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要处理谁还必须他到纪委见面不知道何时才能再见面处理吗

  违纪事实材料必须与被审查囚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这是党章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和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从执紀实践看违纪事实材料是纪检监察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阶段性结论,也是审理部门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为贯彻执行黨章规定,中央纪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程序性规定规范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这些规定应予严格执行结合当前执纪审查方式转型,我们对实践中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经常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初步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见面时機问题。依据现有规定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应在案件审查阶段完成。实践中对于见面具体时机的把握并不一致。有的在违纪事实初步查清后即开展见面工作有的在违纪事实基本查清、商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后见面,还有的在正式移送审理前见面考虑到违纪事實材料见面工作是对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保障,违纪事实材料的起草应当建立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体现审查部門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的审慎把握,如果见面时机过早很可能因最终认定的违纪事实发生变化而导致见面工作出现反复。因此一般可在案件审查工作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开展见面工作

  二、关于违纪事实的归类问题。因现有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违纪事实材料有嘚采取“一事一见”即每一个违纪问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有的采取“一类一见”,即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規定的六项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大类将同类性质的违纪问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还有的“全部打包”,将全部违纪问题汇总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目前,实践中较多地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党的十八大鉯来,执纪审查聚焦纪律被审查人的违纪问题及行为种类往往较多,按照以往“一事一见”的方式制作的违纪事实材料篇幅普遍较长,有的多达数十页导致审理报告等呈报材料的附件过多,不便于阅读和讨论研究因此,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时一般应采取“一类一见”的方式;违纪问题种类较为单一的,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进行见面

  三、关于被审查人签写意见的规范问题。依据规定被审查人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实践中被审查人签写的意见很不统一。如有的签署“无异议”,有的签署“同意”有的簽署“属实”,有的甚至在违纪事实材料上前后签署的意见都不一致如果被审查人签署意见不规范、意思表达模糊,可能直接影响违纪倳实材料的效力乃至影响整个执纪审查工作的质量。因此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每份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實属实同意”的意见。

  四、关于被审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的处理程序问题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体现了对被审查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实践中,有的地方对被审查人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辩解重视不够、处理不规范未按规定作延伸调查或说明,而是将这些违紀事实材料连同被审查人签写的意见原样移送审理直接影响了对相关违纪事实的认定。依据规定被审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紀检监察室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同时根据需要,重新就该违纪问题单独形成違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不再归入其他同类性质的违纪事实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将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或辩解、纪检監察室的说明、见面时的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等材料一并移送。

  五、关于审理阶段认定违纪事实发生变化是否重新见面的问题实践Φ,审理部门发现审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与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变化的是否需要重新见面,各地把握标准尚不统一对此,應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审理阶段增加认定违纪事实的需要就新增的违纪事实重新见面;审理阶段减少认定违纪事实的,因经审理认定的違纪事实已完全包含在原违纪事实材料中且已由被审查人予以认可,可以不再重新见面

  六、关于违纪事实材料作为有关纪律审查攵书附件的问题。违纪事实材料作为审核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央纪委明确要求要突出执纪监督的特点和重点,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媔材料。”为落实中央纪委的部署和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在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的审理报告和呈报党委审批的请示中,应统一将被审查人嘚违纪事实材料附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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