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民和什么手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

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一个国家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首先要学法。在学法的基础上,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作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懂得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都必须遵纪守法。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做到遵纪守法,国家才会稳定,社会才会安宁,历史才能进步。也只有每一个公民遵纪守法,社会才会和谐,家庭才会和睦,生活才会幸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才能平稳发展。因此,遵纪守法对国家,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十分重要。

只有每一个公民做到遵纪守法,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单位的生活、学习、工作才能得到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才不会受干扰。社会稳定了,一切事情都好办,个人和国家的发展就会有光明的前途。改革开放就会深入进行下去。否则,公民不懂遵纪守法,违法犯罪多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正常的生产,正常的工作,正常的学习,正常的生活就会被打乱,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全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更是历史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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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高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高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法治 建设 方案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群团。

—————————————————————————— 高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

高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拟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促进“六个现代化”为目标,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建设城乡环境最优美、富民强县最协调、社会关系最和谐的幸福高淳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到2014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行政决策基本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行政决策水平明显提高;县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行政管理透明、高效,行政效能、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提高;行政执法文明、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和公众监督程度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基本满意。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

深入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健全诉求表达、矛盾排查和预警、矛盾调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五项机制,提高突发事

件预防、预警、应急处臵、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推行“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模式和“扁平化”、“网格化”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扎实推进“法治镇”、“民主法治村(社区、单位)”创建,建成全省唯一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县”。完成县、镇、村(社区)三级流动人口、特殊人群以及互联网等管理,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构建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

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按照“优化、完善、规范”的要求,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开展网上并联审批,实现网上行政执法案卷监控评查常态化,杜绝行政权力事项网上登记、网下办理现象。加强行政权力库、行政服务中心、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管理与衔接。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一个窗口对外”、“能进则进”原则,将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制定工作规范,压缩办理期限,提高服务效率。不断完善“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积极开展各类便民服务,充分发挥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作用。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臵、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并做到及时、准确、具体。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对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时

限内办理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办事公开制度,规范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开单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进行评议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着力构建行政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政府议事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2012年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事项,完善行政决策听证、论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和论证程序。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听证、论证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重大决策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研究前由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等决策,决策机关或提请政府决策的部门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要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运行等方面的风险评

估。通过综合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控制预案;凡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做出决策。

完善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实施情况评估,通过民意反映、抽样调查、委托专家学者或专门机构评估等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了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必要时调整决策或停止执行。县政府每年选取1-2件关乎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点评估。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决策规定的决策行为,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政府制度建设水平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超越制定权限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发布。今后一段时间,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为科技创业创新、城乡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民生社会建设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使制度建设与“六个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与法治政府建设相协调。创新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制,凡涉及民生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都要采取公开举行听证、组织座谈论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规字”管理制度,所有

规范性文件均应列编“规字”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自2011年始,规范性文件每2年重点评估和集中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超期的原则上自动失效,确需保留的,按有关程序重新审查认定或由制定机关重新制发。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围绕构建“职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目标,持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积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规范化,探索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领域的自由裁量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建立高位协调、综合执法、基层自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五项机制,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认真做好阳江镇“强镇扩权”工作,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合理配臵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职能定位、执法范围等,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动行政权力名称、编码等要素的标准化建设。加强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梳

理、调整并公布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保障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围绕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全面落实企业“零距离服务”,积极推行涉企“人性化执法”,进一步规范涉及投资环境的执法行为,加大食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征地和房屋拆迁、文化市场监管力度,大力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行政执法监督重点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审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确保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率达90%以上。

六、建立矛盾纠纷预防调解体系,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合力。成立由县法制办牵头的行政调解专项工作组,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制度对接,实行法院与司法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医患纠纷等调解工作。支持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确保基本实现“应调尽调”,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研判制度,确保社会矛盾发现在早、处臵在小,力求矛盾纠纷发现率、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处于省市领先水平。依法加强信访工作,健全“大信访”工作体系,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诉求、解决矛盾,不断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引导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复议制度、机构、队伍和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吸收专家学者和社会力量参与审理,确保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办理。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监察、司法、法院衔接,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

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县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建立被申请机关负责人重大复议案件出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开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行政应诉培训,组织旁听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建立健全重要行政诉讼案件报告、通报制度。

七、强化行政监督,严格行政问责机制

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作用,监察部门应做好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相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和回

应,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格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细化问责范围和对象,增强可操作性。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问责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重点加强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以及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八、落实学法用法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推进机关干部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长效学法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网上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并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通过领导干部大讲堂、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县管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聘请专家解读有关法律、法规,每年举办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用2年左右时间,将全县领导干部轮训一遍。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依据。

注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对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加强行政执法证件资

格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建立网上投诉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滥用执法权力、粗暴执法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并调离执法岗位。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健全组织机制。建立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负责的依法行政领导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推进法治政府、法治机关建设。县政府每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县中心工作,制定年度法治工作要点。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和完成时限。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努力建设一流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

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创新教育方式,增强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解决存在问题,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法治部门建设纳入依法治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2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x年,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建设“四个x”和实现“四感”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本年度是贯彻落实《法治x建设规划纲要(x-x)》的开局之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培育公务员的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落实各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全年安排不少于4次学法活动。要突出学法实效,精心选材,既要学习新近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又要注重对实际工作尤其是与民生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举办1次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培训班,努力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更新知识培训,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对测试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安排离岗培训。(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三)深化公务员普法教育。全县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0学时,学法情况和考试成绩应记入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真正做到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性文件网络查阅平台及时掌握文件制定情况,发现迟报、漏报、不报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向社会公布。(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针对部分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改、废止或保留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注重决策程序落实,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六)增强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七)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提高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将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作为审查重点。决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八)积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九)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决策实施机关应当按照《x重大行政决策案卷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重大决策档案,力求实现决策建档率100%,规范重大决策案卷的制作和管理。组织1次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四、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及监督效能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卷要记录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就某一领域的综合执法进行专题调研,选择1至2个部门开展研讨活动,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十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新梳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列入政府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整合政府信息化网络平台,以信息化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推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制度。重新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编制行政执法权力目录,明确行政执法权力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方式、执法程序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三)推进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严格按照《x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报备单位和备案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报备、审查工作。各级备案审查机构要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并在每季度、每年度结束前将上一季度和本年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报送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四)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经研究批准,行政执法信息必须在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全面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权力目录、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执法频率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年内围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组织开展1次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年内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复议资格证、听证主持人资格证)进行1次检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推行网上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执法办案系统与监督系统,逐步实现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实行动态实时监督。(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问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对行政执法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致力于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做好县本级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调研工作,强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保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确保足额的行政复议经费,切实保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政府负责)

(十八)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配套制度和推进措施。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上报行政调解信息。强化指导督促,年内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开展1次专项检查。严格考核问责,继续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年度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推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建立行政调解中心。逐步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接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政府、秀谷华侨农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六、夯实法治x基础,加大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力度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确保完成县政府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十)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各乡镇政府应当重视法制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加强工作力量配备,使工作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并落实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二十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工作大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为单位法律顾问,逐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覆盖到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营造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3篇:凤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凤翔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

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陕发〔2016〕33号)《宝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宝发〔2017〕15号)要求,到2020年如期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原则,把法治建设与全县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打造宝鸡副中心、建设实力强县,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优化政府机构职能

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落实大部门制改革。推进县、镇政府事权规范化和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执行职责。(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发改局牵头,各镇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方案除明确各部门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在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及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承接和下放工作。贯彻落实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做好县级放权经济发达镇工作。(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及城关镇、柳林镇等有关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按照《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禁止实施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以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行政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信息化、公开化。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制度,实行审批监管线上运行并向社会公开。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年审、年检。推进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县编办(县审改办)、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快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凡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2018年底前一律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建设“网上办事大厅”网络系统,逐步落实县、镇两级网上审批,完善县、镇、村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通便民服务热线,实现政务“一号通”。推行“掌上办事大厅”建设,建立政务服务微信平台,实现点对点政民互动服务。(县政府办(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中介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县编办(县审改办)、物价局、财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3.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深入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和更新已编制公布的权责清单。(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分类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县发改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公开县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县财政局、物价局、工信局、民政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修订、发布县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县发改局、商务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落实放宽企业住所、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条件优惠政策,实行简易退市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面推进“五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多证合一”。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县市场监管局、编办、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发改局、商务局、招商局等部门负责)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信息公示、随机抽查、防范化解风险等协同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自律守法。(县市场监管局、编办等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建设与接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广泛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整治力度。(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发展依法自治、规范运行的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2018年,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完成相关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等部门负责)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完成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上,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县编办、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城乡群众基层自治和社区治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县综治办、公安局等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县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自然灾害、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面推行基层网格化管理。(县应急办、民政局、网信办、维稳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教体局、卫计局、文广局、人社局等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调整完善并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探索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县财政局、编办、发改局、民政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落实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法规规章。推进环境监督体制改革,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推进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开展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市场交易。(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

2018年,建立并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县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凤政办发(2015)41号)工作要求,全面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履行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进行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等必经程序。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关,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上会或者签发。各部门、镇政府以本单位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本单位法治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履行“三统一”制度。落实《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做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备案审查中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或者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纠正;对部门职责不清、行政管理措施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的,要认真办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信息化建设,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管理。(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县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的一般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按程序处理。2017年底前,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各工作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加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

全面贯彻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法律规章的落实。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深化改革、放管服、商事制度改革,实现改革决策与法律规章相统

一、相衔接。对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问题,各部门要主动与法制部门加强衔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完善落实《凤翔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委报告程序。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县、镇政府要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专家、有序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论证。公众意见、听证、论证的结果等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通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要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应当终身追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调整和纠正,减少因决策失误或者情势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县监察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14.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加快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和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激励制度,实现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财政局、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领导干部与法律顾问的沟通机制。(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效规范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购买质量和效率。(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县、镇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强化镇政府职能,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由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城关镇、柳林镇及其他相关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县编办、县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综合执法。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推动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建设。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破除市场监管多头执法、相互分割,逐步实现“多帽合一”“一支队伍管执法”。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完善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工作部署,2017年实现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持续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县编办,市场监管局、文广局、住建局、卫计局、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等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县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制定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夯实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执法办案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投诉举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实现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级信息资源共享。(县检察院、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省政府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规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全面推行,逐步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明确执法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按流程和标准执法。(县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县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职责不清、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县级各有关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7年在全县实施。(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2019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化记录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进与社会征信系统的衔接。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依据,并向社会公示。(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8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有计划的日常全员执法业务培训、网络培训和考核。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纪律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县政府法制办、人社局、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发挥政府诚信示范作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全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落实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依法接受询问和质询,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向人大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及时处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有关审议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支持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真研究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县政府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强化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加强行政监督,强化政府内部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开展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的常态化层级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监察机关及时落实完成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2017年底前,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县人大法工委、监察局、人社局、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审计监督。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县审计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政务微博和微信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互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监察局、信访局、县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拓宽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政府文件和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办(行政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财政局、发改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机构、执法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保证相对人通过适当途径查询。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人员、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县政府办(行政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创新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政府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开展公民代表走进政府、大学生到政府机关见习等活动,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县政府办(行政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人社局、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6.健全依法预防和化解纠纷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线索,倾心听取群众诉求。落实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网信办等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听证工作机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重现场调查。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设置行政复议专职人员,满足开展复议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建立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机构,借助社会力量,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提高办案质量。对行政机关不积极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县政府法制办、编办、财政局、监察局、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加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工作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明确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仲裁制度。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在解决人事、劳动、民商事等纠纷中的作用,推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县人社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引导当事人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择最适当的解决途径。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解决消费者权益、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县司法局、综治办、县法院、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推行“阳光信访”模式,规范网上信访业务的受理办理,实现信访事项处理全过程公开。进一步完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机制,抓实依法逐级走访、初信初访办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公开督查结果。落实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公安局等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1.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工作中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县级各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33.落实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

县、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每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县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县政府办、县委党校、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完善和落实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 推行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在政府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中加大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容,并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权威。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县司法局、县法院、检察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措施 35.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委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重要位置。县、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2次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问题,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县、镇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本年度安排,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和本年度安排,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严格按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县政府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依法行政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县考核办、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要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县财政要切实保障行政机关法治建设支出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肃查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县财政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为法制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充分保障,增加和落实人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法治建设的繁重任务相适应。各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设置法制股室,确定1名以上专职人员,实行执法办案审办分离。(县编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政府、县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大对法制人才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拓宽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与其他组织人才交流渠道,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0.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法治政府创建活动,及时、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法治舆论氛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可检验成果、推进措施以及进度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作为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的县委有关部门、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要在每年7月10日和12月30日前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镇、各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同县政府法制办沟通协商,确保到2020年如期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第4篇:开展法治甘孜建设实施方案

开展“法治甘孜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法治甘孜建设”活动,落实“丹教发[2014]6号”文件的精神,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水平,全面提升我校教职工的法律素质,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确保社会团结稳定。结合“六五”普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法治甘孜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积极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教育学校教职员工和青少年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引导教职工和青少年依法管理、依法执教、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带动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1、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教职工、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

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3、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教育引导教职工、青少年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自身的切身利益。

4、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创造符合我县县情、具有嘉绒特色的法治文化,为推进丹巴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安排和活动要求

1、成立以校长兰卡泽朗为领导的“法治甘孜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加大力度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及时将开展活动的有关情况报送教育局法治甘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体教职工要高度重视“法律进校园”活动,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

3、学校每期举办一次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班会课,各班组织学生办一次法制专题板报,运用与青少年相关的案例对学生进行形象生动、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上好法制教育课。每月开展一次法律进课堂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教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等强化法律意识,

4、聘请丹东派出所陈俊昌所长为我校法制副校长,建立“两公示、一监督“制度,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参与学校教育教研工作,每期为全校师生做一次法制教育报告会,同时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档案。

5、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法》、《国防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环境保护法》、《禁毒禁赌条例》以及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使教职工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6、做好活动材料的归纳整理和上报工作,并建立专卷。

第5篇: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庙下二中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平安法治建设的有关要求,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为中心,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我校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和深入持久地宣传,引导全体师生共同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进一步提升社会对我校“平安校园”、“法治校园”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切实完善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创设格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师生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确保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的扎实开展,我校成立了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此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庙下二中会议室,由王利杰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赵麦圈老师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充分利用媒介作好宣传。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为抓手,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进校园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政教处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组织讲授宣传教育课、制作黑板报、粘贴宣传标语,校园广播,开展“宣传周”、“宣传月”专题专项活动,促使广大师生知晓、参与“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二)开展平安校园“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综治、安全知识讲座,做一次校园及周边标语宣传,召开一次主题班会,举办一次专题黑板报,做一次半个月的广播宣传。

(三)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宣传工作。邀请法治副校长(派出所领导)、卫生等部门到我校指导开展法律知识、交通安全知识、自我安全防范和卫生知识讲座及教育研讨会,共商育人大计,努力营造平安、和谐校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校园护校队,加大评比力度。开展一次调查活动,用一些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向学生进行警示教育。

(四)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创安工作的抓手。注重学生的心理疏导,指派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帮助、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

(五)利用小手牵大手的方式,做好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致家长一封信或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广大家长宣传安全知识。要求和督促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配合学校教育学生远离“黄、赌、毒”、拒绝邪教,共同做好节假日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严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扎实开展道德法制、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水平。

(七)加强学生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常识,增强学生拒毒防毒意识。做好舆论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文化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着眼未来。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张贴禁毒图片、手抄报、标语口号,刊登、发布禁毒知识,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通过禁毒宣传栏图片展示等内容丰富,提高广大学生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提高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

四、时间安排 (一)综治维稳宣传月

根据中央、省、市对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学校每年3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

(二)秋季集中宣传行动

第一阶段(9月上旬至中旬):学校形成宣传活动方案,收集上报本学校宣传报道的素材,拟制宣传标语。

第二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通过组织“宣传月”、“宣传周”和专题宣传等形式,不断掀起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舆论高潮,使平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第三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底):根据前期宣传效果,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宣传,并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评比。整个活动以“12·4”法制宣传日收尾。

(三)“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省宪法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市县统一安排,组织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实效

平安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是当前新闻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动员全社会参与平安法治建设、有效提高公众安全感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要明确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具体人员的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按照勤俭节约、简洁实用的原则开展上述各项活动,切忌一味地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并在11月20日前报送秋季集中宣传行动工作总结。

(二)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

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努力构建传统媒体新兴媒体联动、对内对外宣传呼应的大宣传格局;认真挖掘宣传素材,结合“平安家庭、平安校园、平安班级”等创建活动,组织好本校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地把活动引向深入。

(三)坚持正面宣传,严格报道纪律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重大敏感问题的宣传报道按统一口径稳妥把握,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稿件要按规定送审。

第6篇: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乌拉特中旗教师进修学校 法治创立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旗、局关于开展平安法治建设的有关要求,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为中心,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我校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旗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经过全方位、多层次和深入持久地宣传,引导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进一步提升社会对我校“平安校园”、“法治校园”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切实完善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创设格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确保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的扎实开展,我校成立了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此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由吴志萍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政教处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充分利用媒介作好宣传。以深化“平安校园”创立工作为抓手,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进校园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政教处的先锋模范作用,经过组织讲授宣传教育课、制作黑板报、粘贴宣传标语,校园广播,开展“宣传周”、“宣传月”专题专项活动,促使广大教职工知晓、参与“平安校园”创立工作。

(二)开展平安校园“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综治、安全知识讲座,做一次校园及周边标语宣传,召开一次主题例会,举办一次专题报,做一次半个月的网站宣传。

(三)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宣传工作。邀请法治副校长、交警、卫生等部门到我校指导开展法律知识、交通安全知识、自我安全防范和卫生知识讲座及教育研讨会,共商育人大计,努力营造平安、和谐校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开展一次调查活动,用一些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向教职工进行警示教育。

(四)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创安工作的抓手。注重教职工的心理疏导,指派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帮助、培养中小学教师和我校教职工形成健康的心理。

(五)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扎实开展道德法制、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水平。

(六)加强教职工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教职工中普及禁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毒法律常识,增强教职工拒毒防毒意识。做好舆论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教育教职工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着眼未来。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张贴禁毒图片、手抄报、标语口号,刊登、发布禁毒知识,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经过禁毒宣传栏图片展示等内容丰富,提高广大教职工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提高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

四、时间安排 (一)综治维稳宣传月

根据旗、局对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学校每年3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

(二)秋季集中宣传行动

第一阶段(9月上旬至中旬):学校形成宣传活动方案,收集上报本学校宣传报道的素材,拟制宣传标语。

第二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经过组织“宣传月”、“宣传周”和专题宣传等形式,不断掀起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舆论高潮,使平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第三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底):根据前期宣传效果,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宣传,并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评比。整个活动以“12·4”法制宣传日收尾。

(三)“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旗宪法宣传周活动,根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据旗局统一安排,组织教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实效

平安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是当前学校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动员全社会参与平安法治建设、有效提高公众安全感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

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努力构建媒体宣传、对内对外宣传呼应的大宣传格局;认真挖掘宣传素材,结合“平安家庭、平安校园、平安培训班”等创立活动,组织好本校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地把活动引向深入。

(三)坚持正面宣传,严格报道纪律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重大敏感问题的宣传报道按统一口径稳妥把握,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稿件要按规定送审。

乌拉特中旗教师进修学校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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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荣获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三等奖

陆续推送更多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奖科研成果,敬请期待

摘要: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在全方位覆盖“政府—市场—社会—司法”领域,其名义上是为提高诚信,实际兼具加强法律实施之意。在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动力之下,形成多领域、多层级主体制作大量信用规范的格局,且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政策导向。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的体系建设,有其产生功效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更重要的是,以失信惩戒为核心机制之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等国原则的现象较多存在,从而造成该工程的合法性危机。为此,有必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新进行政策定位,合理规范失信惩戒的设定权,要求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符合法的一般原则,并确保社会信用规范制定或实施的审查与救济的可得性。由于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行的、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本身并不成熟、完善,故声势浩大、错综复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将是一个艰难的历程。

关键词:社会信用;失信;联合惩戒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面相

二、制度信用的意义和边界

四、应对合法性危机的方案

自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以下简称“《信用建设纲要》”)以来,21世纪初开始萌芽并在各地探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更加普遍地展开。媒体对此的关注程度,也随之出现井喷式提升。

面对如此声势浩大的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国内学界至少有四种立场。一是完全肯定,认为其有助于解决中国普遍存在的诚信、信用危机,尽管在此过程中有不少问题需要应对与解决。该阵营中甚至有学者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极高评价。二是基本否定,认为当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征信扩大化、变身道德档案的危险,而当征信系统实际成为政府控制社会的手段时,其与征信、信用的本义相去甚远。三是离开价值判断,较为中立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真实目的、行动策略、背后动力,特别是其具有的改革政府和法律的潜在可能性进行分析和揭示。四是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功效为依据基本肯定它的积极作用,但强调必须以法治约束之,或者通过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信用立法予以规制,或者将其置于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下。

这些立场展示不同视角、观点以及争论,有助于比较全面地认识和评判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然而,一个复杂社会工程是否具有可欲性、可接受性,很难笼统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答案,尤其是当该工程在显现一定预期功效同时伴随巨大问题和挑战的时候。笔者试图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观点:当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确实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更是存在致命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严肃和认真地直面与应对之,真正按法治国原则对其加以形塑,改变其设计的初衷和目前的运行模式,从而在合法性保障基础上发挥其适度效用。

为展开论证,本文第一部分将首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勾勒出一幅图画,揭示该工程的基本面相,作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的基础。而后,本文第二部分会指出,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信用,有着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功效,但也存在必然的边界和局限。之前论者较少论及其有效的原因,更少指出事实有效的限度。第三部分意在阐明,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机制之一的失信惩戒制度,有许多做法违背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存在重大的合法性危机。第四部分希冀在第二、第三部分的分析基础上,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找准定位,为其提供合法化的方案,让其在法治框架内完成一定的治理效果。最后,本文在结语部分指出,有着“伟大抱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在路上,在一片喧嚷、嘈杂和无序之中,趟出一条既规范又有效的大道,将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它考验着正在同步前行、且并未更加成熟多少的法治国建设。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面相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事实的存在,但每个观察者视角、关切点不同,应该有不一样的绘图。笔者以为,该工程有以下基本面相是值得关注的。

(一)“政府—市场—社会—司法”全方位覆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概念中的所谓“社会信用”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范畴。根据《信用建设纲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重点领域。其中,政务诚信建设主要指向政府,不包括其他政务机关(如人民代表机关、政协或政党机关),其核心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发挥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商务诚信建设基本对重要市场领域和要素无所不包,涉及生产、流通、金融、税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企业等。社会诚信建设指向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社会组织、自然人信用、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司法公信建设则对法院、检察院、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提出要求。

如此庞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确超越了“征信”或“信用”在西方和我国早先的意涵。最初,“征信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金融)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在英语世界中,关于征信或信用(credit)的研究“比较偏重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而很少使用“社会信用”(social credit)一词。在我国,即便“社会信用”一词,在其最早出现于中央政府文件时也是指涉经济领域。但是,若因此而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远超“征信”或“信用”本义的立场对待之,有可能会形成一种简单排斥,而失去深入观察、理解、分析和评判的机会和能力,也很容易被视为食洋不化。因此,将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视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本质上是在几乎任何人、任何事上使用声誉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的一个工程,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解剖和诊断,是较为客观的、去前见的可取立场。

(二)名为提高诚信,实兼加强法律实施之意

《信用建设纲要》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似乎旨在发起一个道德建设的工程。其实,根据《信用建设纲要》的内容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例,在看似道德工程的表面背后,实际上是执政者在宣告道德规范重要性的同时,更希望借此加强法律的实施。

首先,《信用建设纲要》多处内容显示其将“违法”与“失信”等同或联结的理念。例如,“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将工程建设的“违法分包”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会展广告领域“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在劳动用工领域“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等等。尽管欺诈、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逃废银行债务等,的确可以认为有失诚信,但是,“失信”与“违法”毕竟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偏于不诚实、言行不一、违反自己的承诺;后者偏于违反国家制定的规则。将以上示例中的有些违法行为,如交通违法,作为“失信”来对待,既难以同公众关于诚信的一般认识相符,也反映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实是有意解决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力追究或屡禁不止的问题。

其次,无论是在《信用建设纲要》颁布之前还是之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也都至少把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期减少此类行为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例如,在2010年1月开始实施的江苏《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中,凡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被看作是失信行为,该办法“希望通过对个人行为的控制来解决以往法律、道德治理效果欠佳的社会问题”。而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渝人社发〔2017〕236号),凡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都将予以失信惩戒。此类规定不胜枚举。

(三)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动力

《信用建设纲要》把“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原则。政府的作用在于“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负责制定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以及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像个人征信的早期发迹史那样,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是在市场中基于商事主体对信用的需求自发组织进行。政府和公权力在本系统内自上而下、在系统外由国家至民间的推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动力。

当然,如此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即便政府主导,也不可能由其全面承担建设者和操作者的角色。于是,“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就成为必需。从法学的角度视之,政府并未提出强制要求,市场和社会主体可根据其意志决定是否积极参与。不过,在中国颇具特色的“政府—市场(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社会(有相当数量的从属、挂靠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结构中,“规范意义上的鼓励”很容易转变为“事实意义上的要求”,意志自由空间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大。这可以从一些信用体系建设文件中窥知。

此外,私人企业——尤其是在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的商业巨头——也有巨大的商业利益考虑,促使其与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上进行深度合作。企业可以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以改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达到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而必须提升的技术水平,同时可以游说政府继续支持信息通讯技术企业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柱。

(四)多领域、多层级主体制作信用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离不开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提出指引或要求的各类规范(以下统称“信用规范”)。与前述三个基本面相具有贯通性的,信用规范的制作主体呈现出多领域、多层级的特征。就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划分来看,信用规范的制作者不限于国家权力系统中的政府和司法,还包括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尤其是政府在推行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需要借助的市场力量,或者市场力量本身需要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其公信力的,以及在中国有着特殊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就政府管理的横向维度而言,信用规范的制作主体几乎横跨政府各部门,这些部门分别管理着市场和社会的诸多领域。甚至,军队系统的非立法部门也是信用规范的制定者。就政府管理的纵向维度而言,从国务院及其部门,到省、市乃至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制定相应的信用规范。

(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字面含义是非常明显的,意味着失信人在一处出现失信行为,就会处处受到限制。至于什么是“失信”,“处处”的范围有多大,以及受到什么样的限制,这句话没有明确所指。显然,它并不是具有确定意涵的法律原则,最早提出时应该只是一种修辞,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重要政策或目标的形象说法。可是,它目前在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机关(政府和司法)和社会组织的失信惩戒规范中广泛而频频地出现。由于它被不断地提及,成了几乎所有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叙事都无法绕开的关键词句,俨然就有成为一项重要原则或重要指令的架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其不可或缺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就似乎既找到了行动的方向和目标,又获得了正当性的依据和凭仗。

二、制度信用的意义和边界

以上是尽可能从事实维度对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一番勾勒,以展示本文所研究的对象究竟是怎样的。虽然难免挂一漏万,但对事实八九不离十的观察和叙述,可为下文的评价奠定基础。评价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本部分所涉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评价;二是本文第三部分所聚焦的合法性或正当性评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有着巨大抱负的社会工程,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有着相当难度。本部分的努力是从区分人格信用和制度信用开始,根据制度信用的特点、优势和局限,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显露出来的实效端倪,分析其有效空间及其限度。

(一)人格信用和制度信用

信用,无论对其采狭义的理解,即“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还是取广义的认识,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信任关系”,自古以来就已有之。以信任的来源或依靠为标准,信用可分为人格信用和制度信用。前者以特殊的血缘、亲缘、地缘等为基础,主要依靠相互之间的了解或通过各自信任的亲友而建立,“是一种人格化的信用”,其调节和保证凭仗的是情感和道德。后者虽然也离不开对信用主体人品、道德能力的看重,但更多以契约、法律规则等为基础,依赖契约、法律规则等的约束力和担保作用,即便彼此并不了解也没有亲友媒介,也可建立信用关系。

人格信用的文学形象可以鲁迅笔下广为人知的孔乙己为例。孔乙己虽然穷酸、潦倒,且出于生计“免不了偶然做些偷窃的事。但他在我们店里,品行却比别人都好,就是从不拖欠;虽然间或没有现钱,暂时记在粉板上,但不出一月,定然还清,从粉板上拭去了孔乙己的名字”。正因为如此,虽然孔乙己最后一次去喝酒时,仍然欠着酒店十九文钱,但酒店掌柜还是在他愿意出四文现钱的情况下,卖给了他最后一碗酒。涉及制度信用而又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即便与商品、服务的供应者素不相识,供应者无法了解和识别持卡人的人格品行,但因为信用卡制度,供应者可以放心地让持卡人在履行刷卡手续而不是现金支付后即可享受商品或服务。

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就是在制度信用上的努力。其最受人关注、似乎也最被认为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以及前述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之政策,与中国古代的“黥刑”“刺字”有相似之处。黥刑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信用,其最早的时候就有将受刑之人与常人区隔的功能,是“惩罚异族或罪人使之为奴的常用刑罚,以黥额为标记,人不为伍,以是弃之”。它的目的,“除以肉刑惩罚之外,还要从体貌特征上将这些人与守法良善相区别,‘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在社会管理上,“刺字就是随身的枷锁,面部黥刺之人若出现于市井乡村,通常都会受到检查”。除了区别对待、受到更多限制以外,它自产生起还有耻辱刑的特点,“画像以愧其心”,起到令罪犯羞耻的作用。

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位于制度信用,有助于认知其可能有的功效。可以在理论上对制度信用与人格信用做一对比,以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如表1所示)。

表1 人格信用与制度信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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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样的比较,制度信用的确有着积极的、正面的功能。它在生成机制、传播载体和影响范围上的特点,使其更适宜一个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时代,以及近些年来日益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数据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工业化、城市化让更多的人离开生活与生产交织在一处的农村,离开有着数代、数十代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共同体,离开对人品、习性、处事方式和能力等都基本全面掌握的熟人群体。进入的世界让个体获得了更多解放,从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从传统特别是地方性传统,从家族、宗族或族群,以及从全景监狱式的熟人眼光中解放出来;解放的结果是让个体有了更多“打碎的、分割的、屏蔽的、流动的”空间:生活与工作分开,邻居与同事分开,熟人交往与陌生人交往分开,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分开,私人的和公共的分开,此地的和彼地的分开,等等。

以工业化、城市化为主要进程的现代化所带来的发展,在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数据化、全球化的趋势推动下,有了更新的、更凸显的特征:人际交往尤其是陌生人交往跨越了国界、跨越了真实界与虚拟界、跨越了不计其数的虚拟界,甚至未来可预期地将会跨越人类与人工智能。人们素不相识,彼此根本不知对方是什么人,就可以在网络上完成一笔笔交易,或者形成一个个社交活动。

具备这些特征的时代,使得人格信用不仅难以形成,而且无法满足发生在更大范围内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人格信用的软弱无力,成为制度信用受到更多青睐的正当理由。制度信用是陌生人收集和形成的,不受限于熟人评价所需要的条件;它附着于容易传播的载体,可以在超越熟人世界的广大范围内产生影响。而且,个人信息的电子化、数据化为征信的及时、准确提供了帮助。网络化又可以使个人的制度信用具有前网络时代所无法比拟的可得性。所以,制度信用与这个时代更具有适配性,更能满足这个时代对信用的特殊需求。个人或组织或许可以不必过于担心其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格信用瑕疵,因为其在当今有很多的生存空间,不会受到这一瑕疵的太大影响。不过,个人或组织应该会非常关心其在制度信用上得到的负面评价,因为这种评价很容易会渗入到其多个生存空间,对其构成不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今,也的确显示了其作为制度信用的功效。据报道,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9年2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22万人次,限制乘坐火车561万人次,限制乘坐飞机1941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9万人次,366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行政管理领域也有类似成效。例如,青岛市自2018年以来,针对城乡违法建设、违规排水、随意倾倒垃圾、占路经营、“小广告”等城市顽疾,加大联合惩戒,案件履行率、结案率显著提高。到2018年7月底,共清理2017年逾期未履行城管执法案件128起;办理2018年案件3538起,已履行3535起,缴纳罚款1474万元。

(三)制度信用的有效边界

尽管制度信用在现时代有着凸显的正面功效,可是,其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其功效也只能在一定界限内发挥,而不能被盲目想象和放大。

首先,制度信用无法完整体现信用主体的品行。相比人格信用,制度信用的优势明显,却无法通过自身弥补其“盲人摸象”的缺点。毕竟,人格信用多生成于熟人社会,自然人或组织在某一处或某件事上做错事或做坏事,并不代表其就轻易会失去熟人之间的完全信任。而制度信用与契约、规则有着密切关联,违反契约或规则的行径,易在制度信用上留下污点。这个污点为陌生人所知晓后,可能会由此形成一个对该自然人或组织的整体错觉,进而影响交往活动。试想,若孔乙己因屡有盗窃而被列入失信名单,其很有可能无法在酒店里赊账喝酒。

其次,制度信用瑕疵不易修复。人格信用即便因某个事由而出现问题,一方面失信人通过自身努力容易在熟人圈里重拾信用,另一方面若失信人选择离开熟人圈、进入陌生人世界,也不会因为曾经的失信而遭受不同对待,方便从头再来。相比之下,若行动者的制度信用发生瑕疵,一方面不易让收集和生成制度信用的陌生人恢复对其的信任,另一方面,由于制度信用的传播效应,其也不易在别处改头换面,迅速重建信用。

再次,制度信用存在评判方法合理适当难题。制度信用更多不是通过熟人间的评价生成的,而是由陌生的自然人或机构,依据一定的评判方法形成的。尽管熟人评价会有各说一词、模棱两可的可能,但各说一词其实也是一种更完整的体现。对于制度信用而言,评判方法一旦建立起来,通常会形成确定的答案,可以避免众说纷纭。只是,什么样的评判方法是合适的,就容易成为难题。尤其当制度信用被扩展适用于众多领域时,保证评判方法的合理性更是难上加难了。例如,前文提及的睢宁县大众信用评价体系中,“去福利院献爱心”是一个加分项,可“受到加分的公务员与普通民众的人数比为20∶1”,因为普通民众“缺乏加分的渠道和能力”。

最后,但可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信用有被滥用的可能。制度信用不仅有评判方法难题,也有可能在实施过程中被滥用,失去应有之公正性。制度信用实际上是信用评级机构为公众提供的服务型产品。这种产品越是为公众所依赖,且产品的生产本身越没有竞争性,如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提供基于行政处罚的信用评级,那么,产品生产和提供者就越是接近于一个寻租的地位。自然人或组织就有可能竭尽全力疏通关系,让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不进行负面的信用评级或进行虚高的正面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否准确,除了评级方法是否正确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是否保持客观中立地位”“准确的评级能够纠正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和监管效率,不实的评级不仅不能真实反映被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而且可能给市场造成重大打击。”这些在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条件下出现的金融信用评级实施问题,同样会在范围更加广泛、领域更加众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生,甚至可能更加糟糕。“信用评价由政府来做或者由交易(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来做,市场经济秩序只会越理越不顺”,寻租的道德风险或利益关系使得这种信用评价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客观和有效。

例如,2019年3月21日发生爆炸、导致至少78人死亡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曾经是江苏省2014年第一批通过信用管理贯标验收企业。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又因违规排放、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等问题,6次遭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与之非法偷排产生的利润相比,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同时,该公司不仅有环保问题,更有安全生产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曾经于2018年2月7日发函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出天嘉宜公司存在13项安全隐患问题。而据专家分析,“几乎每一条都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管如此,江苏响水县政府还是于2018年8月,贴出天嘉宜公司申请复产的公示。地方政府的直接监管尚且存在对经济强势企业的放纵,很难奢求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对此类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制度信用的独立、公正难题,不仅在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维度上存在,更会在中国特有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凸显。如前所述,这样的一个体系建设,目标是覆盖“政府—市场—社会—司法”,可是,政府主导的制度信用构建,会在多大程度上公正对待政府信用、司法信用问题?从目前该体系建设着重于市场、社会主体的失信惩戒,即可窥察,它并没有很好地利用声誉机制,如其所宣扬、主张的那样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信。不仅理论上、逻辑上很难想象会有一个“自我”信用评价体系发挥功效,而且自2014年至今的五年实践,也没有经验证明存在这样的显著功效。

可见,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正面的功效虽有体现,但其也存在难以逾越的有效边界,因此,不应该对其寄予过高的奢望。

另外一个事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未来命运的,是它的合法性/正当性维度,其重要意义丝毫不亚于、甚至胜于它的有效性维度。有效必须在合法框架内才是可接受的。然而,在实践中展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是如此复杂,难以在有限篇幅中进行一一的合法性评价。本文在此着重分析目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机制之一的失信惩戒制度的合法性。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构成

由于众多机构、众多地区针对不同对象所建立的失信惩戒制度千差万别,梳理和总结其共性有着相当难度,但是,为后续的合法性分析,仍然有必要选择若干关于失信惩戒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样本,以了解现实中的失信惩戒制度究竟为何,尤其是“失信”“惩戒”和“联合惩戒”这三大组成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失信”并非简单的、道德意义上的没有或丧失诚信。这就需要对其进行一个相对精确的界定。可是,截至2019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仅有《公务员法》(2018修订)和《人民陪审员法》(2018)出现“失信”一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也只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和《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出现该词,可都没有对“失信”作出明确定义。目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016年5月30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可以说是专门涉及失信惩戒的最高级别规范性文件,也同样未给出定义,反而是提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要求。这就是将界定应受惩戒之失信行为的任务交给了相关信用规范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指导意见》也不是对何谓失信行为完全没有任何“指导”,从其关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列举,可以相对明白其意欲给予联合惩戒的行为是什么。只是,其毕竟是列举“严重失信行为”而不是“失信行为”,且定位为指导,故很难对部门或地区如何界定失信行为构成法律上的约束。例如,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83号令,2015年12月30日颁布,2016年4月1日施行)第5条第1款列举了9种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情形,并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作为兜底条款。这就意味着原国家工商总局可以将其认定的任何一种严重违法失信情形补充进来。再如,比《国务院指导意见》更早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2013年5月28日颁布实施),将自然人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并予以非穷尽的列举,列举最后都会出现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较重/严重失信行为。换言之,“省信用管理机构”可以规定哪些行为是失信行为并予以归类。

综上,关于什么是失信,第一,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也没有权威的上位法界定可以约束较低位阶文件的界定;第二,较为常见的情形是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非穷尽的列举;第三,可以列举或补充列举的主体没有受到明文限制;第四,失信行为多与违法行为勾连,甚至与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等绑在一起。

惩戒的通常含义就是惩罚、惩治及告诫、防备。现有规范性文件也未对此概念作出界定。本文根据对若干规范性文件的考察,将失信惩戒措施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失信记录。这是最基础的惩戒措施,其惩罚的成分最弱,主要功能是将已经认定的失信行为及行为人的信息予以集中保留,以备与其他惩戒措施配套实施。

第二,提醒告诫。这是对失信人的一种警示性惩戒措施,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对失信人构成更多不利,主要功能是劝诫、督促,形式有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

第三,重点监管。这是对失信人加强监管,从而与普通被监管对象区别对待的惩戒措施,区别的方式有增加检查频次、再有失信行为将从重惩戒等。重点监管不会直接造成法律上新的义务。

第四,声誉不利。即让失信人的声誉受到负面影响的惩戒措施,具体方式有失信信息的公开公示(包括但不局限于行政处罚的公开)、撤销荣誉称号、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失信记录本身不会对失信人的声誉构成不利,公开本身也不会增加法律上的义务,但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公开通常会使失信人声誉受损,进而影响其别的利益,如企业经济利益。

第五,资格限制或剥夺。失信惩戒中较常见的一种措施,是限制或剥夺失信人获取公共资源、公共职位、公共服务、公共荣誉以及进入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资格。其具体方式更为多样化,《国务院指导意见》就列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比前四类措施,资格限制或剥夺显然是更重的惩戒,直接对失信人的市场活动、获取职业、资源或荣誉的机会造成诸多障碍和不利。资格限制或剥夺所涉及的往往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获取的资格。

第六,自由限制。与资格限制或剥夺不同,自由限制是对通常不需要满足任何规定条件的行动自由加以限制。最典型的是《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及的“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联合惩戒被普遍认为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最有力实现机制。由于是政府主导推动的格局,这种联合更多发生在国家机构之间、国家机构与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国家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当然,也有国家机构牵头下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的联合。联合惩戒机制的一般框架是:第一,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调会议,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级联席会议;第二,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第三,发起主体负责确定惩戒对象,实施主体负责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第四,联合惩戒措施有强制措施(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惩戒措施)和推荐措施(推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两类。

(二)法治国原则的悖反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目标、原则、要求和计划,其中包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因此,以失信惩戒为核心机制之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当然应该受到法治国原则的约束和规范。可是,目前推行的、具有上述特点的失信惩戒制度,存在着与若干法治国原则相悖的问题,需要严肃而认真地对待。

由于失信惩戒制度多数是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的,包括但不局限于《国务院指导意见》,因此,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与依法行政原则不符。依法行政在原初意义上,要求行政必须受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规则的约束。在我国特有的立法体制下,依法行政原则的“法”可以理解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范”),其主要有三层意涵:第一,没有法规范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二,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规范的规定行事;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各有自己的创制权限,且相互之间有效力等级关系,行政机关不得依超越创制权限的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则行事。

在失信惩戒制度之中,声誉不利、资格剥夺、自由限制等三类失信惩戒措施,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会减损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若没有明确的法规范依据,行政机关无论是自己采取措施,还是通过规范性文件命令要求社会组织、市场主体采取措施,都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至于是否有法规范依据,需要一一分析,不能笼而统之地论断。例如,《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是江苏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却在第20条对较重失信行为人规定3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第23条对严重失信行为人规定禁止报考公务员。而该文件发布时有效的《公务员法》(2005)第24条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显然,该文件不仅超越了《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而且也违反了《公务员法》确立的公务员录用限制的法律保留原则。考虑到篇幅,本文不可能逐一分析《国务院指导意见》、其他失信惩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它们所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里隐藏着大量违背该原则的可能性。

现在纷乱的失信惩戒制度的设计,有的把失信做扩大化理解,违法、违约、违纪、违反道德的行为,都会作为失信对待,而通常配套的基本措施是把失信人列入失信名单而公开,以示惩戒。无论此类制度设计的实际执行是如何的,单就制度本身而言,就有违背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的可能,尤其是牵扯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首先,失信本义是因言而无信、不守承诺而不值得信赖,把交通违法行为或没有尽到赡养、抚养义务等都归为失信行为,且公之于众,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行为人的名誉污损,因为有这些行为的人并不见得是完全没有信用的,也不能就此认定“其整体社会信用却难称良好”。以失信惩戒制度建构“完人社会”,无疑是一种奢望。

其次,在商业征信和信用评价领域,信息隐私保护已经被公认为是一项重要权利。对公司而言,数据隐私的目的是保护商业利益;但对个人而言,数据隐私是重要的道德观念,目的是对人类尊严的维护。原则上,只有在信息主体同意、重大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需要或者法律要求公开的情况下,涉及隐私的信息才可披露。在我国覆盖宽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息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虽然也被承认,但是,对“失信行为”的泛化处理,以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政策下的失信联合惩戒,很容易使本来尚未健全的信息隐私保护变得更加脆弱。例如,《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7条第(一)项规定“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行为”属于自然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可是,有论者指出,“水电燃气费用的欠缴信息,虽也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但属于非公开信息,只有获得信息主体本人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才可以查询”。

最后,扩大化的失信惩戒有侵犯人格尊严的危险。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开广场大会,对百名卖淫女和嫖客进行处理。虽然当事人面部除双眼外全被遮住,但其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以及所受拘留15天的处罚,都当场读出。此举被认为是对宪法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的侵犯。根据当前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会被认为是严重失信行为,其失信信息会公之于众。由此,不能断言失信惩戒变相侵犯人格尊严的情形绝对不会存在。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隐含的“惩戒无边界”之意,让失信惩戒严重涉嫌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人民的付出之间,若无实质的内在关联,不得互相结合,禁止“与事件无关之考虑”。该原则的出发点就是考虑到人民与国家之间并不完全平等,国家如果没有限制地结合各种武器对付人民,人民的地位就毫无保障。

近段时间屡屡见诸媒体的新兵拒绝服兵役受到失信惩戒的事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对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无视。在这些事例中,除了实施《兵役法》(2011修正)第66条关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的规定外,还有:“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三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在其户口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永久不能变更”、“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在律师、教师、医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工作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等等。将对拒服兵役的惩戒,同经商、信贷、困难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职业资质等挂起钩来,很难称其是正当的结合。

源自德国公法的、约束立法和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已经为我国公法理论和司法审查实务所普遍接受。其在传统上有三个子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指立法或行政采取的手段或措施确实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第二,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立法或行政采取的手段或措施,是在若干同样可以实现目的的手段或措施中造成损害最小的;第三,均衡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指立法或行政采取的手段或措施所实现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成比例的、均衡的。近来,有论者主张在“三阶”原则基础上增加目的正当性原则,作为比例原则适用的第一阶子原则。

以比例原则检验失信惩戒/联合惩戒的手段或措施。它们可以通过目的正当性审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法律实施等目的不可谓不正当。它们在有些情形中也可以通过适当性审查,如前所述,一些失信惩戒措施已有一定效果,受到惩戒的失信者纠正了失信行为。然而,它们的确很难通过必要性审查。一方面,整体上这些手段或措施是不是既可实现高度抽象、无法特定量化的目标——提高社会诚信、加强法律实施等,又对人民侵害最小,是很难有确定答案的。另一方面,在许多个案上有些联合惩戒的确并不符合既能实现目标又侵害最小的要求。最后,有些扩大化的失信联合惩戒手段或措施看似是在用“大炮打蚊子”,是无法通过均衡性审查的。

仍以拒服兵役系列事件为例。根据《兵役法》(2011修正)第66条,对拒服兵役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决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根据《刑法》(2017修正)第435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兵役法》《刑法》已经对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实施轻重程度不同的惩戒。若在此之外给予额外的、同经商、信贷、困难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职业资质等有关的失信惩戒,不仅违背现行法、建立不当联结,也同样有违比例原则的最小侵害要求和均衡性要求。

公平原则也可称为平等对待原则,是指立法或行政应当对相同情形或事件同等对待,没有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差别对待。就失信联合惩戒而言,由于规范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众多,无论在规则制定上还是在执行上,都有可能会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例如,在贵州铜仁碧江区政府处理的张欣拒服兵役事件中,当事人受到的惩戒是“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而在海南省澄迈县政府处理的何世飓拒服兵役事件中,当事人受到的惩戒并没有这一项,但有“户口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永久不能变更”。至于针对不同失信对象,因考虑不相关因素(如是否本地财税大户、是否有影响力的企业),而在惩戒上有不同的宽严对待,也并非罕见。

四、应对合法性危机的方案

接下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难题就是,究竟应该如何通过合法化,使其首先获得“安身立命”之根本,而后在此基础上实现其适度功效,以应对执政者关心的社会诚信不足、法律实施困难的现象。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的复杂性,要给这个难题找到解决路径,绝非易事。该工程主要有两个面向:一是面向市场、社会;二是面向政府、司法。其实,按照古人留下的“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认识,后一面向是极其重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可是迄今为止,失信惩戒制度更多的还是落在前一面向。而“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动力”的失信惩戒武器,一旦直接指向市场和社会主体,就意味着是在运用“公权力和公权力的延展”去实施市场与社会的治理;在同步进行的法治国建设过程中,这就意味着其更应该接受法治的审视和检验,否则,公民的权利将受到极大威胁和伤害;甚至其反过来也影响到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因此,下文讨论第一面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方案,主要有四个。

(一)重新找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定位

解决或缓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法性危机的首要策略不是立法层面上的,而是政策层面上的。因为,如果任由现在所普遍理解的或者至少是表面上如此理解的政策,作为未来立法的指导方针,那么,不仅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更有可能形成南辕北辙的效果。这里的重新找准有三个层次上的要求:

第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是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诚信社会、完人社会,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目标应该定位于减少一些重要领域(如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重大违法事件,或者减少较为严重的损害他人利益或损害共同体声誉的失信行为(包括常人理性认可的与失信几无二致的违法行为,如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学术不端等),从而在“重要领域或方面”提升诚信水平,加强法律实施。

第二,与此相应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针对的失信行为不应做扩大化理解和界定,不应像有些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将“违法”与“失信”完全等同,也不应将违法、违纪、违反道德、违反职业规范等都列入失信范畴。

第三,坚决摒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导向。这一通俗修辞或许可以作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分特征的一种比喻性描述,但不应该将其作为一项应予倡导的政策。否则,它会让失信联合惩戒失去应有的边界,成为与尊重人权保障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比例原则等相抵触的根源所在。

(二)失信惩戒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区别化设定

当前失信惩戒的乱象应在设定的源头上加以治理。规范化的基本方法是区别化对待,从主体和惩戒种类两个维度展开。

失信惩戒规范的制定主体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也有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在中国特殊的、正处转型期的政企(尤其是国企)、政社结构中,“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动力”很容易使私主体受到公权力主体的影响。不过,在原理上,私主体在其合法经营或运作的范围内,出于业务需要或社会组织共同体利益需要,对什么构成失信、应该给予怎样的惩戒,有较大的自主空间。自主空间需要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隐私保护,这一点将在下文提及。

公权力主体设定失信惩戒,因为关乎个人或组织的许多权利,需要受到更多限制,尤其是“没有法规范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原则限制。根据失信惩戒的种类,公权力主体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设定失信惩戒的范围不同。设定权配置及相关理由,可见表2。

其中,最复杂的是资格的限制或剥夺。目前《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其他失信惩戒文件给出的此类惩戒最为多样化,最需要结合特定资格及相关法规范,配置失信惩戒的设定权限。而自由限制中,除限制购买不动产涉及的是经济自由权利外,诸如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自由、旅游度假的自由、选择宾馆级别的自由等,都可认为——也许是可争辩的——是公民基本的行动自由,对其限制必须交由法律或法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

表2 失信惩戒设定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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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应当符合法的一般原则

无论是《信用建设纲要》还是《国务院指导意见》,都表明了对通过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令人关切的是,后者进一步要求“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这一要求隐含着一种形式合法化的风险。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沿着现在的政策导向走下去,缺少政策的重新定位,缺少更高的原则加以约束,那么,未来的这项宏大工程建设只会披上华丽的形式合法外衣,而实质上很难达到良法善治。

这种风险已经在最近立法中初现端倪。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26条第(四)项增加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这显然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获得的一个立法发展。然而,这里的“被依法列为”应当如何解读呢?若认为公务员资格限制或剥夺必须严守法律绝对保留,此处的“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那么,截至本文完稿之际,尚未有一部法律直接规定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应当由哪个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该修法似无现实的意义。若不做如此严格之解释,类似被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也可以认为属于《公务员法》所指情形的话,公务员资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岂不荡然无存?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不是简单地立法、修法,而必须符合法的一般原则。

对于社会信用规范制定的私主体而言,其自主空间的边界主要由隐私保护原则加以框定。可资借鉴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80年推出的《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指引》所提八项原则:(1)收集限制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该有所限制。信息的获取方式要公平合法。在必要时,须告知信息主体并获得同意;(2)资料质量原则,即个人信息范围应与收集目的相关,且为满足这个目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及时;(3)目的明确原则,即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应在收集之前明确。数据后续使用应限定在声明的目的或相适目的内,每次目的改变时都要重新指明;(4)使用限制原则,即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或公开,或用于声明目的之外,除非:①已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②法律要求公开;(5)安全保护原则,即个人信息应受到合适的安全保护,避免丢失、非法侵入、毁损、盗用、篡改及泄露;(6)公开透明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开发、应用和管理的透明度要有一般规定,应建立关于信息存在、性质、使用目的、管理者身份和地址的明确规定;(7)个人参与原则,即个人有以下权利:①从管理方获得其是否已有与本人相关信息的确认;②在合理时间、以合理费用、通过合理方式、以恰当形式向管理方沟通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内容;③如果前两个权利请求被拒绝,个人有权要求知道原因且提出申诉;④个人有权质疑关于其个人信息的内容,如果质疑被主张,个人可以要求清除、修复、完善和纠正个人信息;(8)责任原则,即管理方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原则得到实施。这些原则当然还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空间。必须明确,私主体即便是执行国家法或公权力指令,也不能减免其事先的告知、有限收集和使用、信息准确完整、信息安全保障以及尊重个体信息权等义务。

对于公权力主体制定社会信用规范而言,其受到的约束自然就更多,需要根据规范所涉及的内容,遵循相应的制定权限,保证内容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法治国原则。而在隐私保护方面,相当程度上与私主体一样承担一系列具体的义务。尽管公权力主体偏重于将“违法”视同“失信”,收集使用信用信息实际上等同于收集使用“违法”信息,故其不必事先告知或征得同意,但是,公权力主体不应在联合惩戒的指挥棒下,突破收集和使用信息的有限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公平性、安全性和程序性等一般原则。

(四)社会信用规范制定或实施的审查与救济应当是可得的

最后的——或许是最难以付诸实现的——方案,是确保社会信用规范本身及其实施是具有可审查性、可救济性的。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或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争议,也有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或上述原则而造成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受损。因此,在法治国框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保证争议可以诉诸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引发争议的社会信用规范本身或其实施行为可以是被特定机构审查的,个体正当权益由此受损的可以获得应有之赔偿。此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原则之体现。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国务院指导意见》确实给出了政策指引,涉及(1)信用信息异议、投诉;(2)有误信息更正或撤销;(3)错误惩戒后的恢复信誉、消除不利影响;(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姑且不论错误惩戒后的损失救济仅限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否合适。单就这些机制而言,它们当然是非常重要的,可它们明显偏重于社会信用规范的实施维度,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下游环节,而没有指向本文着重关切的社会信用规范本身存在的制定权限、实质正当问题。上游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更加关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法根基的,是更需要有相应的审查和矫正机制的。

只是,当下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无论是作为制定主体的公权力主体及其所属系统内部的审查(如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还是相对独立于制定主体的、在其所属系统以外的审查(如行政诉讼附带审查、人民代表机关的备案审查),在开放性、可得性、公正性、权威性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试想,若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有违法治国原则,又有哪一种机制可以非常有效地予以解决?再试想,若有个人或组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或参与制定的社会信用规范存在违法或违反法治国原则之处,又有什么机制可以回应这种争议?

一场声势浩大、雄心勃勃的诚信守法工程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表面上意在覆盖政府、市场、社会和司法各个领域,但目的不仅在于提高诚信,兼而有加强法律实施的想法,故目前还是主要指向市场、社会。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相比较人格信用,更适应以工业化、城市化为特点的现代化进程,也已经被披露显示一定的功效。只是制度信用并不能完整体现信用主体的品行,制度信用的瑕疵不易修复,制度信用还存在评判方法是否合理适当的难题,再加上制度信用完全有可能被滥用,所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应该被寄予过高的期待,不应以为只要按照现有政策,持续努力建设,定能极大地提高全社会诚信守法之水准。

更何况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失信惩戒作为其发挥功效的核心机制之一。而失信惩戒的诸多手段或措施,确实存在与依法行政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等法治国原则相悖之处,不可不察。相比有效性,合法性是制度的根基,需要加以认真应对。

然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并非易事。当这个复杂的全社会工程方兴未艾于一个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之时,后者的不成熟、不完善决定了前者的合法性危机不可避免,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克服。在中央和地方出台大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唯有逐步形成共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更多清醒且统一的认识,对悖反法治的规定渐采不执行的策略或使其形式或实质皆合法化、正当化的策略,才可真正做到合法地发挥制度信用的适度功效。

这势必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讲明“道理”或许不易,走对“道路”可能更不易,这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之“道”的艰难。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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