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房产证上有一栋全部划满黑色斜线属于什么情况?

能上学,凭购房合同原件、房管局开具产权证明可以代替房产证原件使用。而且根据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薄可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购房者签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

1、审查有效证书: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它们是购房人必须审查的最重要的文件。缺少上述文件,则该商品房不具备销售条件。

2、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合同里一定要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应根据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

3、明确交房日期: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4、注意空白条款:购房合同上是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主要特殊注明的,但是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这个合同是统一版本的,因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空白的地方开发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划一道斜线表示空白地方已无内容。

5、明确约定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有些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办证时间,所以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里面要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并约定好双方违约责任。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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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3月17日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以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做的相应的调整:1-5年的贷款利率是3.96%,6-30年的贷款利率是4.41%

  • 住房公积金因单位性质、地区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按文件规定,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是,许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却不执行。而多数企业只执行公积金的最低标准。 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较好。因为,它的资金来源来自地方财政预算。 由于各地不一,就重庆来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是职工本人工资的5-14%。注意,这是指对职工而言,扣除你工资的5-14%交纳,同时,单位同样比例也要出资你的工资的5-14%来缴纳。于是,职工本人实际上就有了每月工资的10-28%这个数额的存款啦!(指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以2000元/月的工资来算,一个月最高就有560元了。 由于5-14%幅度相当大,所以,重庆市许多机关及企业都没有执行高限,只有少数效益好,领导层又很看重职工福利的单位执行了14%的高比例。 其它地方的规定在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具体的比例却有不同。

  • 公积金贷款与结婚与否没有关系,如果正常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都可以申请,如果未婚只提供自己的证件就可以了,对二手房的要求必须房子的使用年限大于贷款年限,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一个月时间,但具体办起来有可能还要长一些,因为还要看你本人的证件是否齐全,比如户口本与身份证之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如果是外地户口,也要户口本原件,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等,房主的房产证是能否过户等因素的影响,中介一般都收3800中介费,另外还要交一笔评估费,大概1000元左右,如果自己去申请,时间更长一些.公积金放款一般都是直接放款到房主的帐号里,最近听说有一种质押贷款,十五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是推荐通过中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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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的原则,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个月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组织意向登记、监督产权单位顺序选房。

三、公开摇号配租剩余的房源,经管理部门批准后产权单位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面向全市发布配租公告,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备案通知单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并按照政策享受租金补贴。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配租按照产权单位收到备案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

四、为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公共资源效用,产权单位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后仍未配租的房源,可以面向社会单位组织本市城镇户籍无房职工集体租赁。

(一)产权单位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基本情况对社会公示,受理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申请。

(二)产权单位结合房源和申请情况,确定集体租赁对象,制定集体租赁配租方案,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三)集体租赁房源由社会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集体,明确社会单位协助产权单位管理的责任。社会单位确定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后,与产权单位及单位职工签订三方,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四)集体租赁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确定,合同期内不作调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产权单位可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五)集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两年。集体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产权单位可向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续租,经批准后,产权单位可与社会单位及职工续签合同。

(六)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加强管理,发现社会单位向非本单位职工出租住房,职工有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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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上海市居住证》起码要有两年以上...

  •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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