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国瑞证券账号后咋进国债逆回购里?

原标题:华安添瑞6个月混合A : 华安添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0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5)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7)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1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1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2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2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2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2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3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17楼;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6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6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6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注册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锦业路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锦业路

7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7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7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7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7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张旭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
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
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登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即
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
及人名章1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中信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并代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终止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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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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