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诉保集团能够为律师们提供哪些方面的担保服务呢?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丘俊波律师

朋友借钱找你帮忙作为保证人签名,签还是不签?如要签名,那么在签字时,需要注意什么,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聊一聊保证相关的话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被要求做贷款担保人的经历。不少人也因此惹祸上身。保证人出现最多的就是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些担保人,往往无法拒绝“好朋友”“好哥们”的盛情邀请,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帮帮忙而已,其实,一旦签字,就要对你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所有的债务。

有时候亲戚朋友让帮忙,也不好拒绝。实在没办法的话,需要注意什么?

其实保证主要关注两个关键点,第一个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第二个是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区别可就大了,第一是履行顺序不同。一般保证的履行顺序是债务人履行在先,保证人履行在后,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行使债权。第二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未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等为由,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是诉讼主体地位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将债务人及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将二者一起起诉。最后是诉讼时效不同。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我们两个人举例说明。比如我向你借10万元,约定2022年5月17日还清。我的朋友小朱、小红作为保证人。小朱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还钱,由保证人小朱偿还”。小红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能还钱,由保证人小红偿还”。这个例子,小朱为连带责任保证,小红为一般保证。

小红只是比小朱写多了一个“能”字,为什么她们的保证就不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面那个例子中,小朱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还钱,由保证人小朱偿还”,字面理解的意思就是我不履行债务时,小朱即承担保证责任,故小朱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和小朱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你可以要求我和小朱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小红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能还钱,由保证人小红偿还”,字面理解的意思就是我不能履行债务时,小红才承担保证责任,故小红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你应先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一并起诉我和小红,但小红仅对我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不还钱”和“不能还钱”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

是的,虽然小红只是比小朱写多了一个“能”字,但是在法律层面,小红和小朱承担的责任就完全不一样了。所以如果你无可避免需要作为保证人签名,就要想清楚你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直接在条款里面明确载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第二个关键点是保证期间,那又是什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可以是法定期间,也可以是约定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间,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那个例子,你和保证人小朱、小红均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约定保证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是多久的,在司法实践中有5种常见的约定方式需要注意。还是以我们两个人举例分别说明。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是丘律师的担保人,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半年,那就是保证期间到2021年10月14日届满?

没错。这个例子中,你与小红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小红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4月15日起六个月。你与小红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你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小红提起诉讼,故起诉时小红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小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第一种常见的约定方式: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有效。

例如2020年4月15日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向你出具《担保书》,载明:小红自愿为丘律师向燕子借到的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时间为《借条》出具后1年。2022年4月18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条》出具后1年,那就是保证期间到2021年4月15日届满?

这样理解不对的。这个例子中,小红单方以书面方式向你作出保证,你收到《担保书》后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虽然小红在《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小红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例子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4月15日,故保证期间为2022年4月15日起六个月。你起诉时仍在保证期间内,小红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第二种常见的约定方式: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是丘律师的担保人,保证期间为自借条出具之日到2021年4月15日。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条出具之日到2021年4月15日,那就是保证期间到2021年4月15日届满?

不是这样理解的。这个例子中,虽然你与小红在《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其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例子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4月15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15日起6个月。你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小红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第三种常见的约定方式: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是丘律师的担保人,小红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丘律师本息还清时止。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按照字面的理解是只要你没有还清钱,小红就要一直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按照你之前的举例,这样的理解又不对是吧?

没错。这个例子中,保证条款约定“小红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丘律师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子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4月15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15日起6个月。你与小红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你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红提起诉讼,故起诉时小红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小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第四种常见的约定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6个月。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保证人是小红。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过了一年多,我还没有还钱。你要求我在2021年8月底还清。但2021年8月底,我没有还钱。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这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要怎么计算保证期间?

例子中,你与我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保证期间起算点为你请求我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你要求我在2021年8月底还清,故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1年9月1日。你与小红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这个例子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起6个月。你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红提起诉讼,故起诉时小红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小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第五种常见的约定方式: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宽限期满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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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料股份有限公司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20174252019625之间买入(002341),且在2019626(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2019年6月25日,公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0日,公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新纶科技存在“三宗罪”,一是2016年至2018年期间,新纶科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二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宏辉电子之间的大额关联交易;三是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21年3月26日,深圳市中院针对宋联民律师代理的一批原告投资者诉新纶科技(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诉讼请求及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五个争议焦点进行:1、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该如何确定:2、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新纶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3、本案的系统性风险是否应当扣除?扣除的标准是什么?4、被告二至被告二十的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部分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的收益,是否应当扣除。

针对上述5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展开激烈辩论。关于三日一价,原告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即2016年年报首次发布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即新纶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基准价为5.39元,被告对原告的实施日主张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实施日应该是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4日,基准日为2019年5月8日。原被告对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关于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原被告意见一致,同意使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本律师机构提出的索赔区间(索赔条件),在诉前调解的流程中也获得了上市公司(被告)代理律师的认可,2020年下半年的几轮诉前调解的谈判,也正是建立在我们提供的索赔区间基础上,投资者应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仔细核对自己是否符合律师提供的索赔条件。

【以下为收到判决书之后的更新内容】

宋联民律师代理的批量索赔案件判决书电子版截图(如上图)显示,在序列编号为No.104的张先生索赔案件,起诉金额为408万元,第三方损失鉴定金额为400.6万元,一审判决支持的金额同为400.6万元(第三方鉴定结果100%),起诉金额与法院判决金额对比,只有2%的误差。

【以上为一审判决书尾页】

尚未起诉但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无需再坐视观望。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002341),且在2019年6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均符合一审法院已确认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应当尽早加入索赔。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新纶科技(002341)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

2021年9月14日晚,新纶科技公告,公司名称由“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21年9月15日起由“新纶科技”变为“新纶新材”。

近期(12月间,判决之前),深圳中院已经就开庭的案件征求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对于诉讼请求金额的再次确认以及对第三方鉴定结果是否存在异议的意见。在判决之前,深圳中院还委托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对各位已起诉索赔的投资者买入新纶科技的具体时间节点,参照深证综指(申万)、公用事业行业指数(申万)环保工程及服务行业指数等进行同步模拟测算并出具了定损报告。测试报告显示,在正确测算索赔金额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金额和上述中证公司测算结果悬殊不大,这意味着在经过法庭的激烈抗辩之后,相关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明,中证公司在测算过程中减扣的系统风险几乎可以忽略。就本律师机构的数据显示,部分投资者的损失经过第三方鉴定,鉴定结果甚至高达律师测算并且起诉金额的98%。

2021年10月23日,新纶新材发布2021年三季度业绩报告。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15亿元,其中新材料业务保持了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6.83亿元,同比增长12%;新材料业务中,新能源铝塑膜材料实现营业收入4.63亿元,同比增长60%。公司前三季度有息负债减少2.2亿元,较年初下降7.5%。根据2021年三季度财报,新纶新材归属净利润-1.897亿元,归非净利润-2.082亿元,公司业绩亏损,好在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4.65亿元,后期一旦投资者索赔获得胜诉,上市公司最终实际赔付的概率仍然还是很高的。

2022年1月28日,新纶新材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显示,2021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0000万元–亏损11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70000万元–亏损90000万元。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新纶新材(002341)将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仍在继续联系我们办理起诉索赔手续,近期本律所还会再向深圳中院提交新一批投资者向新纶新材索赔的案件。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新纶新材(00234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244W)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奥瑞德、、、、雅百特、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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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婚姻家庭,债务债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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