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人和担保人都被执行银行卡微信冻结,借款人和银行达成还款协议,担保人会解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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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附最高法民一

导读: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本期小编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相关案例,结合其他案例、观点及法条,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人民司法·案例》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原告肖金平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时抡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简时抡。

从简时抡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朋友借钱不还,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微信聊天如何能够认定为实质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是常见的主要证据类型,但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功能丰富、通讯便捷、操作简便的微信迅速成为人们社会交往、商品贸易、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大量使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型证据形式,对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模式提出了挑战。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有何法律特征?其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的哪一种类?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会遇到何种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微信证据从内容上看,往往表现为多种传统证据形式;但因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电子载体中,形式上又与其他传统证据不同,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一)证据转换的物化性。即将微信证据中的文字、影像、录音或者图片转移到纸质上或者存储在其他电子设备上,以新的承载方式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使用的开放性。微信中传送的各种数据和内容会被多人知晓和获取。例如,两个人在微信中私聊,其中一个人可以截屏转发给他人,还有在群聊中的信息为整个群的成员所知晓,或者微信号被他人盗用导致信息被他人获取等等,正是由于微信的使用人数和复杂的使用群体,决定了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三)证据存在的不稳定性。微信证据实质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一种模拟信号,当微信证据存在人为因素或者技术介入时,微信中的信息极其容易被人篡改、伪造、破坏或者毁灭。因此,在辨明微信证据的真伪后,一定要适时转法妞问答

移到其他存储设备中并备份,然后再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提交给法院,尽量避免微信证据因不稳定性而导致其效力丧失。

主体认定难。因为微信没有实现实名制,有的微信账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也并非使用者真名,故微信使用者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没有联系,即切断了证据的关联性。

内容认定难。相比书证,微信证据的内容在认定中却困难得多。内容的片段性导致无法认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微信证据不像书证那样,能完整反映出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在无法恢复完整的聊天内容的情况下,相关的聊天内容在没有旁证印证时,无法让法官采信。

解决微信证据认定难点的有效方法

利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准确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在微信尚未实名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来证明使用者是否为当事人。 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电子数据证据相比纸质书证,最大的缺陷就是它的开放性、不稳定性容易导致其被使用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删改。如何审查微信中的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就为法院制造了困难。当然法院可以通过微信的运营商进行查询,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技术帮助,为微信使用者提供客观的证明,以此证明该证据是真实的,但流程依然是比较复杂的。

今天的课堂总结:确保微信证据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在微信中选取的证据必须是完整全面地反映整个聊天的过程,否则仅凭其中片段式记录并不能完整地分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纳。因为聊天记录可以人为变动,举证一方必须证明聊天记录并无后期增减,而且应当出具手机原件。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可能分析出聊天双方主体的真实意图,这就要求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涉及纠纷内容的微信聊天中保持整个过程的完整,然后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由此可在诉讼中形成有利的证据链条,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2012年)

禁不如疏。在法律制度史上,国家对民间盛行行为的禁止往往并不成功,更为合理的法律态度是疏导,为社会关系中的各主体提供利益安排与纠纷解决。诸如小额贷款公司之类只是国家金融专营的另一种表现,可以填补某些需求领域,但不能替代民间借贷本身。“法律按其真正的涵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有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在经济的发展中,政府的首要职责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权利的行使,更不是通过与公民争夺利益来垄断金融市场,排斥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项财产权利,“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力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我们在承认民间借贷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消除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

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对于下列非金融企业开展的借贷行为应予保护: 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的;

2.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 3.企业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 对于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存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注意严格审查:

1.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款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多为金融部门使用,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非常少见,也不符合民间借款的习惯做法,以此作为唯一证据起诉的,法官应当慎重处理,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甄别是否涉及“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 2.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

3.借款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之嫌,还债主体不是债务人单方的同样应严格审查);

4.原、被告共同到庭请求立案调解、速裁(有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嫌);

5.被告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房屋权属纠纷; 6.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被告为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

8.申请保全的不动产在拆迁区划范围内(第(5)~(8)项应注意查明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

9.原告或被告在他案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二、关于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

借据中明确的出借人为债权人,没有明确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依法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质的非金融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签订的借贷合同认定有效。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借据的,应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与身份不符的资金来源要严格审查,实践中一部分非银行信贷机构如担保公司,为了规避经营范围的限制,以法定代表人或职工个人名义对外放贷,应予规制。

1.关于企业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我们认为,可以在坚持资金自有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放开,即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认定为有效,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借贷活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贷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无效。企业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统一标的物,分别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2.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债务人配偶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事实。借贷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已经离婚的,原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象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一个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是,在民间借贷泛滥高发的时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更加明显。除了雄厚的民间游资,有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开始把资金投向民间借贷业务,有的贷款收益甚至超过主业。有学者建议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将民间借贷区分为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凡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所为借贷皆为生产经营性借贷,特定主体可举证否定。在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定性上,属于商事借贷,在无效与有效之间,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附有条件,即企业间所达成的合同应登记公示方可生效,由此平衡国家、企业与投资者等各方利益。有的法院建议在审查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从以下四点把握:一是审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对债权人和举债一方设定严格举证责任;四要主动审查债权人与举债债务人的关泵、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现状、借款用途等,如果经审查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

三、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

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正因如此,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较大金额以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借据、银行资金往来的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1.借据的认定。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全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的时间等,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借据中出现特殊语言或出现歧义,如故意写错名字、将“玖”写成“玫”,或是对“还”字的理解,则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

2.本金的认定。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依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法官要严格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来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来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把关。

四、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这丙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交付等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民间借贷案情复杂,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分担举证责任。

1.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假的债务人;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3.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五、关于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对于借贷利息的认定,我们认为,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借贷本金所有的借朔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超出部分或冲抵本金,或不予保护,应把握此限进行计算和重新调整。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应当吸纳民商分立的精神:民事借贷的保护重心在于债务人,消费借贷者为现代社会的弱者,应保护其基本生活不受借贷影响,因此对民事借贷,现行利率上限过高,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并注重合同缔结过程的主观状态,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瑕疵原因持扩大解释立场;商事借贷的保护重心在于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债务人须承受较重的利息约定与追偿责任,因而对商事借贷,同期贷款利率4倍上限作为商业社会“习惯法”可坚持。上述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孰利率问题而言,如果国家制定出台类似《放贷人条例》这样的民间借贷专门法,可以考虑采取商事借贷与民事借贷分立的思路,以同期贷款利率4倍上限作为商事借贷利率上限,同时,适当降低纯民事借贷利率上限,可降低至同期贷款利率2倍;如果国家不单独制定民间借贷专门法,只是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操作细化,则应继续坚持同期贷款利率4倍上限的“习惯法”调整民间借贷行为。

1.借期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利息,未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已偿还部分超过4倍利率的,根据债务人的主张,冲抵本金;还款时约定不明的,优先冲抵利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4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

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应当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无过错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的,可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

2.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超出4倍基准利率的不予保护;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仅约定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债权人参照约定利率或根据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上浮30%~50e70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4倍利率为限。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债权人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3.违约金。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圭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4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4倍利率的,均可以支持。

六、关于借贷担保的认定问题

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性质上属于违法。《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等违法金融活动,否则借贷合同无效,但因抵押登记机构、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的除外。债务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实践中,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限制,擅自兼营放贷业务,在审查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时,尤其需要严格,发现此类情况不予支持,并向中小企业局及时通报,加强监管。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

七、关于诉讼管辖和时效的问题

1.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 10号),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法院可向上级法院申请集中管辖。 2.时效。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

八、关于民刑交叉的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提出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据,而当事人坚持抗辩主张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法院应栽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移动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继续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的,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破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对该部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最终认定的非法集资金额,在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时列人第三顺序清偿。

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了犯罪,合同不可能有效。但我们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资料来源: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副组长:韩延斌;成员:张颖新、王林清。本课题报告撰稿人:王林清。

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

为期一天的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马上就要结束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

这次座谈会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明确提出要着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也已经对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研究确定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确保最大程度地实现司

法公正。这次会议的主题非常鲜明,简要说就是“司法公正”四个字,即如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目标。可以说,这次会议既是党的十八大以及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会,又是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一次动员部署会,对于今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午,杜万华专委作了重要讲话。杜专委讲话的核心主题是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讲话通篇体现了这个主题。大家要准确把握杜专委讲话的精神实质。我认为,杜专委讲话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公正司法这一主题,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杜专委的讲话简洁、凝练、重点突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对如何通过民事审判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分析。从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在进一步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过程中坚持司法公正;切实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以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实现司法公正;正确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科学合理的审判理念维护司法公正;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以科学的法律精神体现司法公正;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以确定统一的执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继续坚持基层建设总体思路,以不断完善的基层基础保障司法公正;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司法能力,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推进司法公正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明确了在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么做的重大问题。杜专委在讲话中还结合当前形势,从今年审理房地产、民间借贷、涉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等方面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要求。杜专委的讲话对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会同志对杜专委的重要讲话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杜专委的讲话紧密结合当前新形势,主题鲜明、球真务实、内涵丰富、点面结合、针对性强,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大家一致表示,一定要认真落实好杜专委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紧紧围绕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会上,与会同志还对物权法和民间借贷两个司法解释草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看法。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卜我们将在会后认真研究梳理,尽快提交审委会讨论,争取年底前颁布实施。会议期间,大家还对如何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形式及时进行规范,以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发展。

这次座谈会日程安排紧凑,但取得的成果很丰富,开得非常成功。陕西高院对这次座谈会非常重视,为会议的成功召开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安排,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提供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受杜专委委托,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与会代表,向陕西高院全体干警特别是会务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二、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为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民事审判的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个目标改进工作,迸一步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迈上一个新台阶。

下面,根据杜专委讲话精神,结合大家的学习、讨论情况,我就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还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间借贷是涉及金融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保持高增长势头,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747809件,同比上升了22.9%。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已不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要求。近两年来,最高法院将民间借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研究,目前民一庭已经完成司法解释初稿的起草,并提交这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很好,我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回去以后我们会认真消化吸收。我还想提醒大家的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认定、复利及高利贷处理以及逾期利率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精神。当然,通过刚刚的讨论,大家也能体会到,民间借贷这类案件虽然在处理中碰到的难点相似,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指数不同,所以在处理相似的案件时,各地法官有不同的认识,比如说事实查明问题,贵州高院的同志坚持认为,不能仅仅凭借一张借条或欠条来认定借贷关系,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查清交付的事实,但是其他一些法院的同志,包括天津、厦门和浙江法院的同志,则有另外的观点。一贯以来,我们就是单纯以欠条、借条作为现金交付的凭证,但是现在我们强调要查明交付的事实,与我们以前坚持的思路相比,有所调整、有所变化。这种调整和变化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分组讨论时我提到的莫少军案,该案中主审法官仅凭一张借条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后来债务人自杀,承办法官也被检察院以渎职罪提起公诉。这个事例表明,现在民间借贷的问题确实很复杂,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资金交付,就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但是在内地,比如贵州、云南,这么大额的资金一般来说是不可能通过现金交付的,而是要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因为这样一些差异,导致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很难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另外,我想具体说两个问题:

事犯罪时的处理问题。大家在讨论时,一致认为这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多有交织,经常出现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情形。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尤其要关注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相关金融政策调整对划分标准的影响。对涉及刑事犯罪时相应民事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据我们调研了解,实践中很多同志主张,涉及违法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判断合同的效力还是要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效力,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有担保的时候,情况就更加复杂,在出借人并未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比如合同诈骗,某人到一家商业银行通过诈骗的手段骗得贷款,借款人就是犯罪分子,而银行完全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一个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轻率地认定主合同无效,就会导致担保合同相应无效,出借人就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出借入的权益。所以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一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判断。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之所以强调尚未形成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是因为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常常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往往已经介入。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的办法是先刑事后民事。当然,先刑后民在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统一,及时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特别是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群体性、大面积借贷行为。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

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不同,先刑后民并非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形适用,不要绝对化、扩大化,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和单纯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最高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本质上是两个程序的结合。刑事程序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戒,并通过个案对社会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所附带的民事程序,是对犯罪行为

或者从民事角度说是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民事权利伤害的救济,这两个程序有本质的不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有它的优势和便利,但是绝不能因为有刑事附带民事而妨碍了我们全面、综合和彻底地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在处理个案时要准确把握什么时候可以中止诉讼,什么时候可以先启动民事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例如黑龙江的高山诈骗案,中行一个支行的行长高山以中行的名义吸纳多个企业存款,后卷款长期在逃,犯罪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但是存款企业完全是受害人,其和中行存在民事关系,而且当时的证据不能表明受害人也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存款企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审理,而不必要等待刑事程序来附带民事程序。

二、要注意区分生活互助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随着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大幅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资金供给和需求旺盛,民间借贷已经不仅局限于生活互助,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区分生活互助性质的借贷与生产。经营性质的借贷。对于生活互助性质的借贷,要注重遏制高利贷行为;对于经营性质的借贷,要注重查明基础事实,无论是以借贷形式体现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是以其他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均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做出处理。民间借贷涉及的问题很多,分组讨论时,大家普遍提出了利率上限问题。目前司法解释草稿中规定的是一个数字24 %,脱离了原来四倍的表述,原因在于我们从人民银行了解到,最近时间他们正在就取消统一的商业贷款法定基准利率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如果取消,再规定四倍就没有意义了。另外,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高低问题,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相应的认识和期待也是不同的,这也是我

们面临的困境,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强险赔偿的分项限额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交强险赔偿问题上,现在还有一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突破了交强险条例的分项限额,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只要不超出总的限额即12.2万,都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没有把分项的限额予以区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理由是:

一、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当然应该依法处理,这是最基本的理由;

二、分析法律规定的分项限额是否合理,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

通状况作出评估,需要对交通事故率作出统计,需要对赔偿范围变化对费率水平的影响进行计算,需要就费率水平的变化与民众的接受程度进行预测。应当看到,交强险条例是基于整体的、全面的、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考量、预测、评判恰恰是人民法院力不能及的。显然,在分项限额的问题上,涉及到如此深入的专业问题和政策把握问题,由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更加妥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强险制度的细化规定授权给行政机关,也正是此种判。断的当然结果;

三、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司法解决问题的范围是有限的。分项限额不仅仅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还间接涉及到交强险的费率水平等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个案中,我们有时会觉得分项限额不尽合理,希望能为受害人多争取一份救济,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保险责任。当然,在个案中,注重考虑个体利益平衡有合理的一面。但不能因为绝对追求个案的利益平衡,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秩序。应当认识到,我国交强险的费率是法定的,保险公司没有定价权,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费率水平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数据,目前交强险的运营

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这意味着,交强险的赔偿负担过重,保险公司就会产生提高保费的冲动。交强险的顺利运转不可能不考虑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所称的负担过重问题以及提高保费的利益诉求获得立法部门认可,结果就是交强险费率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整体投保负担增加,这涉及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问题。因此,打通分项限额,社会效果未必好。同时,由人民法院作出类似的决策,其正当性理由也不够充分。由于分项限额涉及到交强险的基本制度、涉及到费率水平甚至涉及到金融安全,2011年国务院对此问题曾专门开会研究,并在会议上专门提到我们一些法院不遵守分项限额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法院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不是评价法律或修改法律。当然,目前分项限额问题在立法上是否有调整的必要,我们通过案例一直在研究,有关的部门和立法机关也在研究。从西方立法例来看,他们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上的调整也比较多,有些分项限额的调整幅度很大,甚至有些国家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全部是人身损害,没有财产损害。外国有益的经验我们要注重吸收,在立法层面对交强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这是我们力求推动的。但是在交强险条例没有修改前,还是要按照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处理案件。

(三)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民诉法修改后设立的一项制度,涉及到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非常复杂,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操作难度也比较大。对这个问题,我谈一点个人看法。首先,要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或者说通过诉讼,申请人、案外人对抗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不仅要对当事人是否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进行判断,还要对其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进行判断;其次,要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个判断标准是比较复杂的,我想,对这个问题思路要开阔一些,要全面、客观地看待。比如,并不是所

有的所有权都能阻止、对抗针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在实现抵押权时,所有权人就不能以其享有所有权为理由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再如,按照我们现有的司法解释,购买房屋之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而且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无过错的,在这样的情况,能够对抗对于房屋的强制执行,问题在于是不是这些条件都必须满足。例如,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情形。此外,上午杜专委专门提到的被拆迁入请求取得拆迁安置房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银行基于抵押权申请对房屋强制执行,被拆迁人的这个权利也能对抗对于房屋的强制执行。以上是从异议人的角度来看的。相反地,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看,其权利是一般债权还是经确

权判决确认的所有权,情况也有不同。比如“一物二卖”的情况,判决认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那么对这个房屋的执行就是基于所有权的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异议人的权利是什么性质,他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对抗,什么情况下不能对抗,这都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因素。所以,判断是否存在能够阻止对

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要综合分析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各自的权利性质和权利的效力边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判断。

(四)关于涉农民事审判问题。

今天上午,杜专委对如何做好涉农民事审判作了重要阐述,提出了总体要求,大家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好。我再强调一点,就是要特别注重对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就涉及到民事审判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大家对此要高度关注。有人认为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就是放开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性控制。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生产要素,有内在的市场化需求和合理配置的需要,这是农村产业化发展的

必然,但是也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主要功能没有改变,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家庭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层次,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这个基本点,都要坚守一条底线,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我们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仍然要坚持这个底线,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采用不同的保护手段和方式:对于转包、互换、出租等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归属的传统流转方式,要以合同严守为原则,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转形式,

要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保护力度,对于不改变、本权权利主体,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权能,最大限度发挥物的效用的交易安排,应当予以维护;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的,仍要严格将“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性要件,将发包方同意作为必要的程序要件,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于社会资本投入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等问题,是审判实践的难点,我认为一个总的原则应当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农业地位。尤其是在当前城市资本大规模进军农村的大背景下,在涉及基本农田和农业生产时,要注意把握上述

原则。最高法院民一庭今年也将此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各高院要注意根据本

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深入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五)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问题。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在民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物权法,对更好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谈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切实落实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这是物权法颁布以来最高法院民一庭一直强调的问题。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平等保护,就是要着力纠正以往对于国有、集体和私人财产差别保护的思维惯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杜绝漠视甚至牺牲集体、私人财产权利的行为。要看到,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现

实要求。只有坚持和贯彻好平等保护原则,创造财富的源泉才能充分涌动,财富增长的动力才会永不枯竭,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根基才会足够坚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才会更加牢固。对财产的保护,涉及三个方面:一个是

产权归属,一个是财产收益,一个是财产安全。当前形势下,尤其要关注对财产收益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加并引导好民间投资。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审判中,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保护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更多地投入到实体产业而不是仅仅向股市、房市等

领域聚集。要努力发挥司法审判的独特作用,为民间资本投资热情最大限度地释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妥善审理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谨防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财产,加大对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第二,要准确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正确理解登记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关系,既要严格贯彻法律关于登记制度的规定,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归属。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动产登记的内部和外部效力。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物权这一私权利是由政府登记机构赋予的。私权利本来就是权利人的,登记只是政府部门的确认,绝不能因为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错误地认为财产权是政府赋予的。在审理涉及物权归属的内部纠纷中,不能唯登记论,要以审查基础法律关系为抓手,查明真实的权利状态。在审理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纠纷中,要坚持贯彻不动产物权变

动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合理协调物权变动和合同关系;交易合同本身不具备无效情形的,要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要全面理解物权法占有部分的有关规定,正确认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妥善处理占有与登记之间利益冲突,依法保护合法占有人的权益。

(六)关于房地产纠纷审判的问题。

今天上午,杜专委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诚实守信市场交

易秩序的高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杜专委的讲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大家要吃准吃透讲话精神。我讲一个具体问题:在审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之后如何处理。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按照合同无效理论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双方返还,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但是在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出资一方的投入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如果机械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仅判决返还出资方的投入,房产项目全部增值收益均由出地方享有,可能会带来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尤其是出地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情形。实践中,大家要认真研究,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还有的情况是,合同在被认定无效之前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另一方的损失,是否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五十八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是仅指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损失,还是包括先前履行过程中因其他过错造成的损失,值得进一步思考。同样,在合同解除时,也存在上述问题。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项权利,守约方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还是解除合同,完全是其利益衡量的结果。如果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仅能收回原始投入,任由违约方坐享房产增值收益,那么他可能就不会选择解除合同,而是采取不断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方式,结果是使双方困守在已经失去相互信任基础的合同枷锁里,这不仅有违合同效率原则,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最终损害双方的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多研究、多思考,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的双向返还、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原状等,要避免简单机械地采用返还原始投入及利息的做法,要准确把握合同法等法律的目的与宗旨,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应当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总的清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过错大小、房产升值利益等情况,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我个人感觉房地产纠纷有商事纠纷的性质,在审理商事纠纷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维持现状、不折腾。对于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在商事纠纷裁判中有一个理念就是尽量少用恢复原状、少用互相返还,而多用损害赔偿。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商事裁判中的这个理念也是值得大家借鉴的。

(七)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审理。

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频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时触动社会公众敏感的神经,“舌尖上的安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强烈的关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犯罪构成要件、增加罪名、加大刑罚力度等方式,在刑事处覆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作出了回应。近

几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说明刑事审判领域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在行政管理方面,据了解,目前各地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均有较大动作,通过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等方式,从源头上控制食品药品的安全,比如北京今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民事角度看,大家要充分认识民事诉讼对防止和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我想民事诉讼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对于假冒伪劣商品,行政监管只有一双眼睛,如果民事诉讼能够充分开展,那么对于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人

来说,就有无数双眼睛全天候地进行监督,加大了监督的范围和力度;第二,加大了违法人的违法成本。虽然行政处罚也可以采用罚款的形式,但是不管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罚金刑都有一定限额,相比较违法人获得的高额利润,相应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如果能够充分利用民事诉讼这个手段,其违法成本就会因此无限放大。当然,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相关民事纠纷在总量上还比较少,原因有多方面,但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关注度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小额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步开展,相关案件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我们要做好充分的研判。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积极进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调研

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出台,更好规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经营行为。各高院也要注意总结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的特点,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办法和措施,总结问题和经验,多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出谋划策。要积极发挥民事审判平台作用和引导作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

责任意识,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同时,要注重解决民刑交叉的程序衔接问题。

(八)关于小额诉讼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大贡献。由于我们前期对小额速裁程序已经进行了将近两年的试点,大家对这个新的诉讼程序并不十分陌生,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用好这个程序。对这个问题,我再强调几点:

一、小额诉讼与小额速裁试点最大的区别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性,大家要从司法大众化、程序效益最大化的高度提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也要做好释明工作,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小额诉讼“方便又快捷、省心又省力”的制度优势,减少对抗情绪。

二、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的程序限制,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随心所欲,不能因为强调“快审快结”“程序简化”,忽视对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保障。

三、要注意适用案件的类型选择,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

对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案件都能适用,比如对于离婚、收养等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就要慎重适用或者不予适用。

(九)关于加大对重大敏感案件指导的问题。

对下级法院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指导,是上级法院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平台。近年来,最高院民一庭在天津许云鹤案、广东紫金矿业溃坝案等一系列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上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高院也要注重对本辖区法院的业务指导,当然,我们也了解,目前大家办案任务普遍繁重,对下指导又增加了工作压力。但是一定要看到,民事案件近90%在基层,只有提高

一、二审质量才是解决上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途径。对重大敏感典型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应当成为各高院对下指导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主动考虑、敏锐捕捉、提前预案、及时应对、持续跟进、综合联动”的要求,加大对下级法院重大敏感案件的前期指导,提高敏锐性和工作主动性,力争将纠纷解决在当地,同时以点带面,统一裁判尺度,力争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十)关于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问题。

去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开展了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我具体参与了这项工作。通过对裁判文书的“体检”我们确实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文书格式不规范。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甚至一个庭的不同合议庭之间,裁判文书格式都不统一,这个问题在各级法院甚

至最高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二是查明事实与裁判说理部分不能有效对接。有些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论证所依据的事实,在本院查明事实部分完全没有体现,给人感觉缺乏事实基础;三是裁判的说理不恰当,当繁不繁,该简不简。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不仅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借这个机会我重点强调一下,希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大家要从深化审判质量管理、规范审判权运行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通过加强业务学习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十一)做好《中国民事审判年鉴》编辑工作。

经院领导批准,最高法院民一庭决定从今年开始编辑出版《中国民事审判年鉴》一书。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民事审判年鉴,就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编年史,记录每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大事、要事、好事、喜事,记录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中民事审判工作每一点一滴的发展进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从历史长河的角度看,我们现在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将写在民事审判的历史上。同样,完整客观地记录历史,我们责无旁贷。年鉴包括各地法院民事审判相关内容,我们已经就此下发了通知,希望大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疏理,准确、全面汇总相关情况和材料。各高院要对上报的材料严格把关,注意文字的锤炼和材料的取舍,保证每个省、地区的亮点工作、先进个人、包括典型案例,都能收录进这本年鉴。

三、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及时汇报会议情况。大家回去后,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这次会议的情况,重点是汇报杜万华专委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次会议的主题和精神实质,尽快把杜专委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各级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传达到每一位民事审判工作人员,把做好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部署上来。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这次会议为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确定了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高院要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辖区内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拿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必要时要及时层报最高法院。今天下午讨论的两个司法解释各有特点,物权法司法解释理论性非常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践性很强,和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政策联系紧密,都非常重要。今天讨论不是很充分的地方,大家回去后还可以进一步研讨,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上报最高法院民一庭。

同志们,今年的民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会议结束后,大家将返回各自的工作岗位。希望大家回到工作岗位后,能够同各自辖区内民一庭系统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一道,振奋精神,埋头苦干,不辱使命,为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公正高效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

最后,祝大家一路平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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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用到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私人借款协议书模板,欢迎大家来阅读。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乙方因信用卡还款,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 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本次借款手续费为: 。 乙方必须于20__年____月____日,前还清甲方。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天加收利率0.5% 。

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签定日期:20__年 月 日

甲方向______集团申请借贷资金,经______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

按月结息,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_%。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以______在集团作为抵押,同时,甲方承诺:在财产抵押期间,所抵押财产乙方有权正常支配使用,而且所产生的常规折旧费,由甲方承担用以冲抵额外管理费。直到甲方还清全部借款,归还抵押财产。

第七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址: 深圳市z区z东路zA 座11楼

甲方因出卖其房产,委托乙方为其向银行申请的赎楼贷款提供担保。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1.1 甲方已与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 "买方")以及经纪人订立了编号为SZNO: 的《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自愿出售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该房产"),房地产证号码 为 的房产;

1.2 甲方已将该房产作为其向______________银行深圳市分行__________支行(以下简称"原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的抵押物,贷款金额共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原抵押贷款"),目前尚有贷款本息余额共人民币________元(以下简称"贷款余额")未还清。

1.3 甲方确认,甲方与买方达成的交易条件完全由甲方与买方协商确定,与乙方无关,乙方对甲方与买方之间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为提前偿还原贷款银行的抵押贷款并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甲方已向银行深圳市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周转性赎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元 (以下简称"赎楼贷款"),贷款期限为 个月。

2.2 甲方的申请已获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并已签订了贷款合同;甲方确认,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介绍或推荐,贷款银行完全由甲方选定。甲方与贷款银行达成的交易条件完全由甲方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与乙方赎楼贷款担保合同(担保公司)

乙方(担保人):__担保(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z区z东路zA 座11楼

甲方因出卖其房产,委托乙方为其向银行申请的赎楼贷款提供担保。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3.1 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委托乙方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3.2 乙方同意在具备以下条件 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

3.2.1甲方已向乙方提交各种资料 (详见资料清单);

3.2.2甲方已经和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2.3 原贷款银行已同意甲方提前偿还贷款;

3.2.4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交办理本合同第3.6 条约定事项的公证;

3.2.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4 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3.2.6 买方已向房产交易中介交纳了首期款,或者甲方已与买方和贷款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3.2.7如买卖双方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则表示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应当将购房款存入贷款银行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该房产转移登记至买方名 后,买方授权贷款银行及 将监管账户的资金作为购房款划至甲方在贷款银行的账户;甲方出具划款授权委托书,将收到的售房款优先用于归还赎楼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

3.2.8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3.3 甲方未能满足3.2 的约定,乙方有权拒绝作出担保,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3.4 为确保甲方取得的贷无关。

3.5 乙方收到赎楼贷款银行划转的赎楼贷款后,应当及 以该款项代甲方向原贷款银行提前还款,并代甲方注销原抵押贷款项 的抵押登记手续,甲方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文件由乙方代为领取和保管。

3.6 为确保上述安排,甲方应当①委托乙方收取赎楼贷款;②委托乙方向原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和注销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③委托乙方领取和保管该房产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文件;④委托乙方办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乙方名 的过户手续。上述委托均应办理公证。

4.1 担保标的(即"主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贷款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项 贷款本金人

4.2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4.3 保证期限:乙方同意提供保证的存续 间为____个月。如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则保证责任自甲方与贷款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时起至办妥买方名 的该房产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时止。

4.4 保证责任范围包括:①贷款本金;②贷款利息、 息(含复利);③贷款银行有权主张的违约金和赔偿金;④贷款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⑤贷款银行有权主张的贷款合同项 的其他债权。

4.5 乙方向贷款银行作出保证的合同形式和条款由乙方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乙方可以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单方向贷款银行提交,甲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条 担保费用

5.1 基于乙方所提供之担保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5.2 甲方选择 列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或之前支付;

2)甲方授权乙方在赎楼贷款中直接扣收。

5.3 如乙方的保证责任在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解除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5.1 条的约定重新收取担保费及相关费用。

6条 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

6.1 乙方收到赎楼贷款银行划转的贷款后,应当及 以该款项代甲方向原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并代甲方办理原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该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前,甲方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文件由乙方保管。

6.2 乙方代甲方偿还原抵押贷款后,应当及 办理该房产过户到买方名 的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和保管甲方的房地产证,以及协助领取及保管买方的房地产证。

6.3 该房产过户至买方名 后,乙方应及 协同买方和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条 购房款的清算

7.1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所收到的买方购房款代甲方优先用于偿还赎楼贷款,买方支付的购房款扣除原贷款银行贷款本息,如有剩余,乙方在其担保责任解除后划转给甲方。

7.2 在偿还原抵押贷款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买方支付的购房款。

7.3 如买方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偿还原抵押贷款,甲方应当及 向原贷款银行偿还不足部分。

8.1 甲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8.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8.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

借款人于年月日向出借人申请借款事宜,借款人之配偶、保证人及其配偶对借款人对出借人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本借款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 元(大写: 元整),用途为。

2、借款人收款账号为:

3、借款人如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收款的,收款账户为:

4、如借款人收款账户为其他人的,则出借人向本协议指定账户或借款人另行指定账

户支付出借款项的,视为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5、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出借人将出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

6、本借款期限为年,自收到出借人支付借款之日起计算。

1、借款期内,借款人按年息%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借款人在每月日前支付本月利息。

2、借款期届满或视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还未偿还完毕本息的,双方在本协议

中直接确认确认将未偿还的本息总金额计算为新的借款本金,利息按新的`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3、出借人利息收款账户为:

4、如出借人另行指定收款账户的,以出借人书面指定为准。

5、借款期届满或视为借款期届满后,借款利息为期款期内利息上浮50%。

1、借款期限届满或视为借款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立即还款,先息后本。

2、借款人每月还款,超出当月利息的,剩余部分视为借款人归还的下月利息,以此类推;除非借款人在借款期内偿还的借款期内所有利息偿还完毕的,剩余部分才视为归还的本金。

3、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之配偶、保证人及其配偶有义务在履行期满后日内偿还,包括借款人应按月支付利息而未支付的情形。

1、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借款人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配偶对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借款人提供以下财产提供担保,并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3、担保及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含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新的借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

4、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自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

5、保证人提供以下财产提供担保,并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6、就抵押物、担保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顺序为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借款本金(含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新的借款本金)。

1、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或其配偶、保证人或其配偶,被发现在本借款前有不诚信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借款人与配偶离婚的,含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以一方立案起诉时即已视为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涉诉(被告)、执行(被执行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

(4)保证人或其配偶有涉诉(被告)、执行(被执行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5)借款人或其配偶的投资可能出现较大可能亏损,亏损金额可能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6)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情形的。

2、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向借款人发函后日内,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及其配偶有义务偿还借款本息及合理费用。

3、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向借款人发函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之日,即视为借款期届满。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项下的文书、法院传票、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至以下收件地址,任何人签收的,均视为已经送达。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借贷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 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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