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怎么样啊?

摘要 你好,是按照第5年的现金价值表退还保费。第5年的现金价值表是您总保费的80%,比如您交了10万元的保费,能给您返还8万元。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交了5年能退多少钱

你好,是按照第5年的现金价值表退还保费。第5年的现金价值表是您总保费的80%,比如您交了10万元的保费,能给您返还8万元。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由“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和“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组成(以下简称“鸿福至尊”保险组合计划),具有年金给付多、满期领取早、收益节节高等特点,为解决家庭子女教育、养老、理财等资金需求提供了多元化方案。如果您选择第5年退还保费。是按照第5年现金价值表,给你退还保费,只能给您返还80%。

我一年交12000,交了5年,一共交了6万块钱,能退回多少钱啊

按照第5年现金价值表,能给你返还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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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退保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两全保险,合同管理,投保人

不少消费者购买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后,往往比较关注保单的账户价值,毕竟这关乎到其收益情况。鑫账户两全险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即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单利方式结算利率、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生存保险金领取以及非结算日终止合同,投保者还应加以了解。中国人寿于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若“鑫账户”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

众所周知,理财保险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中国人寿推出的鑫账户两全保险就是这样一款产品。在理财保险产品繁多的时代,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凭借领取终身、财富传承、双份借款、灵活领取、多样规划等特色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投保选择。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在生存收益进入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后,根据需要,“鑫账户”可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财富管理,“鑫”满“利”足。多样规划 灵活领取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根据市场需求,中国人寿将原来备受欢迎的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升级换代,将保险投保的资产管理功能增强,推出“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也就是国寿年金万能型金账户,下面简单介绍下。国寿年金万能型金账户能提高用户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不过只能用于与公司指定的分红险组合购买,不能单独购买,且追加保费要一次性收取5%的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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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障三次增值客户同时投保福禄双喜和瑞盈万能,在福禄双喜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金转入瑞盈万能账户,将拥有福禄双喜产品的保障以及万能产品保障双重保障;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次增值实现财务快速积累。满期返还畅享至尊保险合同期满,公司除了将福禄双喜所交保费返还客户外,还将瑞盈万能账户余额给付客户,开启财富之门,畅享至尊人生。

中国人寿根据市场需求,将原来备受欢迎的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升级换代,将保险投保的资产管理功能增强,推出“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那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金账户还只是用于和公司指定的分红险组合购买,不能单独购买。根据中国人寿官网披露的消息,目前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的结算利率在4.05%。

据了解,理财保险最大的特点是既具有保障功能又有理财功能,那么,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据小编了解,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的具有财富传承、双份借款等特色,下文是详情介绍。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是一款能满足消费者传承财富、保单贷款、规划养老等需求的保险产品,有助于提高投保人的生活质量。如果您对鑫账户两全保险感兴趣,不妨通过其保险条款查看更多内容,看看您能从中获得哪些好处。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80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产品特色: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满十年可申请领取生存金,身故也有保障。万能账户复利计息,年利率最低为2.5%。综上所述,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谁能保及保什么就介绍到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万能账户复利计息,年利率最低为2.5%。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免责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鑫年金保险万能型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产品,该款保险的全称为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承保年龄是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综上所述,国寿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的保险责任包括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及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年金保险,意外损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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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821民初1614号
赵桂艳,2017年7月8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承德签订了保险合同,购买了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慧享版)组合保险,共交保费20000.00元。
保险合同签订后【原文没有说明赵桂艳首次明确表达要退保的具体时间,从后续表述中看,一直拖到了第2年】,赵桂艳发现该项保险并非保险业务员说的那样好,于是找到保险业务员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承德的办事处要求退保遭到拒绝。
因赵桂艳坚持退保,并拒绝在保险合同送达书上签字,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在犹豫期内原告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自己全部保费,同时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绝退还保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利息损失,该项损失应该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赔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拒绝退保,辩称:
一、2017年7月8日,赵桂艳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国寿鸿福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保险费是20000.00元,合同投保事项一页,有赵桂艳本人签字。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本案双方2017年7月8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赵桂艳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请求退还保险金20000.00元,不能成立。第一、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本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桂艳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根据。第二、赵桂艳以保险合同犹豫期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本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早已超过所谓犹豫期规定的时间,故原告以犹豫期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赵桂艳以未在保险回执上签字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能成立。即便没有在保险回执上签字,也只是手续上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本身成立及法律效力。事实证明,本案2017年7月8日签订保险合同,至今已经履行二年,也就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二年,赵桂艳实际履行行为表明,签订保险合同是赵桂艳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强调实际履行对合同的重要意义,且投保人已经发生借款、还息等行为,是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

另查明,原告赵桂艳所投保的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应分红利223.96元,年金2400.00元,特别生存金4680.00元;原告赵桂艳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单借款7600.00元。

本案中,原告赵桂艳虽然未在保险合同送达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但从原告赵桂艳亲笔从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亲自主动通过实时代扣交付首期保险费、通过涉案保单向被告借款的一系列事实行为,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原告对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默示认可。
原告未在保险合同送达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特别规定,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纵观本案,通过本院认定赵桂艳上述一系列默示追认行为,对于原告主张在犹豫期内向被告主张退保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请求退保的行为,应当属于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行使任意解除权情况下的正常退保行为。
有鉴于此,对于双方所争议的退保金额,应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现金价值退保。
综上,原告已交纳1年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各个险种现金价值的规定,应退该保单现金价值3964.00元(198.20元×20000.00元÷1000);由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为组合型保险,在合同解除后,对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保险产生的红利及收益亦应由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保费的其他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解除原告赵桂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7年7月8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组)号:-553-号保险合同(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桂艳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现金价值3964.00元、红利223.96元、年金2400.00元、特别生存金4680.00,总计11267.96元;三、驳回原告赵桂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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