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馆下午就关门了,老板下班以后干什么才到晚上9点回家?

某天,吃完午饭刚想眯会,突然收到局座的讯息。

大噶好,我是局里的“小馆子雷达”——探员小二。就这样,莫名其妙就被局座“安排”了,这探店的任务真是越来越刁钻了……

光头,发型的一种,即头上无毛,在上海话里叫“光榔头”。一般来说,驾驭这发型的男士比较多。开吃前,我们先来分析下,人为什么要剃光头?

在我眼里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出家人必须剃光头,斩断三千烦恼丝

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脱发掉发,与其带假发不如剃光光

白发多,懒得一直跑去染黑(我爸属于这种)

觉得自己头型超好,不需要头发来遮挡

剃了光头会变强(误)

搜索大众点评,全上海带“光头”两个字的商户共有258家,这可真不少了,想来光头也是有不少好处的:

夏天走在路上绝顶凉爽

头皮摸起来有种顺滑颗粒感,手感超好

光头在人群中醒目,有特点,容易让人记得住

不用去理发店剪头、烫头、染发、护理,也没有洗发水、护发素等额外开销

去超市不用排队,前面的人会自动散开(误)

若是从事餐饮行业,光头就不必担心头发掉到菜里面去。

坐地铁被拦下来查身份证的几率高

冬天要花销一笔置帽费

要想保持“光鲜靓丽”的头型,每天都要用剃刀修,也挺费事

除非你的脸跟唐长老一样俊俏,否则别轻易尝试光头,会很难找到女朋友的

花了半天唠完“光头”,接下来切入正题吧。在多达258家“光头”店里,我寻觅再三,走遍大街小巷,找到了这几颗优秀的“光头”。

中山中路196弄95号虹祥大酒店东门旁

我又来到大松江了!!!上次来这还是。没想着,这一次又“远赴千里”,只为找一个“光头”。

话说这个“光头”来头可不小,据说早年就任于北京“威斯汀酒店”担任大厨,后来辞职后到上海闯荡

光头老板原先在附近摆夜排档,如今面临整治市容,他便也响应号召,办了执照开了店。店面是真的很小,装修走的是“极简”风。一眼望去,仅三张木质四人桌和由一个煤气炉灶组成的“开放式”厨房。

虽然卖的东西还是夜排档那老几样,但毕竟有了遮风挡雨的门面,现在可比大马路上干净多了。

你瞧,本在大排档里用塑料桶盛装的面、饭、河粉,现在都有秩序分隔摆放,一家人齐齐整整。

各种蔬菜肉类的容身之处也不再是塑料保鲜袋了。

我一转头,刚想点单:“老板!我要.....

“您好,您的饿了么又接单啦。”

话还没说完,就被接单机抢了话。也怪我自己,来的不是时候,此刻正好是店里最忙的午餐高峰。

这个小小的灶台就是光头老板的舞台,他手持锅勺在空中飞舞,一招一式,干净利索。

老板手速贼快,一份点单三分钟便能出炉,但每一份都绝不马虎对待,还有摆盘的呢。

墙上贴着点单的温馨提示,字里行间透露着他的小幽默。

看他打包完最后一份外卖订单,我赶紧凑上前,要了个都是肉的豪华全套。

蛋炒饭+火腿+里脊肉+腊肠+荷包蛋

炒饭端上桌,一阵阵香味袭来,我的口水已快滴到了餐桌上。

可以说是教科书般的优秀炒饭,米粒不黏糊,每一粒都干爽利落。

加了三种肉的豪华炒饭,果然对我胃口,每一口嚼在嘴里都能感受到不同的肉香在口腔内回旋,真是太满足了。

吃蛋炒饭我一定会要求盖个荷包蛋,而且必须是溏心的!

戳破蛋皮,让溏心肆无忌惮得流淌,淌在酱油色的米饭里,这一口下去,那叫一个香!

细粉丝+火腿+里脊肉+腊肠+荷包蛋

同行G探员点了豪华版的炒粉丝。

粉丝用的是绿豆粉,比红薯粉细,更具嚼劲。

在猛火下爆炒,每一筷子下去,吃起来都超级香。

溏心荷包蛋的加入让粉丝泛着恰到好处的光泽,吃完盘底不见余油。虽是一碗简单的炒粉丝,却让人迷恋不已。

忙到下午一点半,光头老板终于停了外卖,放下锅铲,立地成佛。

得空到门口坐下抽口烟缓一缓。刚抽两口,我便上前向他交代了这次“光头美食特辑”的任务。他听完便哈哈哈哈哈大笑起来,特别可爱。

稍微熟络一些了,我便抛出了心中的疑问:

-老板,你为什么剃这个光头啊?剃了多少年啦?

-噢,之前在大酒店的时候就剃了。这不是以前穷嘛,一来为了节约钱,省洗发水嘛。二来,我们做菜讲究卫生,头发掉进菜里就不好啦。

老板吸了口烟,继续补充道。

-而且现在都习惯了光头了,不剃光我就不舒服!

我心里暗想:看来变强光头大概会是让人上瘾的吧。

光头老板性格特别开朗,话匣子一打开就收不住了。

-我对食材也很挑剔的,每天早上七点就开始准备了,东西都要保证新鲜的。可能你们家里炒蛋炒饭都用的是隔夜饭,但是我都是新鲜蒸出来的。有时候我肉啊食材啊都准备好,但是晚上有事开不了店,我不会把它们放到第二天,我直接就拿回家喂我隔壁那两条狗了,每次那两条狗看到我都特别开心哈哈哈。

吃饭聊天的过程中,我还注意到店里的一些小细节。比如,店里有个泡沫箱用来给打包好的外卖保温,箱子上还提醒骑手小哥不要拿错 ▼


桌子上压着小纸条,提醒开车的食客停车贴条 ▼

这是些微不足道的细节让我挺意外的,我想这也许就是“光头的温柔”吧~

早上10点不到,我坐了一个小时的地铁来到了临沂新村的附近,听说这里有家光头锅贴特别有名。

平日里,锅贴摊都摆在临街的马路旁,但最近因为某些原因不准出摊——这给初来乍到的我找店增加了难度。一路问一路打听,最终在南码头路这个大铁门里面找到了。

铁门内是临沂二村的一个小市场。说是市场,其实只有不到十家店铺,有卖菜的,有卖柴米油盐的,有卖大饼油条的。我目光一扫,一颗铮亮发光的光头正对着我。

但,苗头好像不对嘛......店里已无客人,光头师傅已经在收桌打扫了。

-伐好意思小姑娘,阿拉今朝结束了哦,要切明早再来。

-啊啊啊......我乘了一个钟头的地铁,早饭啊么切,特地从杨浦区赶过来额!

-哈哈,是伐,嗯......看你不容易......个么我就再做一锅吧。

-谢!谢!师!傅!!!(抱拳)

听闻我远赴而来,好心的师傅特地给我又开一锅,我心里那个激动啊开心啊。

-师傅,你每天做锅贴啊辛苦哦?

-阿拉早上2点半就起来准备嘞,5点半就开始卖了,一卖就是20几年。

-诶呦,师傅,你家的锅贴嘎大啊......

-不是我瞎讲八讲,你去寻,上海滩没几家人家额锅贴比阿拉喔里还要大的。

-小姑娘,侬看,阿拉用额油也都是好油,不是撒额地沟油哦。

光头师傅说起他家的锅贴,特别骄傲,一道道工序为我讲解演示,我也享受着他带给我的私人表演。

我在一旁看得入神,一阵阵香味袭来,我不停咽着口水......

师傅似乎看出了我的心思:“小姑娘肚皮饿了是伐,伐要急,马上就好咯。”

随着“呲呲呲,哗啦啦啦~~~”的揭锅声,形似巨大元宝的锅贴终于出炉了!

拿到手我还是不由感叹他的巨大无比。也算把上海滩各个锅贴几乎吃了个遍,光头家是我见过最大的锅贴了。

用筷子夹起,还挺有分量的。

翻过来,金黄的底部受热均匀,没有一点黑焦的现象,火候把控完美。

有没有和我一样比起肉更爱吃皮的童鞋?光头家锅贴皮子偏厚,可能有稍稍发酵过,但这厚度正中我心,吃起来特别松软有嚼劲。咬一口,汁水缓缓流出,流了满满一汤勺,吸一口,鲜!

锅贴大,里头包的肉也大,扎实且饱满,弹性十足。

可能是我饿疯了,三两下就把这二两锅贴消灭了,此时,还意犹未尽。

-老板,再来四个!米道太好了!!!

-小姑娘侬结棍额,胃口嘎大啊......”师傅边笑边又往我盘里加了一两。

-你好,请问光头老板在吗?

我一踏进门抓住服务员便问。

-不在,他不一定会来店里。

从服务员那儿打听到,这家光头海鲜坊从前开在复兴路光启路附近,后来房子被征回,所以搬到陆家浜路来了。

因为店里食材新鲜,价格公道,许多老食客也一路追随着过来。过年过节都是要预定位置的。

店里装修是以蓝色为基调的海洋色,各处间也收拾得干干净净。

店门口摆满了各种海鲜供客人们挑选,大水缸里的鱼鲜也自由自在游来游去。

除了海鲜外,这个季节最受欢迎的大闸蟹也有卖。

我翻开厚厚的菜单,前半本是各种本帮小炒,后半本就是海鲜的天下了,有各种食材可以选择不同的做法。

翻来翻去,按着我的喜好点了下面这几样。

雀胗,也就是鹌鹑胗,在一般小馆子实属少见食材。

店家用其与杭椒、尖椒、青豆、一同爆炒,这色面真是“千里莺啼绿映红”,让人顿时食欲大开。

别看雀胗个头小小的,但每一颗都是实力非凡的种子选手,那口感决不输给新鲜的黄喉,咬在嘴里“咔嚓咔嚓”作响,脆而不老,相当过瘾,用来做小酌一杯时的下酒菜再适合不过。

点单时,我翻着菜单举起不定。

一旁的服务员小姐姐提议道:“小姑娘,我们的虾也很新鲜,要不尝一尝?”

我眼前一亮:“好,能做茄汁的吗?”

“当然可以啦。”便下单之。

虾上桌,番茄的酸甜味儿便直冲天灵盖。用鼻子猛吸一口,啊,真是香......用的是鲜活大虾,只只饱满鲜弹,虾肉入口回甘。

蘸一蘸番茄调汁,酸甜开胃,恨不得连盘底都舔得一干二净。唯有一个不足,料理时若把虾开背取筋,做得时候更讲究一点就完美了。

做法用了最简单的葱油爆炒,蛏子肉白皙而丰腴,个头大而完整,肚子胖鼓鼓的,吃起来特别爽。用两个字来夸,就是:肥美肥美肥美!

这道椒盐调味我给满分。

每只虾从头到尾都被炸得酥脆,包裹着椒盐粉闻起来很香。不知是不是已经过了皮皮虾最好的季节,虾的个头并不算大。

虾肉剥起来也有空壳的现象,不是很饱满,也没有厚厚的膏,但肉质还是鲜甜的。我个人不是非常推荐这个季节点皮皮虾,但一边的G探员倒是吃得津津有味。

整顿饭吃的过程中我一直在张望门外,期望着光头老板能来店里露个脸。可惜饱餐一顿之后,都没等来老板,正打算放弃老实买单时,只见一身黑衣,面露严肃,头发光光的光头老板驾到了。本想和他聊聊,但是他一进店电话便接个不停,料理完手头的事又准备急匆匆地走。

我觉得老板长得有点像周立波,你们觉得呢?

我见状,大喊一生叫住了他。还好,最后还是有收获的。厚着脸皮邀请他拍了一张照,你们看怎么样?腔势有点伐?

山阴路139号(近吉祥路)

开在山阴路上的光头面馆和光头生煎贴隔壁紧挨着,是一个老板开的。这条路上,他的风头没有向前100米的万寿斋那么旺,来这吃的几乎都是普通附近居民。

看到门口有个憨态可掬的光头师傅在做生煎,我立马露出笑脸:“老板,我要二两生煎~”

师傅听闻,立马摇头:“我不是老板,我不是老板......”

我在心里嘀咕:这招牌式的光头,居然还会认错?

这时,排在我前面的老爷叔转过来给我解释:

-小姑娘,看你应该是第一次来吧,这里做点心的师傅都是光头,里面还有个拌馅的师傅也是光头。

-他啊,听他们说好像到美国去了,不知道真的假的,反正很久没看到了。

老爷叔特地过来买生煎回去给孙女当午饭,一个劲得夸好吃,每次来都自己带“吃饭家伙”。

听到我在找光头老板,一旁的师傅把我指引到隔壁的面馆——

-找阿拉老板啊,喏,墙上有照片的!

只看见白瓷砖上挂着一块“海上第一肉”的小牌匾,不免让我想起了进贤路上心乐面馆家“同款”的“海上第一肠”,光头老板的照片就在底下。

再放大给你们看看,居然是电视台采访的截图啊。无论如何,就当是见到老板了吧~

光头生煎不设座位,买好生煎如果不是打包外带想要堂吃得拿到隔壁面馆。

生煎的个头不算大,但长得俊秀,只只白白胖胖的。

生煎底部金黄香脆,煎得恰到好处,吃起来焦香四溢。

生煎一定要趁热腾腾的吃,咬开一小口,便是一包汤汁涌出,香气扑鼻,调味不错甜甜鲜鲜,但肉没有上面那家光头锅贴来得紧实。

光头面馆的招牌面。哪二鲜?就是焖肉和爆鱼两只大块头。

先说说焖蹄,一块巴掌大小,肥瘦相间。

嫌肥花多的,可将肉在滚热的汤中浸一浸,热度化去了肥花,都融到了汤里,剩下的稍稍用力一夹便都是精肉。

爆鱼也是超大块,鱼皮完整干脆。

鱼身干湿适宜,嚼起来鲜甜咸兼备,无泥土气,纹理分明。

面条圆润劲道,量还挺大。

汤头是老派经典的酱油汤,请可见底,味浓稠唇,伴有喜人的肉香,真是鲜得来。

最后来说一家开在我家附近的“光头羊肉汤”。开了也有好些年了,搬迁装修好几次还是屹立不倒。

店开张那会儿在延吉中路隆昌路上,那时环境条件不是很好,门面也没现在那么大气,抬头就是民房,一路走过就是一股“羊膻味”,夏天闷热,味道更重,许多受不了的人都是捂着鼻子走过的。最作孽的还是住在楼上的居民,洗完的衣服晾晒,不免也会沾染“羊膻味”。

现在搬到双阳路上,空间更大了,通风和卫生条件更好了,吃的人也越来越多了,特地开车过来吃的也比比皆是。

这一搬,离我家倒是更近了,本来要走十分钟的路程变为两分钟,这家店也成为我和老爷子最常光顾的店之一。不过光头老板确实好久没看到了,有人说他已经留头发,不再是光头了......这一次来也没有见到,在我印象里他是个性格豪爽,结账喜欢把零头拉掉的男人。

门口支起的大锅翻滚着白花花的羊肉汤,看起来热气腾腾。

反正只要我们爷俩来吃,一般都会这样点:

二十块钱的一个套餐,能把人吃得饱透。从开店到现在,拌面的味道越来越符合阿拉上海人的口味了,调味汁都是带甜味的。

严寒的天气配上热乎乎的羊肉汤再适合不过,他家的羊肉汤一点膻味也无,羊肉细嫩。饮罢周身暖,不畏五更寒啊。

这里的馕分大馕和小馕,一般我都要大的,吃起来过瘾。

大馕我通常一半生啃着吃,一半像这样撕成小块丢入汤里,自制一碗“羊肉泡馍”。

小块的馕吸饱汤汁,趁还未软烂时与汤一起呼噜进口,嚯,简直太满足了!

最推荐的则是这里的拌羊肉,一份30元起卖。

羊肉片得很薄,相当入味,肉鲜而不膻,另外有了大把的大蒜和花生的加入,吃起来就更香了。

呼呼,好了,这就是本次“光头”美食报告了。

这几天正儿八经和“光头”老板们打了不少交道,和我想象中一样,他们远没看起来那么可怕,言行举止间,反倒还有如同孩子般的可爱。不知道他们独特的发型,是否也影响到了他们对于食物的态度呢?

最后,如果你还知道什么光头美食,欢迎在留言板里和我分享鸭~下次见!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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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0)鹤山刑初字第73号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雷文海、张超、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牛海港、曲保庆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飞、梁现吉、池青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雷文海、张超、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牛海港、曲保庆及辩护人王国明、王保国、杜晓峰、直艳军、张志新、李红军、张红卫、郭需要,被害人徐振华及诉讼代理人张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非法控制、进行敛财等非法目的,纠集王风先(另案处理)、雷文海、张超、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牛海港、曲保庆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鹤壁市山城区、鹤山区等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及受雇他人围堵二矿、在“第一刀饭店”闹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南水北调石料运送等进行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为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的生意,带领组织成员张辉、张强等人开车跟踪被害人徐振华(别名徐振东)到鹤山区兴鹤大街,对徐振华实施殴打,并强行将其拉上车,同时通知组织成员王青茂、侯明星带着洋镐把等工具到鹤山区中山岗楼等侯。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等人接上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将被害人徐振华拉至鹤壁集镇窦马庄附近,再次对徐振华进行殴打,致使徐振华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振华之损伤属于轻伤。

2005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带领组织成员雷文海、张超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红平带到山城区公园后山附近,采用恶劣手段对被害人刘红平进行侮辱、殴打等,后又强行拉着被害人刘红平到鹤壁市淇滨区找人。次日凌晨零点左右将被害人刘红平放回。

(1)2004年10月22日,被害人张春祥在六矿门口无故被王风军、郭凤军(另案处理)、翁志国(另案处理)等人打伤后,被害人段永来将张春祥送到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王风军又带郭凤军、翁志国等人到医院再次对张春祥、段永来实施殴打,并对张春祥、段永来进行威胁、恐吓。经鉴定段永来之损伤属于轻伤、张春祥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2)2005年3、4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等人手持钢管,对正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李工厂实施殴打。

200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牛海港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对被害人李工厂殴打后,强行将其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大湖西岭西边的山上再次进行殴打。

(3)因被害人李工厂多次被王风军等人殴打,2005年夏天的一天19时许,被害人冯合军帮助李工厂找王风军说情,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雷文海、张超、牛海港等人将被害人冯合军拉至大湖东岭李故道村附近的公路边,对被害人冯合军进行殴打,并威胁冯合军不准报警。

(4)200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风军无故对正在鹤煤公司第六煤矿行政科办事的被害人徐志永实施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徐志永强行带走。后被害人徐志永到鹤煤公司第六煤矿找被告人王风军讨说法时,被王风军等二十余人殴打,致使被害人徐志永两处骨折。

(5)2008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曲保庆在鹤煤公司第五煤矿与同事陈学修发生矛盾,被告人李金伟带领雷文海、王青茂、张强等人到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对被害人陈学修进行殴打,后经王文军等人调解,被害人陈学修被迫拿出1500元了事。

(6)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金伟帮助朋友教训楠楠理发店的老板董楠,安排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把楠楠理发店的玻璃砸烂。

(7)2006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张超同学杨振宇与同学李小帅发生矛盾,被告人张超打电话请被告人李金伟帮助摆平事端,被告人李金伟带领张超、王青茂、侯明星等人将李小帅的弟弟李小亮强行拉至大湖东岭的山上,用腰带、树枝实施殴打。

(8)200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安排被告人张超、曲保庆等人到奔流街二中西边“开封名吃烩面馆”吃饭,并让被告人张超假装摔倒,次日被告人王风军出面以给张超看病为由敲诈饭店老板李天轻1000余元。

(1)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金伟因王瑞杰与山城区奔流街“第一刀饭店”发生争执,安排被告人雷文海、王青茂、侯明星等人到该饭店闹事,影响饭店生意,后饭店老板贾国霞请人说和,被告人李金伟等人离开。

(2)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纠集张超、张强、张辉等人为他人帮忙助威,围堵鹤煤公司第二煤矿一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告人王风军等每人获取100元的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文海、张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青茂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明星、张强、张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海港、曲保庆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依法进行判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侯明星及辩护人均认为各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风军的辩护人还提供了运输合同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王风军的辩护人还认为王风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金伟的辩护人认为李金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雷文海的辩护人认为雷文海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是从犯;被告人张超的辩护人认为张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青茂的辩护人认为王青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王青茂辩称部分犯罪事实未参与;被告人侯明星的辩护人认为侯明星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进行敛财等非法目的,纠集雷文海、张超、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牛海港、曲保庆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鹤山区等地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组织以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为组织领导者,以雷文海、张超、王青茂、侯明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张强、张辉、牛海港、曲保庆等人为参加者。被告人王风军为树立在该组织中的领导地位,采取了许愿让组织成员参股做生意、请组织成员吃喝等手段,被告人李金伟作为该组织中的领导者,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对组织成员进行拉拢控制。为树立其组织恶名,巩固该组织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王风军、李金伟组织该组织成员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毁坏财物、受雇为他人助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安排指使其组织成员通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受雇围堵二矿闹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盘石头水库石料厂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的石料运输,从中抽取利润,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等,维护和支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自2004年以来,以王风军、李金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非法敛财和垄断南水北调石料生意,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受雇围堵二矿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1、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具体犯罪事实将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予以叙述。)

(1)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金伟因王瑞杰与山城区奔流街“第一刀饭店”发生争执,安排被告人雷文海、王青茂、侯明星等人到该饭店闹事,影响饭店生意,后饭店老板贾国霞请人说和,被告人李金伟等人离开。

(2)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纠集张超、张强、张辉等人为他人帮忙助威,围堵鹤煤公司第二煤矿一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告人王风军等每人获取100元的好处费。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以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在鹤壁市山城区、鹤山区等地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欺压残害群众等一系列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称霸一方,致使一些被害人被迫离开或者放弃经商,往南水北调工程运送石料也必须由该团伙从中提取费用,形成了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和社会生产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风军在侦查阶段供述:我雇佣徐振华从盘石头石料厂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他自己偷偷和南水北调工程做生意,我不允许他抢我的生意,才打了他。我让李金伟入个股份,徐振华不让。

2、被告人李金伟供述:王风军让我跟着他打人,帮人家打架助威,王风军是大哥,好摆架子,我们都跟着他混,他叫我们打人帮忙助威,我们不能不去。王风军说徐振华也是他的小弟,打他是因为徐振东背着他做石料生意,背叛了他。王风军说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能挣钱,说给我一个标段让我也挣点钱。后来王风军说徐振华不想让我干这个活,王风军和徐振华是合伙人。王风军这几年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等,大概挣了五十多万,他有一辆面包车。跟着王风军的还有三炮、张超、张强、王青茂、侯明星、张辉等人,这些人里就我发工资,其他人都是跟着跑,混个吃喝,帮别人帮个忙,王风军请请客,给一些钱。

我朋友王瑞杰弟弟的摩托车在奔流街长途汽车站西边路南一个刀削面馆丢了,我和王瑞杰去问了问,顺便吃饭,因为上菜慢,和老板别上劲了,我就打电话叫了侯明星、王青茂等人,他们又叫了一二十个人过来,两三个人坐一桌,光要了酒,后来牛海港出面调解了。

2009年春天时,王风军说二矿卖了,去帮帮人家的忙,一人给100元。我联系了张强、张辉等人,王风军联系了四五十人,在二矿门岗,老百姓把门岗堵了,我和王风军他们开车在对面加油站等着,当时有人发传单,让我们看着二矿,中午有人安排了饭,下午有人发了我100元钱。

3、被告人雷文海供述:我通过李金伟认识王风军,才跟着他混的。王风军比我们混得好,在六矿、奔流街没人敢惹,名气非常大气,他老叫我一块吃饭。王风军有啥事,比如帮他打架,就安排我们这些人去。王凤军一般有什么事都交代给李金伟,再由李金伟给我们安排,我们这些人大多都是通过李金伟才跟着王凤军混着玩的,有张超、张辉、张强、王青茂、侯明星等人。王风军喜欢摆谱,说我们这些跟着他混的人都是他的小弟,他就是我们的大哥。王风军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的生意挣了不少钱。

一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李金伟说在奔流街吃饭,摩托车丢了,他带着我们这些人在奔流街长途汽车站一个刀削面馆,让我们每一两个人占一个桌,只要一瓶啤酒,其他不要也不走,老板做不成生意,就关门了。后来丢摩托车的人和李金伟找老板说事。

4、被告人张超供述:我通过别人认识王风军,又认识了李金伟,王风军有什么事先安排给李金伟,李金伟再给我们安排。王风军在社会上比我们混得好,在六矿、奔流街没人敢惹,名气非常大。王风军有啥事就安排我们这些人去,比如打架、去外边帮忙助威,王风军都是通过李金伟给我们安排,王风军说我们是他的小弟,他是大哥。我那时候年龄小,王风军、李金伟经常请我们这些小孩吃饭,我跟着他们也就混个吃喝,我在外边有了事,他们也能帮我的忙。王风军经常讹钱,讹拉石料的钱,不让人家拉,打徐振华(东),就是因为跟他抢生意了。

王风军给李金伟说让去二矿助威、凑场,每人发100元,李金伟给我们打电话,张强找了几个人,我认识张辉,其他不认识,王风军找了十几个人,总共二三十人,中午主家请客吃的饭,下午四五点走的,每人发了100元。

5、被告人王青茂供述:我、张强那时跟着李金伟混,李金伟跟着“二娃子”混,“二娃子”比李金伟有钱,在社会上名气也大。李金伟听“二娃子”的,我们这些小孩听李金伟的。李金伟安排我们去做什么,我们就去做,他经常请我们吃饭,都是他结账,我没衣服穿他还给买衣服。

6、被告人侯明星供述:我朋友李金伟叫我和王青茂去打架,是为“二娃子”打架,李金伟当时跟着“二娃子”混,我们这些小孩跟着李金伟混。“二娃子”比李金伟有钱,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气,他有什么事,比如打架、帮人助威,都是安排李金伟去办,李金伟再找我们这些小孩帮忙打架助威。我们跟着李金伟都是他请我们吃饭,我们和别人打架,李金伟出面帮我们摆平事,我们跟着他在社会上混不吃亏。

一年天热的时候,李金伟安排我、王青茂等十几个人到一个小饭店,让我们三四个人坐一桌,只要一盘花生米,占住桌子,老板知道是找事了,就找李金伟出去说话了。

7、被告人张强供述:我认识李金伟后,感觉他对手下的小弟们很照顾,就开始跟着他跑着玩,他有事需要打架助威就叫上我一块去。那时“二娃子”做生意,比李金伟有钱,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气,李金伟就跟着“二娃子”混,李金伟听“二娃子”的,我们这些小孩听李金伟的,他安排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跟着李金伟吃饭都是他掏钱付账,这些小弟们有什么事他都出面帮忙。

2009年的一天,李金伟打电话让我找人跟他去办事,说二矿卖矿,去帮人家助助威,李金伟叫过去二三十人。我呆了一上午就回家了。

8、被告人张辉供述:我通过雷文海认识李金伟,李金伟给我们队长说过后,我就不用上班只在队里领工资。通过李金伟认识了“二娃子”,他在六矿上班,很少去,平时在社会上混着玩,做些生意,比李金伟有钱。李金伟跟着“二娃子”混,他在五矿上班,也是不上班,在社会上跑,认识的人比较多,手下有一些小弟跟着他。

2009年春天的时候,李金伟让我去二矿帮人家的忙,我早上六点去的,中午就回去了,后来听说每人分了100元钱。

9、被告人牛海港供述:“二娃子”在社会上混的比较“兴”,有名气,在六矿、奔流街是个“牙家”,没人敢惹,他手下有一些帮他在外边打架的人,他常带人在社会上打架。打李工厂是“大娃子”(王风先,王风军大哥)让我跟着去帮“二娃子”的忙的。

10、被告人曲保庆供述:我和李金伟是同事,他基本不上班,在社会上跟着“二娃子”混,我也跟着他们跑着玩,他们有什么事打架助威就让我跟着去,我有什么事他们也出面帮我的忙。“二娃子”在社会上混的不错,比李金伟有名气,在六矿、奔流街都知道他,他手下有一帮子人跟着他经常在社会上打架助威。王风军手下有李金伟、张超,李金伟手下又有张强、张辉、王青茂等人。

11、被害人徐振华陈述:王风军打我是因为不想让我做给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的生意,他想独霸这个生意。王风军这个人为抢生意,不择手段,欺负人。

12、被害人贾国霞陈述:2008年夏天,有人来我开的“第一刀刀削面”馆吃饭,说摩托车丢了,要我赔,我不愿意,这帮人就打电话找人,来了二十多个年轻人,店内的所有桌子都坐上人,只要一瓶啤酒,一看就是找事,我无法做生意,他们要三千元钱。后来一个叫海港的人从中间说和,给了他们两千元,他们才走了。

13、证人XXX证言:我弟弟的摩托车在刀削面馆门口丢了,我和李金伟去找面馆老板,老板不管,李金伟就找人把饭店的桌子占了,叫的有侯明星、王青茂等人,要瓶啤酒,影响饭店正常生意,老板没办法,经过协调给了我们2000元钱。

李金伟好帮人打架,张超、侯明星、张强、王青茂平时好住李金伟家,常跟李金伟去打个架,助个威。李金伟帮人家打架,人家给个报酬,他就靠这个吃饭,他是跟着王风军混了。王风军在社会上有名气,比李金伟有钱,王风军让李金伟给他找人打架助威,王风军也照顾他,给他活干,因为这还打了一个叫徐振东的。

14、证人XX证言:二矿卖矿我跟“二娃子”(王风军)等人去帮买矿一方把二矿给围堵了。“二娃子”给我打电话叫去的,到那后给我们发了“联志公司”的牌子,中午主家请我们吃的饭,说每人给一二百元钱,“二娃子”把钱领了。“二娃子”在六矿比较牙,没人敢惹,在社会上认的人比较多,好领一帮人打架。

15、证人XXX证言:二矿卖矿时,我跟“二娃子”去助威了。“二娃子”纠集人到二矿帮联志公司围二矿的门,联志公司雇佣“二娃子”找人,还带上联志公司的工作牌,把二矿大门堵了,后来每人发了100元钱。“二娃子”、张超、高洁等人都去了。打架一般不叫我,我会开车,他喝多酒了,我给他开开车,端茶倒水。

16、证人XXX证言:2008年6、7月份时,徐振华往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他找我的车帮他拉石料,我挣他的运费。2009年7月份,徐振华被他的合伙人王风军打了一顿,后来王风军就找我帮他拉石料,从2009年7月份到今年5月份,王风军一共给我算了30多万元的运费,王风军挣多少钱我不清楚,他是直接给标段的承包人算账,王风军在中间挣的钱是标段给他的钱再减去我的运费之间的一个差价,大概每吨石料是1元到1.5元。

17、证人XXX证言:2007年3月份,王编峰在南水北调安阳段四标送石子,他让我到盘石头水库石料厂帮他装车。装车期间,我认识了“二娃子”。他和王文玉一起在盘石头石料厂拉石子,我当时以为谁供谁的石子,互不干涉,谁知道不是这么回事,“二娃子”雇了好几个人在盘石头水库石料厂看着,威胁装石子的司机,不让人家拉,说这个石料厂他们包了,要是再拉就砸车和打他们。到了2007年4月份,我雇的一个叫金三的货车拉石料,金三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车被人拦住,不让走了,我就过去了,当时车是在盘石头水库里被“二娃子”的手下给拦住了,说我的车碾住了一个石子,石子飞起来打到了他弟兄的头上,把头打流血了,我去看了看,就是“二娃子”他们找事了,后来金三去给那个人看了看伤,那个人还给金三要了2000块钱。我在盘石头石料厂就干了一个多月,就没法干了,“二娃子”领几个人一直在石料厂威胁司机不让人家拉。还砸过我找的车,时间都是2007年4月份,一辆是赵荒村车,砸车地点是鹤壁集南站,另一辆是在中山。“二娃子”这一伙用这种砸车和威胁司机的方法把安阳的司机都吓住了,没一辆车敢来,我也没办法了,找了好几个人给“二娃子”他们说,二娃子也不同意。他们说他们花了钱包了石料厂,别的车不能拉石子,我也就不再干了。

18、证人XXX(南水北调第八项目石料供应方)证言:南水北调开工时,我带车到鹤壁市盘石头水库拉石料,王风军、徐振东等人不让我拉石料,非让我们放空车回来,之后没拉成石料。后来,我找中间人王文玉等人出面向王风军协商,王风军等人找车,负责由鹤壁向安阳第8项目部拉石料。由王风军、王文玉等人出面谈的条件,徐振东负责结算业务。2009年6月份,徐振东单独和我签了一个协议,以后由徐振东向我们供应石料。后来,王风军以为徐振东要抢他的生意,在2009年7月份把徐振东打了一顿,之后王风军带着协议(我和徐振东签的协议)来找我,由王风军和我做石料的具体生意。

19、证人XXX(南水北调工程第六项目石料供应方)证言:2007年我开始向6标供应石料时,我自己找的有4辆卡车,从盘石头石料厂往6标工地上送石料。到了2008年时,盘石头石料厂里王风军、王文玉、杜万明来了,他们控制了盘石头石料厂,他们经常叫几个人去石料厂闹事,我找的车经常被他们阻挠,拉不上石料,王风军当时让一个叫徐振东的在石料厂管事,经常把我的车挤在后边让我拉不上石料。后来徐振东找我说让他们给我找车拉石料往6标送,他们从中间挣我的运费。我没办法就同意了。我当时给他们说好拉一吨石料是22元,我负责给6标结算,我给王风军他们算账,从2008年到2009年7月份之间是徐振东找我算账,王风军、徐振东他们之间怎么分我不清楚。2009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王风军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以后送石料你就不要找徐振东了,他现在在医院,我打了他一顿。”从那以后,王风军就找我联系拉石料的事。

20、证人XXX证言:我在南水北调沙石料厂上班,拉石料本身应该安阳标段来拉,王风军是本地人,不让人家拉,他们把这个运输垄断了,从中抽钱。

21、证人XXX、XXX证言:证实给安阳南水北调拉过石料,但结账都对着徐振东,徐振东是跟着王风军干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风军的辩护人提供了证明、合伙协议、运输合同,因无法证实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风军为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的生意,伙同李金伟带领组织成员张辉、张强等人开车跟踪被害人徐振华到鹤山区兴鹤大街,对徐振华实施殴打,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同时通知组织成员王青茂、侯明星带着洋镐把等工具到鹤山区中山岗楼等侯。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等人接上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将被害人徐振华拉至鹤壁集镇窦马庄附近,再次对徐振华进行殴打,致使徐振华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振华之损伤属于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徐振华达成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徐振华现金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风军在侦查阶段供述:大约是2009年6月份的时候,我和李金伟在马路边发现了徐振华,我一直因为他抢我生意的事找他,徐振华不和我照面,我当时开着我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豫FWQ777),我车上还有李金伟、张辉等人,徐振华打了一辆面的往鹤壁集方向走,我开着车就追,到了鹤壁集岗楼附近追上了,我截住了徐振华,我和张辉把徐振华从面的车上拽下来,徐振华还打电话叫了杜万的和姬家山村的两个人(我不认识)想和我打架,我就把徐振华拽到我车上,往南走了。我记不清在什么地点又过来俩小孩(我不认识),那俩小孩还拿了几个洋镐把,我在车上让徐振华把账给我算算,叫他找忠明对票,他说行。我就拉着他去水冶镇找拉料的车主忠明。到了水冶镇后徐振华给忠明打电话,忠明说他在林县了,我就拉着徐振华还有李金伟他们几个往鹤壁走,在路上徐振华骂了,我就把车停在了路边(当时天黑看不清地点了),我当时接电话了,啥也没看见,后来我接完电话后,就让他们几个上车,徐振华还骂了,我没理他就回到鹤壁汤河桥让徐振华下了车,我们几个去西窑头吃饭了。

2、被告人李金伟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王风军、张辉去找姚杰,他说徐振华要和姚杰见面,在地王广场的肯德基吃饭,要我们今天一定堵住他,王风军安排我找几个人帮忙,我给张强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来帮忙。我在联系张强时,徐振华从肯德基出来了,打了一辆面的往鹤壁集方向走,王风军安排张辉打一辆面的在后边跟着,我和王风军、张强一起开了王风军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豫:FWQ777)在后边追徐振华,在路上张强给我说叫了青茂、猴的。王风军安排让我打电话给青茂,去我家拿几根洋镐把等着我们。到了鹤壁集岗楼附近,我见张辉拦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不让走,徐振华在车里坐着不下来,我和王风军、张强也下了车,徐振华还打电话叫人,王风军急了,朝徐振华脸上打了两拳,当时徐振华车上还有三个人。王风军打完徐振华后说:“把他给我提走。”王风军和张辉、张强从车里把徐振华拽了出来,我们四个人就在马路上用手打用脚踢,把徐振华打了一顿,打完后把徐振华抬上了王风军的面包车,王风军开车走了。张强跟青茂联系,青茂说他们在中山岗楼等着,王风军开车到了中山岗楼,青茂和猴子拿了四根洋镐把在那等着,我们都上了王风军的面包车,王风军就开车往安阳走,后来到了水冶镇,王风军让徐振华跟一个叫忠明的联系,后来忠明关机了,王风军说徐振华不老实,还要打他,徐振华说他的牙掉了,王风军说:“打你一个轻伤是轻伤,打你两个轻伤也是轻伤,今天非好好收拾你不行。”王风军把车开到一片空地,我们几个把徐振华拖下车,王风军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徐振华身上打。后来到了汤河桥附近,王风军让把徐振华抬下车,我们去西窑头吃饭了。

3、被告人王青茂供述: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李金伟给我打电话,说有事了,让我去他家拿几个洋镐把,我就去了,侯明星(外号叫猴子)给我打电话,说李金伟也叫他去帮忙,我俩碰面后,李金伟打电话叫我们打车到中山岗楼等他,一会“二娃子”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我和猴子就上了车,车上有张辉、张强,还有我们后来打的那个人,后来听说他叫徐振东(华)。“二娃子”开车往安阳走,一会“二娃子”急了停下车,来到后面用拳头朝徐振东脸上打了几下。到安阳“二娃子”让徐振东联系个人,好像是要发票的事,后来徐振东没有联系上,“二娃子”说徐振东不老实,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了,开到一个山上,我们把徐振东拖下车,“二娃子”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用洋镐把朝徐振东身上打,我们几个都动手了,把徐振东打的站不起来了,脸上都是血,“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振东抬到车上,回大湖了,到了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洋镐把都扔桥底下,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振东扔到路边了,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4、被告人侯明星供述: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四五点,李金伟给我打电话,说有事了,让我接上王青茂去他家拿几根洋镐把,然后打车去中山岗楼附近等他,我就照办了。到中山岗楼等李金伟,一会“二娃子”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我和王青茂就上车了,车上有二娃子、李金伟、张强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孩,还有我们后来打的那个人。我和王青茂上车时就看见那个人脸上肿了,有血迹。“二娃子”开车往安阳走,路上“二娃子”和李金伟还一直骂那个被打的人,一会“二娃子”急了停下车,来到后面用拳头打那个人脸上几下。到安阳“二娃子”让挨打的人联系个人,好像是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后来那个人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金伟说挨打的人不老实,还要打他,李金伟和二娃子说要买锥子扎他的手,还说打一次是轻伤,打两次也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直接开到一个山上,“二娃子”和李金伟让我们把挨打的人拖下车,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那人身上、腿上打,把那个人打的站不起来了,脸上都是血。“二娃子”说那个人,“你准备咋办,不行挖个坑把你埋了吧。”那个人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我领着老婆、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说:“我不怕你报警,我知道你的家人在哪住了。”“二娃子”叫我们把那个人抬到车上,回大湖了。到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和王青茂、张强把洋镐把都扔到桥底下了,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挨打的人扔路边了,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5、被告人张强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李金伟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办个事,我到帝王广场见到李金伟和“二娃子”,上了“二娃子”开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李金伟对我说去找个人,并说张辉在那个人后边跟着,我们的车就往鹤壁集走,在路上“二娃子”安排李金伟给侯明星和青茂联系,让他两个去李金伟家拿洋镐把。我们到鹤壁集时张辉已经打了辆面的车在被害人坐的面包车后边跟着,我们的车也追被害人坐的车。到鹤壁集岗楼处时,张辉已经拦住了被害人坐的车,那辆车上坐了三四个人。“二娃子”和李金伟过去把被害人的车门拉开,往下拽被害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打过后我就和张辉帮李金伟、“二娃子”把被害人抬到“二娃子”车上,然后我们到中山岗楼处接上侯明星和青茂,他两个把四五根洋镐把也放到车上。我们的车往九矿方向走。路上“二娃子”和李金伟一直骂被害人,李金伟还用腰带打被害人,张辉用脚踢被害人。到安阳“二娃子”让被害人联系一个人,好像是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金伟说被害人不老实,还要打他,还说打你一次是轻伤,打两次也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之后“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了,直接开到一个山上,二娃子”和李金伟让我们几个把被害人拖下车,然后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被害人身上、腿上打。打过后,“二娃子”问那个人,你准备咋办,不行挖个坑把你埋了吧,那个人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明天我把票给了你,我领着老婆、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问:“你报不报警。”被害人说不报警。然后“二娃子”叫我们把那个人抬到车上,就回大湖了,到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洋镐把都扔到桥底下了。我们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挨打的那个人扔路边了。李金伟就给“三炮”联系让他过去看看被害人。然后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6、被告人张辉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李金伟对我说“二娃子”有点事。我们到地王广场见到“二娃子”,上了“二娃子”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听“二娃子”和李金伟说的意思是,徐振东和“二娃子”合伙给南水北调工程上石料时,徐振东背着“二娃子”给人家签合同了。找了好长时间没有找到他,这次发现他在肯德基吃东西。然后“二娃子”就给了我钱,让我发现徐振东出来后就跟着他,看他去哪里。等了大约二十来分钟,我见徐振东从肯德基出来上了一辆面的车,然后我就打了一辆面的车在后边跟着徐振东。跟到鹤壁集的时候,我给“二娃子”打电话,“二娃子”说:“拦住他的车不能让他走。”我就在快到鹤壁集岗楼处拦住了徐振东的车不让走,徐振东下车打了个电话叫来一辆白色面包车把他给接走了。刚挂电话就见“二娃子”的车过来追徐振东,到鹤壁集岗楼红绿灯时,拦住了徐振东坐的车。当时那辆车上有四五个人,“二娃子”、李金伟、张强和我就过去,“二娃子”拉开车门打了徐振东几拳把他拽下车,我们四个人就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顿,又把徐振东抬到“二娃子”车上,然后到中山岗楼处接上青茂和一个小孩儿,他俩把四根洋镐把也放到车上。我们的车顺着九矿往安阳去。到安阳“二娃子”让徐振东联系个人,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金伟说他不老实,还要打他,“二娃子”说要买锥子扎他的手,还说打一次是轻伤,打两次还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之后我们回鹤壁,直接开到地里,“二娃子”让我们几个把徐振东拖下车,然后青茂、二娃子、还有那个小孩儿就用洋镐把朝徐振东身上、腿上打,我用脚朝徐振东身上、屁股上跺了几脚。打过后,“二娃子”问徐振东准备咋办,徐振东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我领着老婆、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问:“你报不报警?”徐振东说不报警。然后“二娃子”叫我们把徐振东抬到车上,就回大湖了,到了汤河桥时,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振东扔路边了。李金伟就又给雷文海联系让他去看看,然后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7、被告人雷文海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李金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王风军打了徐振东,把他扔在汤河桥往六矿走的路口了,让我去看看,我认识徐振东,我过去时派出所的都在那了。

8、被害人徐振华(东)陈述:2009年7月1日傍晚6点多钟,我到鹤壁集去,走到鹤壁集南大坡时,后边来了一辆出租车,下来一个年轻人,拦住了我坐的出租车,对我说:“二哥找你有事。”王风军在家排行老二,社会上的人都叫他二哥。那个人给王风军打电话告诉他追上我了。我给杜万军打电话了,让他来接我,过了七八分钟,杜万军坐车过来了,和他一起来的还有孬旦、姬海江,我上了杜万军的车。当我们走到鹤壁集岗楼时,王风军开着他的面包车(车牌号豫:FWQ777)追上了,车上下来了几个人,有王风军、李金伟,其他不认识,我意识到王风军要打我,我就把随身带的7000多元钱和签的南水北调的运输合同都放到了杜万军车上。他们拽开车门,王风军说:“把他提走。”李金伟他们把我抬下了车,刚开始拦车的人一拳打到我的嘴上,李金伟把我拉到了王风军车上,我当时头疼,嘴里流血了,王风军在车上还骂我,我说我牙掉了,肋骨断了,李金伟说:“叫你装死,一会还得打你。”王风军说:“一会找个地方慢慢打。”王风军的车上还放着几根洋镐把,王风军开车到了水冶镇,王风军打通了拉石料老板任忠明的电话,让他把我给任忠明的拉料票据交出来,还让我跟任忠明通电话,我当时刚挨完打,说话慢,没劲,任忠明可能听出来了,就关了机,王风军一看这情况,用洋镐把打了我头上一下,骂我不老实,李金伟说去买个锥子,慢慢扎,到时法医也定不了伤,都是眼。后来王风军就开车往回走,在车上我听见王风军和李金伟在前边商量去什么地方打我,王风军说把我拉到六矿附近,李金伟说在鹤壁集打吧,咱家都在山城区住了,鹤壁集派出所的人也不好找,走到九矿南边一个路口时,他们把我拽下车,王风军和李金伟还有几个孩子,每个人手里拿了根洋镐把,我在地上趴着,也不敢动。王风军说:“把他的胳膊腿打断。”他们几个围着我用洋镐把照我头上、身上乱打,打了大约2、3分钟,王风军问我谁负责沙石料结算运费。我说是赵爱民。王风军用他的电话给赵爱民打,让我跟赵爱民说以后这个活我不干了,让王风军干,我照样说了一遍,王风军问我合同在什么地方,我说放在杜万军车上了,王风军又让我给杜万军打电话,让他把合同交给王风军。李金伟让我站起来,一棍子打到我脚上,疼得我再次摔倒在地,王风军说:“打断他的腿,让他躺一年,石料运不了,这活就是我们的了。”我害怕极了,躺在地上抱着王风军的腿说:“哥,求你了,别打了,以后我啥生意也不做了,都让给你了。”他们不让我报案,说:“报案也不怕,大不了赔点钱,到时候还打,让你有命拿钱没命花,打你一个轻伤是轻伤,一百个轻伤还是轻伤,一次比一次狠。”他们几个把我抬上车,我上了车以后就昏过去了,醒来时,已经躺到了汤河桥。

9、证人XXX证言:2009年7月1日夜里12点多接到电话,我去汤河桥往东200米处见到我爱人徐振华在沙土堆上躺着,有一辆警车,四五个巡警在场,徐振华脸嘴已经肿了,不能动,我打120把我爱人拉到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两个男孩进来病房说:“赶紧出院,不出院就提走你。”后来他们又来了几次。7月11日晚上,我爱人就不在医院住了。

10、证人XXX证言: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和杜万明(军)还有他的司机孬旦,在鹤壁集砂锅摊吃饭,杜万明接了个电话,内容大致是一个人被人追,让杜万明去接他,我们开车到了鹤壁集岗楼红绿灯南边20多米处,见一个年轻人拦了一辆面的车不让一个人走,被拦的那个人上了杜万明的车,我们就往岗楼走,从后边追上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四五个人,为首的是王风军,他们把我们刚接住的那个人往车下拉,王风军上来朝那个男子头上、脸上打了几拳,喊到:“把这个货拉下来提走。”他们四五个人把那个男子抬下了车,朝他身上乱跺,把他抬上王风军的车上。王风军他们就把人给抓走了。

11、证人XXX证言:我和王风军、徐振东一起签了个协议是:一起做生意,互不侵犯各自的利益。王风军和徐振东的矛盾大,两人一起签的南水北调工程的8、9两标,徐振东又签了6标,王风军不想让徐振东干了,就把徐振东打了。

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和我的司机杜太平(小名孬旦)、姬海江一起在鹤壁集砂锅摊上吃饭,徐振东打电话说:“王风军在后边追我了,想打我了。”我们开车到鹤壁集岗楼南20米,看见一个年轻人拦着徐振东的面的车不让走,徐振东就上了我的车,王风军开着他的那辆白色面包车过来了,王风军拽开我的车门,骂徐振东两句,朝他面部和头上打了两拳,王风军招呼那几个打手说:“把这个货提走。”徐振东当时就意识到要出事了,就把7000块钱和两份合同先放到了我车上。王风军等人硬把徐振东拽下了车,其中一个孩子一脚把徐振东踢到了地上,几个人就把徐振东抬上了王风军的白面包车往北走了。8点多钟时,徐振东用王风军的电话打了过来,我听他电话里有气无力的,像是挨了打了,他说让我把合同给了王风军。第二天上午把合同给了王风军。

12、证人XXX证言:证实被害人徐振华被王风军等人殴打和强行带走的经过。

13、伤情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振华的牙齿损伤、肋骨骨折、根骨骨折构成轻伤。

14、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徐振华达成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徐振华现金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2005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带领组织成员雷文海、张超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红平带到山城区公园后山附近,采用恶劣手段对被害人刘红平进行侮辱、殴打等,后又强行拉着被害人刘红平到鹤壁市淇滨区找人。次日凌晨零点左右将被害人刘红平放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风军当庭供述:刘红平先打我了,那天李金伟说找到刘红平了,我们就把他带到车上,他不赔钱,就把他拉到山上打了他。

2、被告人李金伟供述:王风军跟我说小老胖(刘红平)把他打伤了,王风军给我说了小老胖的车牌号。我在一家修车店见到这辆车,就和王风军打电话说了,王风军来了,手里拿了一把报纸包裹的半米长的刀,我们把小老胖拉到西环城路凉水井村附近,把小老胖打了一顿。后来王风军他大哥来了,让小老胖领着去开发区找打王风军的人。到了开发区一个工地上也没有找到人,就把小老胖放了。

3、被告人雷文海供述:李金伟给我打电话说他看见以前跟王风军打架的小老胖开车进了一个修理厂,并说让我们赶快过去。我到了泗河桥附近,见王风军、李金伟、张超(外号“比比”)、小磊拽着小老胖上车,在车上王风军骂小老胖,扇他两巴掌,王风军安排张超去李金伟家拿洋镐把。我们把小老胖拉到西环城路公园后边一个桥那,王风军扇了小老胖两巴掌,说“今天打架都得打小老胖,谁不动手回头打谁。”我过去朝小老胖胸口捣了两锤,然后每个人都过去扇两巴掌或跺两脚。李金伟说把他弄桥下,到桥下让小老胖把裤子脱掉,我们拿洋镐把每人朝他屁股上打了十棍,王风军、李金伟还找了些荆棘扎小老胖的屁股。我上桥接王风先过来,下到桥下时,小老胖脸朝上在地上躺着,灰头土脸,嘴里还有沙子石子,小磊说都往他嘴里尿尿了,让我也补上,王风先说别恶心人了。王风先让小老胖说都还有谁打王风军了,去找那两个人,小老胖领路去新区工地转了一圈也没找到人,后来又回老区了。我下车去李金伟家送洋镐把,去奔流街路口等他们吃饭,我听他们说让小老胖回家了。

4、被告人张超供述:一天下午,李金伟让我跟他去“办点事”(就是帮他助威或打架),在长风路泗河桥附近,李金伟还叫小磊、“老包”、雷文海(三炮)等人也过去了,二娃子”拿了把砍刀,我们几个人把小老胖弄到车上,拉到西环城路一个桥那,“二娃子”打了小老胖几拳,说:“今天大家都得打他,谁不动手回头就得挨打。”我就跺了小老胖两脚,“二娃子”、雷文海、李金伟、“老包”、小磊等人拿洋镐把猛打小老胖的屁股,“二娃子”还拿锥子扎小老胖,“大娃子”也过去了,跺了小老胖几脚,“大娃子”去给我们叫的面的,在车上我记不清谁说拉小老胖去开发区找人,我和小磊说有事到大湖下车回家了。

5、被害人刘红平陈述:2005年9月11日下午,我在老区车管所门口买烟时,王风军用刀顶住我的脖子,有人拽住我的头发把我塞到一辆面的车里。把我拉到大湖公园后边一个桥上,王风军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到桥下边。王风军让我把衣服脱光趴到地上,有人拿着洋镐把朝我屁股上和大腿上打,打了十来分钟,一个年轻孩子让我吃石子,他抓一把石子撬开我的嘴硬让我吃下去。有两个人拉着我的腿让我脸朝下趴着在地下的石子上拖我,拖了我好几圈,他们又让我脸朝上背朝下,拖了我几圈。拖完后,“大娃子”就给我谈赔王风军钱的事,让我吃石子那个小孩拿洋镐把在我腿上打了十几下。王风军逼我说打他的那几个人,我胡编了几个人名,说在开发区一个工地上班。他们就把我架到面的车上去开发区,我领着他们在开发区转圈,没找到人。一个年轻孩儿就用拳头朝我头上打了几下,又把我拉回老区七九四厂十字路口,“大娃子”让面的司机把我送到人民医院,让我给司机二百元钱,我给朋友打电话陪我到人民医院检查,红旗街派出所的人就过去了。

6、证人XXX,XXX证言及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风军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红平带走,后刘红杰报警。

7、辨认笔录:被害人刘红平辨认出雷文海(三炮)是参与2005年9月11日晚殴打自己的人。

8、被害人刘红平的伤情照片及病历:证实被害人刘红平被殴打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1)2004年10月22日,被害人张春祥在六矿门口无故被王风军、郭凤军(另案处理)、翁志国(另案处理)等人打伤后,被害人段永来将张春祥送到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王风军又带郭凤军、翁志国等人到医院再次对张春祥、段永来实施殴打,并对张春祥、段永来进行威胁、恐吓。经鉴定段永来之损伤属于轻伤,张春祥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风军在侦查阶段供述:我和郭风军、翁志国酒后在六矿门口时,郭风军和张春祥发生口角,我就动手打了张春祥。后来段永来拦架,还用脚跺我们。救护车来了,段永来、张春祥去了医院。我们在医院又碰见段永来,他骂我们,我们就把段永来、张春祥打了一顿。

2、同案犯郭风军供述:2004年10月22日下午,我和王风军、翁志国酒后在六矿门口,我和张四的(张春祥)打起来,我、王风军、翁志国就打张四的,段永来过来一边拦架一边打我们,救护车来了我们就走了。我们商量去医院看看,见段永来在医院骂骂咧咧,我们就又打了段永来。

3、同案犯翁志国供述:2004年10月22日下午,我和王风军、翁志国在六矿门口,张四的骂我们,我们三个人就与张四的打起来,后来被人拦开,张四的去医院看伤了,我们商量去医院看看,在医院我们又打张四的,还打谁了记不清了,那天我们喝了不少酒。

4、被害人段永来陈述:一天下午2点多钟,张春祥打电话,说他在六矿单身楼门口挨打了,我见张春祥头上流着血,手里拿着个铁棍,王风军手里拿了一把菜刀,领着两个年轻孩儿,我就拦他们,我就夺下了刀,把张春祥送到120车上,到了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正在给他清理伤口时,王风军叫了七八个人进了急救室,一个孩用匕首逼在我的脖子上,其他人围着床上的张春祥用洋镐把、拳头、刀打开了。医生说:“别打了,报警了。”那些人就走了。我去CT室交钱,碰见王风军叫了有二十多人,有人拿洋镐把,有人拿砍刀,王风军朝我脸上打了一拳,那些人就对我乱打开了,把我打倒在地上。四五个人拖我,把我拖了有四五米远,裤子都磨烂了,朝阳分局的民警来了,他们放下我就跑了。我住院了,住院期间,来了一帮子年轻孩,非把我从医院提走,后来我出了院,鉴定了轻伤,王风军就找人去我办公的地方威胁我,让我调解赔我点钱,我开始不答应,那些人说:“反正王风军不上班了,你要硬弄,他还要弄你。”后来他又找人去找我,严重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我被逼无奈,王风军赔了我一万多块钱,我给他打了个收条。我从来没见过像王风军这样嚣张的人,把我打了还威胁我。王风军在社会上混,手下有一批小弟,都称他为二哥,他外号叫“二娃子”,经常在六矿附近打架,六矿附近的老百姓都知道他,

5、被害人张春祥陈述:一天下午2点多钟,我和冯海林、王文亮、王传起在六矿单身楼附近,王风军和两个男子过来了,三个人喝醉酒了,说话中间,这王风军领着那两个人就上前打我,把我的头砸流血了。我打电话让段永来把我送到矿务局职工总医院急救室,王风军又叫人在医院把我和段永来打了一顿,段永来也受伤住院了。晚上来了十几个年轻孩子到我病房里,非要把我架走。我侄女张袁认识其中两个年轻人,给他们求情了,那些人才走了。我鉴定是轻微伤,段永来是轻伤,王风军叫人去我家,让我别告,我不同意,王风军找人找到我哥,硬留给我哥3000元钱,说这事就这了,不同意也得同意。我知道王风军是在社会上混的,心狠手辣,我是有工作、有家庭的人,害怕他们再找我的事,我被逼收了3000元钱,没再找公安机关说过这个事了。

6、证人XXX证言:2004年10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我、王文亮、冯海林、张春祥在六矿大门外,王风军和两个男的过来,三人喝酒了,张春祥给他们说了几句话,三个人就打开张春祥了。他们用砖头把张春祥的头砸流血了,用铁锨拍了张春祥的后背了一下,六矿保卫科的人去了,一个姓段的也到现场,张春祥在地上躺着,我和姓段的一起把张春祥抬到救护车上,到了职工总医院急救室,一个护士给张春祥量血压,两个大夫检查伤口,王风军又领了很多人到急救室,我就到急救室外打110,我听到急救室内有打叫的声音。姓段的被打是在CT室交钱处。

7、证人XXX、XXX、XXX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四点来钟,被告人王风军伙同郭风军、翁志国在六矿门口殴打张春祥的事实经过。

8、证人XXX、XXX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四点来钟,被告人王风军等人在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殴打张春祥的经过。

9、证人XXX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在矿务局总医院CT室附近,看到被告人王风军等人殴打被害人段永来的事实经过。

10、证人XXX言:证实张春祥住院期间有人到医院威胁张春祥。

11、伤情鉴定结论书:证实段永来伤情属于轻伤,张春祥伤情属于轻微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2)200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等人手持钢管,对正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饭店的被害人李工厂实施殴打。

200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牛海港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对被害人李工厂殴打后,强行将其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大湖西岭西边的山上再次进行殴打。

(3)因被害人李工厂多次被王风军等人殴打,2005年夏天的一天19时许,被害人冯合军帮助李工厂找王风军说情,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雷文海、张超、牛海港等人将被害人冯合军拉至大湖东岭公路边,对被害人冯合军进行殴打,并威胁冯合军不准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风军当庭供述:李工厂说我不行,我就找他去了,他吓跑了。后来我就把他拉到山上了。我们在吃饭时,冯合军说不让打李工厂,我就打了冯合军。

2、被告人李金伟供述:一天下午,王风军说李工厂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的饭店里,让我一起去打李工厂。我们四五个人找李工厂,王风军手里掂了一根钢管。我们到了饭店看见李工厂动手打他时,他从桌子下边拿出一把带鞘的刀,我们把他的刀夺下,当时比较乱,李工厂就跑了。这件事过去一段时间,一天下午,我和王风军等人走到奔流街附近,王风军说在奔流街等李工厂。王风军又叫了“大娃子”、牛海港。我们见李工厂从南边过来,王风军和“大娃子”打了李工厂,王风军安排我们拦了一辆面的车把李工厂给弄到车上,拉到了大湖西岭西边的山里打了一顿。

那天打过李工厂后王风军领着我和“大娃子”、牛海港、雷文海(三炮)等人在人民医院十字路口吃饭时,冯五只(冯合军)过来找王风军,帮李工厂出头说话,说翻脸了。王风军给我们安排把冯五只提走打他。王风军带着我和雷文海等人坐了一辆面的车在后边跟着“大娃子”拉冯五只的那辆车。就把冯五只提到大湖东岭往石林走的李故道村附近,把冯五只打了一顿。都是拳打脚踢,王风军还用腰带打冯五只,打了有十来分钟。

3、被告人牛海港供述:一天下午,我跟王风先在一块,“二娃子”(王风军)有事,叫我跟他一块去奔流街路口,我见“二娃子”搂住李工厂的脖子,李金伟把他给按翻在地,他们将李工厂抬到一辆面的车上,我和王风先跟着他们到了公园后山,有人拿棍子朝李工厂头上打了一棍,他们对李工厂拳打脚踢一顿。“二娃子”搬了块石头说要砸死李工厂,还一直骂李工厂,我上前拦住“二娃子”了,李工厂跟我是老乡,我怕打得太狠,我让王风先给“二娃子”求了个人情,这样都就不打了,我们都走了。

那天晚上,我和“大娃子”、“二娃子”、李金伟、“三炮”,还几个小孩儿,在老区人民医院路口的砂锅摊吃饭,冯五只过去找“大娃子”说李工厂被打的事,他们吵起来了。十几分钟后,“大娃子”给“二娃子”打电话说他把冯五只弄到李故道那了,让“二娃子”带人过去。“二娃子”就安排我、李金伟、“三炮”还有两个小孩儿跟着他一起到李故道找到“大娃子”。“二娃子”他们拳打脚踢冯五只,王风先扇了冯五只一巴掌,“二娃子”抽开腰带,让冯五只跪地上,朝他头上,肩膀上抽,我劝“二娃子”别打了,后来我们打车又回大湖了。

4、被告人雷文海供述:2005年左右,天热时候的一天傍晚,我和王风军、王风先、李金伟、张超、牛海港等人在人民医院路口的砂锅摊吃饭,正吃着冯五只去了,他找王风军说李工厂的事,说不让王风军再打李工厂了。王风军急了,骂冯五只。后来王风先和冯五只不见了,王风先打电话说让顺着东岭上来,我们几个人打面的车赶紧过去了,到东岭李故道路边,我们就打冯五只,拳打脚踢,王风军让冯五只跪那,李金伟把冯五只的上衣拽下来蒙住他的头,王风军用腰带抽冯五只,李金伟捡了个木棍朝冯五只背上夯。后来王风军、王风先、李金伟在那跟冯五只说事,我们打车回家了。

5、被告人张超供述:2005年的一天傍晚,我跟着李金伟、“二娃子”、老包、“大娃子”、雷文海、小磊等人在大湖人民医院路口吃饭,冯五只去找“二娃子”说不让打李工厂的事,说顶了,“大娃子”把冯五只拉走了,后来说在东岭往汤阴去的路边,我们就打车去了。“大娃子”和“二娃子”先朝冯五只脸上打了几拳,后雷文海、老包、李金伟轮流对冯五只拳打脚踢,打过之后把冯五只扔那,我们就回来了。

6、被害人李工厂陈述:200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五完小路口,王风军带了几个人,其中有李金伟,拿着钢管打我,我跑到路边一个饭店里,他们把我堵在里边,打了我一顿,我报了警。

这件事过去几个月,一天下午,我在山城区奔流街又遇见了王风军、“大娃子”、李金伟、牛海港等人,王风军骂我,我就和他打到了一起,我被打晕了,被王风军几个人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把我拉到大湖西岭西边一个山里,把我拖下车,李金伟用棍子朝我头上打了一棍,王风军拿石头要砸死我,一直骂我,说我好管闲事,要弄死我,牛海港在旁边拦住了他,替我求了情,王风军才放了我。在我家楼下我碰见冯合军(小名五只),他听说我被王风军“提走”了,我给他说了事情的经过,他替我打抱不平,去找王风军了。第二天,我听说冯合军被王风军“提”到大湖东岭打了一顿。

7、被害人冯合军陈述:2005年夏天的时候,我朋友李工厂不知道什么事惹了王风军,王风军打了李工厂两三次,有一次王风军领人把李工厂提到大湖西岭后边的山上打他了。我认识王风军的大哥王风先,那天傍晚7点多时,我给王风先打电话说了这个事,王风先说他们在人民医院路口砂锅摊吃饭,我就去了。我见王风军、王风先、李金伟、“三炮”、牛海港,还有7、8个人在喝酒了。我给王风军说李工厂的事,王风军骂我,我就走了。王风先和几个人追上我,把我拉到大湖东岭往石林走的李故道村附近的公路边,将我拖下车,王风军、李金伟、“三炮”等人也跟过来,他们围住我,叫我跪下,有人上来把我的衣服撕下来,蒙住我的头,他们用腰带、木棍朝我身上、头上乱打,打了我一个多小时,牛海港见王风军他们打我打的太狠了,说别再打了。王风军说不让我报警,否则以后见我一次打一次,把我拉到汤阴活埋了。他们把我拽上面的车,拉到奔流街,让我下了车。我害怕王风军再打我,我也没有报警,也没敢住院,就回家了。

8、证人XXX证言:是几年前夏天的时候,王风军让我去奔流街路口,说是要打李工厂,他说把李工厂提到山里了,正打他了。我去找他们,没找到,王风军回来后叫我吃饭。我们在山城区人民医院路口吃砂锅。正吃饭时,冯合军去了,跟王风军要说李工厂的事,说顶了,王风先拽住冯合军,把他拉到出租车上了,王风军、李金伟等人也上了车,我给王风军打电话,王风军说在东岭李故道大坡那,我们剩下的人又打车去了,他们已经打过冯合军了。牛海港不让再打了,就回大湖了。

9、证人XXX证言:2005年夏天的时候,王风先说让我帮个忙,我和牛海港坐一辆出租车,王风先坐一辆出租车,我们跟着他来到石林乡李故道村路边,见王风先、王风军、李金伟、“三炮”将一个人拽下车,后来知道是冯五只。他们让冯五只跪在地上,对冯五只拳打脚踢,王风军还说要将冯五只活埋了,打了十几分钟,牛海港过去拦,说别打了,我也过去帮忙拦架。后来我和牛海港就回家了。

10、证人XXX证言:2005年的时候,王风军说将冯合军打伤了,让我从中调解一下。我就给冯合军说和这件事。

11、证人XXX证言:2005年春天的一天,我在五完小下边一个饭店吃饭,李工厂进来了,后边有7、8个年轻孩拿着钢管追着打他,我起身拦,我看见他们往李工厂后背打了几下,后来李工厂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4)200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风军无故对正在鹤煤公司第六煤矿行政科办事的被害人徐志永实施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徐志永强行带走。后被害人徐志永到鹤煤公司第六煤矿找被告人王风军讨说法时,被王风军等人殴打,致使被害人徐志永两处骨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风军当庭供述:徐永志先打的我,他带人打我,我才打了他。

2、被害人徐志永陈述:这是2008年的事,一天上午我和朋友郭海滨在六矿行政科找仝飞办事,王风军(小名“二娃子”)领几个人闯进办公室,其中一个是黄头发,王风军、黄头发、还有一个人手里拿刀,“二娃子”把拉我出去了,我不走,黄头发就朝我脸上狠狠扇了一巴掌,“二娃子”和黄头发用刀架在我腰上,把我逼到一辆面包车上,用刀押着我,拉到火车站小学,我说“二娃子”认错人了,那个黄头发说:“急了一刀砍死你。”后来“二娃子”说可能认错人了,又把我送到六矿门口。下午我和郭海滨、马建伟等几个朋友,一块去六矿找“二娃子”,“二娃子”坐着上午那辆面包车从矿外过来了,后面还跟了辆面包车,都拉着人。“二娃子”左手拿着洋镐棒,右手拿着钢筋棍,下车就对着我们吼:“打你咋啦?打你也是白打。”他们有二十多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棒,“二娃子”拿钢筋棍朝我砸过来,我拿左手一挡,跟他打起来,我朋友也帮我的忙了,都拾开地上的东西乱扔开了,把黄头发的胳膊弄伤了,我左手右手都疼的受不了,我们就各自住医院了。后来“二娃子”报案了,说把那个黄头发的人打成轻伤了,我气的受不了,本来我下午找“二娃子”想让他给我道歉,他不但没给我说法,还把我又打了一顿。火车站派出所把马建伟抓了,我怕“二娃子”打击报复,我也不敢吭了,通过火车站派出所又赔给“二娃子”两万九千元了事了。过了这事我才知道“二娃子”在奔流街、六矿出了名的赖,是“牙家儿”。我也怕了,就回汤阴老家呆了一年多。

3、证人XXX证言:2008年的一天上午,我和徐志永在六矿行政科找仝飞办事,在仝飞办公室正说话,王风军领人过去叫徐志永,他们还拿着刀,徐志永不跟他走,我跟仝飞过去拦王风军,拦不住,王风军领的人扇了徐志永两巴掌,拿刀硬把徐志永逼到一辆面包车上,把徐志永拉走了。过了一会,王风军又把徐志永送回来了。徐志永说王风军认错人了。下午,我和徐志永、马建伟等人去六矿供应科找王风军问他到底是咋回事,王风军领了三四辆面包车的人过来了。王风军拿着洋镐把下的车,上来就夯徐志永。三四个人拿着洋镐把、钢筋棍过来打徐志永。徐志永拔了个遮阳伞把跟他们打起来,我们几个人拦架也拉不开,后来往西跑就不打了,徐志永就往医院去了,一拍片两处骨折,过了四五个月派出所把马建伟抓了,说把人家打伤了,让赔钱,派出所调解让我们这方赔了约三万块钱,徐志永出的钱。王风军说还要修理徐志永,徐志永怕了,躲到汤阴老家了。

4、证人XXX证言: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徐志永说上午他在六矿行政科被王风军带人持刀从行政科提走,拉到汤河桥附近,路上王风军等人打了徐志永几巴掌,徐志永说王风军打错人了,将徐志永打了。我和郭海滨等人非常气愤,既然打错人了,就应该赔礼道歉,下午我们几个人就去六矿内找王风军说理。王风军开车带着人过来,拿着刀、棍子,一边骂一边打,我们还没来及跑,就打起来了,好像是徐志永还手,将王风军那方一个叫“黄毛”的打伤,徐志永的手也被打骨折了,之后我们就跑了。王风军报警了,过了几个月,我被火车南站派出所抓了,徐志永拿了约三万块钱,调解处理了该事。

5、证人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我当时还在行政科任工会主席,徐志永和郭海滨来我办公室说事,我看见王风军拔出一把刀,架在徐志永脖子上,架着徐志永往外走,还有两个年轻人拧着徐志永的双手,他们硬把徐志永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走了。

6、证人X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当时仝飞还在行政科任工会主席。我在仝飞办公室,徐志永也在,王风军过来硬把徐志永往外拉,有几个年轻人,应该是王风军领的,扇了徐志永两巴掌,硬把徐志永拉走了。

7、证人X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在六矿门口跑车,见“二娃子”领了两面包车人过来,从车上拿的钢管,下车打一个叫志永的。

8、证人X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事,我在六矿门口等活,看见王风军领着一帮子人,都拿着钢筋棍、木棍,打了徐志永和他的两个朋友一顿。

9、被害人徐志永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右手食指骨折、左手掌骨骨折。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5)2008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曲保庆在鹤煤公司第五煤矿与同事陈学修发生矛盾,被告人李金伟带领雷文海、王青茂、张强等人到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对被害人陈学修进行殴打,后经王文军等人调解,被害人陈学修被迫拿出1500元钱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金伟供述:2008年夏天的时候,“三孬”(曲保庆)和他同事吵架,“三孬”和我联系想找人去教训、吓唬一下他的同事,我就带着张强、王青茂、“三炮”到五矿,“三孬”带我们来到五一队,遇到他那个同事,张强踹了那个人一脚。“三孬”的同事王老二(王文军)过来给拦开了,他给他们调解了。事后“三孬”请我们吃了顿饭。

2、被告人雷文海供述:2008年天热的时候,还帮我们矿上“三孬”(曲保庆)助过威。当时“三孬”和一个人闹矛盾,“三孬”让李金伟过去帮忙找那个人的事,我那天下午在矿上上班,李金伟领着张强,还有“三孬’到了鹤煤五矿,李金伟叫我也一块过去,我们找到那个人,“三孬”扇了那人两巴掌,张强踹了那人一脚。我们矿上王老二拦开了,我走了。那天晚上李金伟叫我出去吃饭,说那个人赔了“三孬”一两千块钱。

3、被告人张强供述:2008年夏天的时候,李金伟在五矿的朋友“三孬”与同事发生了矛盾,那天下午,李金伟就让我和“三炮”、青茂跟他一起到五矿帮“三孬”打架。我们到五矿找到那个人,“三孬”打了人家几拳。后来我们就走了。

4、被告人曲保庆供述:有一天上班,我和矿上一个同事吵了两句,我给李金伟打电话,让他找人过去,李金伟带着张强、王青茂,到矿上又叫了“三炮”,我们找到那个人,我扇了他两巴掌,张强跺了他一脚,后来工会主席出来调节,那人赔了我1500元钱。

5、被害人陈学修陈述:2008年的一天下午,我去队里上班,因一点小事和曲保庆吵了两句,我到单位没多久,曲保庆就领了几个年轻人来了,一个年轻人拿手套摔我脸上几下,曲保庆让我赔他三千块钱,我没同意。第二天下午,曲保庆领着七八个人,都是社会上好打架的年轻人,曲保庆对我拳打脚踢,工会主席在场拉开了。曲保庆要三千块钱,王老二就劝曲保庆,后来我赔给他一千五百块钱。曲保庆领着社会上混的人,我惹不起他们,怕他们再找我的事,就破财消灾了。

6、证人XXX证言:2008年夏天的时候,“三孬”推罐子车碰着一名工人,两人发生口角,后来李金伟等人过去了,他们一脚把那名工人跺翻了,我和工会主席将他们拦开了,给他们调解这个事,最后那个工人赔了“三孬”1500元钱。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6)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金伟为帮助朋友教训楠楠理发店的老板董楠,安排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把楠楠理发店的玻璃砸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金伟供述:我帮助“阿珍沙龙”老板“死糊涂”砸过楠楠理发店的玻璃,我让侯明星等人去了。

2、被告人侯明星供述:2007年天热时,李金伟安排我和王青茂去砸昆仑洗浴南边一个美容店的玻璃。晚上9点多,我和王青茂每人拿了一块砖头砸了那个美容店的大门玻璃,然后我俩跑了。

3、被告人王青茂供述:2007年夏天一天傍晚,李金伟安排我和侯明星去砸大湖一个美容店的玻璃,我和侯明星就在天黑之后,每人拿一块砖头砸了那家美容店的大门玻璃,然后我俩跑了。

4、被害人董楠陈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还有客人理发,有人用砖头把我玻璃店门给砸烂了,屋里人都吓了一跳,我看见有两三个男孩往东边一个胡同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7)2006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张超的同学杨振宇与同学李小帅发生矛盾,被告人张超打电话请被告人李金伟帮助摆平事端,被告人李金伟带领张超、王青茂、侯明星等人将李小帅的弟弟李小亮等人强行拉至大湖东岭的山上,用腰带等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金伟供述:我帮张超在鹤煤技校打过一次学生,我和张超、李勇等人将两个男孩拽上面的车,拉到东岭,下车时一个男孩跑了,我们就将另一个男孩打了一顿。

2、被告人张超供述:2006年,我上鹤煤技校,我朋友杨振宇被一个男孩打了,还给杨振宇要钱。我找李金伟帮忙,李金伟领着几个人过来,我、侯明星、王青茂在一起,对方来要钱时,我们抓住两个人,在学校门口就打他俩一顿。后来又去了东岭,本来抓住两个男孩,结果半路跑了一个。杨振宇和猴子就用腰带抽了那个男孩的屁股。后来杨振宇安排我、侯明星、王青茂、李金伟等人在七四九砂锅吃的饭。

3、被告人王青茂供述:当时我在技校上学,张超给李金伟打电话,李金伟领着人过来,我跟着他们到学校门口找到那个学生,李金伟、张超、李勇、侯明星等人把那个学生拖到一辆面的车上给提走了,我因为上课没有跟他们走。

4、被告人侯明星供述:当时我还在矿务局技校上学。李金伟领人到技校门口,李金伟和我、张超、李勇、还有李金伟叫的几个人,把两个技校生拽到了面的车上,把他俩拉到了东岭转盘附近。李金伟、李勇用腰带打那个男孩的屁股,张超用树枝打他的屁股,那个孩子也不敢动,打了有不到半个小时。

5、被害人李小亮陈述:2006年秋天,在鹤煤技校,我哥李小帅和杨振宇发生矛盾,杨振宇的同学张超找我哥说事,那天在学校门口,张超、杨振宇,还有一帮人,有人拿刀,让我和我哥蹲下,打我们,张超将我拽上车,我哥被人抬上车,然后来到东岭转盘,有人用脚踢我哥,有人用皮带抽我哥,他们准备打我时,我哥跑了,他们把我拉到转盘北边,让我脱掉上衣,又打了我一顿。

6、证人XXX陈述:2006年秋天,在鹤煤技校,我和杨振宇发生矛盾,杨振宇的同学张超就找大湖的黑社会将我哥李大亮、兄弟李小亮提到东岭打了一顿。

7、证人XXX证言:2006年的时候,我在鹤煤技校上学,与李小帅发生矛盾,我让张超找人帮我打架。在校门口两帮人打开了,张超找的人将李小帅一方的两个人拉到东岭转盘,其中一个趁机跑了,我们就打了剩下的那个男孩。张超找的人为首的叫李金伟。我请他们吃饭花了1000元钱,给张超100元。

8、证人XX证言:2006年我在上技校时,遇见张超,张超说有事让我和他一起去,在学校门口见到有7、8个年轻孩,还有杨振宇、王青茂也在场,李金伟也领着人来到校门口,对校门口的一个男孩拳打脚踢,李金伟让杨振宇、张超将那个被打的男孩和另外一个男孩拽上车拉走。下车时,在校门口被打的男孩就跑了。李金伟让另一个男孩趴在地上,拿腰带抽打那个男孩的屁股,让那个男孩脱掉裤子,又拿腰带抽他的屁股,杨振宇和另外几个人也拿腰带抽他的屁股。打过后,李金伟就将那个男孩拉上面的车,往大湖去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8)200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风军安排被告人李金伟、张超、曲保庆等人到奔流街二中西边“开封名吃烩面馆”吃饭,并让被告人张超假装摔倒,次日被告人王风军出面以给张超看病为由敲诈饭店老板李天轻1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风军当庭供述:张超在烩面馆摔倒,老板让我出面说和,老板给张超出了医疗费。

2、被告人李金伟供述:还敲诈过二中西边路东开封名吃一千多块钱,当时王风军安排张超在吃饭时摔倒,假装看病,讹了一千多块钱,好像还有方的,给了我70多块钱。

3、被告人张超供述:2005年时,在二中讹开封名吃烩面馆。王风军想讹人家的钱,就让我和李金伟等人去烩面馆吃饭,我坐板凳装着摔了一下,手指头正好弄了一点小伤,送到医院,王风军就给老板说事,最后让老板拿了一千多块钱,我分了六七十元钱。

4、被告人曲保庆供述:我还跟“二娃子”、李金伟、张超(外号“比比”)讹过烩面馆。“二娃子”安排张超到奔流街二中上边路北烩面馆吃饭,让他故意摔倒,然后我们过去找老板说事,“二娃子”以给张超看病为由讹了老板一些钱。

5、被害人李天轻陈述:当时有两三个人晚上十点多过来喝羊肉汤,喝完之后,一个年轻孩坐到了饭桌下边,他们也没喝酒,就平白无故的坐桌下边了,说磕着手了,和他一块吃饭的人就忙说,先拉他去看病,第二天再来找我说事,也没结账就走了。后来“二娃子”和好几个人过来说事,说都是邻居,少拿点钱就算了,让我出了1000多块钱了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1、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其中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参与第(7)起(殴打李小亮)寻衅滋事时未满18周岁。

2、被告人张超的前科证明:证实张超构成累犯。

3、到案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其中被告人曲保庆系主动投案。

4、案件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李金伟主动供述伙同王风军殴打刘红平一案、围堵二矿大门一案,检举揭发王风军殴打段永来一案;被告人侯明星主动供述砸理发店玻璃一案、殴打技校学生一案、在刀削面馆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张强主动供述殴打陈学修一案;曲保庆主动供述敲诈开封名吃烩面馆一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伙同张超、王青茂、雷文海、侯明星、张强、张辉、牛海港、曲保庆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超、王青茂、雷文海、侯明星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强、张辉、牛海港、曲保庆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雷文海、张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张超、王青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文海参与寻衅滋事仅有两起,达不到情节恶劣的定罪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文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作为被告人雷文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风军、李金伟、张超、王青茂、雷文海、侯明星、张强、张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超在前罪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在实施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曲保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金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金伟、侯明星、张强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青茂、侯明星、张强、张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及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况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雷文海、王青茂、侯明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酌情予以考虑。

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李金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三、被告人张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王青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雷文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六、被告人侯明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七、被告人张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张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八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风军的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被告人李金伟的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被告人张超的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被告人王青茂的刑期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被告人雷文海的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被告人侯明星的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张强的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被告人张辉的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

九、被告人牛海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管制一年。

十、被告人曲保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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