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的政策?

来源:中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号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开发1万个创业工位,免费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实施“渝创渝新”大学生创业启航计划、“优创优帮”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遴选优质项目提供经费资助和导师结对帮扶。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个人实缴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和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函〔2022〕18号))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奖补支持。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在乡村振兴领域创业并从事过桥米线、云南小吃、生态茶叶、生态咖啡等省内相对成熟劳务品牌行业的,直接按3万元的补贴上限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给予创业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利用现有创业园区(创业基地),为毕业3年内返乡入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场所、办公设施、网络开通等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园区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对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提高到每人3万元。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等4部门转发国家4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153号))

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创新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客空间等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场地优惠和专业孵化服务,指导创业团队争取各类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持续办好我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切实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发布、解读、项目对接等服务,组织双创导师深入校园进行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和实践指导,支持大学生返乡创业、到城乡基层创业就业。(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2 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5号))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对毕业5年内在区外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每人6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和每年最高2.4万元的场地租金、水电费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有就业意愿的2022届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个月后仍未就业的,按我区现行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29号))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积极打造双创平台,加快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精心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陕西赛区)暨秦创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挑战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组织毕业生参加“中国创翼”“互联网+”等创业创新大赛。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6号))

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在3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富民贷”农户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市县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自主制定贴息政策。(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3一15万元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甘肃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

灵活就业服务保障行动。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就业、自由职业、网络创业等形式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的户籍、社保等制度性障碍,拓宽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渠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逐步完善全省现有22个零工市场服务功能,加强灵活用工信息供给,做好招聘求职对接服务;落实重点群体灵活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扶持政策,支持城乡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发挥灵活就业“蓄水池”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城乡劳动者从事网络直播、社区电商、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

创新创业扶持行动。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培育更多市场主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自主创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满足创业融资需求;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留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创业补贴等政策;发挥“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电商平台和园区(基地)等及时为重点群体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培训;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成立农牧民合作社,培育200个农牧民合作社,发挥好“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用;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及交流展示活动,弘扬创业创新风尚,营造创业创新氛围。(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46号))

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极投身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创作等第三产业,对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并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1年以上的给予12000元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2000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的,可分别提供最高额度30万元、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发挥国家及自治区级“双创”、创业孵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等载体的引领作用,将其孵化功能、带动就业成效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降级、摘牌等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免费使用,并提供减免房租及办公设施和水电网络使用费等“一站式”服务。对毕业5年内创业的大学生,项目不适合入驻创业园区的,可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0000元的房租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激发毕业生创新创业活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对取得自治区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和团队,分别按大赛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评定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2万元奖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宁夏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毕业生等青年多渠道灵活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借助互联网平台、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实现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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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带动我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建设转型升级引领区

(一)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1.把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核心任务,加大研发投入和开放创新力度,争取战略性投资项目布局,培育壮大一批规模效应突出、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综合运用产业基金、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先进制造业发展、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的,郑州市按照1︰1跟进支持。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科技雏鹰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30%进行奖补,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到1亿元(含)之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到10亿元(含)之间的科技瞪羚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研发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补助600万元;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的界定及奖补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市财政每年参照研发投入、经营情况等因素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后补助资金,可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企业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且经国家、省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运用首购、订购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支持专利产品、专有技术等创新产品,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分类考核。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构建富有活力的协同创新体系

4.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网络化协同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各类创新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先在示范区布局,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与相关企业、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出资,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5.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郑州市内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可给予50%的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对于科研人员承担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大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力度

6.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郑州大学等高校建设有影响力的创新型和研究型大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建设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7.鼓励示范区相关单位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建设任务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给予优先保障;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200万元奖励。集中优势资源,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示范区布局,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支持相关高校和院所联合组建河南省大科学中心,打造示范区重大科技基础研究平台。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郑州大学等高校建设有影响力的创新型和研究型大学。支持中国科学院郑州工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8.研究制定扶持新兴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国内外500强企业在郑设立的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可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主导的大学、科研院所在郑设立分支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海关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9.支持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双创”示范基地和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做好财政配套支持。大力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市级经费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创客或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用于支付郑州市创新创业载体内生产经营场地产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通过招投标形式引进专业化、高层次运营商及运营团队。每年对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30万—50万元的市级运营经费补贴。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市区政府每年按其税收贡献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各类科技孵化运营主体和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选择一批孵化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专业化团队管理试点。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双创项目纳入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10.完善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用地政策,在土地、规划、产权等手续办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示范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房屋可按栋、层、套、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转让(涉及的土地权利一并转让)、出租。(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二、推进开放式创新,建设开放合作先导区

(四)促进科技开放合作

11.吸引国(境)外一流大学在示范区合作建设分校或重大科教平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吸引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在我市独立注册或与我市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鼓励国(境)外各类组织和机构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国(境)外的先进技术、项目和人才,面向我市进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对审核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同时对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按额度的1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2020”等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对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对企业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三种技术引进类型的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5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举办中国郑州国际创新创业大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打造国家级科技合作活动品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及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五)加快技术转移转化

12.支持示范区技术转移转化及服务等重大平台建设。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建设和运行,建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技术转移中心,加大财政资金在项目建设上的支持力度。在中心运行上,给予连续三年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吸引高水平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的入驻;稳定运行后,按郑州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建设以“互联网+”技术信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中国科学院合作,推进中国科学院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13.制定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具体办法,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市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3%的奖补,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争创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六)加强军民创新融合

14.探索建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搭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研究设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投资基金,完善军民创新规划、项目、成果转化对接机制,打通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渠道。支持郑州信大先进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机构发挥示范作用,联合军事院校、军工科研院所建设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加强与央属军工集团战略合作,争取国家重大军工项目布局。加快郑州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政策先行先试。(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三、集聚海内外人才资源,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七)支持示范区人才改革先行先试

15.在示范区建设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出台更具吸引力的“高精尖缺”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区创新创业。贯彻落实省对示范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程序逐步赋予高级职称评审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站)建设。重点加快中国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郑州经开区国家级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和金水科教园区国际人才实验区建设,力争将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金水科教园区建设成为引智创新的国家级人才特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16.建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培养引进制度。改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支持方式,围绕我市战略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深入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创新创业团队加大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滚动支持。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有影响的国际学术组织,对担任重要职务的提供有力支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7.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岗位设置、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批。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给予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的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人才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八)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18.制定示范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实现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在5年内保留基本待遇,同时保留其参加岗位等级、职称评审、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特设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设立一定比例特设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九)强化创新人才服务保障

19.建立健全示范区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予以优先保障。改善高层次人才居住环境,支持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根据情况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三年内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建立示范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四、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科技改革先行区

(十)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20.探索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由项目预算扣减设备费后的5%提高至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40%;示范区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允许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行政助理等均可按规定标准签字领取劳务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标准,可根据科研需要,合理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1.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价内容,在工程、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不占用所在单位名额。(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2.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示范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因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其转增投资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小微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二)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

24.制定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办法,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推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投资统计,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鼓励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知识产权局落实)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创新创业生态区

(十三)推动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25.建立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单位、有关开发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挂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管理委员会牌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专职履行综合指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考核评价、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副主任,采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成立综合协调、产业发展、创新促进、政策与体制机制改革等职能部门,在省统筹指导下,构建市建设、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编制发布示范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健全完善一门受理、联审联批、多证联办和高效运转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减少重复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6.发挥高新区作为核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示范区空间布局。落实核心区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核心区享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现行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强化核心区战略先导地位,适时扩编核心区的建设规划,扩大核心区行政管辖范围。拓展辐射区空间,参照国家高新区标准,在全市特色专业园区中遴选建设辐射区,赋予其享受先行先试政策权限。支持核心区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对辐射区进行托管,一并纳入核心区统计管理。提升共建区功能,探索将辐射区提升为示范区的异地共建区,赋予其核心区政策权限和功能定位。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将核心区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用于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核心区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统一核定的范围内,赋予其优化调整的自主权。探索核心区在保留干部档案身份的前提下,实行任用制与聘任制、合同制相结合的岗位薪酬模式,支持示范区实行灵活自主的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模式。(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四)完善创新投入保障机制

27.市财政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示范区政府(管委会)配套设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政策落实、主导优势产业培育、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支出。2016—2020年连续五年将核心区对市财政贡献部分,全额用于支持核心区建设。创新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手段,完善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市场机制。市各类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示范区项目建设。鼓励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券试点,对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服务。加快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鼓励和后补助;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五)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

28.在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对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于符合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府出资部分的基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在国家金融、外汇政策许可范围内,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投机构发展。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注册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9.支持示范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和设立科技证券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一体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或科技支行,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流程。对获得省“科技贷”“科技保”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定的融资费用补助。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奖励。(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0.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大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新增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进行奖补。按照引进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给予150万—1000万元的奖补;对“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补;对利用债券或票据成功实现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支持依法依规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规范运行,为示范区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融资等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鼓励示范区设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对市场化运营的服务机构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破除限制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制度瓶颈,推动“四众”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1.成立郑州市科技金融发展中心,作为财政科技金融资金的承接平台和科技金融载体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全程化的投融资服务。成立郑州市科技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50%补贴;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标准上浮10%;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2.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对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机构所发生实际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财政对银行或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年贷款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当贷款损失率超过5%时,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再补偿,并停止与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对代偿比例低、风险控制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六)营造促进创新的良好环境

33.全面落实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获得的财政性科技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4.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探索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及时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涉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围绕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利支撑产业发展机制,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加强与审协河南中心知识产权服务合作。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制定示范区专利、知识产权优势资助奖励标准。建设郑州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园区。(市法院、市编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5.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要求,对突破现有制度或规定而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举措,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工作失误,但依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勇于担当,未牟取私利、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出现较大群体性事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市纪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6.积极倡导崇尚创新、支持创新、包容创新、富有激情、充满活力的创新文化。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每年专题召开高规格的全市科技创新大会,选树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创新创业优秀团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业等进行科技创新。[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限定于示范区实施的政策,其他政策适用于全市。在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根据试行情况适时复制推广。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市财政、科技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研究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权限,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配套细则;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形成支撑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市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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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于创业是很关注的,那么现在国家为了创业出台了什么优惠政策?国家创业的补贴政策是指什么内容?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国家创业补贴政策,供大家阅读!

  其实在众多农业产业中,养殖业也越来越成为备受“眼光”关注的一个朝阳产业,尤其是规模养殖、特色养殖等越来越被更多的农业人看好,由此国家也出台了重磅的政策,进行大力支持如今有很多农友都比较关注养殖业,但是今年养殖业有点“不好干”,无论怎么使劲儿,都很难赚到钱。

  以内蒙的羊为例,以前一只羊卖1000多元,现在卖500-600元,进入冬季大雪封了路,价格就更低!所以很多农友就只能依靠惠农政策来维持“生命”。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吧。

  惠农政策指政府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给予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畜牧标准化养殖政策: 这是一项中央财政投入资金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政策,主要支持生猪类(含野生动物)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以及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养殖场水电路改造、防疫、粪污处理、挤奶、质量检测等。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这项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并做到与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

  国家最新创新创业政策

  科技部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大众创新创业的工作部署。火炬中心张志宏主任介绍科技部落实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大众创新创业呈现出新特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国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不断优化,创新创业观念与时俱进,出现了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众创”现象,带动创新创业愈加活跃、规模不断增大,效率显著提高。当前我国大众创新创业呈现出四个新特点:

  一是创业服务从政府为主到市场发力。现代市场体系的发展催生出一大批市场化、专业化的新型创业孵化机构,提供投资路演、交流推介、培训辅导、技术转移等增值服务。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投融资服务快速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强大的资本推力。

  二是创业主体从“小众”到“大众”。伴随新技术发展和市场环境开放,创新创业由精英走向大众,出现了以大学生等90后年轻创业者、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创业者为代表的创业“新四军”,越来越多草根群体投身创业,创新创业成为一种价值导向、生活方式和时代气息。

  三是创业活动从内部组织到开放协同。互联网、开源技术平台降低了创业边际成本,促进了更多创业者的加入和集聚。大企业通过建立开放创新平台,聚合起大众创新创业者力量。创新创业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跨境创业日益增多。技术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了技术成果与社会需求和资本的有效对接。

  四是创业载体从注重“硬条件”到更加注重“软服务”。创业服务机构由场地租赁、办理注册等基础服务,发展为投资路演、创业交流、创业媒体、创业培训、技术转移、法律服务等新业态,出现了中关村创业大街等集聚各类创新要素的创业生态平台。

  五是创业理念从技术供给到需求导向。社交网络使得企业结构趋于扁平,缩短了创业者与用户间的距离,满足用户体验和个性需求成为创新创业的出发点。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出现了更多商业模式创新,改变了商品供给和消费方式。

  二、新型孵化器是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一支重要新兴力量

  2014年,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超过1600家,在孵企业8万余家,就业人数175万;全国创业投资机构1000余家,资本总量超过3500亿元;全国近30万项技术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转移转化,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8577亿元。

  近年来,我国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规模总量逐步扩大。科技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发展趋势明显,在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领域涌现出一批第三方服务组织,科技服务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总的来看,科技服务业发展呈现出“快、新、高”的三大特点。

  自2009年以来,在北京、深圳、武汉、杭州、西安、成都、苏州等创新创业氛围较为活跃的地区涌现出创新工场、车库咖啡、创客空间、天使汇、亚杰商会、联想之星、创业家等近百家新型孵化器。这些新型孵化器各具特色,产生了新模式、新机制、新服务、新文化,集聚融合各种创新创业要素,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成为科技服务业的一支重要新兴力量。这些孵化器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投资促进型。这类孵化器针对初创企业最急需解决的资金问题,以资本为核心和纽带,聚集天使投资人、投资机构,依托其平台吸引汇集优质的创业项目,主要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帮助企业对接配套资源,从而提升创业成功率。这类新型孵化器的典型代表有创新工场、车库咖啡和天使汇等。

  二是培训辅导型。这类孵化器侧重对创业者的创业教育和培训辅导,以提升创业者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丰富的人脉资源,邀请知名企业家、创投专家、行业专家等作为创业导师,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这类新型孵化器的典型代表有联想之星、亚杰商会、北大创业训练营等。

  三是媒体延伸型。这类新型孵化器是由面向创业企业的媒体创办,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包括宣传、信息、投资等各种资源在内的综合性创业服务。这类新型孵化器的典型代表有创业家、创业邦和36氪等。

  四是专业服务型。这类新型孵化器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以服务移动互联网企业为主,提供行业社交网络、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产业链资源支持,协助优质创业项目与资本对接,帮助互联网行业创业者成长。这类新型孵化器的典型代表有云计算产业孵化器、诺基亚体验中心、微软云加速器等。

  五是创客孵化型。这类孵化器是在互联网技术、硬件开源和3D制造工具基础上发展而来,以服务创客群体和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标,将创客的奇思妙想和创意转化为现实产品,为创客提供互联网开源硬件平台、开放实验室、加工车间、产品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服务和创意思想碰撞交流的空间。这类新型孵化器的典型代表有创客空间、柴火空间、点名时间等。

  三、国家高新区已成为大众创新创业的核心载体

  截止2014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高新区达到115家。国家高新区建设二十多年来,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近二十年里,国家高新区的年均增速接近40%,为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以来国家高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保持着较快的增长,一直稳定在20%左右。国家高新区在经济新常态的挑战下,快速找准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真正做到了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真正成为了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的重要引擎。

  国家高新区2014年整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更为完善。国家高新区积极营造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通过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

  “创业中国行动”,不断加大资源集聚、平台建设、人才引进、政策完善等方面工作的力度,在全新的起点上推动科技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发展,国家高新区的科技服务能力逐步增强,服务机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科技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初见成效,在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创新、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正在显现。通过建设众创空间、创业社区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全面构建高新技术转移转化通道和产业化平台,科技型企业大量涌现。近年来高新区涌现出来的新型孵化器有效突破物理空间、商事代理等基础服务,依靠互联网、开源技术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空间,增加了创业者相互交流的机会。目前国家高新区内已经形成了大量容纳创业者、投资者、创业导师的创业社区,实现了聚团效应价值的最大化。在国家高新区真正掀起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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