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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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雪改;;[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4期
印巧云;彭雯君;;[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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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它不但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而且可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从而间接提高研发技术,甚至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这个政策目前还没有出台文件做细节性规定,笔者这里以管窥天、以蠡测海,提出一些观点,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提醒财税人员需要注意一些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一个是以待评估一下我们财税人的预测感知能力,以提高我们财税人对政策的把握程度。这也是对涉及这个政策的即将出台的文件(以下简称“新文件”)的预测。

  一、该政策的大致内容

以下内容,假设媒体所载文字无瑕疵,准确无异议。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

  二、该政策需要注意的几点解读

1、对于所有行业都适用的规定是:

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超过5000的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其他资产,比如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会计上该摊销的,还是应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摊销。

另外,从目前说明来看,没说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5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所以,如果新文件有这样的时间性说明,应该可以把2014年上半年已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及计提的折旧冲回,重新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没有,则已做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是不能再进行调整的,除非新文件明确是否允许企业在会计上或者税法上做出追溯调整。

⑵、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价值在100万以内的,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加速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否属于研发设备,是专用设备,还是可以同时用于非研发的通用设备,如果属于混用设备,是否允许享受政策规定的内容;另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独立操作独立确认的固定资产,还是没有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组。

很多的研发设备可能同时就是生产设备,既可用于研发,又可用于生产,甚至有些设备根本就是生产设备,临时转入了研发项目而已,那这些设备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设备,需要职业判断,相信即将出台的新文件不会对此有过细的规定。

有些资产可能单价非常低,但有可能是企业一揽子购进,并且只有组成资产组,才能正常运转,单独的某个机器不会创造价值,但可以单独转让、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按单独固定资产算,全都可以一个个的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作为一整个资产组,就只能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了。

2、对部分明确规定的行业才能适用的是:

固定资产折旧,按60%缩短折旧年限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二者可任选其一。

该政策只能适用于新文件规定的行业。将来有可能会扩大到其他行业,从目前说明上看,主要是适用于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

60%缩短年限中的这个“年限”仍然是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税法年限,而不是实际的会计年限。对于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仍然要做纳税调整的。

对于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没有规定资产类型,可以是设备,也可以是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器具工具,甚至房屋建筑物(5000元以下购置的也应该算),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只能是仪器、设备等,不能是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三、新文件的财税性质

目前还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单独的税法规定,还是与财政部联合发文,对会计处理也同时规定。

如果文件要求会计上也一并按规定处理,则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否做追溯调整,如果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只要满足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则应该允许做追溯调整。

如果文件只是一个税法文件,则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做出会计处理或追溯调整。

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缩短60%税法年限计算税法折旧,然后将会计上少计提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这不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除非文件明确是否需要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很多地区的税务部门是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折旧做纳税调减的。因为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几乎普遍的解读都把这条规定解读成会计折旧计算没有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所以,如果新文件没有规定是否同时进行会计处理,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无论税法上还是会计上),则最好做出会计处理,或者提前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以明确折旧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问题。本文将以此假设设计例题进行解读。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

这是有点技术含量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时,如果选择60%缩短折旧年限,则最低税法折旧年限如下:

研发设备最低税法年限:6年;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最低税法年限:房屋建筑物,12年,机器设备,6年,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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