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冻结个人保险?

人寿保险是不能冻结的。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是属于不被查封追偿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常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同时,人寿保险也不会被法院查封。

保单指定了受益人就不会被冻结且不受债务人索债。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基金等这些都会被冻结,用以清偿债务,唯有保单不被冻结。另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收益来偿还债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所以,对于遗产,债权人有优先的请求权利,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的遗产!同时,还应缴纳相应的税款。

保单是可以被冻结的,保险的赔款不受债权债务的追讨,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合法的资金,在合适的时间投保,总结保险避债的4个建议:

1、选择合适的人身险:

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的仅仅指人身险,另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2、投保的财产来源需合法:

涉嫌洗钱、偷税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险存在被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的风险。

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避债也就无法实现了。

4、合理安排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和受益人需避开负债可能性大的家庭成员。需合理指定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人依然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受益人最好指定为父母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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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 更多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 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实施。

  • 1.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

    回答:534条 好评:27个

    您好,根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45岁以上逐年交至59岁,60周岁以后便可以每个月领取到国家基础养老金55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补足15年,在每年100元到1000元之间选一档,而且政府的补贴每年不能低于30元。希望能帮助您。

    回答:4963条 好评:87个

    你好,其实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希望我的介绍可以帮助到读者朋友。

  • 回答:256条 好评:32个

    你好,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缴费满15年是享受

    回答:2239条 好评:13个

    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您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 回答:2251条 好评:68个

    你好,根据《劳动法》,2018年最新养老保险法律规定有: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回答:4111条 好评:63个

    您好,一、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共分为12个等级,分别设为每年是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家的经济情况,选择等级来缴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缴费期是15年,但还是根据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的规定去交费,时间是下半年。60周岁以上新农村居民可申请老年

  • 4.养老保险法院能冻结吗

    回答:832条 好评:6个

    您好,社会保险是保障人老年的基本生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的规定: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因而养老保险,法院是不能冻结

    回答:80条 好评:0个

    执行必须保持一个适度的原则,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时,要平衡被执行人的利益。不能侵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存权。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极度贫困无法生存。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回答:224条 好评:10个

    目前有很多种,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也就这样了。

    回答:2617条 好评:37个

    只要在退休前,缴满15年的保险费用,就可以领取退休金。

  • 社保与养老保险的区别: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在内,范畴比养老保险更广;而养老保险仅仅是保障公民在年老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保制度,社保还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

    董嘉婷律师 阅读:20

  •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但除此之外,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只是社保中的一种,是给公民在年老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保制度。

    孙术校律师 阅读:130

  •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但不仅仅是指养老保险。除该类保险外,社保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可以给予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公民较为全面的保障。

    陈国立律师 阅读:1450

  • 养老保险可以累计。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只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满十五年的,则可以补缴至该期限。

    陈国立律师 阅读:4910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韩钰律师 阅读: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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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 本期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和指引。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请示答复中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当时是这样答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态度已经有所缓和,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对安徽高院的〔2013〕执他字第14号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态度则已经非常鲜明,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就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7、保单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人民法院可否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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