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监事人数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4日以邮件形式送达至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此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此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办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在出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4、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16、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董事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4日以邮件形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斯康达” 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和股权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瑞斯康达大厦A235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请将上述文件递交至公司后,电话确认,方视为登记成功。

  (四)参会时间: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1、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瑞斯康达大厦证券部,邮政编码:100094。

  电话:010-6;传真:010-;

  邮箱:zhengquanbu@.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7月11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瑞斯康达大厦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1:授权委托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国华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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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陈作涛董事长主持,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实施有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分别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0.41元/股和0.27元/股。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64元/股相应调整为21.96元/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作废处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批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00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有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且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64元/股调整为21.96元/股,并作废处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委托饶尧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以及《聚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在企业内部书面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结合公示意见就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登记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21年6月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6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6、2021年8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21年8月13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6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7、2021年1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21年12月27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6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聚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8、2022年6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批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数量为64,000股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并决议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64元/股调整为21.96元/股,同时作废处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并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8日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元(含税)。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包含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22.64元/股-0.41元/股-0.27元/股=21.96元/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鉴于2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于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废处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要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并作废处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业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64元/股调整为21.96元/股,并作废处理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实施有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且2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本次董事会依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64元/股调整为21.96元/股,并作废处理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归属价格、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归属价格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实施有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董事会依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64元/股调整为21.96元/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2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本次董事会依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作废处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资格。董事会依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批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64,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64,000股

●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90万股,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84.1867万股的0.74%。其中,首次授予72万股,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0%,占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8万股,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5%,占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3)授予价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21.9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9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0人,均为公司技术骨干人员。

(5)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6)任职期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①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或毛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毛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委托饶尧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以及《聚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在企业内部书面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结合公示意见就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登记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21年6月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6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6)2021年8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21年8月13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6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7)2021年1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21年12月27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6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聚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8)2022年6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批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数量为64,000股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并决议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64元/股调整为21.96元/股,同时作废处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并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如下:

(三)激励计划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激励计划各批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00股,批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对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6月8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三)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鉴于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已作废处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归属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资格。本次归属的各项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64,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资格。董事会依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批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64,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8日;

(二)归属数量:64,000股;

(三)归属人数:8人;

(四)授予价格:21.96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除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拟归属的8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经公司自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归属价格、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归属价格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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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思星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小编语 :说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问题?大家肯定都存在一些困惑。今天,小编特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摘引了一些些知识和大家进行分享,为此,也希望更多专业同仁对此书提出宝贵意见,来共同学习交流~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37条与第99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2-200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没有上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的表决权以及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公司股东会的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外,由股东任命或者指定,对股东会负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及会议记录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除此之外,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会议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作者简介张思星,男,中共党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辩论赛指导老师、盈科全国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具有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法务会计师、投资分析师等资格,系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专家讲师、中国物流与公共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特聘专家。 曾荣获“全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律师”、“优秀政府法律顾问”等多种荣誉称号。

著有《超实用极简法律书》《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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