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什么质量

  1.下列矿物与其用途对应错误的是:

  B石灰岩—生产水泥

  D石英—制作半导体

  2.2020年12月17日凌晨1时59分,嫦娥五号返回器携带月球样品成功着陆,这标志着我国的探月工程—“嫦娥工程"取得阶段性成功。下列关于我国探月工程的表述错误的是:

  A2020年嫦娥五号成功采集月壤标志着中国探月工程“绕、落、采”三步走战略圆满收官

  B“嫦娥工程”分为“无人月球探测”、“载人登月”和“建立月球基地”三个阶段

  C2011年我国的嫦娥二号实现了环绕月球的目标

  D2019年我国的嫦娥四号完成了首次月背登陆

  3.下列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是:

  A某县政府为培育良种,划定一块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B某省政府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限制耕地转为林地

  C某市政府为了方便规模经营,对农用地未分类而进行统一管理

  D某乡政府遵循法定程序撤并村庄,要求涉及的农民无条件配合

  4.2016年3月,阿尔法围棋程序(AlphaGo)对战世界围棋冠军、职业九段选手李世石,以4:1的总比分获胜。阿尔法围棋程序的工作原理基于下列哪项技术?

  5.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下列与之相关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现行标准下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

  B“输血式”扶贫方针是中国特色减贫道路的鲜明特征

  C锻造形成了“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

  D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政道教育参考答案:

  1.C项错误:石棉指具有高抗张强度、高挠性、耐化学和热侵蚀、电绝缘和具有可纺性的硅酸盐类矿物产品。石棉是重要的防火、绝缘和保温材料。因此石棉不仅不会促进燃烧,反而会遏制燃烧,当选;

  A项正确:燧石俗称“火石”,是常见的硅质岩石。燧石和铁器击打会产生火花,因此在古代常被用作取火工具,排除;

  B项正确:石灰岩简称灰岩,是以方解石为主要成分的碳酸盐岩。石灰岩是生产水泥的主要材料,排除;

  D项正确:石英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是制造半导体单晶硅的原料,因此石英可以用于制作半导体,排除。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2.本题考查政治常识。

  A项错误,嫦娥五号任务最重要的目标就是“采样返回”,这也是中国“探月工程”规划的“绕、落、回”中的第三步。2020年12月17日嫦娥五号返回器在内蒙古四子王旗预定区域成功着陆,标志着中国首次月球采样返回任务圆满完成。嫦娥五号任务的成功标志着我国探月工程“绕、落、回”三步走规划如期完成。该项“采”表述错误,应为“回”。

  B项正确,2004年,中国正式开展月球探测工程,并命名为“嫦娥工程”。嫦娥工程分为“无人月球探测”“载人登月”和“建立月球基地”三个阶段。

  C项正确,嫦娥二号,是中国探月计划中的第二颗绕月人造卫星。2010年10月1日,中国第二颗绕月探测卫星“嫦娥二号”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2010年10月6日,嫦娥二号被月球捕获,进入环月轨道;2011年8月25日,嫦娥二号进入拉格朗日L2点环绕轨道;我国的嫦娥二号再次实现了环绕月球的目标。2012年12月15日,嫦娥二号工程宣布收官。嫦娥二号任务的圆满成功,标志着中国在深空探测领域突破并掌握了一大批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为后续实施探月二期工程的“落”和“回”以及下一步开展火星等深空探测奠定了坚实技术基础,中国从航天大国迈向航天强国的进程又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D项正确,2019年1月3日,嫦娥四号探测器成功自主着陆在月球背面南极—艾特肯盆地内的冯·卡门撞击坑内,实现人类探测器首次在月球背面软着陆。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3.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B、C两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故某乡政府遵循法定程序对村庄进行撤并的同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

  4.B项正确: “深度学习”是机器学习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其动机在于建立、模拟人脑进行分析学习的神经网络,让机器模仿人脑机制来解释数据甚至进行“思考”,例如图像、声音和文本。阿尔法围棋程序正是运用了这样的技术,当选;

  A项错误:量子计算是一种依照量子力学理论进行的新型计算。同普通计算机相比,量子计算机的寄存器可同时存储四个二进制数,因此具有更强的计算能力。应用此技术可以大幅提高计算机运算能力,但此技术与阿尔法围棋程序无关,排除;

  C项错误:纳米技术是用单个原子、分子制造物质的科学技术,研究结构尺寸在1-100纳米范围内材料的性质和应用。在计算机方面更多地应用于将硬件零件缩小化,用以提高计算机性能,但与阿尔法围棋程序无关,排除;

  D项错误:基因编辑是指生物学中能够让人类对目标基因进行“编辑”,实现对特定DNA片段的敲除、加入等的技术,属于生物范畴的技术。阿尔法围棋程序属于计算机范畴应用,两者无关,排除。

  5.本题考查政治常识。

  A项正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B项错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精准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制胜法宝,开发式扶贫方针是中国特色减贫道路的鲜明特征。”

  C项正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伟大事业孕育伟大精神,伟大精神引领伟大事业。脱贫攻坚伟大斗争,锻造形成了‘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脱贫攻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中国人民意志品质、中华民族精神的生动写照,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的充分彰显,赓续传承了伟大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D项正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在“二、总体要求”中阐述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时指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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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的法律。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前言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启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相关程序,预计到2020年前有望正式发布。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进程2021年4月29日,为扎实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大意义二、健全体制机制,保障乡村振兴工作任务落实落地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四、提升执法能力,为乡村全面振兴打造良好法治环境五、加强组织实施,广泛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三农工作处

3、在新的历史方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制度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有效落实,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促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学习贯彻法律从调整的方法区分,有主体法、行为法、促进法等不同类型,乡村振兴促进法属于典型的促进法,因而更多是规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规范。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促进”该怎样理解?这部法律中,“国家”一词出现了52次,“政府”一词出现了77次,“

4、各级人民政府”一词出现了35次,“部门”一词出现了13次。据此可以看出,本法的重心就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行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既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的,也是违法行为。怎样看出促进的主要对象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乡村振兴促进法除了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设定职责外,还专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从考核评价、评估、报告、检查、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责任追究体系,以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使本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得以全面贯彻实施。如果没有履行义务,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近30部与农业农

5、村密切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是对农业农村发展、尤其是农业产业发展的某一方面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缺乏农业农村全面发展的总体性保障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部门、各地方、各相关机构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乡村振兴实践中,通过立法方式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既是党中央的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关于乡村振兴的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根据党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围绕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需求,乡村振兴促进法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在本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中,特别强调了三个全面,即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体现了党中央近年

6、来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这是第一部直接冠以乡村振兴的法律,与其他涉及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有何不同?第一,法律规定的促进对象,不仅涉及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还包括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第二,法律规定的促进对象,不仅是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还包括了农村社会生活和人居环境改善,第三,法律规定的促进对象,不仅是农民收入的增长,还涵盖了农民的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需求。法律确立的制度内容,既涵盖到乡村产业发展,也包括了人才支撑、乡村文化繁荣、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乡村组织建设,也包括

7、了城乡融合发展。法律规定的制度措施,既包括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监督检查,也有具体的扶持手段。这些规定,对于稳定有力和可持续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一揽子的制度规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具体来说,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促进哪些方面的事务?在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不少学者也通过不同方式发表了很多观点,有些观点之间的分歧确实还很大。例如,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大量机构、部门和学术团体,都召开过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在研讨过程中,大家对这部法律的定位和法律调控方法理解不一致,经常争论得面红耳赤。不少人针对立法机关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这部法律草案中的内容过于笼统、

8、宽泛,很多内容在政策文件中已经有了表述,立法者并没有将政策精神精准转化成法律语言,导致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再如,有学者认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因此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更多规定农民享有的权利,充分体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但草案却更多规定的是政府的权利。当然,对此也有学者持相对的观点,认为既然是促进法,本来就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具体的促进措施,从促进法的属性看,没有必要为各类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据了解,在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您也参与了多次讨论,在讨论中,有没有分歧较大、讨论比较激烈的内容?“乡村”定义的诞生,确实经历了很多讨论甚至争论。草案第二稿的表述是“本法所称乡村,

9、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在讨论中,对这一表述有3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需要确立乡村的法定概念;有人认为规定为地域综合体就可以了,不需要列举;还有人认为行政村的表述不够规范,因为村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最终,在充分讨论之后,颁布的法律中对乡村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我认为,立法过程要体现严谨性和规范性,同时也需要体现科学性和民主性,大家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草

10、案进行争论,恰恰说明各界对这部法律的高度关注和期待,正是由于起草过程中的广泛争论,才可以确保法律的制度设计更加能够符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制度保障的需求。在此前,乡村更多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明确了乡村的定义,这意味着,它将成为一个法律名词,这个定义是怎样确定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包括专家学者意见确定的。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专家学者们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对法律草案提出了很多意见,有些意见被吸收,还有一些意见存在偏颇或与法律的总体制度设计目标不一致,因而没有被吸收。据我了解,专家们在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不少,如本法与农业法等法律的关系,再如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集

11、体建设用地改革成果如何在法律中得以体现?还有进城落户的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性以及对乡村振兴的扶持措施等。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本法只需要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中。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比较,本法更强调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关于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进城落户条件,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更是明确了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也不得以退出土

12、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为体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本法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重点使用范围,还做了具体规定。关于对乡村振兴的扶持措施,学者们期望的是建立乡村振兴的科学的支持保障制度体系,防止地方政府基于地方领导的理解不同而重复建设或者做花样文章,不能体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薄弱环节的有效支持或者脱离农民的实际需求。针对这一问题,本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扶持措施,从财政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整合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重点用途、专项资金基金、融资担保机制、涉农企业融资机制、金融服务体系、保险服务体系和土地政策倾斜等多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支持保障措施。除了类似乡村

13、定义这样的争论外,有没有一些比较大的领域,是立法过程中关注较多、争议也较多的?最后又是怎样达成一致的?关于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也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乡村振兴,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都是农民,因此各项决策须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但在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中更多规定的是各级政府,有学者认为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性。事实上,法律关于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一直是强调的。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实施乡村振兴的原则中,特别规定了第二项原则,即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除原则规定外,其他制度中也有大量关于农

14、民为主体的规定,例如,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须确保农民收益;第二款规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应当坚持农民为主体;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第二十三条提出,供销社要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第三十条规定,要丰富农民的文化体育生活;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建立,需要有农民参与;第五十一条规定,村庄撤并等乡村布局调整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保护等等。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新法在这方面有何保障措施?第一个方面,关于乡村振兴中坚持党的领导,有一系列的规定,法律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

15、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对乡村振兴中党的自身建设、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领导地位、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讲,关于党的自身建设问题,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来规定,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党的中心工作之一,党中央多次提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但如何在促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强化党的领导地位和组织、制度保障,本法中做出了相应规定。第二个方面,关于乡村振兴中的土地制度问题,在本法中有很多创新。农村土地问题既关系到乡村的产业发展,也关系到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以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还关系到农

16、村事业公共事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到乡村一二三产融合,本法中对此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第三方面,是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尤其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如何稳定的问题。在过

17、去,部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不规范、空壳社现象的广泛存在,一些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污名化”评价,都制约到合作社的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法肯定了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和规范性要求。该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会有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二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三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

18、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是对合作社发展的根本目标,而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新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哪些部分最值得期待和肯定?本法是明确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职责的法律,也是规定政府义务与责任的法律,因此法律中规定了大量防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权利的制度。法律全文中“政府应当”的表述出现了51次,都是为政府设定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涵盖了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引导新型农业产业发展、完善农民返乡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统筹农村教育和医疗工作、组织开展新时

19、代文明实践活动、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文化体育实施运行机制、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住房管理和服务、构建简约高效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指导支持村民自治、支持农民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加强群团组织和执法队伍建设、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统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以及建立和落实乡村振兴扶持各项措施等等。另外,针对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滥用权利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法律也做出了严格的实体性限制和程序性限制。例如,一些地方强行推进乡村撤并逼农民上楼等现象,社会反响强烈。针对这一问题,法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

20、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个别地方要求农民进城落户必须交回其承包的土地或者退回宅基地,为农民进城落户设定了不合理的门槛,违背了农民意愿,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利,为此,法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以农民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等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于政府行为,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哪些规定?这一问题应当从几个层次理解。首先,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都具有强制性,监督检查制度就是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的重要体现;其次,本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评估制度、报告制度、监督制度和追责制度,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关部门没有履行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本法是关于实

21、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促进法,主体内容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促进乡村振兴的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手段、支持措施等制度,在责任制度的设定上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于其他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而是通过党的领导地位、行政管理体制的层级约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约束等保障法律的实施。如何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如果政府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积极,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段时间以来,村庄撤并现象确实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问题的焦点并不是该不该撤并,而是撤并引发对农民利益的现实侵害和潜在风险。村庄格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调整村庄布局也有其现实需求。一方面,随着农村人口结构变化,部分村庄出现空心化现象,一些自然村人口

22、过于稀少,村民居住过于分散,道路、饮水、天然气等公共服务成本过高,影响到村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其次,过小的村庄单元增大了行政管理成本,受地方财力限制,村干部津贴难以提高,影响到村干部为村民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再次,以村庄为单位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服务设施利用率过低。诸如此类,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调整村庄布局,完善村庄功能等方式实现。但是,调整村庄布局,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村庄撤并的方式开展,更不应通过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逼迫农民上楼的方式进行。过去之所以出现强行撤并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村庄撤并中,更多看重的是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建设用地出让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一过程对农民

23、利益构成严重侵害。为此,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确实需要通过撤并方式调整村庄布局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农民意愿,二是符合法定程序。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有学者提出,如果不违反法定程序,但违背农民意愿,是否就可以进行撤并呢?经过此前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

24、明显成效,乡村振兴促进法充分肯定了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措施。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具体的层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二是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三是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四是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六是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方式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形成的收益,如何公平惠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比较复杂的

25、问题。从实践看,各个地方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模式多种多样,多数地方在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时,更多采取的是将集体资产在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委托经营,收益分配的规则和方式也很不一致。是否必要以及如何建立成员身份界定的统一标准,如何拓宽集体经济实现路径,如何构建集体成员公平分享集体收益的法律机制,这些问题,需要在改革进程中深入探讨。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上述问题将会在该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到,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当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比较普遍的问题出在哪里?如何完善?均等化,是对城乡居民共享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和方向性要求。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

26、,通过多年改革已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例如,在义务教育领域,2016年5月20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举措。从现在看,义务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再如,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国务院2016年1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相关部门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总体上看,由于历史原因和区位条件制约,农村地区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尽快弥补短板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法律第五十条规定,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这一规定的意义一是明确了

27、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和目标,二是强调逐步健全,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条件努力完善,而不是不切实际地一刀切。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空间特点不同,城市集中居中,各种公共服务可以集中供给,乡村居住比较分散,提供同样的公共服务,成本可能比城市高很多,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对这部法律的制定,我期待能够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的发展差距问题;二是能够突出对相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倾斜政策;三是能够兼顾乡村振兴中的多元目标;四是严格限定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权利损害农民利益;五是做好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六是相关措施要更好

28、体现可操作性。从颁布的法律看,对于以上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有些方面还不充分、不够具体。例如,根据我们在四川、贵州等地的调查,一些地方的村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用地严重不足,部分村的党群服务中心,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等办公场所,所用的土地,是通过流转农民的承包土地建设的,从土地权属、土地的规划用途等方面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但是通过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方式满足,还是通过

29、集体建设用地内部置换解决?抑或是通过有关部门登记认可解决?法律规定并不具体。再如,在养殖业、乡村休闲农业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在环境政策和土地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边界,对相关产业的发展限制过严,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因此,我期望能够在本法中,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做出限制,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得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边界,关于这一方面,在颁布的法律中也缺乏明确规定。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前,您对它有何期待,公布后,这些期待实现了吗?【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

30、21-06-01【效力级别】法 律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产业发展产业发展03 人才支撑人才支撑04文文化繁荣化繁荣05生态保护生态保护目录Contents 06组织建设组织建设07城乡融合城乡融合08 扶持措施扶持措施09监督检查监督检查10附附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一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

31、、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二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三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

32、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第四条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五条国家建

33、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六条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七条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完善粮食

34、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35、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产业发展第二章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

36、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37、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第十四条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38、,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

39、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

40、力。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

41、)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第二十三条人才支撑第三章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

42、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

43、化骨干力量。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

44、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第二十八条文化繁荣第四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

45、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

46、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第三十三条生态保护第五章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

47、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

48、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八条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

49、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第四十条组织建

50、设第六章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

51、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

52、运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

53、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第四十九条城乡融合第七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第五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

54、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五十二条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

55、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第五十三条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

56、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四条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

57、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十七条扶持措施第八章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

58、金使用效益。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第五十九条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

59、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第六十二条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60、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第六十三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

61、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第六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

62、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第六十七条扶持措施第九章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六十八条国务院和省、

63、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第七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附则第十章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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