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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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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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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创业板定位,主要服务 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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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科创板的定位(参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支持和鼓励 硬科技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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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着重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科创板更强调高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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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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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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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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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删去了“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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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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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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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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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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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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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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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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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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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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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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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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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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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强调核心技术人员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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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符合相关法律的任职资格,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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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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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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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与科创板未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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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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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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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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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与科创板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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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未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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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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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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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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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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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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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相关财务指标与科创板存在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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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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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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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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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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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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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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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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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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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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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强调了“最近3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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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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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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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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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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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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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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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发行方式;(4)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5)募集资金用途;(6)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7)决议的有效期;(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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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定价方式;(4)募集资金用途;(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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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定价方式;(4)募集资金用途;(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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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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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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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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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 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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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 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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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 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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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按规定的时限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3)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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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3)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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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细化了审核结果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审核期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该期限仍为受理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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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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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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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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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 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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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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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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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注册后、上市前出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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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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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停或者中止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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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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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4)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7)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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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1)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2)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4)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6)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7)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2)、(3)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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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1)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2)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4)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
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6)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7)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2)、(3)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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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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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1)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2)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3)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5)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6)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7)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8)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9)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10)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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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1)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2)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3)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5)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6)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7)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8)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9)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10)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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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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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业态创新情况,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并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发行人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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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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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不同定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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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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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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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不同定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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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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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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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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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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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强调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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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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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接受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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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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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规定应当询价,新创业板规定可以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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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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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发行价格确定、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网下配售锁定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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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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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的定价方式以交易所规定为准,未强制要求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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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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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5)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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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5)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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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与科创板的通用上市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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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同时满足: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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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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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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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相关财务指标与科创板存在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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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 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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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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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要求红筹企业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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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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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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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要求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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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1)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2)本规则5.1.6条所述承诺函;
(13)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14)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15)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1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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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4)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6)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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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4)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6)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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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 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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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 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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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收到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后 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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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及科创板的上市审核期限相同,且短于原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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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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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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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未明确规定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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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首发前股份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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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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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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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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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明确了一致行动人也应遵守锁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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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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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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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盈利企业的锁定期安排,新创业板增加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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