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02民初8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童文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文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文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童文超(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