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出险一次第二年保费上涨多少不返利可以退保吗?

1车险哪个保险公司好,理赔快?在买车的过程中,车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有些车主在买车前可能已经考虑过保险的种类,在选择保险公司时犹豫不决。毕竟国内保险公司很多,有实力的也不少。不知道选择哪家保险公司。下面给车主朋友们分析一下。首先说一下平安车险。车险是民营企业,企业内部各种决策相对统一。所以先交钱再修车是很有勇气的。这对广大车主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而中国平安车险具有“车险理赔快捷”的特点,可以最大程度的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求。理赔方面,平安有“先赔付,后修车”等服务。此外,中国平安车险还提供48小时内免费送货、免除车船税、“异地投保、本地理赔、一般国家赔偿”等服务。即使车主在保险区域外发生意外,也可以向当地平安保险分公司索赔,大大解决了车主的后顾之忧。人保的特点是理赔快,保障全。人保财险是中国历史悠久、综合实力雄厚的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它成立于1949年。目前在全国各地都有机构和服务网点。PICC是国企,所以各种服务都很到位。比如PICC车险提供一些特色服务,比如先赔付后修车的“快捷”服务,免文书、免事故说明的“双免”服务。一万元以下的案件,一小时内通知赔付。最后,太平洋保险。虽然单从保险报价来比较,PICC、平安、太平洋基本没有区别。真正体现差价的是返利。以车甲为例。我们和三大保险公司合作过。PICC的回扣总是23%。平安有时会有小幅波动,但平均是25%。太平洋不一样。比PICC的33%高出10个百分点,甚至高于一些小保险公司的返点。比如买3000元的车险,PICC会额外给你23个优惠,比如200元油卡,100元洗车券,总价值不超过600;如果投保太平洋,也是3000元的车险,直接700元就能拿到油卡。太平洋有很大的价格优势。买车险,相信广大车主关心的无非是理赔速度,因为理赔难一直是客户投诉的核心。从三大保险公司的承诺来看,不难看出PICC在理赔速度上是有优势的。平安车险给出的“先交钱后修车”的承诺,意思是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是纯车损,单方面事故,当天到厂维修。平安承诺从报案到赔偿3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承诺期限的,按当日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罚息。让赔款和修车同时进行,省去漫长的修车等待时间。而太平洋车险3G快速理赔利用3G技术,免去了车主提供复杂单据的环节,使查勘、定损、核损、理算、理赔五个环节同步完成。对于损失在10000元以下、证件手续齐全的小额案件,系统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赔款划转、快速赔付。无论如何,在选择汽车保险时,根据边肖的意见,最好买大的,而不是小的。买车险一定要选择稍微大一点的车险公司,因为大的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强,服务网点多,一般比小的保险公司理赔快。这样车主的权益就能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尤其是人身伤害和纠纷需要诉讼的时候,大保险公司的优势就会比如你在2019年1月1日买了车险,保险合同的到期日是2020年1月1日。一旦解除保险,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有效期内的事故尚未结案,被保险人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来说,车险需要在到期前购买。可能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可能会被真实事件耽误,所以需要延期。车险过期多少天不重要。只要不开车上路就可以续借。车险中的强制保险必须更新。强制退保的,依照法律法规处以最低保险费两倍的罚款。以一般车一年950元为例,可以罚1950元。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48小时后交强险不打折。商业保险没有这个要求。商业保险到期后,车主可以自行选择续保。但如果车主不续保,一旦保险到期,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提前续保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果保险到期,续保的保费可能会上涨,取决于续保的时间。车险到期后一个月内续保,保险费率不提高。如果续保超过一个月,费率可能会上涨,因为可能会带来事后保险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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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帮助网友解决在保险方面遇到的问题,搜狐理财频道特开设“保险投诉绿色通道”,接收网友对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本文中所有投诉内容均来源于搜狐网友通过“保险投诉绿色通道”发布的投诉原文,其观点与搜狐理财频道无关。搜狐理财频道会将投诉情况反馈给被

投诉的保险公司,以期帮助网友解决问题。

  如被投诉的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对网友投诉问题给予了解决或解答,也可将结果反馈给搜狐理财频道,搜狐理财频道会及时发布。

  2013年2月,通过搜狐理财频道“保险投诉绿色通道”,网友对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在投保、理赔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记者发现,在众多投诉案例中,客户对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的投诉层出不穷,两公司沦为设诉“重灾区”。在此摘录原文如下:

  一、投诉公司: 新华人寿

  投诉产品: 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诉人所在地:四川省

  投诉内容:我是一名24的打工者,2012年2月24日,手上稍微有了一点积蓄,准备去存定期,去柜台办理时,柜台内的工作人员很热情的说我们年轻人要对自己的钱有理财方式,给我推荐了一款业务,说存5年,每年6000元,到时候可以连本带利的取到更多钱,而且随时可以取,当时我也没多想,只是觉得分红挺不错的,就办理了这项业务,附带一张银行卡,并交了6000元,又说这个业务有十天犹豫期,要是觉得不好的话可以退掉。并只收取10元工本费。然后就稀里糊涂的在一些空白的单子上签了字,他们说其余的他们来填,我想银行应该还是可以信任的吧。等到办理好了手续之后,她们还说过几天会有人打电话给我核对,未免太复杂,我只管说“清楚了”就好了。(后来真的有人打电话给我核对,我也照农行工作人员的话回了) 今年到了续费6000元的时间,我无意间在看见存单变保单的新闻,拿出自己的存单看,上面写着“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红双喜金钱柜,分红型”,而且银监会和保监会是禁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人员联合销售保险业务的。一下就觉得上当受骗,立马跑到农行柜台上询问工作人员,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当初她们热情的嘴脸早就不见了。并且告诉我这个钱是要连续存7年才能够取的,我便质问她们,为什么当初只说存5年就可以取,她们说5年只能取百分之25,我又问她们,当初为何不对我们这些储户说清楚,就让我们稀里糊涂的签了字,她们说的更气人,“小姐,你不是老人家吧,你没有老年痴呆吧?”言下之意就是我们自己笨,活该被人骗吗?而且她们又说当时给我讲过十天犹豫期,也有人打电话给我核对过(我的天,她们怎么可以这样推卸责任。)

  我承认,我当时确实是有接到这个电话,并告知10天犹豫期,但是我是本着对银行的信任而选择相信她们不会骗我才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 柜台的工作人员态度如此之差,行为如何恶劣不说,在我要求退保的情况下,她们说要赔偿违约金,也就是我存的6000元,只能退给我3000左右,利息没有,还要倒贴,这口气我怎么咽得下去? 为什么当初说的5年现在变7年,也不告知我只能取一部分,当初说的随时可以取,却不告知我中间需要担当的风险?今天我看了一下保单,交费期限是20年,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网上似乎还有很多朋友有和我一样的遭遇,但是投诉多次却丝毫没有任何人关注?是谁在背后操纵这一次,难道真的应证了“官官相护”的说法?又是谁允许银行的工作人员堂而皇之的在柜台内向储户推销保险业务的?捞了多少好处?

  二、投诉公司: 人寿

  投诉产品:红福宝两全保险

  投诉人所在地:湖南

  投诉内容:严重的欺骗,说是存钱送保险,没想到变成保险。直到最后才说送保险,而且没讲清楚。

  三、投诉公司: 天平保险

  投诉产品:电话车险营销

  投诉人所在地:深圳市

  投诉内容:在2013年2月21日下午14:30分,天平保险业务员李小姐(工号50026)用028-95550打我电话买车保险,我回答朋友选择其他保险公司,天平保险公司业务员用很歹毒的话语骂我,可见天平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人的素质差到极点,服务也好不到哪里,请求让天平保险致歉。

  四、投诉公司: 太平人寿

  投诉产品:太平如意三号两会保险(分红型)

  投诉人所在地:河北省

  投诉内容:2012年2月6日,我在里想存两万的死期,在银行大厅里填写单子的时候,里面一个穿黑色西装的女的过来从大厅的柜台那儿走过来问我要办什么业务,我说存死期,并问她填哪个单子,她说现在有一个存三年至五年的业务,比直接存死期三年利息高出很多,有的能高到七八千左右,我说不存,她就一直在游说我,最后我答应了,她帮助我填写的单子,而且不用排除直接在银行窗口里办理的,什么都办好以后,银行里拿出一个保险的单子给我,我问这个是干什么用的,她说是赠送的,于是我就拿了,等三天我同事发现这个是个保险,和我去退,她一会儿说在银行里不能退,一会儿又说这个跟存款没太大的关系,反正跟存死期一样,只是利息比较高。所以没有退成,现在着急用钱,于是去取钱,发现现在取钱要赔1600多,跟银行说银行不能管,让我们找保险公司,我是在工商银行办业务,怎么就稀里糊涂办成了保险。。就这样被业务员及保险公司恶意串通骗保我心有不甘却又不知如何维权,只得求助与你们,恳请专家们能给予帮助,谢谢。

  五、投诉公司: 平安人寿

  投诉产品: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诉人所在地:北京市

  投诉内容:2011年9月 我购买了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当时业务员向我介绍此保险收益15%,5年缴费期满以后就可以退回本金及其分红。我签完保单后,业务员又把保单拿走了,说过几天给我,随后半年间我一直向她要保单,她一直推辞,我不想再和她耗费精力,我咨询平安保险公司做补保单时发现合同内容与业务员介绍的内容完全不一样,分红只是10%,合约期不是5年而是终身制,也就是说只有我身故才能拿回本金。得知上当后我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退回全部本金及业务员承诺的分红,由于我有短信和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保险业务员欺骗,保险公司回复保险公司负担75%责任,让我负担25%损失,我不接受这个结果。我认为由始至终 我是受害者业务员把合同拿走一直不给我 使我根本没办法看到相关细节资料 如果不是我想补合同 到现在都不知道上当受骗呢 所以这是赤裸裸的欺骗 我不应负担任何损失。请搜狐频道帮助我解决这个问题,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六、投诉公司: 新华人寿

  投诉产品: 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

  投诉人所在地:北京市

  投诉内容:2011年4月的时候在工商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大堂经理来推销理财产品,说是存5年后就有返利可以拿,本来以为是银行理财产品就买了,后来寄来发现是变成了的保单。保险号:XXXX,看了合同发现是要存5年,每年1万,然后放5年,才能有利息红利等可以拿。我觉得一个银行理财产品怎么突然变成保险已经很不理解了,而且和之前说的不一样,时间很长都不能取款的,就想要退保,后来我的单子的负责人李小姐说不要退,如果觉得长,可以帮我变更为存3年,放2年的,这样时间就比较短。

  我在13年1月份的时候打电话去新华保险,得到的结果却是说不能变更的,没有这项服务的,而负责保单的李小姐在2天后才联系到,她又变成说不能变更了,而且说她已经不负责我这张保单了,然后找了个工商银行的一男的打电话来劝说我不要退保。由于是过年了,这单子先缓了下。

  2月19日,新华保险银行部的一个经理又打电话来说我不清楚我的合同,说我要退保就是违约,我跟她说了他们公司保全科的人说过,如果是业务员在操作中有不正确的引导或过失可以申请全额退保,我现在就是要投诉申请这个全额退保,可是这个经理很无理的说这是我自己的问题,她解决不了,然后就挂了电话。我现在是投诉新华保险这个单子从开始就存在着欺骗的成分,并且在当中还说可以变更,由于我根本不了解这方面业务,只听那个李小姐这么说,后来了解到,一般保险是不能有更换险种的,打到他们投诉科,报全科之后,就感觉一个推一个,之后又有3个人分别打过电话给我,非常混乱,可是却没有一个人是真正处理我这个投诉的。

  七、投诉公司: 泰康人寿

  投诉产品: 续保难

  投诉人所在地:湖北省

  投诉内容: 泰康保险在我投保的第3个年头未通知我缴费续保加上自己忘记,导致未及时续保,而后缴费续保之时,遭到泰康工作人员的拒绝,并要求我自己出钱去体检,而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后我自费体检,我拿着体检结果去找泰康,泰康公司以检查结果出现尿血为由拒绝让我续保,要求看好病后方可能续保。

  投诉产品: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投诉人所在地:上海市

  投诉内容:买的时候他们的宣传单上写的是“投资回报率超过12%”,并且业务员在宣传单背面演示稿明确写“赠送医疗险” “45岁后每月可领500元,一年可以领6000元” 口头承诺,40岁时累及领取超过30万。 可是最近才发现,全是骗人的,完全没有以上的功能。12月向人寿投诉。经过45天,人寿徐先生(电话)回复:可以退回原状,意思是退6万给我,撤销合同。 我要求的退回原状,是退回2008年的6万元,今年是2013年,所以08年的6万,到今年,按照央行的定存利息算,应该是一共退我7万余元。

  中国人寿坚决不同意,理由就是“因为我们不赔利息,所以不能赔” 这是什么理由?既然他们销售欺诈在先。就应该承认错误,有错,就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否则对于消费者还有什么保障可言,对保险公司来说欺诈没有成本,天天撒网骗人。被戳穿一个退一个,还能赚利息。天下怎么会有这样的好事? 作为弱势群体的我,面对中国人寿的强横,已经无路可走。如果正当渠道走不通。唯有自己横下!用自己方法惩罚这些不讲理的中国人寿! 我的篱笆帖子地址,上面我已经上传了所有合同和证据

  九、投诉公司:新华人寿

  投诉产品: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诉人所在地:内蒙古

  投诉内容:2011年1月5日,我的老伴(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邮政内蒙古赤峰松山区桥西支局存款时,一邮局人员(据老伴回忆,该人员在邮局已办公多年,现在尚不知其为邮政人员还是保险公司职员)对老伴说存款不如买个理财产品,她说这个理财产品的收益要大过银行存款,并在利息的基础上还会给予分红,只需要在前五年内每年转入10万元,可享受20年的收益,并且在投资期间,可随时终止合同并取回资金。该工作人员在信息填写的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完全没有向老伴出示该产品的相关介绍,并随后要求老伴在一份保险上签字,并解释说这是理财产品所赠送的一份保险。出于对国家邮政储蓄的信任,老伴完成了签字。于2011年、2012年分别存入10万元。

  2012年6月,在该理财产品分发第一次分红时,发现所谓的理财产品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到2013年初,两年(第一年10万,第二年20万)的年度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现金仅为3565.38元,而同期(第一年10万,第二年20万)银行存款利息为10215.5,远远达不到其所宣传的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承诺。为此,我与儿子在2013年2月16日前往新华人寿保险赤峰部了解相关情况,才了解到前5年本金无存款利息,只有每年1000元关爱基金才有存款利息。我试图取回资金,但被告知如若直接退保,20万元本金仅能取回15万多元,损失43000多元。该部营业人员强烈要求我们继续投保,并告知每隔5年,可取回25%的资金,20年后才可取回所有,但如若每5年取回25%的资金,该部分依然无存款利息。

  我儿子对该人员进行了录音与录像取证,在录像取证前承诺:1.该保险高于银行存款利息;2.最终收益为宣传册第4页累计生存保险金、累计生息账户金额与终了红利三项之和;3.每5年取出25%资金,该资金依然生息。但在进行录像取证时该人员否认之前所说的所有收益,并告诉我们在回报率较高的情况下该保险收益仅仅可能会略低于银行存款利息。 2012年12月16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新华保险红双喜保险。这进一步增加了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我认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与我老伴的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保险的签订,是在该邮局人员虚假宣传该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告知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告知该理财产品为保险的条件下,通过我老伴对国家邮政储蓄的信任完成的,具有重大误解和欺诈行为。另外,如若每5年取回25%资金,则该合同所称高于银行的利息收入仅以每年1000元关爱基金作为本金(50投资,每年利息几十元),利息计算方法匪夷所思,合同显失公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该保险的执行中,保险公司人员欺骗投保人,提出1.该保险高于银行存款利息;2.最终收益为宣传册第4页累计生存保险金、累计生息账户金额与终了红利三项之和;3.每5年取出25%资金,该资金依然生息。此三项与产品说明书和实际不符,具有明显欺骗行为。综上,我要求全额退回我老伴所有存款,并赔偿2年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我将利用手中的证据通过其他途径继续寻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感谢搜狐网站给予我们消费者这样一个平台,希望能在你们的帮助下讨回一个公道,还劳苦大众一个青天。(该投诉已解决)

  十、投诉公司:泰康人寿

  投诉产品: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诉人所在地:重庆

  投诉内容:2011年购买这个保险,销售人员(向莉)推销存三年,每年一万(合计三万),到第四年取款可有较高回报,我交满三年,2013年到期去保险公司退保,但最后算出金额为2万七左右,本金都退不全。我把当时购买情况给现保险公司人员说了,他说,我无法取证(当时销售保险人员说的内容)。我认为:泰康人寿工作人员推销保险混淆概念,玩文字游戏,忽悠老百姓上当,如果说明,第一年存一万,如果退保,就只能退6000多元,第二年,交2万只能退1万四 第三年交三万,到第四年退保时只能退2万多。有谁会去买这个险种。当时销售人员已不在保险公司了,无法对置,就算在也不可能说清楚,买这个险种的不只我一个,但能进行投拆的也许不多。钱虽然不多,但心里不平衡,三万元钱存四年,无利,返而本金都不能保证,真是搞不懂现在泰康保险公司只为短期利益,无发展眼光着眼未来,我坚信这种企业会迟早会被淘汰掉。

  十一、投诉公司:平安保险

  投诉人所在地:北京市

  投诉内容:第一、投诉平安保险销售人员对我有销售误导行为,致使我即将面临经济损失;第二、我已经向平安公司投诉了该销售人员,然而公司有意偏袒,没有公正处理我的投诉。概要如下:针对这份保单,我向平安公司投诉其工作人员对我做出了销售误导,要求全额退保,并提供了后期的对话录音,而平安公司对我的投诉建议始终拐弯抹角、回避而不做正面回答,使我的投诉以失败而告终。

  我对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如下: 1、销售人员假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我的信任。 2、销售人员有误导行为,谎称保险形式灵活,首年缴费后余下缴费年度可以少交保费或不交保费,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致使我首年缴费5万,在第二年无法交费的情况下,面临可能带来的损失。 3、销售人员向客户承诺高额利益,称15年内所交保费可以翻番。

  录音发生在保单第一周年日后10天左右,内容是我质问当初的代办人为什么欺骗我说以后不交费没有损失以及当初承诺的翻番能否保证。代办人说本金没有损失,另外也能保证翻番,并草拟了协议,说如果不能翻番差额由代办人补足,如果超过翻番部分,多余的给他。即使提供了这样一份录音证据,平安公司仍然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据不足采信以及无法证明销售之初存在误导行为为由,不予全额退保。(该投诉已经妥善解决)

  十二、投诉公司:平安保险

  投诉人所在地:南京市

  投诉内容:我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结果在第二年续保时,发现该公司下设的一个代理点违规,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交强险退保,后来经过江苏天平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代理点的确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但是,该公司以无法消除车险平台交强险退保记录为由,一直找各种借口不把他们公司私自操作的的退保记录消除。造成我第二年保险时无法打折。

  十三、投诉公司:中国人寿

  投诉产品: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

  投诉人所在地:江西省

2007年,我父亲因为过于相信熟人,在熟人保险销售人员的劝说下,为我购买了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当时销售人员承诺,5年到期可以拿回本金,于是我父亲每年缴费5000,分三年交清保费。但2012年,即5年后,我父亲要求取回本金时,却被告知只能按现金价值退费,此项损失高达一半以上。鄙人深刻觉得此项保险销售过程存在诈保嫌疑,且其所在公司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寿分公司工作人员以合同为由,拒不承认此前一切销售行为,要求我们个人承担退保损失。希望能够在这里得到帮助,谢谢!

  十四、投诉公司:合众人寿

  投诉产品: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

  投诉人所在地:湖南

  投诉内容:业务员在卖这份险种时,没跟我父母讲这个钱要20年后返还,而且本身这份保险应该是向我父亲讲解条款的内容,但是业务员并没有向我父亲讲解保险的内容,只是向我母亲讲解的,我认为这份保险是不合法,要退保,但是合众人寿却不愿意承担责任,说如果退保就要扣我家的保险费。

  搜狐理财频道声明:搜狐理财频道会将投诉情况反馈给被投诉的各家保险公司,以期帮助网友解决问题。因为部分内容涉及网友个人隐私,不便直接公布。如有正当需要,可与搜狐理财频道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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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特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典型案例:“申邦”假保险公司案

2008年8月初,北京保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假航意险替代产品,北京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经公安部门查证,杨成、曹宏成于2008年5月至10月间,在互联网上虚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网站,散布虚假信息,私自印制假保险――“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保险卡,以“张华佗”名义多次将假保险共计8万余份卖与被害人林宝岛(台湾人),获得赃款10.96万元,后林宝岛将部分保单转售,获利6.47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北京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等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杨成、曹宏成二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属于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决杨成、曹宏成2人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涉案的赃款赃物6.46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法院宣判后2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公安部门在侦办此案过程中,认定台湾人林宝岛对杨成、曹宏成制售假保单并不知情,只是转手了部分假保单,法院也认定其是此案的被害人之一,故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反还了被杨成、曹宏成所骗财物共计4.49万元。

表现特征:保险合同诈骗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典型案例:中国人寿员工伪造保单 一年诈骗超百万

2012年7月,中国人寿山东东营分公司2009年发生的一起诈骗案在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资深业务员魏霞利用国寿东营分公司违规将团险转为个人险经营中的漏洞,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以假保单、假公章分别骗取了22位投保人共计149.16万元。最终,魏霞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国寿东营分公司被认定“在魏霞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判承担投保人“被骗本金20%的责任”。

东营刑侦支队的讯问笔录显示,魏霞的犯罪手段及所刻印章均为国寿东营分公司的前员工王洪俊“指使”,魏霞骗取的这149万余元,也有很大一部分(据王供述“大约是一百万多一点”)通过王洪俊投向了一家名为“御仙堂”的非法集资企业(2008年12月被查封)。

据王洪俊供称,她曾在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间,也以同样的伪造保单的形式,骗取了投保人90多万元保费(投给了“御仙堂”),而国寿东营分公司在发现王洪俊私刻印章、伪造保单后,并未报案,只是由“监督科”收缴其私刻的印章、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了事。据了解,由于在“御仙堂”被查封后,王洪俊主动向“客户”退赔了全部的90多万元,其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受害人之一于先生介绍,他自1998年就开始购买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一直都是魏霞在为其提供服务,“收缴保费、发放分红、办理各种手续”都是其一手操办,因此与魏霞之间建立了非常高的信任度。2008年,魏霞又向于先生的妻子推荐了中国人寿新推出的一款产品:“年利率可以高达8%,这比把钱存在银行里划算,而且还能附送保障。”随后,于先生的妻子分别在2008年10月16日、2009年2月10日、2009年3月2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20日与魏霞签订了5份“保险”,金额高达34万元。

魏霞向于先生的妻子销售的这5份“保险”,是一款名为“国寿永泰年金A保险”的产品,据中国人寿总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这应该是一款团体险业务,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国寿东营分公司却指导业务员将这款团险产品推销给个人客户。

表现特征: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下手法集资诈骗。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返利并享受分红。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800元返利;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将投保金据为己有。而在客户交纳保金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典型案例:新华人寿巨额非法集资案

一个仅有高中文化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副总,前后只用了不到7年时间,竟然非法集资高达3.5亿元。

2010年08月,媒体曝光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在6年多时间内,诈骗、挪用和侵占保险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这起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的案件,将新华人寿推到了风口浪尖。

现年35岁的王付荣,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据了解,王付荣高中文化程度,先后在泰州中心支公司先后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相关报道显示,从2003年开始,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个单“拼凑”团体保单等方式承保,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还冒充投保人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

经公安部门侦查,王付荣挪用的资金合计达1.85亿元,其中约6700万元先后用于投资设立9家公司企业、4800万元用于支付前期资金利息、2900万元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100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汽车、1000万元借贷他人、210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工资。

在2003年至2006年间,对于到期需要兑付的保单,王从个人控制账户中按时按息兑付,对大部分续保客户,他则继续自行打印保险凭证,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在2006年底的保监会现场检查中,查实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涉及金额5401.90万元。保监会给予泰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1年,新华泰州中支被查出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王付荣也因此被免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一职。

在此之后,王不但没有停止其疯狂的非法集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

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

车险领域的诈骗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重相当大,对行业影响最大,保险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保险公司正联手对这类案件进行集中打击。这些手段几乎涵盖了车险理赔的每个过程。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这种手段是实施车险诈骗最常见的手法,同时按行话又分为“大”、“小”两种。

伪造“小”事故多发于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大部分修配厂或多或少都存在此种诈骗行为,可谓“遍地开花”,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保险赔款。如伪造划痕事故。伪造“大”事故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领域。诈骗者通常采取以旧件、副厂件安装到车辆上人为制造事故,或是将已发生事故车辆未受损零部件换成旧件、副厂件扩大损失等手段实施诈骗。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单”。

车险领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当事人多通过修配厂、“保险掮客”等中间人联系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达到诈骗目的。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按照虚假材料的种类可以分为伪造、变造修车发票,伪造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按照虚假材料的来源又可以分为被保险人(车主)伪造、修配厂人员伪造以及被保险人(车主)与修配厂人员串通伪造等。

车主将多辆车套用一个车牌,将一车投保后达到一单保多车的目的。即“真车”正常投保车险,在套牌车出险后,依据真车的保险合同索赔。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辆。

有的车辆未投保车险,在出现事故后,找到同一颜色、同一型号有保险的车辆将车牌互换,提供有保险车辆的车架号申请理赔。这种手段诈骗得逞的前提必然是与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内外勾结。

这类案件主要是驾驶员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体检不合格、车证不符等原因发生事故后,找人替换驾驶员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以酒后驾驶换驾居多,发案时间多为晚间或深夜,往往事故损失金额较大。

>>案例1 奥迪被“折腾”两次 骗保不成反落网

不小心将自己的奥迪TT小车开到田里,车辆受损严重,需要20多万修理费用,但车主陈业(化名)接下来的举动不是掏钱修车,而是换个地点请人将车推下了陡坡。

原来,陈业在将车开到田里时,车辆并没有购置车辆保险。事后陈业与一修理厂老板商量后,先购买保险,然后伪造事故现场骗保。

去年4月,陈业在上海花数十万过户了一台红色奥迪TT小车。去年8月,该车车辆保险到期,陈业当时比较忙就没去续交保险。

陈业说,去年8月底,自己开着这部小车与朋友从宁乡灰汤返回长沙,“我有些疲劳,在一个转弯路段反应不及冲到路下面去了,当时车子四轮朝天地翻在了田里。”所幸的是,陈业与朋友并没有受伤。

陈业请朋友将奥迪车拖到树木岭罗某开的修理店,一打听,修理费要20万。

这时罗某为陈业提供了一个“妙计”:“去买个保险,再制造个假的事故现场,找保险公司负责出钱算了。人保电话车险是不看车的。”同时,罗某要求陈业事成后给他提供好处费。陈业说,自己答应了罗某,当天就去中国人保交钱买了保险。

11月10日晚12点多,陈业接到罗某电话后得知“车祸现场已经做好”,他赶到浏阳镇头镇一路边,发现路边下方数米深的田里,自己的车正四轮朝上“躺”着,地面有车辆翻滚痕迹。随后,罗某告诉陈业,“交警已经来了,还打了保险公司电话。”

陈业说,“11月19日,保险公司疑案组的打电话给我,要我到公司去做个笔录了解情况。”原来,在11月10日晚陈业离开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从现场一些细节发现了破绽,如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安全气囊爆开时间与事发当日不符,而最扎实的证据是,工作人员通过现场监控,看到一部拖车拖来了一辆红色奥迪TT。

不久,罗某打电话给陈业,说案子到了疑案组去了,要陈业赶紧撤案。“我拨打了95518撤案,而他们说我的索赔额度较大,不能电话撤案,要我在2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疑案处理组当面签订撤案文书。”但陈业并没去。11月23日下午,陈业到奥迪4S店询问维修事宜时,被公安民警带走。当月,罗某落网。

律师说法:骗保数额较大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李健说,骗保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其中骗保数额较大,可处有期徒刑。1.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重复投保“交强险” 法院判保险公司埋单损失

2012年10月,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某某等8人诉被告吴某某、陈某、保险公司交通肇事一案,判令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半承担保险责任,至此这起重复投保“交强险”案件顺利得到解决。

事情还要从2011年9月1日说起。当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车主为被告人陈某)沿S234线在建湖县建阳镇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行至60KM路段处,车辆右前部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陆某某相撞。被害人陆某某被撞受伤,送往医院后死亡。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等8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83000元,其中由两被告人负担的73000元已经付清,其余11万元由被害人近亲属向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于是被害人近亲属就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来这是很简单的一个民事案件,不巧的是,出车祸的这辆车投了两份“交强险”。2010年8月20日,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2011年8月6日,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两保险公司相互之间扯皮,书面答辩也都有让对方承担责任的想法。

律师说法:两保险公司各半承担保险责任

建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8人因其近亲属陆某某由于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而死亡,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肇事车辆已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均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进行赔偿,即两保险公司各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在本案审理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不应再承担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 出险后利用三者车进行诈骗

2012年03月23日,太平洋产险湖北分公司随州中支公司最近成功拒赔的一起骗保案,当事人所索赔的,不是标的车,而是神秘的“第三者”。

当天17时33分,该公司理赔值班人员接到报案调度,由该公司承保的一辆标的车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矿山上拉石材途中,因车上的石材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货车摔下悬崖,其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报损14万余元,标的车无损。当事人已向交警部门报案。

该公司随即联想到了三天前和一位出险客户交谈时获得的信息:一台新货车在矿山上拉石头不慎摔下悬崖,车已报废,且车没买保险。这辆车会不会是几天前出事没买保险的那辆车呢?该公司当即安排两名查勘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仔细查勘调查,做好询问笔录。

在取得第一手查勘资料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专题分析,案件疑点一层层显现:1.标的车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间隔不过5天,起保到出险时间短;2.报案时间选择在下班后,而且事故现场距城区较远;3.报案称三者车重载停在悬崖边检修被标的车撞上,不合常理,重载车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是靠山边停放检修;4.三者车受损部位出现锈迹,说明出事时间应早于报案出险时间;5.经分别询问两个当事人,两人对事故经过的描述惊人的相似,有明显的串供迹象。

经调查核实,事故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三者车发生事故后,因未购买商业车损险,且损失巨大,便萌生保险诈骗想法。车主于是找到自己的表兄弟(标的车司机)商量,让标的车在该公司购买20万商业三者保险,然后谎称是标的车将三者车撞下山,造成车辆报废,并向交警部门报案,利用合法的索赔手续,依此来向该公司骗赔。

律师说法:目前,司法机关只对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诈骗未遂以及被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及时阻止的诈骗行为没有相关的惩罚。

表现特征:这是人寿保险欺诈的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多发生于健康险中。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性不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投保的前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合同生效后即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

典型案例:千万富翁带病投保终被识破

被保险人肖某,男,37岁,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个人资产上千万元。2009年1月15日主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观察期90天)。2009年7月其报案称:因鼻腔出血三天于2009年4月20日到深圳市某医院行病理检查,由肖主任医师开具“病理报告诊断书”确诊患“鼻咽癌”。肖某今申请重大疾病理赔金50万元。

接到肖某的索赔申请后,调查员分析案件有以下疑点:1.肖某为何舍近求远去深圳医院检查,而不在广州治疗;2.肖某刚刚过疾病观察期五天便确诊患重大疾病;3.肖某为何在大病确诊后三个月才延期申请理赔。带着各种疑问调查员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过缜密的调查,被保险人肖某最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肖某对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很感兴趣,2009年1月10日在广州市某医院经病理报告确诊患鼻咽癌后,1月15日便带病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肖某称自己身价千万,目的并不是看中了理赔款项,只是想寻求刺激,通过此次报案深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是如何开展的。肖某通过贿赂广州市某医院病理室谭主任,借出了病理切片,送往深圳市某医院病理室肖主任处(肖主任为肖某堂兄),并由肖主任开具虚假病理报告诊断书,从而制造出了肖某2009年4月20日(观察期刚过五天)首次确诊患鼻咽癌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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