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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汇编国家信访局研究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 行)

    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有关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

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委通过法定途径处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

项目审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

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

配额审批;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的: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处

罚;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节能违法行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处罚;对

企业债券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不服我委的人事处理决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四、检举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反映我委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检举我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反映党员干部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提拔干部;索取或收受贿赂;生活作风问题;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六、反映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

合法的结果,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

深刻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

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

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

    二、要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

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

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

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例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我部对近三年

来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供各级教

育部门、各单位参考。今后,如果《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修改,以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为准;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

途径,将及时补充《清单》内容。

    三、要切实加强对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

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

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事项一: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8 月31 日修正)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等。

三、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

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

(一)反映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关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

(2)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

(3)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查封、冻结、限制交易等

行政强制措施表示不服的;

(4)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限制经营活动、限制股东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表示不服的;

(5)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作出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作出有关

行政许可其他决定的行为表示不服,或认为没有依法办理的;

(6)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

项作出的变更、中止、终止、撤销的决定表示不服的;

(7)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合法经营自主

权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8)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法收取税费、征

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二)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的相关情况,要求和督

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关注、确认、

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在经营管理、业务运营、投资

者适当性、人员资质等方面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则或存在不规

范的问题,认为、要求或督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应当

履行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管中予以关注或加以监督管理,或予以确认的,

应当向监管对象所属证监局,或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提出。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三)反映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反映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持牌投资咨询机构、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存在

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服务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的,可以通过司法调解、

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还可以向市场经营主体属地相关行业

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服务热线电话12386 投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

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内部行政

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人员任免、调动

等人事工作决定,奖惩考核以及其他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向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工作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等。

(五)中国证监会系统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调解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

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

保险监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通过法律途径分类处理保险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

的基础上,对保险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

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

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

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

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

受理范围,按照信办字〔2015〕214 号文件要求,我会对保险信访人反

映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

法处理。对保险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来访目的可分为

行政复议、行政处理、行政监察、保险消费投诉、保险违法行为举报、

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七类。具体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届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

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2010 年第1 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

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

1. 对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3.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届第35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4.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

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

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

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

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

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

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 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

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2. 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

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

1. 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

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2. 对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

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

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

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

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

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

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

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

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

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

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2008 年第3 号)

第九条 除依照前条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

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

①《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 号)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

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

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

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

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

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2013 年第9 号)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 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 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

3. 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

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

4. 中国保监会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 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 对派出机构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3. 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

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处

4. 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中央储

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不服粮食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

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

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申请调解、仲裁、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

1.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4)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6)粮食经营者、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

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7)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

(8)对于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粮食质量检验机

(9)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

(10)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或拆除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1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

(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从事粮油仓储业务所规定的条件;

(13)粮油仓储单位未经批准,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

(14)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

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15)未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

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16)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中央储备

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

(17)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18)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19)对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未及

(20)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21)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2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代储资格认定

条件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2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认定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

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

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 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

2. 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

3. 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5〕14 号)的规定,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现就烟

草行业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和执法行为持有异议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烟草行业内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国家烟草专卖

局各直属单位等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

法定途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内部申诉)。

三、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

反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

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

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

法定途径:纪律监察举报。

四、举报烟草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烟草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

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航局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

⑴《仲裁法》⑵《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2 号)⑷中组部、

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

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 号)

⑸中组部、人社部、总政治部《关

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8 号)⑹北京

市《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

知》(京人社仲发〔2012〕97 号)

⑺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规则》(人社部令〔2009〕第2 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

⑵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

⑵《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21 号)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 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卫生部令第30 号)

邮政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投递未到户;未及时通知用户取

邮件;邮件未收到被退回;未按

时投递邮件;邮件丢失、短少、

损毁,保价物品缺失;邮件延误;

服务态度问题;违规收费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邮政普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

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

报刊丢失;订阅的报刊不给送;

收到的报刊不完整;报刊投递不

汇兑时限问题;汇款通知单未收

集邮票品预订、销售中存在强买

强卖、欺诈等行为;集邮票品错

投;预订的邮票在邮局取不出等

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

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中的时

限、价格及损失赔偿等各

类服务质量问题:延误、

丢失、短少、损毁;违规

收费;收寄服务质量问题、

投递服务质量问题;代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邮政普

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快递企业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社会组织或个人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邮政专用标

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社会组织或个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

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

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

业统计管理办法》《仿印

邮票图案管理办法》《邮

未经批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信件、

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

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国

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

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的业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

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

邮政企业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未按规定

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执行收寄验视

社会组织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或超越经

快递企业超范围经营快递业务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分支机构,未向邮政

企业未经用户许可,使用第三方(智能包裹箱、

快件箱)代投邮件、快件

邮政、快递企业私自代替用户签收邮件、快件

邮政企业擅自变更已审定的纪特邮票发 行计划

邮政企业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低于面值或者售价

销售邮票;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

邮票;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社会组织或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

或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

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

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社会组织或个人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

社会组织或个人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

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外商投资的企业经营信件业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除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

业、快递企业或从业人员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

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个人

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从业人员非

统计调查对象,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不真实或不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

卖和非法转让《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

未经指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的进

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经

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经营1949 年10 月1

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经营未注明发

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

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

息的集邮品;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冒用他

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作为举报处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邮政企业向集邮爱好者隐瞒集邮票品有关信息或者提

未通过年检的生产企业继续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

合标准的产品;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

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转让或出售生产监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

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或伪造、冒用、盗用生

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非邮政企业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社会组织或个人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

个人仿印邮票图案;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仿印邮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转让仿印邮票图案的制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

印刷单位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

社会组织或个人经销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制

申请办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

决定》《邮票发行监督管

理办法》《仿印邮票图案

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

申请办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

申请办理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申请办理纪念邮票图案审查

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申请行政审批,对邮政管理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

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信

具体问题 处理方式及法定途径 相关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

则》《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

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

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

理办法》《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按照行政复议法定程序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法》《仿印邮票图案管理

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集邮市

场管理办法》《邮政用品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

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信息公开、

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

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

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公务员法》《中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2.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具体问题 处理方式及法定途径 相关依据

邮政企业经营任务重,扣奖金

1.通过企业单位工会出

2.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

4.移交具有处理权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邮政企业员工因工作等问题被辞

不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

三峡移民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

(一)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补偿行为

三峡移民征地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方案、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

金和生产安置费补偿结算差额资金使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2011 年修订)《长江三峡工

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299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

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

号)《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新增补偿资金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5 号)《关于做好三峡工程

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发规

(二)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三峡水库175 米试验性蓄水影响补助资金等对

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 号)《三

峡工程2008 年汛后具备蓄水至坝前175m 水位条件对移民安置影响处理

调查及处理方案》(国三峡办发规字〔2008〕49 号)。

(三)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淹没实物调查指标复核确认、移民身份确认。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299 号)。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检举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 号,2010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 号,2005 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

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 号,2001 年)《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国

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三峡办发

(二)检举移民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

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向相应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 年10 月21 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1993 年8 月

22 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年修订)。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

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二)举报移民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举报移民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三)认为移民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认为移民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根据国家信访局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

要求,结合南水北调系统工作实际,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符合以下三

个标准的按法定途径和程序处理:一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有明确规定;二是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

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

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结合南水北调工作实际,提出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

(一)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和南水北调工程干线(含汉江中下游治

理工程)征地拆迁问题,保护水质关停企业纠纷问题

(淹没)实物指标登记、集中安置房屋面积和质量、补偿资金分配、

临时占地复垦退还等问题、移民身份认定、移民生活生产安置和干线征

迁安置补偿标准、数额和发放问题。因保护水质关停企业要求补偿等问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 号1999 年)

第六条(部分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5 号2014 年)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 号2004 年)

第十六条(部分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第五条(部分款)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

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

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

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

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 号)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

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第五条(部分款)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

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

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第三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⑥各地方相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规定、有

关地方政府关于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等。

(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有关纠纷问题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同纠纷,非法进入渠道、水库、泵站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 号 1999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

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

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 1994 年)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号 2012 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

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三)南水北调系统内人事问题

不服单位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问题。

申诉、控告,申请调解仲裁。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 号 2005 年)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 号 2007 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 号 2007

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 2014 年)

⑤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

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

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及水质安全问题

举报工程建设与管理、水源区生产生活污染、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

及干渠两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等问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 号 1996 年)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 号 2014 年)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部分款):

(1)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 2008 年)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

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

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

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

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 号 2014 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

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

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

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南水北调系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检举、控告南水北调系统干部职工违纪等问题。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03 年12 月31 日颁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

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

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

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 号2007 年4 月)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

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④《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 2010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三)地方其他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个别地方政府干部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虚假移民等问题。

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6)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

资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②《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 号)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

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

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 条规定,

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1 款规定,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

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2 款规定,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其他信访投诉请求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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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已发布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包括八个方面50条措施,全力助企纾困、推动复工复产复市。鉴于广大企业对政策的实施和落地非常关注,第一财经广泛收集了各类市场主体关心的问题,并采访了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委等多个部门,结合这些委办局出台的相关细则,整理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百问百答。详见↓

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

1、受此次疫情影响,员工的社保费用缴纳压力较大,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吗?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此次社保缓缴费款仅限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市人社局)

2、我们企业属于5个特困行业,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但我们已经缴纳了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退回吗?

答:对5个特困行业符合缓缴条件且已缴纳2022年4月社保费款的企业,企业可以申请退回4月已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保费款,对其它困难行业且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

3、我们想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办理?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纳入缓缴范围。

现有信息无法进行审核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市人社局)

4、我们申请了缓缴社会保险费款,这笔社保费要在什么时候完成补缴?

答: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款,在缓缴期满后,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补缴;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当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保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缴缓缴的社保费款。(市人社局)

5、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申请条件?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申请缓缴后对单位会有什么影响?

答: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单位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收到单位缓缴申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缓缴期间,市公积金中心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市住建委)

6、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会影响我们企业的员工使用他自己的公积金吗?

答:不会。一是职工在单位缓缴期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三是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市住建委)

7、我们企业按月申报纳税,但受疫情影响,这几个月没办法正常申报,可以延期申报吗?如何申请?

答:如果你是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市税务局)

8、受疫情影响,我们企业2021年度汇算清缴难以在5月底之前完成,可以延期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上海已于2022年5月20日、21日发布通告,延长2021年度居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可以完成申报的,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如果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市税务局)

9、我如何确定自己的企业属于什么行业,与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有什么关系?如何确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与经营范围表述?

答: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根据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确定对应的行业。如从事小吃店、咖啡馆等经营活动的,对应的行业分类为“餐饮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选择“餐饮业”作为本市场主体的行业类别。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以餐饮业为例,当市场主体从事餐饮服务时,其经营范围应含有“餐饮服务”或相关经营范围,且名称中的行业应选择“餐饮”或相关行业表述。当市场主体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时,应当确定一项主营业务,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为了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地完成经营范围申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系统”。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只需“搜索关键词”加“勾勾选选”,就能完成经营范围登记。同时,上海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提供经营范围检索服务(详见/4010/网页的“经营范围主体申报辅助查询系统”)。(市市场监管局)

10、企业如何查询是不是在小微企业名录里?

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由原工商总局牵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名录中小微企业库的入库标准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统一要求建设自动化信息比对系统,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年度报告等相关数据与上述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系统自动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库,没有人为判定环节。企业无需提交任何申请,只需按时如实年报即可。企业可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小微企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查询。根据原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开放,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市市场监管局)

11、如何认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

答:本次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是上海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其中,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参见市国资委网站;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根据各区国资委公开披露的信息确定;国有企业集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可与各企业集团联系确认。

本市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次免租政策。中央企业、其他省市地方国企按照所属国资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

适用对象为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市国资委)

12、我们企业近期没有开工没有收入,租金是个很大的压力,可以申请免除租金吗?如何申请?

答:如果你是上海市内承租了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如果你是上海市外承租本市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承租本市国有企业房屋的,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对承租国有企业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区民政局核定名单,相关国有企业根据名单免除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符合条件的租户依申请享受房屋租金减免,具体受理部门、办理方式请咨询相关国有企业,联系电话可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扶持小微企业”专栏中查询。(市国资委,联系电话:)

13、我们承租的不是上海的国有房屋,而是外省市在上海的国有物业,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屋租金?能够减免多少?

答:可以申请。据了解,截至目前,大多数省(区、市)已出台了相关减免国有房屋租金政策口径,多数参照物业所在地政策,部分按照本省(区、市)或者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另有少部分尚未明确操作口径。如果你是承租其他省(区、市)在沪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关注外省(区、市)有关政策口径,向出租方具体了解房屋租金减免方案并提出减免申请。如遇到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等问题,可提请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系相关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沟通协调。(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联系电话:)

14、我们企业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租的是某市级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吗?如何申请?

答:可以申请。如果你是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屋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于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可以免除2022年6个月的租金。

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免除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022年6个月的租金。(市财政局)

15、我是从“二房东”那里转租的国有房屋,可以享受到房租减免吗?如果“二房东”不愿意减免,我该找谁解决问题?

答: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免租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减免的房租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如果符合条件的租户在申请减免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市国资委咨询电话反映情况。(市国资委,联系电话:)

16、请问对于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将对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补贴、缓交、免收”三项优惠政策:“补贴”是指对非居民用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天然气费(不包括燃气发电企业用气)10%的财政补贴,该政策非居民用户不用申请即可享受。“缓交”是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欠费违约金。“免收”是指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并将支持和帮助用户持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

17、请问电信运营商有没有更多助企纾困的政策,能够帮助中小企业降低通信成本的?

答: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充分发挥电信运营商在科学精准防疫、保障城市运行以及促进复工复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网成本,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千兆助力,云网惠企”行动计划》,分为三大方面、十条举措,比如实施“欠费不停机”,降低企业宽带资费,减免特困行业宽带费用,免费升速商务宽带,科学防疫套件分期付款,远程办公套件免费使用等。《行动计划》具体内容请在市经信委官网、微信公众号搜索。

企业用户可通过客服热线(上海电信10000、上海移动10086、上海联通10010、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运营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线下营业厅、联系运营商客户经理提出业务申请需求。企业用户可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获取更多政策咨询。(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局)

18、为了应对疫情挑战,我们公司考虑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线上业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数字化转型对云网费用下降有期待,上海将推动降低企业用网成本,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面向企业高带宽、大并发、高稳定、易维护的使用需求,积极推广企业FTTR组网方案,实现每一个空间的千兆WiFi覆盖,为企业数字化业务发展保驾护航。至2022年底,本市5G室外基站累计建设6万个,新增商务宽带(企业户名)原则上500M起步。

目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督促行业推出惠企政策,督促各基础运营企业为新老中小企业用户提供免费体验、免费升速、资费优惠等不同的宽带和专线优惠政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设计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在前期疫情期间推出免费提供在线会议、企业上云服务等帮扶措施的基础上,推动各企业将现有优惠措施延长至2022年10月。每个企业用户可申请使用规格为100用户/2T的“云空间”、10台“云桌面”软客户端以及“云会议”软客户端,提升企业远程办公效率。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方式,广大中小企业用户可以通过企业客服热线(上海电信10000,上海移动10086,上海联通10010)进行咨询。(市通信管理局)

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将阶段性降低,具体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本次阶段性降费的时间范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一)下次检验日期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报检并受理的定期检验(含2022年4月1日前已经完成检验的);

(二)下次检验日期在2022年4月1日之前,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报检并受理的定期检验;

(三)2022年4月1日之前未完成检验(即未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2022年4月1日之后继续开展检验的;

(四)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且已实施安装或投料生产的监督检验;

(五)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的首次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法定检验。(市市场监管局)

20、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大,接下来覆盖行业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吗?扩大到哪些行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规定,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市税务局)

21、我公司业务相对多元,如何判断我是不是属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的纳税人,并充分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答: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市税务局)

22、企业如果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市税务局)

23、哪些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因受疫情影响,全市纳税人均遭受了较大的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减免税。其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市税务局)

24、我们企业在上海市有一处房地产,2022年3~5月被政府应急征用作为疫情防控设施,6月起恢复自用,请问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企业拥有的房地产被政府应急征用作为疫情防控设施,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免2022年3月至5月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企业上述房地产恢复自用后,还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免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

25、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市税务局)

26、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援企稳岗补贴?有行业要求吗?

答:七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的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的,可以申请援企稳岗补贴,包括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

行业类型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市人社局)

27、企业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拿到援企稳岗补贴?援企稳岗补贴有多少?

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企业申请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二是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ecertwebunloginserver/),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下载操作。(上海海关)

支持外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38、我们想申报2022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何时开始申请?如何申请?

答: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 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商促进〔2021〕208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可以享受资金支持。

2022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已提前启动,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部门申请。经过各区申报、第三方评审、现场查验、评审会审议、信用信息复核等程序后,确定本年度总部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分摊比例予以拨付。(市商务委)

39、上海服务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有哪些举措?

答:2022年通过举办政策培训和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上海持续吸引跨国公司在沪设立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截至2022年4月底,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46家,外资研发中心512家。我们将优化外资企业服务,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以更大力度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一是每年举办2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提振跨国公司在沪发展的信心;二是提前启动2022年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修订《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加强吸引跨国公司在沪设立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的政策力度;三是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专员服务机制。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切实解决外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稳定外资企业的发展预期。(市商务委)

40、前期因为疫情原因,我们在港口产生了货物堆存费和滞箱费,能否减免?

答:本轮疫情以来,上海积极鼓励、引导港航企业减免货物堆存费和滞箱费等相关费用,帮助各上下游客户共度难关。目前,港航企业已先后出台了减免堆存费、滞箱费、改单费、订舱取消费等不同的优惠措施,并通过各自平台等对外发布了减免信息。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措施有效性,上海航运交易所将港口和班轮企业减费降费优惠措施予以整理汇总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办理。

(市商务委、市交通委)

41、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如何申请及办理?

答:该政策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此举将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

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按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市商务委、市税务局)

42、我们是一家外贸中小微企业,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紧张,可以获得哪些政策性金融支持?

答:上海将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覆盖面,优化承保理赔条件,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设在线报损索赔通道,建立保费缓缴机制和快赔先赔机制,应保尽保、能赔快赔。

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信贷额度,建立快速评审通道,积极运用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或向总行争取其他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商务委)

43、符合专精特新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基础上,实施不低于10%的阶段性降费,加大保单融资支持力度。阶段性降费的具体时间段是什么?加大保单融资支持具体有哪些举措?

答: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实施不低于15%(含)的阶段性降费;对专精特新中型企业实施不低于10%的阶段性降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新签和续转保单的降费工作。

同时,从四个方面加大保单融资支持:

一是加大对信保融资“白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更新信保融资“白名单”,让更多优质企业享受到不占用企业授信只占用信保授信的保单融资增信支持。

二是加快推动信保普惠融资产品升级,通过大数据对企业资信状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升级“担保+信保+银行”融资模式,引导银行结合小微外贸企业“白名单”主动给企业授信。

三是结合新政策推出“税保融”等新产品,通过与银行开展“税保融”合作,将出口退税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有效融合,基于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出口退税款的平均水平,借助信保保单融资增信作用,为企业增加授信产品和模式。

四是加大银行合作力度,扩大保单融资增信覆盖面,不断增加合作银行,推动银行优化信保保单融资增信合作政策。(市商务委、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44、跨省物流受阻目前虽然有所缓和,但费用仍处于高位,如何帮助外贸企业尽快降低运输成本?

答:我们从三个方面持续推动跨省物流保通畅工作:

一是发挥全国版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作用,加强与全国主要港口、外贸通道之间的协调,稳步提升口岸作业和通关效率,努力保障货运物流畅通。

二是会同交通、海关、海事等部门持续抓好重要枢纽调度工作,保障重要枢纽高效运行。

三是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发放援企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协调对接,全力确保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及时高效直达广大市场主体。(市商务委、市交通委)

45、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信贷额度,外贸企业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

答: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具备借款资格的事业法人,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出口方面,首期设立300亿专项信贷额度,主要支持企业出口机电产品、成套和高技术含量产品、船舶以及农产品、文化产品等其他经批准的产品和服务。进口方面,首期设立200亿专项信贷额度,主要支持企业进口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申请贷款的企业,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将依据企业需求提供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贸易融资、信用证和结售汇等综合金融服务。企业应按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提供包括借款申请书、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出口数据、外贸订单等相关材料。(市商务委、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具体联系方式:大型企业65341,中小微企业65235)

着力稳定外资外贸企业预期和信心

46、最近2年多以来,因为疫情防控原因,我们企业海外总部和中国区人员来往交流不便,影响本土业务的推进,有没有什么便利性措施?

答:上海为外资企业派驻上海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上海海关也为上述人员提供入境托运行李先期机检服务,在办理卫生检疫的同时,完成其托运行李机检,缩减上述人员通关时间。(市商务委、市府外办、上海海关)

47、我是做外贸的,最近这几个月因为疫情原因部分订单无法及时履约,面临违约风险,怎么办?

答:上海市贸促会免费为符合条件、有需要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有关争议解决机构为外贸企业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仲裁费用予以减免、退还和缓交。(市贸促会)

48、前期因为物流不畅,我们有些订单无法正常履约,接下来要加快出口,通关方面有什么便利化措施?

答:上海助力外贸企业履约订单,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采取收发货人免于到场查验模式,支持企业在线办理通关业务,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物资通关绿色通道,提升货物通关和提离效率。

一是以“不见面”方式开展检查作业。企业在收到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免于派员到场陪同。

收发货人选择“不陪同查验”方式的,海关按照径行开验的要求实施查验。收发货人选择“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方式的,海关查验时,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协助完成查验。查验结束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监管场所经营人不得额外收取陪同查验费用。

二是鼓励企业通过上海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申报,也可应用‘互联网+海关’上海关区特色政务服务平台,上传各类资料、预约无陪同查验、进行‘主动披露’、预约下厂勘验等。

三是做大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汽车制造等全产业链“绿色通道”,通关便利化措施惠及的范围从重点企业扩大至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覆盖商品从制成品扩大至原材料、中间品及相关制造设备。(上海海关)

以大宗消费为抓手拉动消费

49、汽车作为一项大宗消费,上海有什么针对性的促消费政策?

答: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可以是燃油小客车,也可以是新能源小客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可由消费者本人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对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我市给予消费者一次性10000元补贴,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内。

目前,市发展改革委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补贴实施细则,确定申请方式、审核流程、办理时限、政策咨询服务窗口等。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后,将通过“上海发布”“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并正式启动个人申请受理。(市发展改革委)

50、我准备购买一辆小轿车,不是新能源车,听说近期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请问现在能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直接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

需要申请材料2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第一类)》和旅行社基本开户许可证PDF扫描件。

旅行社在申请前务必和保证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确认保证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未出现“未对账”“未年检”等情况。保证金银行在收到经市文化旅游局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和旅行社寄送的《特种转账凭证》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操作。(市文旅局)

全力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61、一家公司从事城市更新业务,这方面上海将有哪些新的发展机会?提供哪些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答: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成片旧区改造,全面提速零星旧区改造,年内新启动8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心城区旧区改造联动政策推广至五个新城,优化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市住建委)

62、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投资企业,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市场需求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上海将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房管局)

63、疫情耽误了不少时间,我们的新开工项目能否简化审批程序?

答:上海将加大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云服务等方式,推行远程开评标、全面实施桩基单独发包和施工许可、扩大分期验收范围、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服务、全面落实重大工程“六票”资源统筹,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审批,全力支持各类建筑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市住建委)

加强投资项目要素和政策支持

64、我们希望发行REITs来盘活资金,建设新项目,上海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答:上海将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遴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开展REITs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下一步,上海市发改委一是持续开展项目遴选和储备工作,积极对接项目原始权益人,发掘优质基础设施项目,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对接,对于已上报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对接,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协调项目试点存在的各类问题,推动项目尽快上市发行,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上海REITs20条”政策落实,扩大政策影响力,扎实推进REITs试点工作,并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打造全国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交易首选地。(市发展改革委)

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

65、民营企业如何参与上海的重大项目?

答:本市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涵盖科技产业、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等多个领域。

市重大工程入选标准主要考虑投资规模、影响力、前瞻性,对各类投资主体开放。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民间投资项目在市重大工程中超50%。

每年初,本市都公开发布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民营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结合自身实际参与本市重大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在参与市重大工程中促进自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

66、我是临港新片区的一家企业,如何申请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上海目前在临港新片区深化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并向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

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咨询电话:021-。在申请准入时,企业需要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函(必要提交)或授权委托书(非必要提交),并根据不同的承诺制事项提交相应材料。(/commitment/page//book//zzjbdl/jsp/login.html。

78、针对降低融资成本、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根据《关于上海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或当期、实施征信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适当暂缓催收,确保不因疫情导致的办理不便而增加客户额外融资息费,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此外,地方金融组织将适当降低对抗疫相关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的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对在抗疫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相应减免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融资、发债审核费,对为防疫企业提供挂牌、融资、发债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应减免其预审服务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9、针对小额贷款公司2022年3月1日至9月30日到期的普惠型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可最长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关于上海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应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0、为帮助中小上市企业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上市公司纾困基金有哪些具体举措?纾困范围扩大至哪些领域?

答:为帮助中小民营上市企业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上市公司纾困基金将进一步拓宽纾困面和纾困对象,具体如下:一是将纾困逻辑从前一阶段聚焦解决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进一步延伸至纾解民营上市公司流动性问题及经营困难;二是将纾困对象覆盖的上市公司范围由原来的主板和创业板,进一步拓展至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精选层,以及上海在境外上市的民营公司等;三是投资方式除了受让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还包括参与民营上市公司的定增,以及由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延伸出来的、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市国资委)

81、针对外贸企业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优化承保理赔条件,具体指哪些?

答:主要从三方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方面:

一是支持特殊申报处理。对于受疫情影响的迟申报业务,经中国信保审核后,可不认定为迟申报,如申报时对应业务迟申报且已过应收汇日尚未收汇,在企业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中国信保尽职调查和审核后,可不认定为迟申报,接受企业提交申报。

二是允许放开电子签名限制。针对居家办公且无法使用电子签名Ukey的客户,为不影响业务交互,可由企业经办邮件申请放开电子签名(客户端)限制。待企业复工后,积极指导企业对限额和申报进行线上补签,提供新签保单/续转批单等所需纸质回签材料。

三是允许采用线上申请或确认替代书面盖章。如企业无法第一时间提供盖章申请材料及回签材料的,可由企业邮件说明情况后先行提供电子申请材料,经中国信保审核后先行处理,待企业复工后积极指导企业补齐书面盖章材料。

四是建立快赔先赔机制。接到报案后推行快速勘查、标准化勘查机制,对于涉及新业态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同步开展包括买方、货物流、资金流、关联关系等调查,提高勘查进展反馈效率。积极适用“理赔绿色通道”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相关案件,通过“简易赔付”程序助力企业快速获得风险补偿。(市商务委、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82、QDLP试点基金可否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疫情期间,QFLP和QDLP试点申报路径有哪些变化?

答:QDLP试点基金可以募集投资者境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申请QFLP、QDLP试点的机构可联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电话:、)提交申报材料,也可联系各区金融局(办)进行申报。符合初审条件的,由联合工作机制共同评议授予试点资质。疫情期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市场需求,通过完善线上评议方式继续授予QFLP、QDLP试点资质和追加额度的申请,QDLP试点额度有效期与本市疫情时间重合的,可自动延期6个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3、上海土地市场将如何优化相关交易活动?

答: 对采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的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出让人可根据疫情情况和受让人实际情况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现场交易环节允许竞买人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临时变更代理人。(市规资局)

84、允许土地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吗?如何延期?如何分期?

答: 4月27日,市规划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规划资源政策>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2]3号),明确因疫情原因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付土地价款的,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经出让人同意,疫情结束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并酌情减免疫情期间滞纳金、违约金,交地时间相应顺延。(市规资局)

85、我是一家外地企业,想来上海投资,但需要的产业用地有保障吗?

答: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用地需求,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充分保障项目所需用地空间和用地指标。为满足各类项目用地需求,上海适当增加202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净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量,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在具体操作上,市级按照各区2022年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提前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对用地指标存在阶段性短缺的区,市级加大周转指标暂借的支持力度。对建设用地指标确有缺口的区,可由市级指标采取“直供”方式解决。

上述支持政策一是加大了用地计划支持力度,避免产生用地指标相对紧张的问题,保障用地单位新增项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市级指标保障比例,进一步减轻区级用地指标的供给压力;三是通过直接下达操作,减少用地计划申请及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用地计划配置效率。

用地手续的具体办理,目前均在区(管委会)规划资源部门,用地单位可联系进一步进行政策咨询。也可直接咨询市规划资源局,咨询电话:。(市规资局)

86、我们企业计划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以提升技能更好应对新挑战,这部分费用有补贴吗?

答:上海将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每个培训项目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每人每个项目补贴600元,直接补贴到用人单位,2022年年内每人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市人社局)

87、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是什么?谁可以享受?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获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上海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市人社局)

88、如何申请并获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答: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市人社局)

89、今年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如果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答:对招聘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费减免政策。

规定条件是指,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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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全电发票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为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地区上线升级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包括哪些内容?

为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全电发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推行计划和步骤,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优化开票业务功能,增加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开具、特定业务发票开具、纳税人个性化发票附加内容填写等功能;

二是完善优化用票业务功能,健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完善发票查询统计、查验功能,实现发票流转状态实时记录和发票查验、发票风险信息提醒等服务,优化增值税用途确认功能,增加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等功能。

四、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2022年5月23日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2022年5月23日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统一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2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2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2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2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2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纳税人D公司2022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八、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5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5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6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6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6月无需完成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6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6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6月1日至31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7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7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7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6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7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7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九、试点纳税人领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的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二、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各类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十三、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四、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五、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7:2022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2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9:2022年9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2年8月30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未被H公司进行确认用途,也未入账。G公司财务人员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2年7月,从事机械加工的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2年7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7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J公司对该发票未确认用途也未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I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六、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例11:2022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试点纳税人S公司,2022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2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2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十八、《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十九、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都可以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二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取得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一、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税务数字账户对用途确认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用途确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三、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十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例13:2022年10月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T公司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T公司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2年11月1日—20日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9万元(300万元×3%=9万元)。

情形二: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时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25份,期间开具17份,合计金额16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2年11月1日—20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8万元(300万元×3%+160万元×3%=13.8万元)。

2022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开具8份纸质专票(本月领用且未开具),金额70万元。

2022年11月26日T公司再次领用纸质专票前,应当根据2022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3.6万元(50万元×3%+70万元×3%=3.6万元)。

情形三: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电子专票。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2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15份和电子专票10份(此时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250万元,不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期间开具纸质专票15份、电子专票10份,合计金额240万元(不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重复扣除,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

2022年11月21日,T公司再次领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25份纸质专票前,根据11月1日—20日期间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2万元(200万元×3%+240万元×3%=13.2万元)。

2022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万元,并开具纸质专票10份,金额8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当根据2022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按3%预缴增值税3.3万元(30万元×3%+80万元×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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