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一男子当街砍人被路人制服,行凶者与被害女性到底是何关系?

5分钟不到的视频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唐人多人围殴女生案成为让人气愤的瞬间,从刚开始X骚扰到后来将女生拖出去殴打,几个男子彻底钉在了耻辱柱上。

大家都在等唐山警方的再次通报,他来了,据环球网最新报道,烧烤店打人事件已抓获8人,另一名涉案人员正在全力抓捕中,相信社会会给被害女生一个公道。


针对这起恶性案件,大家都给出了近乎一致的口吻,要求严惩围殴女生的九名涉案人员,这是一次社会正义感的集中体现。

事实胜于雄辩,烧烤店的监控画面清晰地记住了犯罪嫌疑人的危险动作,成为将几人绳之于法的重要凭证,在我认为可以一锤定音之后,一个言论让我感觉到格外的无力。


多位不知名的网友“理性”地分析案发经过,认为是女孩闺蜜拿啤酒瓶打男生的头才造成的严重后果,更有甚者将矛头指向了受害者女生,认为其不应该反抗。

这个言论成了一部分人坚持自己的态度的做人之法, 他们认为只要对涉案人员忍让,便能避免这次的悲剧,本末倒置地将问题泼在了女生身上,罔顾事实的存在。

很难想象,好心人与他们辩驳时候的语气,我想问一句,这种莫须有的指责难道不是一种二次伤害?

2022年6月10日,凌晨两点40分左右,一名男子从门外走进烧烤店,对靠近门口的短发女生进行骚扰,抚摸背部之后遭到拒绝,一怒之下扇了女生一巴掌,进而欺身上去继续攻击。

这是现场监控画面清楚拍摄下来的,不容任何人为涉案人员一白,陈某的嚣张才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眼见好友被陌生男子欺负,黑衣女生才拿起酒瓶对男子进行攻击,随后也被狠狠地踹倒在地上,这才是案发经过,这位女生也被网友心疼,称之为“真闺蜜”。

她身为受害者的好友,愤怒比起屏幕前的你我还要猛烈,这就是正常人在看到亲朋好友被欺侮的第一反应,对方是一个强壮的男性,让一位奋起反抗的年轻女性如何做?

面对冲突,保持理性是正确的方式,可是有一句话说得更有道理:“忍不可忍,无需再忍!”

如果一名勇敢的女生需要遭受这样的质疑,这就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可惜还是存在这样的观念。

当女生受到伤害时,自诩“理性”的那波人便开始以受害者有罪论判刑,无视事实胡说八道,往深了想这就是对犯罪的声援,试图洗清涉案人员的凶残。

在这种危急时刻,对于实力悬殊的两方来说,逼急了女生使用酒瓶回击,可想而知有多让人害怕。说实话,现场烧烤店的人员众多,大家都在吃瓜子看戏,还不如一名女生勇敢,有人发出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你在现场,会不会报警?”


于是新的一个言论开始出现,不少女生认为对于唐山围殴这件事大部分只有女生在发声,事实上更多人都愿意为不公平发出声音,这才有引起众怒的说法。

如果施暴者可以横行霸道,那么弱小者应该由谁保护?

面对如此恶劣的行为,声讨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是否有其他隐蔽的犯罪行为,为躺在医院救治的女生撑起一片天。


让我们回归理性,看到警方全力将8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相关涉黑涉恶举报中心正在核查嫌疑人前科,认定是什么就打什么?这是一次为此事发声的全体人员的胜利,也将带动相关人员的追责,不应该将目光放在受害者身上。

有一个过分的言论,“4名女生深夜结伴出行,难怪会遇到这种事。”

我从案发后到现在,面对这样的评论都会有点无力感,没有任何报道在追究受害者的职业,完全是某些网友“独立思考”的结果,将难堪留给别人,道理我都懂。

另外还有网友说,女的这么晚还在外面撸串,一定不是什么好人。

挺想知道这群人躲在屏幕背后,他们过着是什么超脱世俗的生活,女生撸串结伴出行,也能成为他们认定应该受到伤害的理由。

不讲逻辑和道理,是他们的性格,希望别再为难受害者。


听到原视频中的关键一句话,才能知道受害者是身处什么样的环境进行反抗,正如那群“理性”的人所说,一味退让真的能够息事宁人?

这个问题留给很多人思考,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如果一开始就将女生认定为罪有应得,那么施加在她们身上的伤痕就会无法遮掩。

一个男人强壮的外表,是为了保家卫国,保护家庭不受侵害,而不是在街边宣示自己的霸道,这种内心没有尽头的职责,是唐山围殴女生的根本原因,不根治的话让人担忧。

这是无视法律法规、欺凌弱小、比暴力更加恐怖的阴暗角落,是老鼠的群居地。

为受害者发声,是每个人心怀正义的真实想法,到了无人为他人不幸鸣不平,那时候的场景会多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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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我就不说了 看了真的害怕

乱拳打死老师傅 何况打的还是弱女子。

这这群行凶的又会好到哪里去呢?除了追究他们的责任,还有赔款。即使这样,也很难抚平受害者的伤害。

但凡是多刷了几眼罗翔老师的课程,就干不出这样的事情。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看:

第一个,是法益侵害的问题。
第二个,是共同犯罪的问题。
第三个,在此情况下的防卫问题。

我们从第一个层次来说,是有几个法益侵害行为的,对女同志的猥亵,侵犯的是对妇女的自主权。对女同志的殴打,侵犯的是受害者的健康权。

那么要追究的不光是猥亵问题,还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问题。

猥亵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是类似的咸猪手,依然是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且,还有更令人发指的暴力行为,是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而且,看画面打的还不是一个人,打了好几个受害人。其中有一个白衣服的 挨的最重 简直是太惨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这个事件有可能是符合第一项的,致人轻微伤的。

八、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个层次,是共同犯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猥亵这个行为,是第一个嫌疑人的问题。

但是后续的伤害,伤害的扩大,是团体行为。这群人,很明显已经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在追究寻衅滋事的层面,应当共同承担犯罪后果。

第三个层次,是正当防卫的问题。

在这种被击打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一些要件。

是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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