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养老和医保没在一起交,那这三年医保算不算的?

“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已经连续两年纳入江苏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也是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心工程。近日,江苏省医保局印发了《江苏省“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到2024年末,实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服务网络全面覆盖。

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塘桥村医保服务点内,市民厉大爷正在进行医保业务咨询。他告诉记者,自己即将去南京的儿子家居住,异地医保如何报销,成了一大难题。而今年村里新增的医保服务点,让他在办理医保业务方面,省下了很多烦恼。

厉大爷说:“工作人员告诉我政策和需要的材料,得知我现在长期服用糖尿病药,让我把病历带来,说可以享受‘两病’政策,以前在村医务室只能报销50%,现在我登记了这个后,在镇和村看糖尿病可以报销60%,每天没有限额,每年可以报销医药费用1600元。”

近年来,盐城市医保局立足“小切口、影响大、能办到、群众普遍受益直接受益”的原则,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4大类23项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到镇村为民、便民服务中心,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目前,盐城市已高标准完成“15分钟医保服务圈”3个省级、7个市级示范点样板建设,实现全市行政区域全覆盖,初步形成“3+7”示范体系。

盐城市医保中心主任惠恒松告诉记者:“我们将全力提升医保基层经办服务能力,2022年,全市建成12个省级示范点,134个市级示范点,进一步扩大‘15 分钟医保服务圈’覆盖范围,形成富有盐城特色的市县镇村四级经办服务体系。”

近日印发的《行动计划》明确了三年内将分步推进“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

2022年,在全省范围内建成132个省级示范点和不少于350个市级示范点,实现省级、市级“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覆盖全省50%以上的乡镇(街道);

2023年,再新建不少于150个省级示范点和不少于450个市级示范点,基本实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15分钟医保服务圈”全覆盖;

2024年,全面建成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100%全覆盖,让8500万江苏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公共服务。

江苏省医保中心主任薛建祥介绍,在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面,要持续加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薛建祥说:“为了提高老百姓的体验感 ,我们在建设中明确了软硬件的建设标准,比如要求有自助服务区、叫号等待区、休息区;有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母婴室;有的地方还去柜台化,实现面对面办理、一对一VIP服务;老年人、残疾人也有绿色服务窗口,可以享受优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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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规定2018年最新,社保新政策2018,2018社保改革最新消息,社保缴费新规定最新2018,2018年社保退休工资新规定,最新国家社保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2018年关于社保退休的工资规定又有哪些呢?

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起草的《决定草案》,拟将邯郸、郑州等12地作为试点,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险合并之后,未来就是四险一金了,生育险和医保将合并实施,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将变成"四险一金"?那么这个合并,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会不会意味着待遇的降低呢?不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都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尤其是女性朋友。

  另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天上午,受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草案规定,邯郸、郑州等12地作为试点,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尹蔚民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

  草案规定,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此外草案还提到,试点方案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实施期限为二年。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加强对试点工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险一金”参保人员缴费比例

  “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各地的“五险一金”缴费标准并非完全一致。在下调之前,缴费比例一般是这样的: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左右,单位缴纳20%左右;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左右,单位缴纳10%左右;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0.5%左右,单位缴纳1.5%左右;

  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纳,单位分别缴纳0.5%和1%左右;

  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纳比例相同,根据各地情况分别缴纳6%到百分之十几不等。

  △“五险一金”各地缴费比例并不完全一致,此图为目前北京的缴费比例

  从这个缴费比例来看,个人的缴费在工资的两成左右,而单位则在四成左右。

  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年缴费额:3078元 (其中大额医疗补助168元/年)
  3、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包含大额救助费168元)
  请务必于11月30日前在你的银行卡中存入你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中所选标准的足额款项,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不予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跨年度将不能补缴。
  2018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根据2018社保缴费基数最新标准来看,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以北京市为例,以下就是北京市2018社保缴费比例情况。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农民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1、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缴费比例为0.5%;2、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0.5%、0.8%、1.2%、1.5%;3、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1%、1.6%、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2018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嘉人社【2015】178号文件,确定嘉兴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为1800元、2600元及3300元。
  此外,嘉政办发【20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缴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即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简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人员,可按每年500元或800元标准缴费。
     请各镇(街道)每月及时查询到龄人员,并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以免延误时间,引起纠纷。
  2018年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8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4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做好个人参合(保)费用征缴工作。已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延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贫困人口参合工作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几万人的养老有着落了

  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凡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说有四类人:(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这项补缴政策将惠及多少人?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虽然没有做过具体统计,但几万人是肯定有的。平时,经常有这类老人来咨询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他们的养老有着落了。

  如何确认身份?李丽琴表示,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每月养老待遇最少583.7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最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曾一次性退保的人员也可补缴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这一办法,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记者了解到,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比如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导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这部分退保人员也可以搭上此次的“顺风车”,只要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待遇了。《通知》规定,曾参加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6月30日前已按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江苏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086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34元。
  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18年北京社保基数核定要点  注:本文根据西城社保中心2018年度基数核定专题培训整理而成
  申报时间为: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7月25日。
  注意:如果不按时申报,则7月基数自动上浮110%。
  2、如何确定工资基数
  文件依据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新员工工资口径:入职第一个月应发工资。
  老员工工资口径:职工上一年度所有应发工资的合计数/上一年度在职月数。
  注意:是否作为缴费基数,主要标准是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3、各险种的基数上下限
  各项社会保险基数的上限均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即2018年7月起上限为23118。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下限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即2018年7月起下限为308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下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018年7月起为4624。
  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网申成功即可,无须柜台办理。
  2、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申报。
  到社保中心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报盘数据(文件名格式为:) _社保号.xls,不得修改)
  2.四险报盘数据(文件名格式为:日期+社保号+2018.xml,不得修改)
  3.医疗《北京市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盖公章、签字)
  4.四险《北京市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盖公章、签字)
  注意:除因政策原因无法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各 单位均应通过“方式一”申报。
  网申及企业版具体操作请参考培训视频,其中网申操作为开始时间为10分00秒,企业版操作开始时间为27分30秒。
  1.必须先进行6月人员增减操作后(确保6月不再增员),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2.若有7月退休的人员(或其它7月需缴费后再减员的情况),需先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后,再申报减员操作。
  3.请于7月25日前请再次检查缴费工资申报情况。
  4.缴费工资集中申报期,网申系统会较为繁忙,建议错峰(早、晚)操作。

 这5年,广州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安全性进一步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18年6月,“五险”参保人数达3933.48万人次,其中养老保险参保、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均超千万。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达90%

  广州市从2012年8月起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制度合并,形成了“城乡居保”制度。2015年,广州市整合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让农村人和城里人一样看病医保报销。同时实施了城乡居民可免缴费享受医保大病保险政策。今年2月,广州市作为广东省唯一试点市,成功实现与国家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对接。

  今年6月,广州还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政,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调整到90%;提高了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属于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不设报销封顶线,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

  截至今年6月,社会保险五险参保人数达3933.48万人次,养老保险参保1273.81万人,医疗保险参保1128.77万人,失业保险参保517.52万人,工伤保险参保519.33万人,生育保险参保494.05万人。

  企退人员养老金连续12年上调

  广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05年开始已经连续12年上调,2014年,广州企业职工月人均养老金首次突破3000元,达到3019元。如今,企业退休人员、农转居人员、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为3471元、930元、624元,分别比2012年底提高了857元、259元、168元,增幅均超过三成,稳妥解决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倒挂”问题。

  不只是养老金――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73.05万元、64.82万元,5年增幅分别达47.64%、213.75%;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比2012年提高30万元;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达到67.23万元,比2012年提高了18.1万元,增幅达36.84%;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种从16种扩大到20种,每病种每人每月限额从150元提高至200元。

2018年上海社保基金新规公布

  由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这一新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公布。

  根据会议强调的精神,上海将把健全和完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作为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各类社保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出台《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真正做到“四个管”,即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钱、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由此,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社保基金运作的全过程,构筑起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网。

  据了解,《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在国家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对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健全和完善。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对基金预决算、基金筹集和支付、基金结余、银行开户管理、基金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在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5项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将小城镇保险基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纳入适用范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也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2018年上海社保有什么新规定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上海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018深圳社保新政策
  深圳社保新政策:非户籍员工纳入失业保险
  非户籍员工可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政策调整后,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深圳社保新政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
  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纳14%(含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下线”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非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深圳社保新政策:工伤保险缴费下调两成
  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即按照0.5%、1%、1.5%三个档次缴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3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从0.5%、1.0%、1.5%下调至0.4%、0.8%、1.2%。
  据了解,深圳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较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等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交。
  第一类低风险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第三类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对已经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之同比下调。
  深圳社保新政策: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入有“3个月时效”
  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入和转出是不少流动人员关心的问题,市社保局昨天发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转入深圳市须知》,强调申请人从异地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3个月时效”,超过3个月时效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深圳的条件为以下2个条件之一:在深圳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在深圳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的条件为以下2个条件之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深户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市社保局提醒,申请人从异地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3个月时效”。3个月时效内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有效连续参保年限。
  超过3个月时效的,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如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入,但其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在深圳市新就业的人员应尽快办理转入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如果没有及时转入,将会影响在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申请医保转移人员两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重复部分,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
  2018最新深圳社保转移流程政策  深圳社保转移流程政策:
  (1)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深圳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2、在深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1、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
  4、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2)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条件: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4)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5)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6)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条件: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深圳社保转移转入流程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办结转移手续。
成都市2018年最新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最近,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2016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5781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61330元。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缴费工资与上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本人可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已缴费标准差额。

  符合2018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8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2018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239号)规定执行。2018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按照省社保局统一规定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符合2018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8年1月起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成都市社保经办业务

  启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

  全市社保经办业务启用2016年度省平工资、市平工资后,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在社保费缴纳和待遇计算上将发生变化,多项待遇水平将随之提高,所有涉及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都将受益。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8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的省平工资执行,人均基本养老金将增长141元,人均增幅7.39%。具体到个人增长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每个人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会有所不同,但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最后提高的金额将会越大。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预算预发业务的人员,将使用2016年度省平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补发金额将在2018年6月下旬发放到预算预发人员银行账户中。已办理预算预发的人员不需要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2018年度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2018年1月1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将调整为21927元,较上年增长1753.68元,增幅8.69%。

  2018年度因疾病住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调整为367980元,较上年增长23100元,增幅6.7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调整为215412元,较上年增长14556元,增幅7.25%。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2018年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的基本医疗费,调整为每月388.46元,较上年增长24.42元,增幅6.71%。

  2018年度,核发工伤工亡人员待遇时,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相比去年每人增长1924.98元;核发经鉴定达到护理依赖等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增长160.4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长128.3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长96.25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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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注保险的小伙伴会发现当前在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都在陆续下架。

这些产品无法达到十月份保险新规发布的要求,所以在12月31日前需要陆续下架。

因如此特别多的保险公司都发布了新品。

比如鼎诚人寿就新推出了一款名为: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养老年金险这一种产品。

想要学姐做个详细测评的小伙伴非常多,马上安排上!

那些想要全面地了解这款产品的朋友,不妨看一下学姐另外一个角度的测评:

一、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怎么样?

废话不多说,我们直接来看看这款产品的保障内容如何吧~

>>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的优点1、缴费期限比较灵活

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提供了趸交、5/10/15/20年交、交至养老金首次领取日等6个缴费期限。

如此设置对于投保人来讲是比较人性化的。

如果是短期收入比较高,但收入不稳定的大伙儿,完全可以选择趸交,让自己未来没有后顾之忧。

像那些预算不太充足的人群,那建议可以选择较长的缴费期限。

主要是因为缴费期限越长,每年需要交的保费金额也越小,缴费压力就可以得到缓解。

此外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设置有交至养老金首次领取日的缴费期限。

若是30岁入手,领取年金在花甲之年开始,那么最长缴费期限算下来就有30年了。

从整体上讲,这样的缴费期限设置的范围比较广,的确很不错~

如若不知道选择哪种缴费期限才适合自己,不妨看看下面的内容:

2、领取的年金每三年增加一次

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的年金每3年进行一次增加。

在第1-3年时,只可以领取到100%基本保额,到第4-6年的时候,就可以领取基本保额×(1+10%),之后每三年以此累加。

所以越长寿,可以领取的养老年金就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以基本保额的200%为限。

{不过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保险-24}这样的年金领取方式还是比较有特色的~

>>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的缺点

放眼市面上那些其他免责条款仅有3条的养老年金险,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有7条免责条款是比较多的。

真相就是一旦出险的情况符合免责条款中的情况,是不打算理赔的。

故此免责条款固然是越少越好。

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在这点上表现不好~

当前分红型保险虽然拥有保单分成的权利,但实际上保单分红是不确定。

投保以后,如果该产品在上一年度有了盈利,那么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就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投保人分配好处。

不过这需要根据该产品的经营情况而定,如果亏了,某些年度红利可能化为乌有。

所以如果看中这款产品的分红的小伙伴得慎重对待这些啦~

二、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值得购买吗?

鼎诚福满鼎养老年金险(分红型)的缴费期限设置的不死板、领取的年金增多一次需要三年时间,不过免责条款较多、保单红利也不确定有没有。

从整体上讲,有优点也有不足,大家可以多看看多对比其他同类产品之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如果想多了解了解养老年金险,不妨看一下以下内容中这几款超高性价比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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