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中的公司怎么取消?

  税务登记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通过税务登记可以使税务的缴纳变得简单,那么对于税务登记来说,我们应该怎么样进行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以后,税务登记是不是取消了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取消了吗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取消了吗

  “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三证合一后注册公司有哪些类型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三、三证合一申请流程

  1、填写《三证合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上一般只需要填写三证合一相关内容,其他的地方空着即可;

  2、如果是是委托他人代办,还需要填写《指定代表或者代理人》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需要带着身份证原件;

  3、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如果没有标准的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官网里面下载,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填写;

  4、提供公司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股东是为企业的,那么需要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其他类型法人需要提交对应的登记证书;

  5、最后一步就是到工商局柜台申请办理,申请三证合一因为是老证换新证只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就行了,质检与税务窗口就可以免去了一般是不用去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取消了吗的相关内容,税务登记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税务,这样才是最合理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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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是现代社会中利用捐赠的资源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实体,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改革开放,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个人意识不断觉醒,在相关政策的不断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个人或组织选择成立基金会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我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发展时期,这一年,全国基金会总数新增928家,达到5799家,增长速度创历年之最。截止2019年5月底,我国基金会总数已逼近7400家。可以预见,未来基金会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

   然而,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基金会发展历史并不长,近90%的基金会成立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治理机制不畅”“缺乏明确的战略”“缺乏专业人才”“合规运作”等一直是基金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又会具体直接影响基金会实际运作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热情高涨等对基金会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法规层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如何运营基金会”的相关知识散落在各类规定、文章、会议或培训中,尚无系统、完整的梳理,基金会从业者或关注基金会发展的各方力量都困于寻找权威、正式的渠道获得准确的信息。

   基于此,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北京致诚社会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共同推出“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旨在向公众和公益行业尤其是基金会从业者普及基金会实务运作的常识。该手册基于大量的基金会案例总结,几乎包含基金会实际运作的全部内容,我们也会根据现实情况不断更新、扩充,使之成为“基金会运作百科全书”,真正赋能关心公益事业的所有人。

第二章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

第四章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基金会的捐赠和募捐

第九章 基金会的志愿者

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首先,基金会是财团法人。基金会财产的来源是捐赠财产。

其次,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必须属于慈善活动,还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最后,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就是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2. 基金与基金会有什么区别?

答: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所以一定要认识清楚,千万别把基金会当成基金来运作。

3. 我国基金会的类型包含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我国基金会可以分为:

(1)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同,基金会可分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基金会和在地方民政部门成立的地域性基金会。

(2)根据基金会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来看,基金会可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3)根据实务中基金会资金使用的方式来看,基金会又分为:运作性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

(4)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环保类基金会、儿童保护类基金会、养老服务类基金会、综合类基金会等。

(5)从设立背景角度来看,也有将基金会分为:企业背景基金会、个人背景基金会、政府背景基金会、高校背景基金会等。

4. 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有哪些?

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基金会)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由于实践中,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也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所以常常称之为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能否公开募集资金不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也可以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但是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和公募基金会合作,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公开募捐。

5. 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自然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会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也有包括。

6.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基金会的章程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8. 基金会的名称使用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基金会名称使用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应当使用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3)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基金会字号;名称应当反应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名称包括:中国/所在省市+字号+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基金会。”

(4)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9. 发起人能否要求返还基金会的注册资金?

答: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来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而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10. 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有什么区别?

答: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组织形式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11. 基金会注册的时候是否要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实践中,新成立的基金会都要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二章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

12. 什么是基金会的负责人?

答: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3. 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14.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能否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答:可以,但是有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限制。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但是,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15.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吗?

答:是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

16. 哪些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那么,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含在以下范围: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1)从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

(2)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3)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

17. 基金会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吗?有专职要求吗?

答: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且规定,基金会秘书长必须专职。

18. 基金会理事的如何产生、任期和人数有哪些要求?

答: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每届理事的任期最长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为5-25人。

19. 基金会的理事成员有哪些?

答: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成员。《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0. 基金会理事在实务中受到哪些规制?

(1)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基金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 理事会的召开有哪些要求?

答: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22. 基金会的理事会能决定哪些事情?

答: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3. 哪些事项属于理事会的重大决策?

答: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当然,基金会也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认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24. 基金会理事长的职权有哪些?

答: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基金会章程也可以赋予理事长其他职权。

25. 基金会必须设监事会吗?

答:基金会须设监事,不必须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的监事才可设立监事会。

26. 监事的任职要求?

(1)基金会的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可以连任。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得报酬。

(5)基金会的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交易行为。

27. 监事都承担哪些职责?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8. 基金会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遵循一下程序:

(1)召开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表决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需要经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各省市民政部门有相关的变更指引,可以在民政官网上查询。

29. 基金会理事长离任、换届时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答:是的。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30. 基金会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专项审计?

答: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31. 什么情况下基金会需要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基金会需要依法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比如一家基金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2021年7月1日,若期限届满为延续的。

(2)依法终止的。如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是公益活动的。

(3)被依法撤销登记。当基金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许可或行政机关违法准予登记许可时,行政许可被作出该许可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

(4)被吊销登记许可。基金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32. 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答: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33.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是否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取消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现在,基金会可根据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自行设立、终止专项基金。

34.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依据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在对外开展活动时,要冠以基金会的全称,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基金会承担。

35. 专项基金能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吗?

答:专项基金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不能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五章 基金会的捐赠和募捐

36. 基金会能否提供筹款回扣?

答: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37. 基金会是否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答:对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法律没有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时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但为了确保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捐赠事宜产生纠纷,建议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双方必须订立捐赠协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38.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是否可以不为其开具?

答: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39. 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答:将自己的财产自愿无偿地捐赠给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一旦完成,捐赠人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基金会,捐赠财产性质也从捐赠人的财产变为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人自此便对该财产不再享有任何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但是,捐赠人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使用也应当符合公益性以及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权享有公益项目的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

40.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如何确认其价值?

答: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1. 基金会是否可以按照捐赠人的要求提供品牌服务?

答: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42. 基金会能否自制捐赠收款票据?

答:基金会自制捐赠收款票据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相关税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43. 基金会能否接受来自境外自然人的捐赠?

答:基金会可以接受境外个人捐赠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和物资,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1)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2)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3)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44. 基金会接受来自境外的捐款是否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

答:基金会接受以下来自境外的捐款时需要到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1)来自境外的救灾捐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2)来自境外的医疗器械捐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9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公告》、《对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及其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捐赠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45. 捐赠人可以指定将捐赠款用于某个特定的项目吗?

答:《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就捐赠用途与受赠人达成捐赠协议,也就是说捐赠人可以指定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将捐赠款用于特定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46. 捐赠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答:捐赠人可以指定捐赠款项的受益人,但是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不得指定他的企业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他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但是捐赠人,可以指定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群体的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指定儿童作为受益人,指定三区三州老百姓作为受益人。

47. 可以基金会捐赠用于行政办公支出吗?

答:基金会受赠的100万元为限定性捐赠,可以开具捐赠票据。

48. 捐赠人可以要求返还捐赠款项吗?

答:我们认为捐赠人不能要求返还。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49. 承诺捐赠,基金会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款?

答: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必须支付该笔捐款。《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0. 企业捐赠股权怎么认定捐赠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51. 什么是慈善募捐?

答:慈善募捐一般是指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知,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里的财产包括货币、房屋、衣物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52. 所有的基金会都可以进行公开募捐吗?

答:不是所有的基金会都有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只有依法取得了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才能进行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53. 基金会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吗?

答:《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其他社会组织已经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54. 基金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55.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56. 非公募基金会怎样才能进行公开募捐?

答: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与公募基金会或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合作,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57.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其他企业、个人募集资金吗?

答: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进行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58.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在聚会上筹集善款吗?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的解释“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不得向公众募捐,也就是不得向不特定的大众募捐,从反面推论,也就是可以向特定的群体募捐。特定的群体,应当是指与基金会有一定关系或合作过的群体,比如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如果是在这个范围内进行聚会筹集善款,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广撒英雄帖”,声称某基金会要举行慈善聚会,这就针对的不特定的人群,是不允许的。

59.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展览展会上设立捐款箱吗?

答:不可以。非公募基金会只能进行定向募捐,而定向募捐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设置捐款箱或捐款台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够使用的募捐方式,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即使是在收费的展会上设立捐款箱或捐款台也是违法募捐行为。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60.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募捐信息吗?

答: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募捐,是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的一种公开募捐方式,根据《慈善法》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开展定向募集,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募捐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61. 基金会是否可将全部资产用于保值增值?

答: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62. 基金会可以委托那些机构进行投资?

答: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进行。

63. 基金会可以开展哪些投资活动?

答:基金会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64. 基金会不得进行哪些投资活动?

答:基金会不得进行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5. 基金会申请非营利免税资格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申请非营利组织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66. 基金会申请免税资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需要报送如下资料:

(二)基金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基金会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67. 基金会向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要申请免税资格,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基金会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68. 基金会申请到的免税资格是否长期有效?

答:免税资格并不是长期有效的,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69. 新成立的基金会能否申请免税资格?

答:可以,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基金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二)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当年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当年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0. 基金会的哪些收入可以申请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71. 哪些行为会导致基金会被取消免税资格?

答: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况包括: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72. 基金会免税资格被取消后有什么后果?

答: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73. 基金会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务、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确认,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名单。基金会不用提交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

74.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三部门联合确认,一年已公布。有效期一年。

7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什么区别?

76. 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都有哪些?

答: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77. 基金会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都有哪些?

答: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一般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78. 基金会的增值财产能否免税?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如受赠股权取得的红利。

79. 基金会用工与企业用工有何法律上的不同?

答:没有不同。基金会与其专职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80. 基金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1. 基金会与劳动者可以签署哪些类型的劳动合同?

答: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82. 基金会可以聘用兼职人员吗?

答:我国法律未禁止基金会聘用兼职人员,因此基金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我国法律中一般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但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基金会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基金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基金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具体的缴费比例可以参照各地的社保缴费条例。

84. 基金会未参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基金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未参加社会保险、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基金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5. 基金会能否聘用离、退休人员?

答:基金会可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为其工作,但基金会无法与离、退休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86. 基金会能否使用劳务派遣工?

答:基金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是仅作为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得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基金会使用派遣工数量受到严格的限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九章 基金会的志愿者

87. 基金会使用志愿者需要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吗?

答:志愿服务协议并不是强制签订的,志愿者、基金会、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88.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伤基金会需要赔偿吗?

答: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的,基金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基金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如果志愿者因为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基金会是要依法承担责任的。

89.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致使他人受伤,基金会需要赔偿吗?

答:基金会是活动的组织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若因基金会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基金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若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90. 基金会使用志愿者的过程中如何降低风险?

答:(1)进行服务培训。实践中,一些志愿者并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从提高服务质量以及降低志愿者和被服务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来看,应当在服务前进行培训。

(2)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针对不同活动,讲解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尽到安全注意职责。

(3)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志愿服务条例》也对志愿者保险做出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1. 志愿者能否领取补贴?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的,没有志愿者报酬,补贴是志愿服务开展的必要保障,包括餐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的成本。

92. 基金会能否超出业务范围中开展活动?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开展本机构设立时章程的业务范围中未包含的项目,如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实为吊销登记)。

93.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外提供借款?

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94.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是否需要向公安部门报备?

答:需要,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95. 什么是基金会关联交易?

答:关联交易就是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基金会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交易确定的关键在于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从基金会管理角度上,关联方是指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 管理人员等,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人更多是从实际情况来判断。

96. 基金会关联交易被禁止吗?

答:基金会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关联交易的,需要经过理事会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可见,关联交易并不必然被禁止。

97. 基金会的为什么要进行信息公开?

答:基金会承担慈善的使命,享受国家优惠额税收政策,掌握社会公益资源,公众关注程度高,社会责任大,其活动是否规范关系到爱心资源的保护。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关系到基金公信力的构建。根据现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98. 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什么?

答:(1)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要遵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也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体可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9. 基金会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什么?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另外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公开:(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100. 基金会年末净资产能否低于原始基金?

(1)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以及机构发展的角度来看,净资产低于原始注册资金,会影响到基金会的年检年报结果。

(2)原始基金作为基金会的登记事项,表明在基金会的登记证书上,原始基金发生变化,基金会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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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7日上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银大厦2层报告厅召开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北京站)的交流会。一方面针对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结合2016年2月5日及2016年2月22日的两次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对基金业协会本次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信息披露及报送管理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以及引入提交法律意见书制度作为疏导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模式等相关政策精神,进行了释明和重申;另一方面,针对4号文发布以来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根据协会的前期信息统计收集,对部分热点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从现场答疑所体现出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思路来看,主要有以下若干方面:

一、监管: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只是登记备案管理及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督,并不属于行政许可。

  • 取消纸质和电子版的登记证明,以协会网站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准,有利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衔接,避免私募登记备案“牌照化”,被用来非法增信
  • 反制"买壳"、"借壳"行为,既有存量管理人的100%股权变更将视作是重新登记备案,按照新登记备案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备案审核。
  • 不支持“保壳”、“倒壳”,没有意义,监管有成本,后续有惩戒、处罚,应该慎重考虑。管理人登记不是行政审批。近期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展业的,注销管理人资格。被注销的机构将来重新展业,再次申请,原来的登记信息可以恢复。

从日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中不难看出,基金业协会对于信息披露工作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事中、事后持续合规经营的重要监管手段来看待的,因此从各个方面均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频率和质量提出了可以说是相当的高标准、严要求。譬如:

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上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月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管理人可以不上传年报,如果有的话鼓励上传;满一年的,必须上传。

2、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报送季度、年度报告,并因为相关报告属于一次性提交,管理人应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迟延递交季度、年度信息更新,或报送信息存在虚构或故意隐瞒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同时还会引用《信披办法》第五章的内容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3、在所要求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或未来的现场核查中,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基金业协会会将法律意见书中记载的或现场核查收集的信息与系统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果有不一致之处,需要进行解释说明。解释说明不合理的,基金业协会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不接受办理业务,甚至可能会动用信息披露办法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措施)。

4、看重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中立机构、相关部门提交的数据信息,以保证管理人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建设有以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分类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平台"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的信息披露渠道(依照《信披办法》的规定,未来应还会再建设专门的基金信息披露平台系统),从静态的信息确认变为动态的信息跟踪。

6、违反《企业公示条例》将纳入异常机构公示,在整改之前暂定备案,即使完成整改后,仍维持6个月的异常机构公示。如果被工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注销管理人登记。

三、法律意见书引导行业合规

本次借4号文之力,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基金业协会疏导行业进行法律合规可谓是一举岂止数得的举措:

  • 首先,要求登记备案必须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无形中提高了入行成本和准入门槛,减少了市场上的投机者;
  • 其次,法律意见书中要求的各项合规措施,相当于借律师之手帮助私募管理人在登记备案之初进行了合规性梳理,对引导管理人自身进行合规经营有很大的帮助;
  • 最后,同样借律师之手,对于管理人提交给基金业协会的信息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避免管理人虚假报送信息的情形。

律师还应参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证券业务采取合理手段和方式方法尽职调查。在证券执业规则里面均有说明,要保证论证充分。

协会会对法律意见书相关情况进行互问、反馈意见。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做核查,也会有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如果被协会查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尽到勤勉义务,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将进行处罚,且今后不再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在整个答疑的过程当中,基金业协会也是一再强调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审慎性和专业性。在《答记者问(八)》中详细说明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参照证券业务采取合理手段和方式方法尽职调查。


一、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系列

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二)高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全部需要取得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兼任风控负责人的,还需至少1名其他高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依照4号文的有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常规有五种模式:

1、通过考试科目一+科目二。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其他相关考试相互认可。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主要包括:

(1)《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成绩认可: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并在四年内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的,需重新参加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考试成绩认可: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应当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后,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成绩认可:已经通过基金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认可其基金销售资格。

已经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超过四年未在相关机构任职的,需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后,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资格。

3、近三年管理经验+考试科目一。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管理规模超过1000万元,不是老东家开证明,要第三方开证明。例如托管人。

4、已取得其他相关资格证书+考试科目一。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5、基金业协会特批。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考虑到实际情况,确有一部分行业资深人士,不便于参加考试,又确需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可以取得资格。但该项特批尚未见到可操作的规范和指引,现场基金业协会也一再提醒这种途径属于极端例外的情形,非常谨慎适用。

(四)高管人员的后期培训

培训要求是每年达到15个学时。

目前确定的培训方式有面授和在线培训两种,其中面授方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示相关信息,现在培训系统仍在搭建过程当中。

(五)取得从业资格的整改期限

如果是需要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那么在登记备案之时就需要其高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

如果是已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则需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从业资格并完成整改。再此期间,其在备案产品或重大事项变更提交或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时,可以直接披露其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现状和解决措施,直至2016年12月31日,暂不影响其基金产品的备案。

目前系统中已经取得认定资格的高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课时的后续交易即可,不影响产品备案。

(六)高管人员资格管理系统

目前来看行业规范对于高管兼职问题没有特别的限制,对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而言,高管兼职情况在相关法律意见书中也是属于应该披露的信息,将相关情况披露并进行合理性说明即可。只要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笔者按:如精力明显不够用或者存在利益冲突),是允许高管兼职的。但是要委派书,或聘任合同。

境外人士也要通过考试(考试为中文),国民要求一致的;香港资格互认,我们会有对应衔接,日后安排,目前可能要加考科目一。

(题外话)合规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现场释义中明确了合规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指的是内部控制的要求,是限制合规负责人既负责机构的合规业务,也从事机构的投资业务,并不限制合规负责人自身的投资性活动,如炒股等。

二、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私募"字样?名称含"投资咨询"、"产业投资"等是否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

依照基金业协会2015年11月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协会鼓励企业名称中含有"私募"字样,但并不是强制性要求。
名称中有产业投资,如果是股权基金是可以的。
关于"投资咨询"是否可以进行登记,目前协会内部意见尚不一致,等待进一步确定。

(二)名称、经营范围未完成整改的,是否可以以递交承诺函的方式来先进行登记备案。

目前基金业协会的态度是,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必须要完成名称、经营范围的整改。对于实操中遇到的工商部门不予配合的情况,基金业协会表示自身很难协调,更多地还是需要企业自身努力。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情形,是否可以进行登记备案。

一是,防范业务的利益冲突的情形,如《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提到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二是,要加强专业化经营。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一些与私募基金管理不相关的业务,如贸易、设计等等,也是不合规的。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是买方业务,不能同时兼营财务顾问等卖方业务。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包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等。

因登记备案也不属于行政许可,目前相关法律也暂时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是没有所谓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的。但如果管理人的实缴注册资本为0或未达到认缴注册资本的25%,基金业协会会在系统中特别明示,并要求相关律所在所提交的登记法律意见书中进一步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如何开展经营。协会很重视实收资本、经营场所、基本人员、设施。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经营年限的要求?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根据目前各地税收政策引导的情况,实务中确实存在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律所在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必须明示并解释相关原因,合理即可,不会是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双GP需要都登记吗?GP和管理公司需要都登记吗?

基金业协会目前的态度认为,虽然同时有GP和管理人,但是:

1、基金可能从管理上是只有一个管理人的,届时备案在该管理人名下即可;

2、如确实存在双管理人的情况,但因为目前基金业协会系统出于统计的目的,只允许基金备案在其中一个管理人名下。另一个管理人的情况可以作为特别事项进行说明。同时,基金业协会正在开发的新系统,可能会加入这一块的内容,允许双管理人同时备案同一只基金。

(七)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目前的一个口径,需要追溯到最终的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或者受监管的境外投资机构。(笔者按:这个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稍微有点奇怪,建议等待协会的最终确认。)

(八)外商独资企业能否进行管理人登记?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的;

但私募证券投资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正在根据中国相关国际承诺拟定相关办法,届时基金业协会将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办法要求出台进一步的规范。目前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人外资比例不能超过49%。

(一)管理人员工跟投情况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属于合格投资者的范畴。但实践当中,确实存在有母公司员工或关联机构的员工来作为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缴基金份额的情况(变相降低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针对这种情况,协会可能会要求补充提交员工与管理人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关系证明,甚至要求提供相应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证明。

(二)基金备案的时点问题

基金目前没有最低规模的要求,主要在基金合同中进行自行约定。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成立要求,即可提交在系统的备案,一般而言首轮封闭资金到账后即可提交产品的备案。

(三)缴款、基金滚动发行

合格投资人入资大量发现有代缴,不能代缴,过桥贷款单据不可以,违背信托合约。规范实缴行为,目前认可的的主要是第三方开具的资金证明、银行证明(加盖公章)。手机微信转账我们不认要银行转账单,盖章;
滚动发行的,我们很谨慎,是否符合符合三会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律师出意见不会仅限于会员,没有指定也不会指定律师事务所的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我们没有划定任何范围,只要合法登记有资质的就可以。

(五)5月1日取消登记的标准是提交备案申请还是完成备案?

确实现在大家有一个比较大的压力。5月1 号备案是完成还是提交。从执行来看,还有大量的机构没有完成法律意见书。我们会做一些务实的安排。在正式的问答里,考虑以提交为准。

只有“无保留意见”律师意见书才能产品备案。法律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法律意见书与产品备案分别是独立提交系统。可以先提交法律意见书,注意有效期。

证券基金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包括证监会暂行办法,条例,可能会有一个统筹的顶层设计。协会两年以来整个会员的组成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参与,协会原来的会员管理办法,需要修改,6到7月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办法,收费办法做审议表决。目前在一个调整期。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对于已经入会的机构,我们会做相关的资格确认与审查。个案上,我们会有灵活的处理。协会会员内部的治理,普通会员有选择权,被选择权,观察会员有投票权。这是一个宪法性的安排。跟大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订会员办法。


1、在中国法的语境下,GP(General Partner)和管理人(Manager)和美国相关法律项下的这两个概念不是完全一样的,在中国法项下,并没有对这两个角色在私募股权领域有特别明确的区分;

2、证监会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后,正式推出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大意可能约等于美国法的Manager的角色。但是并没有指出,在不同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下,谁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问题;

3、对于合伙制基金而言,成为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两种途径:(1)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成为普通合伙人并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基金事务行使管理权限。此即意味着在中国法项下,GP是天然的Manager;(2)权源来自《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将基金的管理权限委托给管理人;

4、什么时候需要GP和Manager同时存在。(1)利益分配需要。因为GP是基金的合伙人之一,其通常作为接受CARRY的主体,从而避免carry被征收营业税。而管理费,是给GP,还是团队控制的另一个公司,看具体利益分配怎么安排;(2)分配管理权限需要。有时一只基金会有两个不同的团队同时帮忙打理,GP+Manager的方式有时能够很好的处理这种权限分配的问题;(3)备案需要。大部分时候GP是新设的企业,没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权限,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可以将私募投资基金委托给一个有资质的管理人,从而将基金备案在其名下;

综上,在中国法合伙制基金项下,GP同时作为管理人是"天然性"的,并不存在说可以不可以的说法。在登记备案时,目前可以选择备案在其中一个名下,意味着其中一个取得登记备案资格即可。


注:内容来源于网络,笔者进行归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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