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的年限怎么计算

江苏高院:改制时给予经济补偿金,则职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

企业改制后,员工进入后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需要重新起算?

1、蒋旭于19924月进入钢铁公司工作,201212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蒋旭的工作岗位为山下电工。

220141127日钢铁公司向蒋旭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蒋旭旷工为由自2014121日起解除与蒋旭的劳动合同。

32014128日蒋旭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122日下达了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蒋旭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4、蒋旭要求钢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钢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更改了裁判理由。

5、钢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江苏高院认定钢铁公司解除蒋旭劳动合同违法,但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期限错误,依法予以改判。

1、改制时,方案中明确载明,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原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支付;原企业职工进入新企业工作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新企业应当将“三联动”改革时应发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全额计发给职工本人。

2、该经济补偿金从实质上来说,是原企业因劳动者身份置换而给予的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3、改制后的钢铁公司与蒋旭按照改制方案的要求于2003121日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书,并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今后甲方(钢铁公司)与乙方(蒋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12456元,一次性全额计发给乙方。”该约定符合当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与南京市“三联动”改革精神相符合,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4、在钢铁公司与蒋旭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将改制前约定的经济补偿金12456元支付给蒋旭,并自蒋旭与改制后企业的劳动合同开始时起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蒋旭支付赔偿金,即自2003121日起算,至201412月解除劳动合同止,共计11年。

1、企业改制时制定的改制方案应当合法合规,这样的改制方案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2、改制过程中涉及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的事项,最好取得员工的同意,并且签订书面协议。

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蒋旭虽于19924月进入钢铁公司工作,但钢铁公司于2003年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企业“三联动”改革精神进行了改制。改制时,企业职代会根据当时的改制政策规定制订了改制方案,方案中明确载明,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原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支付;原企业职工进入新企业工作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新企业应当将“三联动”改革时应发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全额计发给职工本人。同时,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的经济补偿。原国有企业单位职工进入改制后的新企业,被新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新企业应按规定计发其在新企业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同时应将原企业在改制时应计发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全额计发给职工本人。从上述规定内容看,该经济补偿金从实质上来说,是原企业因劳动者身份置换而给予的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后,改制后的钢铁公司与蒋旭按照改制方案的要求于2003121日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书,并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今后甲方(钢铁公司)与乙方(蒋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12456元,一次性全额计发给乙方。”该约定符合当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与南京市“三联动”改革精神相符合,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该约定,改制时双方当事人已对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明确约定,钢铁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全额计发给蒋旭。因此,在钢铁公司与蒋旭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将改制前约定的经济补偿金12456元支付给蒋旭,并自蒋旭与改制后企业的劳动合同开始时起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蒋旭支付赔偿金,即自2003121日起算,至201412月解除劳动合同止,共计11年,故赔偿金按照双方无争议的月工资3413元计算11个月,并双倍计算,数额应为75086(3413/月×11个月×2)。两项合计,钢铁公司应向蒋旭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总额应为87542元。一、二审判决未考虑到改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书的约定,简单地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为由,以蒋旭入职时间作为计算赔偿金的起点,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钢铁公司主张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11日起计算赔偿金的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蒋旭与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苏民再3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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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受一些因素特别是疫情影响,很多企业传出被迫减员的消息。

员工离职赔偿相关的问题又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

离职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整理了一下表格,供劳方和资方参考: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N、N+1、2N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叫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单位把我辞退了,是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等情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划重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补偿年限。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计算公式: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赔偿金计算方式各地区大不同

大家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所涉及的劳动者月工资应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这里提及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实务操作中应以哪个数据为准,各地是否会有差异?

对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以及相关行政法律、司法解释、各地法规中也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根据各地统计局与人社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数据为基础,以期间全国各地中院针对此问题的观点,系统的类案检索,最后针对大数据检索情况进行反推分析梳理,得出了当前各地常用的六种做法,其中第六种做法也就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目前的主流做法,现将全国42个地区的做法阐述如下:

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但具体地区的实操依据各不相同。

第1种做法:以上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准,典型地区北京。

第2种做法: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准,典型地区上海、拉萨。

第3种做法:以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准,典型地区成都。

第4种做法:以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准,典型地区:南京、合肥、武汉、长春、沈阳、大连。

第5种做法: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典型地区:石家庄、兰州

第6种做法: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典型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重庆、苏州、杭州、宁波、太原、济南、青岛、南宁、长沙、西安、海口、南昌、天津、福州、厦门、郑州、贵阳、呼和浩特、哈尔滨、昆明、乌鲁木齐、西宁、银川(共30个地区)

试用期、三期等不同员工的离职管理

一、试用期员工离职管理

1、试用期通过当天,告知被辞退,是否可申请赔偿金?

当天应包含在试用期内,企业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不是法定原因,个人可以主张赔偿。

2、试用期前3天,试用期不合格的,公司不支付工资可以吗?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正常出勤打卡,并提供劳动的,应当支付3天的工资。

3、员工试用期间,无不胜任证据,公司单方面解除,经济补偿应该给N还是1?有待通知金吗?

试用期间可以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如果企业单方解除,建议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法定经济补偿支付N,没有待通知金,为增加协商成功率,可考虑+1。

二、三期女员工离职&辞退

1、哺乳期后辞退,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产假期间未发工资,只发了生育津贴,产假的这几个月如何平均?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企业可以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基数的方法,以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作为补偿基数,

生育津贴等同于产假工资,计算时应当正常计入,将12个月应发工资加总平均。

2、公司解除哺乳期员工的劳动合同,补偿金一般是怎么来算的?

如果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为增加协商一致的成功率,可以将哺乳期时间折算成补偿金,同时可多支付一个月。

三期员工协商一致解除要合法合规。

3、哺乳期回公司想给员工转到另外一个岗位,怎么操作?

可以协商一致,调岗有三点要注意:

(1)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

(2)相较原岗位待遇水平没有明显下降;

(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

4、单位因为三期女员工请假条作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如果因为理由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

除了2倍赔偿之后,那后期的孕期和产期哺乳期的津贴是否需要赔偿?

如果企业被认定违法解除,员工有两个选择,

一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是可以申请支付赔偿金,除了赔偿金外,没有其他赔偿。

法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5、产假时候的社保个人部分,是要员工自己先付吗还是公司代付?

产假期间个人社保费部分,可由公司先行垫付,当支付生育津贴时可一次性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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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所涉及的劳动者月工资应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这里提及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实务操作中应以哪个数据为准,各地是否会有差异?

对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以及相关行政法律、司法解释、各地法规中也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带着疑问与好奇心,笔者根据各地统计局与人社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数据为基础,以期间全国各地中院针对此问题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最后针对大数据检索情况进行反推分析梳理,得出了当前各地常用的六种做法,其中第六种做法也就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目前的主流做法,现将全国42个地区的做法阐述如下:

【国家层面规定】: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关于按照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封顶基数的通告》(2019年8月16日)

为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具体数据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网站查询。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年。

《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年8月6日)

一、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市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我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涉及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中有关标的额的规定,由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不超过本市上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依据北京市人社局2019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霍果北京分公司应支付陈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tjxw///rsj/tggs/201907//htm/detail_146205.html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比上年增加6202元,增长9.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5993元,比上年增加8488元,增长11%;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011元,比上年增加8719元,增长11%。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赖冠颖在惟至佳公司工作期限为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赖冠颖月工资18000元,高于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71300元/年÷12个月×3=17825元)。

典型地区:南京、合肥、武汉、长春、沈阳、大连

本院认为,南京统计年鉴中,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上述统计口径的差异,本案在所不论。目前,审判实践中,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均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胡晓明主张按照2016年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没有依据。

本着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认定笪正青20**年的奖金应为实发金额与应发金额之和,经计算,金额为元。故笪正青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元÷12个月+7000元=31428.19元,超出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即8841.67元/月×3倍=26525.01元/月。故派飞特公司支付笪正青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年限以十二年为限。故派飞特公司应支付笪正青经济补偿金为26525.01元×12个月=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18年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074元,月平均工资为7089.5元,欧阳昌浩月平均工资高于2018年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1268.5元,故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以21268.5元为标准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31902.75元(21268.5元/月×1.5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郑碧清上诉主张一审采用武汉市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3671元认定其月工资22000元超过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当,应采用武汉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327元认定其月工资未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未明确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审按照武汉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计算郑碧清赔偿金基数上限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郑碧清对一审计算赔偿金依据提出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因姜云生月平均工资22905.01元[(36278.82元+32599.37元+5105元)÷(3个月+7天÷30天)]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应按三倍支付,2018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8918元,月平均工资为6586.58元,赔偿金为19729.74元(6586.58元×3倍×0.5个月×2倍)。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给付问题。陈敏离职前12个月应发月平均工资为元,2017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91.5元,3倍为17974.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可知,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215694元(17974.5元×12个月)。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已超过2018年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应以2018年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1330元(7110元×3)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原告上外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1920元(7110元×3倍×12个月×2倍)。

典型地区:石家庄、兰州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又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31号)、《关于公布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171号),2016、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987元和65,266元,被告2017年12月工资20,163.45元(2018年2月9日转款)及2018年5月至7月及9月、11月共五个月工资126,172.6元(2018年12月17日转款)均超出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对上述六个月工资应按14,246.75元(56,987元/12个月*3)和81,582.5元(65,266元/12个月*3*5个月)计算。

"甘肃省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62.4元(59549元÷12个月),栾德利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0000元,远远超过甘肃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甘肃省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第6种做法】: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典型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重庆、苏州、杭州、宁波、太原、济南、青岛、南宁、长沙、西安、海口、南昌、天津、福州、厦门、郑州、贵阳、呼和浩特、哈尔滨、昆明、乌鲁木齐、西宁、银川(共30个地区)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由于唐佳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2275元,故白马公司应向唐佳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3650元(22275元/月*6个月)。

本院认为,因胡明潇在离职前的平均工资已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胡明潇于2018年1月离职,此时应参照的为深圳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480元)的三倍,兆亮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该标准的3倍计算。故此,兆亮公司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向胡明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9280元(7480元×3倍×6个月×2);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黄武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161.19元,高于2017年珠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44元的三倍18732元,故久隆公司应按照18372元的标准,并结合黄武的工作年限(从2009年9月9日至2018年2月4日)支付黄武赔偿金,共计318444元(1×2),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及纠正。

佛山、东莞、中山、惠州地区做法和广州、深圳做法一致,案例忽略不再列举,大家实在不放心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即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7号),重庆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06元/月。故,***的月工资水平已高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长安空港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锋宏公司应当支付许万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4088元(7279元/月×3×12个月×2);

鉴于2018年杭州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为6140元,李建潮离职时工资50000元/月高于2018年杭州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6140元的三倍18420元,故本院以18420元/月作为标准计算设计印公司应支付李建潮的赔偿金;

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邬高洪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422.20元,未超过宁波市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4796元×3倍=14388元),按实际工作年限20年计算的经济补偿总额亦未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12个月总和(4796元×3倍×12个月=172656元),故应据实计算和支付。

因翟承光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2014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969元,按照48969元÷12×3×8.5个月=104059元。

黄黎明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9476.05元,高于济南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5.3元的3倍,故红岭创投山东分公司、红岭创投公司应支付黄黎明赔偿金的数额为元(5935.3元/月×3倍×4.5个月×2倍)。

刘翔在斯高德公司处工作未满六个月(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2日)故斯高德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刘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8年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32.58元(68791元/年÷12个月),即斯高德公司应支付刘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197.74元(倍×0.5个月×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黄俊祥在劳动关系解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2617元,已经高于南宁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5955元。故瀚林公司应向黄俊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31910元(15955×1个月×2倍)。

谢某的月平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赔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425940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郑碧清上诉主张一审采用武汉市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3671元认定其月工资22000元超过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当,应采用武汉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327元认定其月工资未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未明确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审按照武汉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计算郑碧清赔偿金基数上限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郑碧清对一审计算赔偿金依据提出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因牟闯在世邦公司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海口市上一年度(即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154元(月平均工资为5679.5元),而牟闯的月工资为30000元,已经高于海口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世邦公司应当向牟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077元(5679.5元/月×3倍×1个月×2倍)。

本案中,心力教育虽在上海注册,在实际经营场所在江西南昌市,应按南昌市2016年的职工的月平均工资4777元计算何焰的月工资。何焰在心力教育工作已近一年,心力教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何焰赔偿金28662元(4777元×3×2)。心力教育要求无须向何焰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金额为离职前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原告的月平均工资19775.43元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按三倍支付:201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0452元÷12个月×3倍×0.5个月=8806.5元;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此,腾云宝公司应向李杰龙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07元/月*3个月*折算系数2.5=39052.5元。

因陈迅冲月平均工资高于厦门市2017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288元的三倍,故以2017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288元的三倍金额即18864元为计算赔偿金的月工资基数。

原告称其在五建置业的工资为年薪25万元(不含税),被告五建置业称原告的工资为每月20833元,虽然双方对此陈述不一致,但双方陈述的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均超过2017年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该院按郑州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即17621.5元(70486元/年÷12个月×3倍)作为计算原告赔偿金的标准。

殷悦工作不满六个月,且月工资高于2017年度贵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67488元÷12个月×3=16855.5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金额为16855.5元(16855.5元×0.5个月×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92.5元,内蒙古中富罕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石慧琼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4194元(5892.5元×3倍×2.5个月)。

根据哈尔滨市统计局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的《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5年度哈尔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4867.08元,许新华在众诚公司的工作年限为7年8个月8天,因许新华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哈尔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众诚公司应支付许新华八个月经济补偿共计116,809.92元(4867.08元×3×8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由于曹治国月工资为10万元,高于向前煤业所在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242元×3=9726元),故根据昆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曹治国的经济补偿金为19452元(9726元×2)。

因肖丽霞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为33,333.33元,高于2018年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3元的三倍。故丝路公司应当按2018年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3元的三倍支付肖丽霞经济补偿金16,599元

原告张佳民月工资为1.5万元,高于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49元的三倍,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为4349元×3=13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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