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汇钱到香港多久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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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到香港账户可以通过中国国内银行电汇到香港任何一家银行的账号,或是票汇随后带上汇票自行入账。必须特别注意的是,银行申请办理汇款只有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申请办理,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可以申请办理此业务。以上就是如何汇款到香港账户相关内容。

客户在银行柜台对特定账户进行汇款时,只必须把标有账户号和该账户持有者名字的打印纸张连着钱一起交到工作员就可以。工作员会按照客户所提供的材料,把钱按时打进特定账户,因此客户必须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的精确性,以防没法汇款或是不正确汇款。汇款必须收付款企业凭印章转出的,应在凭证第四联上盖上收付款企业预埋银行印章。如汇款发生问题或查看是不是到账,可以到汇款银行处查看。本文主要写的是如何汇款到香港账户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 1、以客户为单位,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需报告。 2、企业如果需向境外汇款,需申请进出口权,凭相关单据向银行购买外汇并向境外汇款。 3、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可向国外个人汇款。

  • MT103意思为单笔客户汇款。这类报文格式是由汇款行或受汇款行委托的银行直接或通过代理行发送给另一家银行,用来发送付款指示的报文格式。从发报行的角度看,汇款人和收款人中至少一方是非金融机构,该报文格式只能用于发送无条件的付款指示,不能用于向托收行发送光票托收项下的付款通知。

  • t/t付款是汇付方式的一种,是指由汇款人或付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汇款及银行手续费付给当地汇出行,委托银行用电报、电传或电话方式通知国外收款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将汇款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T/T属于商业信用,也就是付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客户。

  • flywire以跨境支付为主要汇款方式。飞汇提供多种人民币付款方式,不占用每人每年五万美元的外汇便利额度。飞汇的中文客服可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和在线聊天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帮助。付款人可随时登录飞汇官网查询付款进度。同时,飞汇也会在每个付款阶段向用户发送“状态更新”的电子邮件或短信。

  • 跨行转账手续费扣多少与转账的渠道以及转账金额有关。若用户通过柜台、ATM机进行转账,需要支付手续费,跨行转账手续费一般在1-50元不等,具体收费额度由银行的收费标准和个人转账金额来定。若用户用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转账,免收手续费。

  • 1、如果是使用现金或者银行卡在柜面汇款,需要出示身份证,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名称,通过柜面进行汇款。2、去对方所开户银行,存入指定的账号,不要任何证件。3、在ATM机、网银、电话银行转账汇款无需身份证。

  • 国外汇款到国内银行需要提供:银行名称、银行地址、SWIFT CODE、收款人名称(A/C holder’s name)、收款人账号(A/C No.)和收款人电话。汇款之前用户在国内要有一个外汇账户,然后向银行获取一张境外汇款路线图,将路线图要求的内容填写好,提供给国外的汇款人即可。

  • 台湾汇款到大陆私人账户通常需要7到10天的时间。台湾汇款到大陆账户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台湾的邮局,把台币换成美金,通常需要在支持外汇的网点汇出。另一种是以西联汇款,申请书上收款人,西联会给到一组取款密码,在大陆可以在与西联有汇款合作的银行取出这笔汇款。

  • 身份证过期了银行卡仍然能收到汇款。身份证过期跟银行卡的基本功能没有关系,但由于无法完成对申请人的身份认证,因此不能办理新的信用卡,最好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换证,然后记得及时去银行柜台更新一下银行卡备案信息。

  • 国内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在国内各大分行、支行网点均设有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可通过相应境内机构开立位于香港的银行账户,方便资金汇出和境外使用。国内开设的香港银行卡特别为有海外投资需求的人士而设计,集香港的多个账户、多种理财服务为一体, 安全方便。

  • 大额汇款需要输入双方银行卡号,支付密码,身份证号以及汇款金额。小额汇款只需输入手机号和汇款金额即可。大额汇款时用手机银行比较安全方便,小额汇款一般在支付宝或者微信等平台就可以完成。

  • 银行卡账户被注销之后就无法汇款进去了,只有正常使用的银行卡账户才可以进行转账。注销银行卡需要去银行注销,只要持卡人将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拿到与开卡银行相同的银行,申请注销即可。转账可以使用网银,也可以使用ATM机,还可以在柜台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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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 请详见《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 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3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
  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
  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
  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
  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
  (b) 在基金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另行签订或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与销售机构
  另行签订销售协议的前提下, 内地代理人自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与基金管
  理人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c) 根据法律法规与销售协议的约定, 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理销售业务
  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监
  (d)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 与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共同办理基金的资金交收。
  (e)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
  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 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中国结算的最新业务规
  (f)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示, 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 及时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g)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
  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h)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的协议约定,
  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
  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及销售协议的约定, 促使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中的
  (j)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并不表明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
  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本基金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
  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 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 )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
  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中介机构, 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中
  介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 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并开立交易
  账户, 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14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 的含义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
  币申购本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含“M 人民币(对冲)-累算” 及“M 人民币(对冲)–分
  派” 两个类别)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售。
  需要说明的是,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系普通类别, 只对内地投资者发售。
  对于以“累算”为名称后缀的类别(即“M 人民币(对冲)- 累算” 类别)而言, 将不会
  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将继续用于投资。
  对于以“分派”为名称后缀的类别(即“M 人民币(对冲)- 分派” 类别)而言, 将就该
  就份额类别名称中带有“对冲”字样的类别(即“M 人民币(对冲)” )而言, 基金份额
  将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对冲其计价货币(人民币), 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美元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对冲的效果将反映
  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上。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义务运用对冲技巧试图抵消
  市场风险。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到理想
  的结果和效用。此外, 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计价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在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基金份额
  的转换业务之前,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
  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
  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15
  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本基金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规定报刊” )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各有关子基金根据互联互通机制通过北向交易进行的投资将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
  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设立, 是为了赔偿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机构或认可金融机
  构就香港的交易所买卖产品违责而招致的金钱损失。失责的行为有资不抵债、破产或清算、
  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保护基
  金” )的职责包括“证券公司解散、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 )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
  偿付” 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就各有关子基金而言, 由于各有关子基金是通过香港
  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 而这些经纪商并不是中国内地的经纪商, 故不受中国内地的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进一步资料可在以下网址阅览:
  有些子基金可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债券通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 2017
  年 7 月推出的开展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新安排。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将可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北向通” )。北向通将不设定投资额度。
  在北向通之下, 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任交易中心或其他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 )认可
  的机构作为登记代理人, 向人民银行办理注册申请。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规定, 获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离岸托管代理人(现时为债务工具中央结10
  算系统)须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代理人(现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处开设综合代名人账户。所有由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债券将以债务工具
  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 并由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作为代名拥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信托契约载有对基金管理人购买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以及借款限制。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及经香港证监会同意, 否则每一子基金须受本基金说明书
  附件 A 订明的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所规限。
  如果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某一市场并不符合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该子基
  金可通过仅为在该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 但须遵守《单位信托及
  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若子基金可通过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 该子基金的附录将载明进一
  如子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被违反, 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应为在适当考虑有关子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补救有关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东方汇理香港” ), 其于 1973 年
  3 月 9 日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并受香港证监会规管。基金管理人获得牌
  照在香港经营以下业务活动: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资产管理(第 1、 4、 9 类受规管
  合了两大银行集团东方汇理银行(Crédit Agricole .hk 以英文及中文刊登通告。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一律不可在该暂停期内发行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已设定流动性管理政策, 使其能够辨识、监察及管理每只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保每只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利履行子基金应付赎回要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在现行及日后可能出现的市场情况下的流动性。
  尤其是对于高收益或无评级的债券及新兴市场资产, 基金管理人拟维持更多元化及具不同
  流动性水平的投资组合, 并避免集中投资于任何一项投资, 尤其是流动性较低的投资。基金
  管理人亦可就子基金可持有的每种个别投资设定内部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一系列定量标准及定性因素以评估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包括下列各项:
  ? (若价格由市场确定)发行规模及基金管理人计划投资的该部分发行量;
  ? 对过往买入价及卖出价的独立分析可显示有关工具的相对流动性及适销性; 及
  ? 买卖有关证券的中介机构及庄家的质量和数目。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下列机制管理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可将任何子基金于任何交易日变现的单位数目(不论是出售予基金管理人或
  由受托人注销)限制于有关子基金已发行单位总数的10%(但须受限于标题为“类别及
  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之下“赎回及转换的限制” 一节所载明的条件)。若规定上述限额,
  将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全数赎回其于某一特定交易日拟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能力;
  - 基金管理人可在“估值” 之下“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一节载明的特殊情况下暂停赎回。22
  在暂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其持有的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计算赎回价时扣除财务及销售收费(请参阅“基金份额的赎回” 一节下
  标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 以保障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详情请参阅“估值”
  一节。经调整后, 赎回价将低于若不作出调整的原本赎回价; 及
  - 基金管理人最多可借取高达子基金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10%的款项以购入投资,
  赎回基金份额或支付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开支。
  实际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使用这些机制之前咨询受托人。投资者应注意, 这些机制在管理流
  动性及变现风险上有并不奏效的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于子基金的决定前, 应让自己相信和采纳投资于子基金及适合其自
  身的情况及财务状况。此外, 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单一类型投资(按其在整体投资
  组合中的比例计算), 包括打算在子基金作出的任何投资, 以避免投资组合须过份承受任何
  投资者在投资于任何子基金之前, 应考虑以下风险及有关附录所载与任何特定子基金有关
  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不应仅依赖该等资料而对子基金作出投资。
  概不保证可以收回本金以及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在任何期间, 尤其是短期内实现资
  本增长的增值。概不保证任何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会实现, 且投资业绩在每月、每季
  或每年可能会有重大差异。过往业绩表现未必是日后业绩表现的指引, 而投资应被当
  为中、长线的投资。投资者应注意, 基于下文所述任何相关的主要风险因素, 子基金
  的投资组合及其基金份额价值可能上涨, 也可能下跌, 未必可以保本, 因而其在子
  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对子基金的投资不应为任何投资组合的唯一或主要成分。
  部分子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 因此须承受股票投资一般关联的风险, 即股
  票市值可能会上涨, 也可能会下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
  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 以及当地和环球市场的业务和社会状况的转变, 及与发行
  人有关的特定因素。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买卖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
  证券; 暂停将使得其无法进行平仓。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市场波
  动性高及在市场潜在的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从而可能对子基金的价值有不利的影响。
  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 相比世界上具领导地位的股票市场, 流动性较低且更为波动,
  这可导致证券价格反复不定。部分证券可能难于或无法于子基金所计划的时间或以子
  基金相信有关证券目前所值的价格出售。子基金也可能因不利市况导致流动性有限而
  子基金可投资的个别国家/地区的经济, 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
  资本再投资、资源自给自足及收支平衡状况等方面, 可能领先或落后发展较成熟国家
  就任何新兴国家/地区而言, 可能发生的国有化、征用或没收税项、政治变动、政府
  规例、社会不稳或外交发展(包括战争), 会对该等国家/地区的经济或子基金在该等国
  家/地区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可能会难于取得或执行新兴国家/地区法院
  的判决。其次, 新兴市场的经济比已发展市场的经济更容易发生波动, 因此在新兴市
  场的任何持股须承受较高水平的市场风险。子基金资产可投资的某些新兴国家/地区
  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发展,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缺乏流动性。此外, 新兴市场可
  能会有较高的汇款限制, 设定外汇管制, 可能对这些市场证券的价值造成影响, 并
  可能影响子基金应付赎回要求的能力。子基金资产可投资的某些新兴市场的会计、
  审计及财务报告准则可能与国际准则不同。因此, 某些公司未必作出若干重大披露。
  上述经济及政治风险也可能对与新兴市场表现挂钩的衍生工具及证券的价值构成不
  利影响。由于子基金承受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中小型公司林立的新兴国家/地区。由于中小型公司具有较高的
  失败或破产风险, 其股份也欠缺流动性, 对中小型公司的投资将涉及较高程度的风
  险。中小型公司的股份流动性较低, 在经济发展不佳的情况下, 与大型公司股份相比,
  其价格可能较为波动, 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的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以基金的功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报价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资产。
  另外, 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可能以基金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因此, 子基金的表
  现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这些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及汇率管制变更的不利影响。由于
  子基金承受货币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利率会反复不定。利率波动会对子基金所收的收益及其资本价值产生直接及/或间接
  的影响。投资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利率波动而骤升或骤跌。作为一项常规, 定息工具24
  的价值会在利率下跌时上升, 而在利率上升时则下跌。倘若子基金持有长期债券, 其
  资产净值的波幅会大于子基金持有较短存续期债券时的资产净值波幅。
  债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这可以从发行的信用评级看出。次级及/或较低信用评
  级债券与较高评级证券相比, 一般被视为信用风险较高且违约的可能性较大。然而,
  信用评级的准确性概无法得到保证。
  倘若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债券的任何发行人违约、变得无力偿债或遇上财政或经济
  困难, 这可能会影响有关债券的价值(可以是零)及就该等证券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可
  由认可评级机构给予债券的评级为被普遍接受的信用风险量度准则, 但该等评级受
  到投资者的观点的若干限制所限。发行人的评级主要以过往表现作为评价因素, 未必
  反映日后可能出现的状况。给予评级的时间与更新评级的时间之间经常出现滞后的
  此外, 在每个评级级别内的债券信用风险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倘若证券或与证
  券相关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被降级, 投资于该债券的子基金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
  交易对手风险涉及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会履行其对子基金的义务及根据市场惯例结
  算交易的风险。子基金可能须承受进行债券、期货及期权等的投资的交易对手风险。
  倘若交易对手不履行其义务及子基金被延误或妨碍行使其有关投资于其组合的权利,
  则子基金可能会遇上证券价值下跌、损失收益, 并招致与其就证券所附带的权利关联
  信托基金可委任当地市场的保管人或副保管人, 在该等市场保管资产。如子基金所投
  资的市场在保管及/或结算制度上发展不完善, 子基金的资产可能会承受保管风险。
  在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清算、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子基金追回其资产可能需较长
  的时间。在极端的情况下, 如法律的追溯适用、欺诈或所有权注册不当, 子基金甚至
  可能无法追回其全部资产。在该等市场投资及持有投资的费用一般高于有组织的证
  基金管理人可以, 但不一定必须使用对冲技巧以抵消市场风险。概不保证对冲技巧将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证、利率、货币、通胀掉期
  及其他衍生工具)。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须承受额外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波动性
  风险、估值风险、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手方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
  因素/成分可能导致远超过子基金于衍生工具投资额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
  致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xiv)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有关的风险
  若子基金订立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可向有关对手方收取或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只可接受流动性高的非现金担保物, 有关子基金须承受无法将其获提供
  的担保物变现以弥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有关子基金亦须承受因内部程序、人员及
  系统不足或故障或因外部事件而引起损失的风险。
  若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行投资, 有关子基金将须承受以现金担保投资的相关证
  券的发行人倒闭或违约的风险。
  若子基金向有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而对手方出现无力偿债的情况, 本基金可能须
  承受无法收取退还的担保物的风险, 或若有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取得担保物, 则担
  保物的退还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可能会再进行投资以产生额外收益。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子基
  金将就任何该等投资承受市场风险并可能在将其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进行投资时招致
  损失。上述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贬值而导致。
  定价被当作代表投资的公平价值。但为了计算资产净值作认购/申购及赎回用途, 预
  期上市投资如 IFRS 所规定按最后成交价而非买入价及卖出价定价估值, 这可能导
  致有关估值与根据 IFRS 进行的估值不同。同时必须注意, 就在新兴国家/地区及/或
  中小型公司作出的投资而言, 最后成交价与买入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通常较高。此
  外, 认购费/申购费于前 36 个月摊销, 这并非根据 IFRS 进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不
  合规事宜的影响, 并不预期此项发行会严重影响本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的计算。倘
  若本基金所采纳的估值基准偏离 IFRS, 基金管理人可在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必要的调
  根据本基金将与审计师订立的年度聘用函的标准条款, 预期审计师根据该聘用函的
  责任会以根据该聘用函支付给审计师的费用之某个倍数为基础定出上限, 但最终确
  定为因审计师故意作出不当行为而导致的除外。同时也预期有关相应损失、第三方
  索赔及本基金的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欺诈行为或不作为、失实陈述或故意违约的其
  他免除及补偿条款将载于年度聘用函内。
  部分子基金可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相关基金)投资成为联接基金(如该子基金只
  投资于一项相关基金)或综合基金。投资者应注意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的个别特点,
  以及投资于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的后果。
  此外, 相关基金的投资决定会根据该等相关基金的水平作出。基金管理人并无能力控
  制相关基金管理人将作出投资的方式。 子基金的表现可能取决于相关基金管理人所
  作出的投资选择。概不能保证相关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策略将能实现相关基金或该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或取得可观的回报。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及/或文件以便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履行
  FATCA 义务, 不论是否实际导致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未能合规, 或使本基金或各子基
  金承受根据 FATCA 可能须就所收到的若干付款缴纳 30%预扣税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及各子基金保留权利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及/
  或一切其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i)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税局” )申报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ii)在适用
  文刊登。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在下文所规定及得到基金管理人事先批准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可通过经转让人及受让人签
  署(或如果是法团, 由法团代表签署或盖章)的通用形式书面文据予以转让。在受让人的名称
  登记在有关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 转让人将仍被视作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持
  每份转让文件必须仅与单一类别基金份额相关。如基金份额转让将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所
  持有基金份额的价值低于上文标题为“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
  额” 一节及有关附录中所载的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 则不可转让任何基金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得知基金份额持有人(a)在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有关基金
  份额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或(b)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认为会导致本基金及/或有关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子基金产生或蒙受其原本不会产生或
  蒙受的任何税项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上的不利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直接或间
  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不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
  联)共同持有,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
  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基金份额, 或如未能进行转让, 则可按照信托契约将该等基金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不会为任何子基金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例, 按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原名为
  信托契约载明有关双方的赔偿责任及在若干情况下免责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拟申请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人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协议以补充契约的形式修改信托契约, 条件是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认为有关修改: (i)并不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不在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及(除编制及执行有关补充契约的费用外)并不增加
  将从子基金资产中支付的成本及收费或(ii)为遵守任何财务、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所必要
  或(iii)为更正明显错误而作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受影响, 涉
  及重大变动的修改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 或如只有某特定基金份额42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影响, 涉及重大变动的修改必须经该特定基金份额类别的
  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出。
  在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副本, 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合理费用而取得, 也可于正常办公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撤换及退任
  在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 除非已委任新受托人, 否则受托人不得自愿退任。倘若受托
  人有意退任, 基金管理人应物色合格公司, 并通过补充契据以该法团取代受托人。然后, 基
  金管理人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及地址。
  在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如必要), 如: (a)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
  根据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
  委任一名接管人, 或(b)受托人有充份及充足的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有利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或(c)持有不少于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书
  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或(d)香港证监会撤销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则基金管理人可能
  须因接到受托人的书面通知而被撤换。
  倘若基金管理人因上述情况而被撤换, 则受托人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委任继任管理人
  以取代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使其撤换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 且委任继任管理人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算, 有效期为 80 年, 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a)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
  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务或作出受托人认为会破坏信托基金声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b)如基金管理人清算或如某接管人受委任接管其任何资产
  而未能于 60 天内解除, 或(c)于基金管理人离任后 30 天内仍未委任新管理人, 或(d)如通过
  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本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
  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但受托人须证明其认为所建议的终止符合基金份额持
  基金管理人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或子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 (a)就本基金而言, 于任何日期, 本基金中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
  于 80,000,000 美元或就子基金而言, 子基金中已发行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
  少于有关子基金的有关成立通知所披露的金额(该金额也将于该子基金的附录中披露)或(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并不切实可
  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该子基金在经济上而言再不可行的情况)或(c)通过任何法律
  继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关(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43
  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如有任何终止通知, 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
  此外, 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可能通过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的一个
  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特别决议案而被终止。
  在本基金、子基金或某份额类别(以适用者为准)终止后, 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
  现金, 可从应支付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支付给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作出支付时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对反洗钱的义务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会要求投资
  者提供有关其身份及申请认购/申购款项来源的详细证明。这取决于各项认购/申购申请的
  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无须提供有关详细证明:
  (a) 申请人从在认可金融机构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付款; 或
  此等特殊情况只有在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是在被公认为拥有足够的反洗钱法规的国家/
  地区内的情况下, 方可适用。但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保留在必要时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权利,
  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款项来源。倘若申请人延误或未能出示为核实用途而要求的任何资
  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会拒绝接受申请及有关申请的认购/申购款项, 并在基金份额
  申请人延误出示或未能出示为核实身份或款项来源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时拒绝支付任何赎回
  利益冲突及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及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时担任不时有关, 或以
  其他形式涉及或牵涉具有与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所需的受托人、行政管
  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务。因此,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有关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
  人及受托人在任何时候均须考虑其在该情况下对本基金的义务, 并尽力确保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控制和尽量减缓该等冲突, 并在考虑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之
  下采取措施, 力求确保该等冲突能够以公平方式解决。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
  在与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进
  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
  (b) 以应有的谨慎态度挑选经纪或交易商,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付予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 不得超过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当前
  (e) 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自身的责任;及
  (f) 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衡量的利益在本基金
  及/或有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构成子基金财产一部分的现金可作为存款存置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
  或此等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获得牌照接受存款的机构), 前提是该等现金存款必须根据
  当时一般正常商业运作、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商定的商业利率
  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置。
  可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银行)借款, 前提是
  银行所收取利息的利率及安排、偿还或终止贷款的任何费用的费率, 不高于根据一般银行惯
  例, 与有关贷款类似的规模和存续期的贷款按公平交易原则所商定的商业利率。
  为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要参与者)而作出的
  任何交易须事先得到受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 而该等交易应按公平交易原则作出。所
  有该等交易将在本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本基金为子基金进行或代表本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 且按最佳可
  得条款执行及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事先同意下, 不时为子基金按照其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信托契约的
  条文之条款而订立有关认购或购买投资的包销或分包销合约, 但如果购买某项投资会构成
  为某子基金持有的投资超过所允许的限额, 则不可为该子基金订立有关该项投资的合约。根
  据该等合约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所有佣金和费用, 且根据该等合约购买的所有投资将构成
  下列文件的副本于任何日期(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 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 而该等文件的副本可于支付合理费用后在本基金说明书
  中“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明的各有关地址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就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 可联络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欲联络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
  基金管理人将于一个月内回复任何查询或投诉。46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本附录构成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并应与之一并阅读。
  除非本附录另有定义或除非文义另有说明, 否则本附录所用词语与在基金说明书内所载者
  具有相同含义。本附录与基金说明书的条文如有任何差异, 概以本附录的条文为准。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星期六及
  星期日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约定的其他
  一个或多个日期, 但如果香港的银行在上述任何日期的
  开门营业期间因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
  似事件而被缩短, 则该日期不应为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
  “类别货币” 普通类别:美元、人民币、人民币(对冲)、 港元、澳元(对
  “分类” 普通类别可分为累算类或分派类。 机构类别只提供累算
  “交易日” 每一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
  “交易截止时间” 每交易日下午五点(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
  “募集期” 就机构类别及普通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 指投资者就该
  类别份额提出的申请首次被接受的交易日(或受托人及
  基金管理人可协议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认购价” 就下列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指:
  (或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开始前决定的其他金额);
  “子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估值日” 每一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
  “估值点” 最后有关市场于每一估值日收市之时或基金管理人可
  本附录为子基金下列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及后续发售而编制: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不时设立新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向中国内
  地的散户投资者发售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基金管理人将不时设立专门在
  内地发行的新份额类别(将不会向香港投资者发售), 有关这些新份额类别的详细信息见内地
  投资者应注意, 本附录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并应与之一并阅读。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由环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及现金组成的积极管理组合
  达到长期资本高增长。概不能保证子基金的表现将取得回报, 并可能会出现未能取得任何回
  子基金将把其资产净值 80%至 100%投资于环球股票、类股票证券及交易所交易基金, 其余
  资产净值则投资于现金、政府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采取积极策略性及战
  略性资产分配方针。股票投资将予以积极管理, 并预期为主要的回报来源。子基金也可根据
  市场状况而把最高比例可达 20%的资产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仅可用作对
  冲用途。 子基金最多可以 10%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 而子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
  制投资于中国 A 股及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子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以子基金最近可获得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互联互通机制” 一节。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债券通” 一节。
  由于投资于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子基金须承受本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 一
  节(第 22 页)所述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及波动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 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及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投资者也应注意, 子基金
  在中小型公司及新兴市场的投资, 由于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险, 更少的挂牌证券数量
  (以及由此加重的波动性), 可能会有较高风险。
  子基金很可能须承受下列额外风险:
  就分派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自然月度向截至该自然月度底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
  有人宣布和支付收益分配。然而, 子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 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
  基金管理人可更改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例如包括收益分配的频次), 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
  先批准(如有必要)并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可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收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益
  中支付收益分配, 并同时在子基金的资本中记入/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子基金全部或部分
  费用及支出, 从而使子基金用作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因此子基金实际上从资
  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
  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利得。 这种收益分配可能导致子基金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此外, 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相关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收入及本金回报, 每年有所不同。
  从 2005 年起,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虽然人民币现已转为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
  制, 以市场供求并参照一篮子外币为基础, 但人民币的走势仍受政策控制。人民币在银行同
  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 将容许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内
  上下窄幅浮动。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 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
  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围因素而变动。因此, 投资于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
  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及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均受内地当局的外汇
  管制政策和限制所规限。 该等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可能变更, 而子基金及其投资者的持仓可
  能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 货币兑换须取决于人民币当时的供应情况。因
  此, 在收到大量人民币类别赎回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
  以供子基金进行货币兑换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赎回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 对于在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正式赎回要求, 赎回所得款项将在不迟于
  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日之后的一个日历月支付。
  就“非对冲” 人民币类别而言, 由于人民币类别的基金份额价格以人民币计价, 但子基金
  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而其基础货币则为美元, 因此, 即使相关投资的价
  格及/或基础货币的价值上升或维持稳定, 但只要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51
  值的幅度大于相关投资及/或基础货币的升值幅度, 则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此外, 在人民
  币兑换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 而相关投资的价值降低的情况下, 投资者的人
  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也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就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 投资者须承担有关对冲费用, 对冲费用可能不少, 取决于当时市场
  状况。如用作对冲的投资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 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人民币
  非对冲的货币汇率风险, 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的损失。 不能保证对冲策略可有效地实行,
  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仍须承受上述“非对冲” 人民币类别的有关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将
  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人民币, 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表现接
  近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此策略将限制人民币对冲类别从基础
  货币兑人民币升值时可能取得的潜在收益中受益。详情也请参阅下文“对冲风险” 一节。
  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 )。 CNH 兑中国内地在岸人民
  币(“CNY” )的汇率可能出现溢价或折价, 并可能出现幅度较大的买卖差价。虽然 CNH 和
  如此计算出来的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将浮动不定。人民币汇率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 不能保证
  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在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的
  影响。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例如香港)的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元或
  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 投资者也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于出售基金份额时收到)
  及所收取的人民币收益分配(若有)再兑换为港元或其他货币。在这些过程中, 当收到人民币
  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若有)时, 如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货币贬值, 投资者将招致
  货币兑换费用并可能蒙受损失。
  每个对冲类别(定义见上文)的基金份额将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其计价货币, 在尽最大努
  力的基础上, 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对
  冲的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义务运用对冲技巧
  试图抵消市场风险。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到理想
  的结果和效用。此外, 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
  子基金可在若干情况下终止, 该等情况在基金说明书“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一节
  说明。如子基金提前终止, 子基金将须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子基金资产所占权益比例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在出售或分配投资之时, 子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
  最初投资成本,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重大损失。此外,基金份额的设立费用如尚未完全
  摊销, 届时可能从子基金的资本扣除。
  潜在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子基金之前, 应阅读整份基金说明书, 并寻求独立意见。
  子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 一节所载的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会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有关认购及申购程序的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于子基金” 一节内标题“募集期”
  在募集期间, 基金份额将按认购价发售。在募集期结束后, 申购价将以基金说明书中“投资
  于子基金” 一节内标题“后续发售” 下所载的形式计算。
  子基金每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认购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额(美元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额、最低申
  购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额的金额。
  如要在某交易日处理赎回要求, 赎回要求必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前送交受托人及应以基金说
  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 一节内标题“赎回程序” 下所载的形式作出。
  基金份额将按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 一节下标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下所载
  将所持子基金的基金份额部分赎回, 须符合每一类别的最低赎回额才能实行:
  赎回所得款项将以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 一节下标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下
  就人民币类别而言, 赎回所得款项及收益分配(若有)将以人民币支付。
  如欲将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子基金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有在所持有
  构 I 类或机构 II 类转换至机构 III 类。 不允许由普通类别转换至机构 I 类或机构 II 类或机构
   谨请注意,机构 III 类基金份额只可供发售予香港退休计划。
  将以一种货币计价的普通类别转换为以另一货币计价的同一类别是允许的。
  允许由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如欲将子基金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子基金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有在符合转
  换为该其他子基金相关类别的条件时, 才被允许进行转换。
  应由子基金资产支付的费用:
  有关终止子基金的情况的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标题“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如子基金的已发行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10,000,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
  如子基金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 2,000,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终
  在终止的情况下, 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新增任何证券将导致子基金与其投资目标不符或会导致下列情况,
  则不得持有该证券, 或进行现金存款会导致下列情况, 则不得进行现金存款:
  (a)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一实体承担风险, 则
  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风险敞口总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 不得超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对该实体的风险敞口; 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方净风险
  额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 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 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 则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
  风险敞口总值, 不得超过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对该等实体的风险敞口; 及
  (iii)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风险敞口。
  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c) 子基金如果将现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同一个或多个实体, 则该等现金存款的
  价值不可超过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但在以下情形下可超过前述 20%
  (i) 是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申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
  (ii) 是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 在此情况下将现金
  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或
  (iii) 是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
  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 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
  本基金造成沉重的负担, 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 1(c)段而言, “现金存款” 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本基金有权提取,
  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各子基金持有的任何单一实体的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
  股合计时)不可超过该单一实体已发行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如果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
  牌或交易, 则其所投资在该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值, 不可超
  (f) 子基金持有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值超过该子基
  金资产净值的30%(但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
  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 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
  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 则即
  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士发行, 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
  (g) (i) 如子基金所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 )并非合资格计划
  (“合资格计划” 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则该
  子基金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 合计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ii) 如底层计划是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 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或
  是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 子基金在每项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
  价值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30%, 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底层计划的名
  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基金说明书披露),
  (a)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所禁
  止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 则不可投资于任何底层计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所限
  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 则该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限制。 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
  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57
  基金除外)、合资格计划(而该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并无超过其总资产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若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 则就底层计划而征
  收的认购/申购费用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 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任何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人士不可按底层
  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或就对任何底层
  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d)及(e)段的分别规定并不适用于子基金在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行披露, 子基金在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
  附带条件(A)、 (B)及(C)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下)。尽管上文如此规
  定, 子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从本附件 A 第 1(e)段,
  而子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予
  (c)及(f)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 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
  底层资产合并计算, 前提是底层指数已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
  除非《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另行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可代表子基金进行下
  (a)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有充分及
  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否则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
  (c) 进行卖空, 除非(i)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的价值不超过其最近可获得的资
  产净值的 10%; (ii)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
  (e) 除本附件 A 第 1(e)段另有规定外, 借出贷款、承担债务、 进行担保、背书票
  据, 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士的
  列规定的逆回购交易, 不受本第 2(e)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
  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须只限于其在子基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发行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 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
  事或高级职员单独拥有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0.5%以上, 或共同拥有
  (h) 投资于任何将对其作出催缴通知的证券, 除非有关证券的催缴款项可由子基
  金的投资组合用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全额缴付, 而在此情况下, 该等现金或
  类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不属于为遵守本附件 A 第 4.5 及 4.6 段而作分开存放,
  用以对冲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将有或或有承诺。
  属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按照下列条文以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90%或以上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单一集合投资计划(“底层计划” ):
  (a) 该底层计划(“主基金” )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
  则由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的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 4.1 段而言, 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
  下列所有原则, 一般会被视作为对冲目的取得: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相关资产, 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 并
  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 且涉及相反方向的持仓; 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 对于对冲安
  排按需要予以调整或重新定位, 以便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
  4.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 ), 但与该等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 )不得超过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50%,
  但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香港证监会不时颁布的手册、守则及/或指引许
  可或香港证监会不时许可的情况下, 可超过该限额。 为免生疑问, 根据本附件 A 第
  4.1 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果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风险敞
  口, 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将不会计入本第 4.2 段所述的 50%限额。衍生工
  具净敞口应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
  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风险敞口, 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 合计不可超过本附件
  用于该等底层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市场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规模的金融机
  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
  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或获香港证
  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10%, 但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可通过子基金所收
  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 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
  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 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 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
  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以适用者为准)通过
  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 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
  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
  行平仓。此外,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应具备
  足够及必要的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 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 确保有关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对冲。就本第 4.5 段的目的而言, 用作对冲子基金在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 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
  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以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
  4.6 除本附件 A 第 4.5 段另有规定外,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将有承诺或
  或有承诺,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作对冲: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 子基金无论何
  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 以供履行付款责任; 及60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相关资产, 子
  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底层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 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
  他替代资产以用作对冲, 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另一条件是, 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 例如在适当情况
  下进行估值折扣, 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附件 A 第 4.1 至 4.6 段的规定应适用于内置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
  “内置金融衍生工具” 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1 若子基金从事融资交易符合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且已妥善减轻及处理所
  涉及的风险, 则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但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
  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的 100%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对手方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
  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的补偿)后, 应退还予子基金。
  5.4 投资基金进行的证券融资交易, 其条款必须包括投资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证券
  或该证券融资交易所属的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所进行的证券融资交易。
  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 使其可以接近售前
  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享有定价
  (b) 估值-担保物应采用独立的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计算;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 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
  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 则
  (d) 估值折扣-应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 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
  计及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
  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 由金融衍生工
  具对手方或发行人, 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
  (g)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
  (h)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或获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有关子基金收取的担保物若再投资, 须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
  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
  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
  金, 并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
  投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 货币市场工具
  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
  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 必
  须至少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 有关投资项目不得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
  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 (ii)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发
  有关子基金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在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B 披露。
  各子基金的预计最高杠杆比率如下:
  7.1 若子基金借款会导致就有关子基金当时所有借款的本金超过相等于有关子基金最近
  可获得的资产净值 10%的款额, 则子基金不可进行借款, 但无论何时对销贷款均不
  视为借款。 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件 A 第 5.1 至 5.4 段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
  及回购交易, 并非本第 7.1 段所述的借款, 亦不受本第 7.1 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7.2 子基金亦可能通过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生杠杆效应, 其因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
  生的预计最高杠杆比率(即预计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在有关附录列明。
  7.3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 须将有关子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而且会在投资组合
  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对应
  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计算。
  7.4 在极端情况下, 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的走势出现突然变动, 实际的杠杆比率可能
  8.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则子基金在一般市场
  情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 70%, 投资于可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
  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63
  基金管理人对于就子基金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收到的担保物实行担保物管理政策。
  子基金可向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以降低其对手方风险敞口, 但须遵守
  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A 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子基金可向对手方收取现金及非现金的担保物。现金担保可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货币市
  场工具。非现金担保物可包括在受监管市场上市或交易的资产(具有投资等级且距到期日少
  于 50 年)、短期债务工具、资产抵押证券、股票或基金。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对手方遴选政策及监督措施, 以管理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信用风
  险, 其中包括特定法律实体(从拟进行的交易活动的性质及结构来看)基本的信用可靠性(例
  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力)及商业声誉、对手方的对外信用评级、适用于有关对手方的监管
  状况、对手方的来源国家/地区及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一般是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但可以是位于该等司法管辖区
  境外)并须受监管机构持续监督的法人实体。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的信用评级必须最少达到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
  或穆迪)指定的A-2或同等评级, 或基金管理人视为达到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
  普尔或穆迪)指定的A-2或同等隐含评级。另外, 若基金管理人就对手方的倒闭而蒙受的损
  失获某一实体(而该实体具有而且维持由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指
  定的A-2或同等评级)提供赔偿或担保, 则也可接受无评级的对手方。
  所收取的担保物参照独立于对手方的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估值。
  若估值额超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与对手方风险相对应的可接受的最低额, 须至少每日收取
  担保物(受制于任何适用的扣除或抵销)必须能够由受托人随时全部强制执行, 无须进一步向
  已设有估值折扣政策文件, 详尽说明就子基金收到的每类资产实行以减低对手方风险的政
  策。 估值折扣是在考虑担保物资产估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而变差, 对担保资产的
  价值所作的折让。就所提供的担保物适用的估值折扣政策将按个别对手方协定, 并将根据64
  子基金收取的资产类别而有所不同。应依据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市场风险施加估值折扣政
  策, 估值折扣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的期间及市场波动后, 以此涵盖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
  变卖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估值折扣政策应考虑到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
  价格波动性及担保物的具体特点, 包括(除其他各项外)资产种类、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剩
  余期限、价格敏感度、选择性、受压期的预计流动性、外汇影响及获接受为担保物的证券
  与交易所涉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有关各资产类别所适用的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
  担保物必须充分地实现多元化。子基金对担保物发行人承担的风险按照本基金说明书附
  件A订明对一个及/或多个同一集团内实体的风险敞口的相关限制进行监控。
  所收取的担保物必须由独立于有关对手方的实体发行。
  子基金不可将其收取的任何非现金担保出售、质押或再作投资。
  除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A 就担保物订明的适用限制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可
  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2 条获认
  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
  子基金最多可以其已收取的现金担保的 100%再作投资。
  子基金基于产权转让从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应由受托人或其代理人、代名人、保管
  人、联合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均为“代理” )持有。若没有产权转让则不适用, 在此
  情况下, 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各子基金持有的担保物的说明将按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附录 E 的规定在其中期
  子基金在产权转让基础上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子基金。对手方可全权酌情决定使用该等资
  产。并非基于产权转让提供给对手方的资产须由受托人或代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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