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短息通知说我 有个卡号6个月没发生业务 将要暂停服务?

 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用户隐私政策

版本发布日期:2022113

版本生效日期:2022113

尊敬的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用户(以下简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重视用户的隐私,您在使用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时,我行将按照《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用户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为了保证对您的个人隐私信息合法、合理、适度的收集、使用,并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传输、存储,我行制定了本政策,请您仔细阅读本政策并确定了解我行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阅读过程中,如您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我行(服务热线:)咨询。如您点击或勾选同意并确认提交,即视为您同意本隐私政策并同意我行将按照本政策来收集、使用、存储和共享您的相关信息。

本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我行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我行如何使用Cookie技术

三、我行如何共享和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行如何存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六、我行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信息

一、我行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护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户信息、财产状况、位置信息。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资产信用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的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护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号、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健康生理信息

为向您提供服务并确保您的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服务安全,在您使用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服务过程中,我行会收集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主动输入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信息:

注册地址/常用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0817

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用户在境外使用我行手机银行,我行将收集运行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并在中国境内存储,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等的保护。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我行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一)访问、更正及更新您的个人信息

您有权通过我行柜面、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等渠道访问及更正、更新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您有责任及时更新您的个人信息。在您修改个人信息之前,我行会验证您的身份。

您登录手机银行后,可以在我的功能菜单中,进行个人信息设置、安全设置、支付设置。

个人信息设置-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用户设置功能,支持查询修改个人基本信息、设置头像、预留信息。

安全设置-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强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使用安全的服务功能,确保银行账户的安全。主要功能包括:修改登录密码、面容ID、指纹登录、手势登录、声纹登录、绑定设备管理、小额免签设置、交易认证、限额设置、证件有效期修改、账户保险、登录短信提醒设置、消息推送设置、验证业务查询、安全监测。

支付设置-为客户提供多样的支付体验。主要功能包括:开通关闭快捷支付、银联无卡支付签约、人脸智能支付签约、非标POS磁条交易、网银互联支付签约、自动扣款授权签约、手机号码存现、取现签约。

对于修改个人签约预留手机号信息,可通过我行柜面办理。

(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如果您需要关闭在设备中的指纹密码、手势密码、声纹登录、面容ID密码解锁功能,您可以通过“我的-安全中心”进行设置操作。您在我行的产品与/或服务页面中可以直接清除或删除的信息,包括绑定银行卡、消息记录、缓存记录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行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齐鲁银行App等渠道公布,公布后即生效,并取代此前相关内容。您应不时关注相关公告、提示信息及协议、规则等相关内容的变动。您知悉并确认,如您不同意更新后的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服务,并注销相关的用户,我行将停止收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如您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同意接受更新内容。

齐鲁银行手机银行App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研发。

如您对本政策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请联系客服、官方网站()以及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我行会及时、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我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齐鲁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电子银行客户(下称“甲方”)、齐鲁银行(下称“乙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齐鲁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短信服务等渠道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资金管理及信用卡业务等服务。电子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直销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自助设备服务、短信通知服务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账号、电子证书、USBKey、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指纹认证、人脸认证、手势密码、声纹认证等为认证工具,通过电子渠道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业务要求。用户登录时会采用短信验证码、上行短信、令牌动态口令、登录密码、指纹认证、人脸认证、声纹认证、手势密码等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交易时会采用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令牌动态口令、USBKey、电子证书等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电子渠道”是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自愿申请签约乙方电子银行,成为电子银行客户。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签约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服务有效期内在双方无责任纠纷前提下,甲方有权终止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也可登录乙方网站或至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四)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齐鲁银行电子银行章程》、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官方网站、各类电子银行渠道等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正规渠道进行(齐鲁银行官方网站,齐鲁银行手机应用下载地址:,齐鲁银行客服电话:等),不要轻信不明邮件、微信消息或短信,也不要使用不明邮件、微信、短信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尝试登录。否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安全认证工具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注销、变更等手续,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提供的手机号码应归本人所有。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办理有关信息变更手续,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以及在乙方办妥相关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知悉:甲方在通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手机银行、短信等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应在乙方服务渠道办理,甲方手机号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使用手机号码在乙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或甲方开通乙方短信通知,将视同同意接受乙方营销短信信息推送,若甲方不接受乙方营销短信,可向106919691096588发送“TD”退订,或拨打要求退订营销短信。

(九)甲方应妥善保管签约账号、操作员电子渠道密码及安全认证工具,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通过密码验证、证书认证等安全措施认可的指令均统一视作甲方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电子银行各渠道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所处地理位置信息、手机通讯录信息、手机短信、访问相机权限、录音权限、麦克风权限、手机NFC、手机剪贴板内容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需要甲方提供的信息。若甲方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相关信息,则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中将受到相应限制。

(十一)为保障交易安全,甲方同意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授权乙方采集、传输、分析、保存和使用甲方的名称、账号、手机号码等相关资料,以及设备上的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唯一设备识别符、接入网络方式和类型、IP地址等相关信息,并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手机号码、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

(十二)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操作员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将指纹、声纹、面部特征等相关身份认证要素、自设密码、短信验证码及安全信息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信息被窃取。由于身份认证要素、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信息等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交易金额应在乙方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甲方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破坏乙方电子银行各渠道系统;因甲方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甲方负责甲方数字证书等安全工具的到达有效期前的自主更新和日常维护,因未能及时更新或合理维护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六)甲方通过乙方开立的电子渠道,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出租或出售。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认同并定期关注乙方官方网站、网点及各类电子银行服务渠道有关电子银行服务费用、项目开停、维护等公告,同意按照乙方公告要求办理业务,或履行相关手续,否则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未及时关注和了解乙方发布的公告所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签约申请。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持续识别校验甲方身份基本信息等合规性,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及补充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信息,并采取尽职调查、终止服务等有效管理措施。

(二)乙方有权制定、变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交易限额等服务内容,并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或各类电子银行服务渠道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等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各渠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甲方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四)对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签约账号、密码等安全措施认可的指令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额度不足;

5、甲方的行为出于非法目的;

6、非乙方责任所导致的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交易失败或甲方损失;

7、在乙方系统维护期,乙方已提前通知暂停服务;

8、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错的情况。

乙方对任何原因导致的甲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数据丢失、利润减少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八)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手续,并按甲方所选业务类型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九)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官方网站提供相应业务介绍、交易规则、热点解答等内容。

(十一)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可以协助甲方查明电子银行交易情况,但不介入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

第四条 服务费用的收付

甲方在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向乙方交纳相应的费用。该费用由乙方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甲方保证在该账户中预留足够余额,并同意乙方在甲方账户中主动扣收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收费按乙方公布的标准执行,但乙方须在甲方申请此项业务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视为对乙方收费标准的认可。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或乙方经营需要时,乙方有权利对电子银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必须提前予以公示。若甲方不同意接受变更内容的,有权在公示期满前向乙方申请终止该业务,公示期满前甲方未向乙方申请终止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变更内容。

第五条 保密责任

(一)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保密机制和技术手段,乙方有责任在协议续存期间保持和维护此种保密机制及技术手段,但必要的完善、改进和修正除外。

(二)乙方负有对甲方的支付权限、支付资料保密的责任。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付款指令泄露或更改,或由于甲方原因对账户发出错误的付款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其他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当事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本条前款所指“意外事件”包括非乙方原因引起电脑病毒造成系统瘫痪,电力故障、通讯中断等情况。

第七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对双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甲方完成电子银行服务签约起生效。

第八条 差错的处理

(一)甲方一旦发现并确信差错已发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差错发生时立即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电话通知或到营业网点以当面告知方式通知乙方。通知中应说明错误或怀疑错误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

(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积极调查并视情况把调查结果通知甲方。如乙方认为错误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6个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如补足甲方账户内被多扣划的款项等。如乙方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甲方并做出解释。

第九条 通知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可通过乙方官网公告、乙方各网点窗口公告,以及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等各类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公告或其他方式(短信、电话、微信等)做出通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信函及派员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递交或者在乙方提供上门服务时递交。

(二)甲方选择使用短信服务的,甲方知晓短信服务不是获取账户变动情况的唯一渠道,还可以通过乙方其他电子银行和网点等服务渠道查询。甲方认可和理解由于通讯运营商服务、接收短信终端设置等原因造成的部分短信信息甲方可能无法正常接收的情况。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签约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终止)甲方签约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可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终止。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在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已向齐鲁银行进行征询且齐鲁银行已进行了解释。乙方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并就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进行了重点说明。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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