发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为帮助江苏省企业维护权益、减少损失、稳定贸易,江苏省贸促会将依据中国贸促会授权,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假期绿色通道。即日起,企业可直接联系、咨询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不见面办理为主。(联系电话:025–)

30.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

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1.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2.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33.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答:在各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是否亦同步延迟复工上班,应根据当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确定。

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无论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各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发布的通知公告,内容均为: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因此,可以理解为,自2月3日起,江苏省内的各级法院正常上班,2月3日以后的诉讼活动按原定排期正常进行。因此,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积极与承办法官、仲裁员联系沟通协调,就相关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如无法协调延期的,则应按照要求及时出席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34、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答:《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5.与疫情有关的市场行为如何通过行政管理予以规范?

答:《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区分情况,做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公告,加强对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的监管,当前疫情下,广大群众都可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

36.与疫情有关的市场行为如何予以规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区分情况,做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8.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39.暴力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0.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1.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2.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3.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4.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5.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用品的名义,诈骗财物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6.“黑医生”造成病人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7.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8.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9.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50.未按照预防、控制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51.负有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5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53.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答:当前疫情正处在流行、爆发期间,全国逾30个省(市、区)启动了一级响应。各地各政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共克时艰。在此特殊时期,更应当警惕、防范各类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54.淮安市强化落实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是哪些?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淮安市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暂停城乡集市、集会、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暂停城乡集体聚餐活动;暂停展览展销、线下人才招聘等活动;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

(2)景区景点、实体书店、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浴室、体育健身场馆等暂停运营;文博场馆、图书馆等暂行闭馆;宗教场所等暂停开放。

(3)生产企业、工地2020年2月8日(元宵节)24时前不得复产复工,特殊情况需要复产复工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在淮高校开学时间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

(4)市民应减少出行,出入公共场所应佩戴口罩,城乡公交、客运班线、有轨电车等根据实际情况作停运和调整。

(5)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等处设立留验站,在进淮道路、码头设立安检卡口,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疫情严重地区来淮返淮人员应主动配合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1月10日后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并配合医学观察和留验筛查;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旅馆、酒店等住宿业暂停疫情严重地区来淮人员订单,对已预订客房订单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的疫情严重地区来淮人员必须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7)全市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各客运公司暂时取消前往疫情严重地区省际班车;非必需,本市人员不得前往疫情严重地区。

(8)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实施严格消毒;养老、护理等机构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医疗机构严格实施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做好疫源地终末消毒;疫情严重地区来淮车辆一律在入淮道口实施消毒。

(9)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和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并按规定报告防控指挥机构。

(10)鼓励市民群众提供疫情严重地区来淮人员线索,拨打12320或110举报;对瞒报谎报、造谣传谣、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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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但是现在,高昂的医疗费用对普通家庭来说是巨大的经济灾难。因此,社保已经成为居民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为了获得终身医疗保险的保障,必须达到男职工缴费满30年、女职工缴费满25年的要求。

此外,购买商业保险的朋友都知道,如果他们有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保费会相对较低。同时,根据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性,每个人的医疗费用将首先通过国家保险报销,其余的商业保险将以更高的比例报销。

在医疗保险相关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参保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水平的保险人员和标准化的管理药品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9年8月20日,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一个新版本的列表药物被医疗保险覆盖在其官方网站,今年1月正式实施。

新增基本药物、重大疾病药物、慢性病药物、儿童药物148种。与此同时,医疗保险覆盖了128种癌症药物,大大降低了癌症家庭用药的成本。

一些新药被加入,另一些被减少。150种药物因为明显的滥用和低临床价值而被“踢出”新的名单。国家还明确规定,地方药品不得自行制定医疗保险目录,不得采取灵活办法增加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品种。医疗保险限额支付清单的范围不得调整。

74种b类药物调整为a类药物支付。中国的药品名单由医疗保险将他们划分为三类:a、b和c,所以它是一件好事,74年由b类药物为a类得到充分的补偿。调整医疗保险的名单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居民的健康和规范医疗保险报销和药物。

2019年,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制度,中国将逐步实施城乡居民综合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轨制”和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报销。作为国家福利,我们应该积极参加保险。我们都知道医疗保险可以用来报销,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报销。而这四项不包括在报销范围内:

1.没有在医保定点机构消费

我们平时无论是去药店买药还是在医院看病,都需要注意一下它们的门口是否有“医保定点机构”“医保定点医院”的字样,有这些字样,我们在那里买药看病才可以用医保卡报销,否则只能自费。

像北京等地还是定点医疗制度,只能选择3-5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不过现在有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定点医疗制度,开放就医选择,让参保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机构就医。

2.医疗费用没有达到医保报销的范围

医保报销是有一个最低额度的,在定点医院消费的医疗费用也要达到起付线才能报销。至于具体的起付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是不一样的,各地房起付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就连不同的医院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无法一概而论,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通常来说,医院的级别越高,起付标准也会越高,达不到起付线,就需要自费了。

3.医疗费用低于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

事实上,医疗保险不仅有上限,还有下限。因此,医疗费用太低,无法报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起点一般在100元到1800元之间。如果费用太低的话,就会不符合保险门槛,只能自己支付。

被保险人因整形、减肥等原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外表也有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人们都希望自己变得更好,但这些并不在医疗报销之内。

新的一年已经开始,这些新的医疗报销条例也会生效,而医保也就会更加重要。但医保也并不是万能的,实际的报销也要按照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我们要密切医保的变化,同时也要记得即使缴纳医疗保险。

最后,说句题外话,其实医保也是为了我们未来生活更加轻松,我们只有在年轻的时候做好准备,才不会在自己老了之后因为没有经济来源而发愁。伴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们也需要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出打算,合理规划实现自己的财富增值,那晚年生活也会轻松很多。现在市面上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不靠谱不正规的平台也很多,因此,个人理财选择正规大平台很重要,获得安心收益的同时,能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像度小满理财(原百度理财),就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专业化理财平台,大品牌正规平台更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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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

现在有不少地区,在医院看门诊。但是有人问:“到医院看病后,被告知没法报销怎么办?”出现这类情况,可能是这几个原因: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和以居民身份中途参保的特殊人群(新生儿除外)成功缴费的,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举例一:1月参保并当月缴费,2月可正常享受待遇;

举例二:1月的保费2月缴纳,则2月不能享受待遇。

 就诊项目不属于医保统基金支付范围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补牙(牙科修复类、美白类);

5、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6、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8、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9、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10、参保人因不育(孕)症住院,实施各种不育(孕)症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住院期间其它医疗费用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例如:同一次住院,诊治不育(孕)症的诊疗项目费用不能报销,其他例如床位、护理这些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跨区就诊这些情况不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只能在参保所在区或选定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报销。

参保人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居民身份参保人以其参保属区作为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自然年度内由职工身份转换为居民身份的,转换后以居民参保属区作为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

2、职工身份参保人12月份参加基本医保的,以其12月参保属区作为下一自然年度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

3、上年度12月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当年1月份后以职工身份参保的,以其自然年度内首次参保属区作为当年度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

4、若1个自然年度内由居民身份转换为职工身份的,以其居民身份参保属区作为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

5、上述(二)(三)(四)项以自然年度为限,若职工身份参保人的参保地与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或户籍地不在本市同一区的,可在每年10—12月选择以常住地或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作为下一自然年度普通门诊的待遇享受地,自1月1日起生效。如无再次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后年度默认为在该区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1、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等(实行一般诊疗费的除外);

2、除三大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外的门诊检查治疗费;

4、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它不能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有大多数地区只有去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才能报销,或者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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