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外贸欠款追讨期限一般多久?

外贸业务员在业务工作中,如果处理不够严谨妥当,可能经常会让自己陷入客户拖延或拒付货款的尴尬境地,怎么办?

事实上,确保我们能够及时收到国外客户货款的方法很多,但更主要的是外贸业务员在工作中注重和把握每个细节。

在与客户合作前务必先确定付款方式,大胆提出订单押金条款。一则可以测试客户合作的诚意,二则可以减少后期业务过程中的后遗症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避免客户再以货款结算标准和方式有争议为借口拖延或拒付货款。关于付款方式谈判可回顾:

任何一家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流程与规定,买家也需要配合供应商的合作要求,因此在签订《购销协议》、《商业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详细地对货款结算时间做出规定和说明。

贸易条款文字化既符合西方国家的贸易习惯,又能增加回收货款的砝码。

货款到期前一周提醒客户,若无回应,再一次给客户一个温馨而又清晰的提示,切勿催促过急,因为有些客户在付款前是需要及时提醒的。

如果提醒无效,那么就主动联系客户,让客户知道你已经开始追讨货款,此时言辞不能偏激,语气不能强硬,因为客户还也有可能因特殊情况仍未看到你的催款提示。如何写好外贸催款邮件可参考:

客户仍无回音,就需要打电话给客户询问具体情况,了解客户未付款的原因与问题所在,并为客户提供建议性的付款计划,同时向客户说明给客户电话是在执行公司规定。外贸业务员害怕接打国外客户电话怎么办?可参考:

催款时永远不用向客户说“对不起”,因为说抱歉的应该是拖延或拒付货款的客户。

向客户催款时,首先要十分清楚地知道每一份订单、每一项货款及每一个客户的详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这样可以提高客户准时付款的配合度。

无需与拖延或拒付货款的客户纠缠不休,可以请中立的第三方催款。

如果不想雇请他人或第三方催款,还可以选择一种适合的在线财务工具。

根据贸易条款收取拖欠货款的滞纳金,给欠款的客户一定压力。

在以上办法均无效的情况下,那就不得不使出最后一招:委托追讨债务的公司处理、贸易仲裁及涉外经济贸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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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一)

.cn/iecms/index.jsp)并打印后盖上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一份高新区留底,一份地方同意备案并盖章后拿回)。

4、高新区备案联系方式:五环大厦,电话: 林老师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递交资料:

1、 经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的核准盖章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加盖公章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3、 加盖公章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五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收费。

7、宁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联系方式:老实巷70号5楼, ,“王君”老师。备注: 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里的相关内容(注册地址,营业地址等)必须完全一致!

②对外贸易经营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经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海关备案递交资料:

1、加盖公章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加盖公章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加盖公章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加盖公章后的“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携带原件(地国税均要);

5、加盖公章后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6、加盖公章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海关领取并填写);

8、《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海关领取并填写);

9、刻报关章(180元),并按海关要求递交报关章印章;

10、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1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三个工作日后可拿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费:50元。

13、鄞州海关办理,联系方式:万达方向。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递交资料:

1、填写“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外汇局领取,一式三联,一联外汇局留底查检,一联电子口案办理递交查检,一联银行开外币账户时递交查检);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还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7、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庆安会管),电话:。

六、电子口案备案递交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6、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章的“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第二联“中国电子口案制卡确认联”。

7、办理处填写两张表格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8、等待半小时左右领取海关专用表格并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手续费90元)、“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盖章并返回电子口案办理处。

9、电子口案审核盖章后再去本“海关大厅二楼12号窗口”及“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盖章”并返回电子口案办理处。

10、手续齐全后交费1040元(根据卡里金额及卡的张数收费),领取“操作员卡、法人卡及相关安装软件”。

11、持法人卡、操作员卡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①电子口案:国航中心-----江东区东部新城昌乐路266号(公交514,528后陈村下车,517会展中心南大门下车),国航中心大楼3楼1区。

②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市江东王隘路28号,电话:79884。

③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老实巷70号基威大厦六楼9号窗口,电话:85530。④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8号二楼大厅,电话:32125。⑤宁波市外经贸局:宁波市老70号基威大厦五楼,电话:。

⑥宁波海关:宁波海关大厅二楼12号窗口,电话:。

备注:所有递交证件资料相关内容均需一致(例如: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

七、银行开户递交资料:

1、去银行领取一系列开户需用的相关表格,其中两张授权书需法人亲笔签名(盖章无效)。

2、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银行开户证明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带上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并按银行要求填写开户相关资料(很多,不低于十份)。

8、所有手续均齐全后,银行开户给出账号,并给出汇款路线。

八、国税备案递交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银行开户证明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办理处填写两张“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盖上公章,法人章。

8、7个工作日后可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去国税二楼大厅注册登记。

宁波市国税办理,地址:江东区百丈路8号1608室。陈老师。

九: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递交资料:

1、须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提出申请,进入“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交打印后,由法人亲笔签名或法人章并加盖公章;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7、7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8、办理地点:国航中心-----江东区东部新城昌乐路266号(公交514,528后陈村下车,517会展中心南大门下车),国航中心大楼2楼1号,2号窗口。

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绝对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代理业务已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不少外贸公司业务人员认为,代理业务相对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而言,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问题往往重视不够,造成有关代理业务纠纷时有出现。

案例1: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因外商已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代理协议。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件可见,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在外商先开信用证或先付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通常对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的区别重视不够,认为货款已收到或预期能收到,不再有风险。但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对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案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C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并非个别的例子。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为与增值税发票吻合,外贸公司通常还需要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便出现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

工厂之间关系的问题。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上述案例就是深刻教训。

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案例3:A工厂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与A工厂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并按A工厂的指令与外商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代理协议中约定所有与交货有关的责任都由A工厂自行负责,B公司仅需提供办理出口所须单证、收取外汇货款并按结汇比例向A工厂支付人民币。该单业务属于典型的“结汇”业务。在A工厂生产货物过程中,由于外商不断变更要求并对质量多番挑剔,致使货物没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而外商也以此为理由取消了合同。鉴于委托事项已无法履行,B公司要求A工厂退回B公司预付的资金,但A公司却指责B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令其遭受损失,比如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交外商签发的验货合格证作为议付的单据)令其货物出运受外商的牵制,没有告知和提醒A工厂信用证规定的出运时间,致使A工厂同意外商变更货品规格等要求而延误了出运时间等等。为此,出现了B公司起诉A工厂返还预付款,而A工厂则反诉B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应赔偿其损失的局面。

上述案件最终以B公司的胜诉而告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公司没有违反代理协议约定的行为。

目前不少代理业务属“结汇”性质,外贸公司基本上是“代而不理”,其任务仅是提供单证、收汇结汇,所收取的费用较微薄。严格地讲,这不是一种代理而是出借经营资格。这种做法原外经贸部曾严令制止,但由于存在市场需求,这种做法在外贸行业依然普遍存在。但既然是代理,就存在代理的职责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

因此,外贸公司有可能会因其“代而不理”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在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应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顺利地履行合同。如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应谨慎审查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合理,应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应将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虽然这样做增加了外贸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约可行性,反过来也保障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可使委托人认识到外贸公司的作用决不仅仅是结汇的工具,有助于外贸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业务。

到手的货款变成“不当得利”

案例4:在某代理业务中,外贸公司按委托人的指令收取外汇,但没有与外商签订合同。结果一年后,外商突然以外贸公司收取的款项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外贸公司为此不得不聘请律师应诉,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外贸公司与该外商存在事实买卖关系的证据。外贸公司虽最终获得了胜诉,但毕竟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等。

案例5:A外贸公司受委托向B外商出口货物,但收取的是C外商的外汇。一年多以后,C外商以与A公司没有买卖关系,A公司收取其汇款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因A公司无法证明C外商的汇款系受B外商委托,故法院判C外商胜诉。而当A公司回过头来向B外商追讨货款时,B外商已不知所踪。

在代理业务特别是所谓的“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通常与外商没有直接接触,也不关心外商究竟是何方神圣,只要有外汇进入自己帐户,就认为交易成功,万事大吉。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收取汇款应有合法的依据。收取货款,付款人与收款人应有买卖关系,而买卖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当付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付款人声明其所付款项的性质和事由,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代理业务虽比自营业务的风险小一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认真对待、谨慎从事,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使代理业务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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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看房验明产权是关键? 买房一定要看土地、房屋产权的关系是否明晰,有无遗留纠纷问题,防止一房两卖;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要搞清楚所购房子是商品房、集资房还是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需要单位盖章后才能真正上市交易,而经济适用住房要住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 如果是期房首先了解开发商是不是已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也就是查看“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2步 签定合同要清楚? 确认买卖双方合法身份,签署房产中介合同前一要审查其资格,看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审查对方的委托授权书,以确认对方是卖主的合法代理人。签订《买卖契约》时,买方需交纳购房首付款或订金,切记此款应亲自交给卖主,并由卖主出具收据。交给其他人,一定要审查对方的委托授权书,以确认对方是否是卖主的合法代理人。 第3步 办理手续必谨慎? 必要程序不能简化经过选房、看房、签合同三个步骤后,将进入买房的实质性阶段。具体是:房屋面积测绘、房屋价值评估、房屋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过户、取得回执。 购房后应尽快办理房产证,并督促卖方尽快迁出户口;千万不要简化程序,不要私下交易,要合法、彻底办理过户手续。产权过户必须报经产权部门才能完成过户手续。 第4步 交房验收需仔细?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办理完所有手续后,买卖双方按合同条款交接房屋,验收房内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买方付款。买方在未取得房产证前,不应付清全部房款。 关于税费的交纳应在《买卖契约》中注明由哪一方缴纳,未注明的要按照规定各自承担;最后,按照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领取房产证时,必须本人到场,如本人因故不能到场领证,应提前办理委托领证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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