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来短信显示消费支出500,可我没有消费?

  •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文书都是有期限性的,但是遗嘱这类文书则不同,它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而且不存在期限的问题。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

  • [导读]:深圳市社保局和农行深圳市分行联手推出社保卡绑定银行卡业务,参保人自愿绑定社保卡与农行银行卡后,可通过农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

  • 盗刷银行卡数额达到1000元的,可予以立案追究。不过,各省市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还是要以犯罪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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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沁

  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的修先生正在睡觉,听到短信提示音,迷迷糊糊打开手机,屏幕上赫然呈现一条通联支付的交易提醒:“您尾号9299卡12月23日22:26:51支付了2042.93元……”

  修先生立刻清醒了过来:“怎么可能!通联支付是什么?我根本没下载过这个软件。”

  几乎是同一时间,修先生收到了自己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的支出提醒,同样显示2042.93元。

  7分钟后,修先生再次收到通联支付的短信,这次的内容变成了“您的通联钱包账单查询服务已开通,登陆体验更多精彩服务。”

  修先生立刻查询自己建设银行App里的交易流水,发现虽然支出了2042.93元,但是并未显示出这笔是什么交易。

  2042.93元几乎是修先生月收入的一半,无故发生的损失让他很是郁闷。第二天,修先生给通联支付的客服打电话说明情况,得到的反馈是这属于平台的正常操作,没有办法解决。修先生便在黑猫投诉上发起了维权诉求,要求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退款并做出惩罚。截至发稿前,该投诉仍处于“商家处理中”的状态。

  记者联系到通联支付公司,追问此类问题涉及的原因和处理方式,得到的回复为“因涉及到客户隐私信息保护,请消费者本人拨打95193客服热线进行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分行则表示,修先生可以在办卡网点查询相关的交易记录,并愿意协助修先生明确具体情况后进行更多的操作。银行方面工作人员表示,事实上,只要用户认为自己的银行卡出现了问题,应立即与办卡行联系并报警。

  修先生可能遭遇了什么?谁应该为此事负责?修先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徐红亮认为,目前无法对通联支付与建设银行进行责任认定。从法律渠道上来讲,修先生可能遇到了电信诈骗或者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通联支付与建设银行在该事件中可能存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过错,其中管理过错是指通联支付与银行是否按照双方指定的协议进行管理;技术过错是指平台是否因技术漏洞导致相关问题的出现,银行或通联支付是否尽到了维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是否对平台技术进行定期巡查,接到修先生此类投诉后是否进行及时处理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也认为,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该事件可能存在消费者授权他人代开账户或参与交易、银行卡及密码泄露、的确存在“伪卡”“复制卡”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通联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从消费者建行卡中划扣2042.93元,该笔交易在收单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操作,且交易不属于大额交易,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在收单环节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收单机构在为消费者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或收单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比如未核实消费者信息开通账户或绑卡时的身份,则收单机构可能因操作违规被认定为存在责任。

  “未消费被扣款”,记者搜索黑猫投诉发现,与不少人都有与修先生类似的经历。

  例如,张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借款平台进行借款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300元的订单,具体为购买《个人风险等级评估报告》所产生的费用,并且无法取消。张女士致电客服,客服表示不予受理且张女士必须支付该款项,并回应会定时查询银行卡金额,划扣相应账款。经过张女士的投诉,平台取消了订单。

  根据黑猫投诉的最新数据,平台征信收费相关问题在金融支付行业占比16.47%,此类问题主要的投诉对象为支付渠道和具体金融产品。

  此外,暴力催收、网贷利率高等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占比分别为8.63%和8.34%。

  孙先生表示,其曾在某平台借款,平台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更改合同、擅自投保,并用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再次分期。最终出现一个借款,两个账单的情况。借款人不仅需要偿还本金及正常利息,还需要支付另外账单的分期金额与利息。借款人借款3万,分36期,每期应还1374.14元,已还14期,未还金额仍显示31605.44元。

  黑猫投诉数据显示,2020年金融、支付行业的有效投诉占黑猫投诉平台整年度有效投诉单比例为30.97%,成为该平台年度消费者投诉最多的行业。

  中国人民保险、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支付宝、微众银行等品牌更是因投诉态度消极、回复较慢甚至不予回复登上黑猫投诉年度黑榜榜单。

  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服务大类投诉量变化表显示,全消协在2020年接受的金融服务投诉数量为6311件,占其他服务大类比重的0.64%,投诉内容多集中在售后服务方面。具体到金融服务的细分领域,关于银行卡服务的投诉数量最多,为2320件,其中关于信用卡服务的投诉就有2198件;另一个投诉比较多的细分领域则为储蓄卡服务,投诉数量为1910件,投诉内容集中在售后服务及合同方面。

  消费者如何投诉维权?律师给出了建议:

  徐红亮认为,消费者遇到无故扣费的情况,首先应及时止损,找到发卡行冻结该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就近做一笔消费,例如买一盒口香糖或者到银行ATM机取100块钱,留下交易凭证,以此(不同的消费地)证实上一笔交易非本人操作。最后,无论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无论金额大小,消费者都应报警备案。

  徐红亮提示,消费者进行借贷的时候要擦亮眼睛。首先,要注意鉴别平台的资质,选择大平台;其次,如果进行短期借款,除了明晰手续费、利息还要多看看其他条款,区分条款后的其他陷阱;了解借款条件,如果进行无抵押贷款,对放款平台而言风险较大,可能存在高息、虚构债务等问题。

  彭凯提示,如果消费者查询交易记录以及提起差错争议,发卡行和收单机构均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查询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参照行业规范及惯例,中国银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四卷差错争议业务规则规定,持卡人对原始交易有疑问直接索取交易凭证的调单,在交易发生后180日内提起确认查询,境内机构处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其中,对直接调单的确认查询,发卡机构180日内提起的,境内收单机构须自查询提交次日起13个工作日内答复。因此如果交易真实发生,建行和通联支付均应当按照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或调单。

  此外,消费者可直接向银行和收单机构内部发起投诉、维权,也可以向银保监会消保局、人民银行消保局等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权,上述两种方式属于较官方的形式,受理部门均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回复。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至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申请中立评估,甚至去公安部门报警乃至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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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北京的八旬老人肖某,在2020年12月偶然发现自己建设银行卡的存款余额有误,他查询后才得知这张卡在2019年1月被刷走100余万元。

在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圣路支行讨要监控录像等交易信息无果后,肖老遂将该支行告上法庭。上述支行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交易发生后16秒就向老人发送了短信,老人称自己没有看到提示短信。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近日,这起离奇的案子引发公众关注。

老人银行卡被刷走101.57万元

判决书显示,肖老称,案涉银行卡于2019年1月17日被盗刷,盗刷地为辽宁省鞍山市,盗刷金额为101.57万元,该银行卡在此期间一直由肖老持有并使用,且因行动不便,在上述时间点前后并未离开住所地北京市。

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交易明细显示,上述交易显示的交易地点为鞍山市铁东区曲庭美易家具广场,对方账号与户名为89821XXXX鞍山市铁东区曲庭美易家具广场。该交易摘要为跨行其他渠道消费。肖老称上述交易非其本人及本人授权操作。

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称,该笔支出不存在盗刷情形。这笔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费交易,肖老对此种交易知晓并且熟知,在该笔交易前后都有类似交易。

上述支行认为,案涉交易为肖老本人或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从交易时间来说,案涉交易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与肖老其他时间的日常消费及消费习惯相符;从时空上说,案涉银行卡一直有异地取款转账消费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且多次异地交易;在案涉交易发生两年时间内,肖老一直正常使用该卡,在盗刷发生后,没有挂失或报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种情况的反应。

该支行还提到,本案交易可能是他人交易,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肖老把案涉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都交由肖燕来进行交易。另外,该支行还指出,正常银行卡盗刷的情况是不会留有余额,且大部分是在半夜,也不会同肖老类似就只盗刷一笔。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银行卡自2016年12月至涉案争议交易发生前,有诸多北京以外的交易记录,包括ATM取款、消费、转账支取等。并且,2019年1月27日,争议交易发生前,涉案银行卡持续存在交易记录,截至2021年9月23日,争议银行卡发生了近200余笔交易,交易内容、交易方式及交易对象多样。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涉案交易金额巨大,且该交易发生前后,涉案银行卡存在诸多交易,建行武圣路支行针对相应交易均向肖老发送了短信提醒,现肖老主张涉案交易非其本人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认为肖老的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肖老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肖老方面认为,在发现盗刷事实后,肖老第一时间向建行武圣路支行核实情况,但直至一审庭审时,建行武圣路支行也未能提供案涉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形式、密码比对过程、持卡人签名、监控录像等等。

同时,肖老也向公安机关报案,虽公安机关未受理,但其提供的购物小票等证据证明,其一直持有涉案银行卡。

肖老方面指出,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且亦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委托他人异地取款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密码等情形,应当认定案涉交易属伪卡交易,之所以其他人能够使用该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行武圣路支行发放的此类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亦证明了建行武圣路支行制发的此类银行卡及银行卡交易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肖老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处办理银行卡,并设置交易密码,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银行卡发生的交易系其本人交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的证据。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涉案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38秒。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54秒,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内容如下:“您尾号1164的理财卡1月27日9时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人民币元,活期余额13058.89元[建设银行]”。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4月28日,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7条交易提示短信。

肖老在一审中对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其发送的短信均认可,在二审中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因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二审法院指出,在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

需留意银行交易提示短信

在本案中,老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100余万元“不翼而飞”是在交易发生数月之后,而银行在这笔交易发生16秒后便向老人发送了提示短信。

二审法院认为,交易提示短信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提示持卡人确认交易是否为其本人交易,以便持卡人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或减少非本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同时使持卡人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司法实践中,大量被盗刷的持卡人正是在接收到交易提示短信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报警、挂失、进行自动柜员机交易等措施保存证据,才在其后的民事诉讼中得以保存的证据初步证明相关交易非其本人所为。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中,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在涉案交易后16秒即向肖老发送交易提醒短信,短信载明交易时间、支出金额和账户余额。涉案交易发生后至2019年5月以前,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又向肖老发送7条交易提示短信,均包含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在此期间,只要肖老对任何一条交易提示短信稍加留意,应当不难发现账户余额发生巨额变化的事实。

法院认为,肖老主张老年机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但其主张有悖于一般生活常识,且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该院难以采信。即使主张属实,那么其未及时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导致无法在交易发生后及时保存证据的不利后果,仍应当由肖老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新经纬拨打建设银行客服电话咨询,客服人员介绍,如果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那么在发生交易后就会发送短信提醒,一般不会再通过电话回访,因为客户也会有买房等大额消费的情况。但如果交易涉及风险,或者国家反诈骗中心检测到账户风险,可能会通过电话提醒客户。

如何判断交易是否存在风险?该客服表示,需要看收款方的账户是否为可疑账户,如果是可疑账户交易会联系到客户,比如有第三方POS机盗刷的嫌疑,也会打电话通知到客户。

该客服提醒到,客户如持有一类银行卡,手机银行转账最高单笔50万元、单日限额100万元,若通过POS机刷卡则没有交易限额,如果持卡人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对方掌握卡和密码,就能通过POS机刷走100万元。若客户担心被盗刷,可以前往开户行设置限额,但持卡人的交易可能也会受限。

上述客服表示,尽量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如果已经将卡片借出,并且对方知道银行卡的密码,建议将卡片挂失或到网点重新补办。

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中新经纬表示,对于大额转账和消费,银行只能通过事前验证、事中拦截、事后提醒三方面入手。事前验证方面,首先,银行卡一般都会有额度限制,在开卡时或者办理手机银行时,就会设定一个限额;其次,银行也会根据银行卡的交易频率和交易额度实时调整额度限制,比如经常小额消费或者长时间不用卡,额度可能会调低;第三,当进行实时交易时,银行风控会查看是否有可疑交易,比如如果几十元的消费可能只需指纹、密码等,如果大额消费可能还会进行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验证,即根据不同额度产生不同等级的弱验证和强验证,当额度到一定程度或者风控监测出现风险时,还会触发最后的回访。

黄大智还提到,在事中方面,客户的转账、消费等如果要转入风险账户,银行可能还会进行实时拦截。在事后措施方面,黄大智认为,目前银行在事后措施上相对较少,银行日后还应加强事后的提醒工作,尤其是针对一些老年人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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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树身亡,交警判其全责!共饮好友却成被告,法院认为……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

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后果

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袁则、莫永、姚洋、柯力源、黄元元、余流前、李华与毕凯是同学朋友关系。多年来,每年的大年初三,他们都会在某个同学家聚餐。2021年2月14日,大年初三,他们在钦州市袁则家中聚餐饮酒。15时21分,毕凯中途退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15时39分,由于酒精作用,毕凯不慎驾车撞上路边树木。毕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20日9时许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毕凯醉酒驾车和精神不集中驾驶所致,毕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则等7人向毕凯年迈的父母支付了1.7万余元。

毕凯的父母认为,袁则等7人与毕凯一起喝酒,明知毕凯已饮酒,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致毕凯醉驾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袁则等7人对毕凯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毕凯的父母向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袁则等7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20%,共计20万余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毕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的危害,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尽注意义务,饮酒驾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毕凯的父母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则等人知晓毕凯中途退场,但鉴于毕凯与袁则等人之间多年同学情谊,毕凯会将提前回去事由告知他们,但他们因毕凯离席时神态清醒,未劝阻毕凯驾车,应对毕凯的死亡后果承担与他们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毕凯应对上述损害结果自行承担95%的责任,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毕凯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万余元,由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即4万余元,扣除他们支付的1.7万余元后,还应赔偿2万余元。

近日,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则等7名同饮者共同赔偿毕凯的父母2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并不必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者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即使在饮酒过程中没有相互劝酒致其醉酒的行为,其他共饮者也应对过量饮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袁则等人明知毕凯饮酒,未劝阻其驾车,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内容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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