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账户里有钱,可是到柜员机上取钱总显示超出数额?

  国庆节来临,人们出外旅游、探亲、出外购物,拿着现金多有不便,再加之受银行网点经营时间的限制,因此使用提款机的频率会比平时多一些。

  针对目前不法分子利用自动柜员机盗窃钱财的手段,就如何安全使用自动柜员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银行的专业人士与警方人士,希望以下的小贴士能对您有所帮助。

  注意键盘上是否有薄膜

  目前,南方等一些城市已出现不法分子利用在键盘上盖一层保护膜套取取款人指痕,再通过高科技手段破解出储户完整密码的作案手段。

  防范招法:警惕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或微型摄像机探头;输入密码时注意看键盘上是否有薄膜等可疑物。

  正常吞卡都有吞卡单

  犯罪分子利用ATM机的吞卡功能制造吞卡假象。待客户走后,马上将插卡口内的卡取出,并用不法手段获得客户密码,达到盗窃资金的目的。

  防范招法: 如果是正常吞卡的话,取款机会打印并吐出一张吞卡单,储户要凭这张吞卡单和自己的身份证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请在原地拨打取款机屏幕上显示的银行服务电话,切忌拨打柜员机旁出现的其他通知或公告上的服务电话。同时,向银行打求助电话是不用提供密码的。

  机器“不吐钱”不要轻意离开

  犯罪分子通常用异物堵住出钞口,在你离开后取走吐出的钱。

  防范招法:操作成功后,钱一般是5秒钟左右就可以出来。如果确认机器“不吐钱”的话,最好当时在柜员机旁及时拨打屏幕上的客服电话。

  “热心人”帮助留个心眼儿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事先开好的同行银行卡,借帮人操作之机先偷窥储户密码再伺机调包。

  防范招法:如果对自动柜员机的操作不是很熟练,不要随便接受“热心人”的帮助,应找银行内部人员解决。

  银行公告也要辨真伪

  犯罪分子冒充ATM管理单位,以ATM上张贴紧急通知或公告,用预留的假电话号码骗走储户信息。

  防范招法:不论ATM上的公告或通知是否加盖公章,只要是要求客户将钱转到指定账户,该公告或通知一定存在问题。发现此类公告应尽快打电话向银行举报。

  观察周边情况防范可疑人

  此外,还有些不法分子还在储户取出现金后明目张胆的抢劫。

  防范招法:除了防止密码被人偷窥以外,在取款机取款之前先留意一下周围是否有可疑人物,确认安全后再提款。

  在商场“刷卡”消费时,若发生交易错误或取消交易的情况,您一定要把错误的交易单当场撕毁;如果商家使用的是储蓄电脑联线刷卡终端,要请销售员开一张签账单以抵消原交易,再重新进行交易,或取得商家的退款说明。

  尽量不要让银行卡离开您的视线范围,注意确认交易单据是否有两份重叠等情况出现。

  不论本市用卡,或在异地用卡,均应妥善保管好交易凭条,如果发生因跨行或者跨地区银行卡交易重复扣款等现象,应该凭交易凭条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同时,这样也不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长假后,市民在收到银行卡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假日用卡情况,在收到对账单后15天内通过客户服务中心(中行95566,工行95588,农行95599,建行95533)进行查询。一旦超过时限,按惯例,发卡银行对收单行无调查和追索权。

  在境外消费时,通常银行卡交易单据上都会有三栏金额:基本消费金额、小费及总金额。根据当地习惯,您可在“小费”栏内填写您想支付的小费金额,与基本消费金额加总后填入“总金额”栏内,最后再签字。

  在境外刷卡时,都是凭签字授权支付,而不用密码或者证件,所以市民在收到国际卡后第一件事除了验证姓名正确与否之外,还应在国际卡背面磁条上方的签字一栏中签好字。

  文/本报记者 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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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肇庆,就有人因为一时贪念

2016年5月16日19时许,谢某在鼎湖区某农村信用社柜员机处使用银行卡取款。期间,韦某亦来到柜员机旁取款。由于谢某操作时间较长,韦某催促谢某,谢某情急之下,将仍滞留于取款界面的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内,离开了现场。

韦某发现后,贪念顿起,用谢某遗留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两次分别提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随后,韦某取出谢某的银行卡逃离现场。

2016年5月20日,谢某发现该银行卡遗失并被他人取款5000元,于是向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莲花派出所报案,即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018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将涉案的在逃人员韦某抓获归案。

2018年3月22日,韦某退赔人民币5000元予谢某,得到谢某的谅解。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提取他人信用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在逃,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赔偿谢某5000元的损失并得到谢某的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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