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现场怎么有效燃场?

【襄阳政府网消息】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型商业综合体作为人员密集场所,餐饮众多,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今年,为落实商业综合体安全责任主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隐患治理时效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管理现状,市住建局、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联合襄阳华润燃气公司首次开展中心城区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活动。

酷暑时节,各大商业综合体成为市民休闲纳凉的首选,因此消除餐饮燃气安全隐患、打造安全消费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市住建部门制定了《襄阳市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活动方案》和《商业综合体燃气管理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商业综合体燃气使用评价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全市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

据了解,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评价包括档案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中控室管理、其他、额外扣分及额外减分六个方面,由安全技术人员按照标准逐项评分,总分100分。

同时,为鼓励商业综合体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市住建局联合华润燃气公司对排名前三的商业综合体进行奖励:颁发“燃气安全管理示范综合体”荣誉奖牌;评价排名在华润燃气营业厅专项展示,第一名可放置商业综合体宣传广告1个月。

安全“大比武” 防患于未“燃”

安全评价找短板,专家现场作指导。6月,市住建部门组织6名燃气技术专家分成三组,分别对万达广场、吾悦广场等10家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周期性综合评价。

检查发现,各大商业综合体均已安装燃气报警器及切断装置,基本不存在严重锈蚀及管道漏气的情况,商铺做到“闭店关阀”,整体燃气安全形势处于可控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万达广场、吾悦广场及东津民发世纪广场将燃气泄漏报警器信号纳入中控室集中监控,同消防、安防等报警一并24小时监控;万达广场、吾悦广场、东津民发世纪广场及襄城武商购物广场等商业综合体还配置了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及时发现微小的燃气泄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商户得实惠 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7月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住建部门对10家商业综合体进行现场检查,打分评比,最终悦活荟购物广场、襄城武商购物广场、东津民发世纪广场3家商业综合体获得本次活动前三名。

“安全评价第1名享受燃气设施改造费用九折优惠(3次);第2名奖励燃气设施改造费用九二折优惠(2次);第3名奖励燃气设施改造费用九五折优惠(2次)。”襄阳华润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可为商户节省8万元左右的燃气改造费用。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德平表示,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活动,帮助商业综合体及时发现日常管理的短板和不足,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娱乐环境。下一步,将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强日常排查巡查,不断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全力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襄阳日报 沈明晶 田剑 责任编辑:王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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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上午,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联合淮北市万达广场成功举办燃气泄漏爆燃及消防安全疏散实战综合应急演练,淮北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北市中医院、淮北市公安局任圩派出所等部门参加演练,相山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淮北市市场监督局、淮北市相山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北市任圩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莅临现场观摩演练。

本次演练模拟在淮北市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四楼一商铺发生了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在综合体内迅速扩散,达到爆炸极限后,遇不明火源发生爆燃,造成人员受伤及场内着火,火焰向周边扩散。接到万达广场报警电话后,淮北华润抢险人员及时下达抢险命令,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了疏散避险、切断气源、设置警戒线、拨打“119”、“110”和“120”报警求助、处置泄露点等一系列流程。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公安民警对附近进行交通管制,对周围群众进行疏散;120急救车赶赴现场,紧急救治伤员;消防官兵对泄漏着火点进行灭火,对泄漏点天然气浓度进行喷水稀释并使用云梯营救楼上被困人员。经过近30分钟紧张的救援,天然气泄漏点被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应急演练圆满结束。

演练结束后,市住建局副局长张进书对这次演练活动进行了点评。他指出,本次演练组织有序、部署周密、方案具体、责任明确、形式新颖、流程清晰,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了圆满成功。他要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毕竟是一次模拟演练,与实际事故抢险救援还存在一定区别,在实际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会遇到更大的困难。各单位要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谨慎做好燃气安全的防范和监管,防微杜渐,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把事故应急演练和日常监管紧密结合,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切实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应对能力,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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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
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隐患。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
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
取安全保护措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
性活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燃气燃烧器
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同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
则,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
  答:对燃气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要求燃气经营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
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
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
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条
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
问: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
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燃气等服务义务,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条例作了以下规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
场竞争环境、保障燃气供应安全、保证燃气服务质量、维护燃气
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
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
划审批时,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还明确了燃
气发展规划的内容。条例作了以下规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
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问:针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条例规定,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
煤气等。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不适用本条例。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
用,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
口,适用本条例。条例对适用范围,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
?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
  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燃气供应,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序竞争,经营者责任不清,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
但是,改善环境质量,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记者采访了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
  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
行。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未会同施
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恢复原状,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
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侵占、毁损、擅自
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
措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盗用燃气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
元以下罚款,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设置燃气
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
气经营、服务活动,可以处1万元
以下罚款。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
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未经审批擅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处3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
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并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立即
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抢险、抢修。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消除隐患,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
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
体系,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制
定改动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
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
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
全。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
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
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
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
的燃气种类。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有关
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
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诚实守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得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
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
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
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应当根据购气成本
、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
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
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
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
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
务热线等信息,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
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投资方可以
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
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
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
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鼓励社会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
划的要求,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
部门备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
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
、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
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燃气供应,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22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
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
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适用本条例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
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
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依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
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
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
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
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
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
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
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
备案。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
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
事件发生后,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
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未经审批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
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
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
户。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
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
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接受社会公
众的监督。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
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并
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加强
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
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
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
、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
措施。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
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确
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
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配备应急
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
隐患等情况,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发现燃气安全事
故隐患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
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擅自为非自有气瓶
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
行处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由燃气管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
一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
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
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
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二)燃气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
、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近年来,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
化能源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
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
制度不健全,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
管理制度不完善,违法经营,服务行为不规
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燃气事
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加强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
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经营者和
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划清燃气生产与燃
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作
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
活动,同时,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条例对燃气进
行了界定,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
要求的气体燃料,此外,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
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
问题,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同时,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应当配
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组织
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问: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条
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条件和审批程序。个人从事瓶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
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
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
面的意见。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诚实守信,
问: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加强人员培训。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
出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
行查询和投诉。燃气燃烧器具
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
人员。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
应,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哪些
  答: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
全。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问: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
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
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
的告知和报告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燃气管理部
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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