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应冻结被申请人蒋仲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4652.64元,巳限额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川1803民初5423号民事裁定书以部分保全结案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锦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应冻结被申请人黄锦湘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14338.29え,已限额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川1803民初7392号民事裁定书以部分保全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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