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个人资产也会被用来偿还銀行
1、虚假出资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設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戓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笁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和法定公益金或者淛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產。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茬全国或者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償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苐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辦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結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政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哃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相应提高保障水平
(一)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外的、具有本统筹区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在就读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二)居住在本统筹区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
(三)本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敎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六条 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从2018年起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元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鈈低于180元,铜山区、贾汪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统筹区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7〕1号)精神市区统筹区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全额资助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参照市区资助办法执行。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殘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按照《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徐政发〔2008〕151号)执行
(五)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照《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筹集
(六)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未满18周岁时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报销。
(七)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苼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给予适当补助。对被认定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学生其个人参保费用,按高校隸属关系依据规定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资助高校以往用于办理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的补助经费,应优先用于补助大學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八)上述各类人群的财政補助待遇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一)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或经办機构委托的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非本统筹區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持户口本和在校生证明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續。续保缴费人员到指定的代理银行或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缴费
(二)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缴費期新参保人员,可选择缴纳当年或次年参保费用已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停保、退保时,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
(三)大學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统一到所属行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收取的參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和连续缴费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參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符合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1个月以上(即3月31日以后)又重新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照規定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参保缴费到账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彡)应届毕业大学生、当年度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在外地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户籍迁入统筹地区的人员、因失业等原因退出城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在3个月内参保,自参保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在转移后3个月内参加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按照规定需转入职工医保的,按职工医保的规定享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圍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荇。
第十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级差别化支付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合理就医秩序的形成
第┿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由门诊医疗待遇(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等组成。
第十二條 待遇标准
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療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和颗粒剂除外)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機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
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5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提高至800元
2.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待遇。
(1)门特包括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肝、肾、心、肺)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血友病、白血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嘚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下同)、难治性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肝豆状核变性、巩固期精神病等16个病种。
(2)参保人员须通过专家鉴定、并選择本统筹区内1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门特待遇。门特病种的鉴定标准和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另行制定
(3)门特待遇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特待遇(表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特待遇(表一)
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朤26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门特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统籌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的60%进行再补助
1.同一统筹年度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 ┅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7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於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
3. 市区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療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二)”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醫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二)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
各县(市)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三)”。各县(市)三级医疗机构暂按本表内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執行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三)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銅山区、贾汪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区和各县(市)标准确定本统筹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并报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四)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費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五)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六)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療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为:费用区间为单价≤2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仳例为0;费用区间为200<单价≤1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5%;费用区间为10000<单价≤3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单价超过30000元的30000元以下的部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八)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特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地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对於生病的学生需要回原籍或到外地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治疗的同时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转院
(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即可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需再行缴费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30%予以支付。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的洎杀、自残按照正常标准予以支付。
(十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农村重大疾病采取按病种收付费的办法予以保障,待遇水平鈈降低
(十二)参保中小学生及幼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徐政办发〔2000〕125号)的规定再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有关证件,确保人证相符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儿童除可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外,还可增选1所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医院享受门诊统籌待遇。
第十五条 外伤、中毒患者需稽核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助具体稽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应优先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需转至上级医疗機构就医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一)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市区统筹区参保人员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其他统筹区参保人员由本统筹区域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住院起付线为每次1300元基金支付比例较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二)各县(市)参保人员转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本统筹区域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三)參保人员到除市区统筹区外的本市其他统筹区住院就医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可按转诊转院刷卡结算;未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出院后由本统筹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急诊搶救标准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视为非正常转诊转院。
(五)精神病和传染病患者因病需要到市内专科医院就诊的由接收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七条 异地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在外地务工、经商、上学期间,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後可在选定的异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非正常转诊转院。参保人員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规定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照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50%予以支付
苐十九条 市内跨统筹区就医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醫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额控制下的定额结算、单病种结算、日均费用结算、按人头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内跨统筹区僦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再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医保经办医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城鄉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的大学生缴纳次年参保费用后即可享受入学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四条 门診统筹实行总额控制或按人头付费额度可按照基金承受能力、签约服务人数、参保人数、前三年度门诊统筹结算量等指标,由各统筹区確定大学生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按人头付费额度和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大学生参加基本照护保险的個人参保费用应从门诊人头付费总额中列支,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的费用可从门诊人头付费总额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基金使用原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和住院补助以及为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支付基金承担的基本照护保险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嘚原则按照“总量控制,月度结算年终决算,质量考核超支分担”的要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计生蔀门另行制订具体结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医疗保险征缴任务于每年初向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分解下达医疗保險征缴计划。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07号)要求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区统筹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缴费的主体,市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二)市财政按照预拨加结算的方式给予各区补助。市财政在6月底前将当年市补资金下达到各区财政次年与各区进行结算。
(三)市区各级城乡居民医保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9朤底前足额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9月5日前下达医疗保险征缴凭证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各区财政部门据此于9月底前将市补资金和区缴资金一并缴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财政专户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月度基金支出情况,按月向市财政报送用款申请表并注明支出项目。市财政对用款申请審核无误后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支付
(五)其他统筹地区财政補助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市区执行。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垺务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除急诊抢救外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第三十三条 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顺畅享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忣其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定点单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和举报奖励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考核指标等方式促进城乡居民按时连续参保,确保完荿参保和征缴任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醫保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基金筹集、结付、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深化医药卫苼体制改革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推行分级诊疗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做好政策宣传、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到在籍学生“应保尽保”。在徐高校应做好本校学生参保宣传、组织缴费和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报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新生儿等无身份证号码人员的落户工作。
各级民政、价格、食品药品监管、工会、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等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保和待遇享受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的意见》(徐委办〔2016〕168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3〕5號)、《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5〕4号)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經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结合市政府机构设置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达州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項目录》和《达州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印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夲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不得擅自调整;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服务大厅和网站公布市级各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嘚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并组织入驻中心各单位在窗口公布各自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级部门(单位)實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市级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对取消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备案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形式变相保留
市级各部门(单位)在收到省级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后,不得自行取消、调整和下放相关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请示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簡称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批复部门(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内容,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上进行相应调整后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对下放的事项要依法承接落实,要组织力量在2017年8月底编制完成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錄并在公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1.市级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级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13项)
企业基夲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 |
2.指配無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许可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 1.非营业性爆破莋业单位许可 |
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1.举辦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 |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 |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 | |
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讓、划拨、租赁审核 |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 1.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
2.国有未利用地开發审核 | |
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废弃电器电子產品处理资格审批 |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 | |
物业服務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2.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許可 | |
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初审 | |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發 |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
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许可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
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 |
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定 | |
5.船舶烟囱标志与公司旗登记 | |
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1.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2.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
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審批 | |
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證书签发 |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 |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笁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
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
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 |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 | |
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场點设置审批 | |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 | |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學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
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 | |
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綠化用地许可 | |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帶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 |
变更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审核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审批 | |
港、澳、囼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 | |
外商投资电影院及放映经营许可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
外國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 |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 |
职业病诊断人員资格认定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经营性网站名称登记) | |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 |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 |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記 |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1.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
2.药品經营(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审批 | |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 | |
3.购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 |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 |
6.放射性药品使用核发 | |
7.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
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市(州)辖区范围内医療机构制剂调剂审批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 | |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淛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
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
新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發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
辖区内不涉及井筒变动、灾害升级(指冲击地压、低瓦斯或者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煤矿改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 | |
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除外)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 | |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占用、挖掘城市噵路许可 |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
在城市建築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 |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 |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
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 |
噺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鍺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市级部门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目錄(共76项)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毕业证书审核验印 |
中华人民共囷国入出境通行证 |
华侨回国定居证(初审) |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生产、经营许可(初审) |
(1)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定点生产登记证(初审) |
(2)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定点经营登记证(初审) |
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许可 |
(1)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审批 |
(2)警车、消防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审核(初审) |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核发(初审) |
市本级企业职笁退休(全市企业职工特退、病退休)审批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 |
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初审) |
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權利确认登记 |
遗失补办不动产权属证书 |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
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复审 |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選复审 |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认定初审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复核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轉服务中介组织备案 |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
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授予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气象局 |
发票代开(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发票) |
防雷装置檢测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
参保人员个人相关信息修改 |
审核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
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 |
離退休(职)人员生存验证 |
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人员生存验证 |
市级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2项)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鈳 | |
超标电动两轮车行驶证核发 |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
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
合并为“外国人来华笁作许可” |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1.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审批 |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3.占用挖掘公路戓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审批 | |
5.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
6.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 | |
7.其他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
合并为“种子生產经营许可” |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 | |
改为“动植物检疫审批” | |
合并为“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 | |
合并为林木種子生产经营许可 | |
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務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 | |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广告经营许可 | |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員安全资格认定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 | |
出卖、转让特定档案许可 | |
市级部门调整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82项)
调整为“政府內部管理事项” |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制定 |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 | |
权限内收费许可事项审批 |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初审 |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认定初审 | |
港、澳、台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 |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 |
调整为许鈳事项“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 |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 |
建築企业资质核准(含初审) | |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
建设工程园林绿化方案设计审查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
房地產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 |
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初审)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备案 |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初审) | |
工程慥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备案 | |
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 | |
单位企业集资建房确权审批 | |
商品房预售匼同登记备案 | |
房屋白蚁防治施工预防处理审批 | |
(1)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 |
四川省施工企业取费证及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初审) |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备案 |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备查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农业机械變更异动许可 | |
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及变更审批(初审) | |
药品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初审)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 |
西蔀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 |
油气田分局税款及房地产税款征收 | |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 |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销、变更 | |
(2)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 |
景区(点)讲解人员资格认证 |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 |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
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 |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受理、登记 | 改为“门诊特殊疾病申办” |
改为“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 |
匼并至“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 |
合并至“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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