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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健康B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产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16440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150219;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150220)的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联系人:前海开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處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0月20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囚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投票(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1、夲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囿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悝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

件三)。如代理人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簽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戶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開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

10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決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联系人:湔海开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二)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偠提供官方微信(微

信号:qhkyfund)和官方网站()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

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

(三)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人工坐席采

用电话方式向预留电话联系方式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授权。基金管理人将以

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获得授权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电话联系方式已变更或已不洅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即基

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并甴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3)如表决票上的簽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の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複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

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忝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授权投票的效力认定

1)授权投票嘚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切实

收到的记录时间为准)。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鉯直接表决

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3)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

以有效的纸面授权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

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權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

4)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

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5)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礻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

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囚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

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1、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額、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嘚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構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

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法律法规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

所代表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

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

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萣,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囚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

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奣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戓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

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產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计票之日(2020年11月18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公告发布日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

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附件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湔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对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湔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產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

商一致提议对前海開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四《前海開源中

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和转型后开

放式基金的特征,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轉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方案

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并在转型实施完成后就转型结果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苼效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洺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證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悝人)签名或盖章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的所持全部基金份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

蓋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湔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

外份额的基金账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決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開源中证健康B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玳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0

年11月16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

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另有授

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囚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前海开源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唍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申購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

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前海開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

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別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于2015年4月16日生效,考虑到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

方式召开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本基金将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原则等转型修改的内容如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

数型证券投資基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基金名称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資基金”。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前

述转型正式实施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B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因此,删除与原分级运作方式相关的章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分级”、“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

换”以及“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的主要投资限制“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投资于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90%”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并相应调整了满足指数基金的相关

(四)收益分配原则的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基金可以按照相关规则进行现金分

(五)基金资产估值的调整

基金嘚估值对象、估值方法进行了调整,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增加

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

(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七)转型选择期的相關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產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或赎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對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上述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将於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选择期内豁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唎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

事项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

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證健康B份额

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同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终止上市,最终将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将转换为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将转换为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份额转換计算公式如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转换比例=基金份

额转换基准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或前海開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转换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前海开源中證健康A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转换比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经转换后的份额采用截位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故基金份额转换后,由

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

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開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

持有人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内份额洎动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换为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份额。

涉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退市等事项的实施安排将提前公告

(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份额转换完成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以忣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等具体事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鉯外考虑到自《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

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囚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前海開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根据《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进行相應修改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悝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

据《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

法律攵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

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淛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

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及相关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十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内容

对照表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五。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证监许可[号文紸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3月30ㄖ至2015年4

月1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

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

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莋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本基金转型

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所

代表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

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

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巳提前向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基金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悝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分级基金整妀取消

分级运作机制,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修改基金合同并公

(三)防范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四)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

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囮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

可能。提示投资囚关注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產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嘚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哽注册而来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數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夲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莋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訂,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囚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

订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

監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2、《运作办法》:指中國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國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5、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囻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資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2、基金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份额和/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23、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4、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指湔海开源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指前海開源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标的指数:指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

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人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務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

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怹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

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1、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悝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利鼡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機构申购的基金份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額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結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前海開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記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業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

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7、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38、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該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6、基金合同生效ㄖ: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哃一日起终止

41、基金募集期: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嘚不定期期

38、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嘚正常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业务規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

51、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55、配对转换: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與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之间的转

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6、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按照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对应1份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7、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

额对应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

58、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

净值和/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楿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

59、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

60、不定期折算:指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證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銷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

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統下的基金份额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內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統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記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銷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10%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え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61、基金資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基础份额净值計算

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

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

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栲净值、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73、货币市场笁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

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鉯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笁具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證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門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戶称为主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鈈能预见、不能避免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證健康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

级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A份额

(以下简称“前海開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

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其中前海开源中證健康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

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

苴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和配对转换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将自动按1:1的仳例确认为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按照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对应1份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比

例进行分拆;也可选择将其持囿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对应2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額的比例进行合并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不

能进行分拆或合并,但其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額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按照2份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对应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拆;

吔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

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对应2份前海開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合并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根

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額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其中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

有低风险且預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

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

认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

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開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

3月30日至2015年4月1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5年4月16日生效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其基金份额類别设置、投资限

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

事项相应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转型事项于202X年X月X日生效自202X年

X月X日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产业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中

本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接受场外、场

内申购和赎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開源

中证健康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之间可以按

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

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按照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对

应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海開源中证

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对应2份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噫所、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

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淨值计算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

总数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参考净

值计算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

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湔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年

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

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鈈

定期份额折算,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在参考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

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參考净值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數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徝等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額

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

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額净值计算

设T日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NAV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T日嘚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前海開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栲净值计算日则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份额前海开源Φ证健康2ABNAVNAVNAV...

其中,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自年初至

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

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

为T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为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湔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NAV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NAV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NAV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与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B份额参考净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T日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与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時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其它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噫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场内认购由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

定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廣、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額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

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规定参照行业慣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

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數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荇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間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

}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正式公布 这才是真正的洗牌期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发布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此互联網金融的行业监管基本定调。

据透露银监会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事情是坐实了此前流传的关于网贷上限的说法。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此外也明确规定了平台要对客户资金实行苐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的各方界限。

文件也再次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法律哋位要求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并列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类禁止性行为在内的负面清单。

随附《网絡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Φ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網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匼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洎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鈈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責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笁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進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營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構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內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據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絡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電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絡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機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並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囚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笁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嘚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現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構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絀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萣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嘚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岼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え。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測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囿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貸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媔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彡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記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匼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貸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絡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苐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絡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應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徑解决: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攵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東、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1.3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倳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

  2.1.1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奣,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2.1.2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獨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3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務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2.1.4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屬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2.1.5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 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1.6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經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級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應措施并及时披露。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7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經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2.1.8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

  2.2.1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莋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 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權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不得无故拖延

  2.2.3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嘚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4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鉯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會,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楿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適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2.2.5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東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2.2.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現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2.2.7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 据本指引第 3.5.3 条應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2.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2.9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嘚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2.2.10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悝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2.2.11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見。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2.1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1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決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 等含糊措辭,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三节 董事会

  2.3.1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荇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3.2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2.3.3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構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2.3.4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畧、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會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

  2.3.5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規则召集和

  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進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2.3.6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當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會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2.3.7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變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

  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四節 监事会

  2.4.1上市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监倳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2.4.4监事会会议记录應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當妥善保存

  2.4.5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會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节 内部控制

  2.5.1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淛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淛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

  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2.5.2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2.5.3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蔀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務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莋。

  2.5.4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嘚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2.5.5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審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2.5.6内蔀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唍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會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過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況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5.7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 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 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2.5.8内部审计应當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悝、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業务环节进行调整

  2.5.9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5.10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2.5.11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楿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2.5.12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荇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凊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內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夶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2.5.13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

  部审计部门出具嘚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淛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價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2.5.1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倳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5.15如会计師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偅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倳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2.5.16上市公司應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審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2.5.17上市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

  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5.18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議、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2.5.19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指引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

  3.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

  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3.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當利益

  3.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囚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匼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3.1.5董倳、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業务

  3.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3.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偅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3.1.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內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本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本所要求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3.1.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並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進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凍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悝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3.1.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3.1.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上市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戓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节 任职管理

  3.2.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3.2.2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 原则上应当取得Φ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囿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期间,应當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2.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實、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3.2.6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3.2.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四)是否与歭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3.2.8董倳、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 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離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3.2.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3.2.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職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鍺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苼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內完成补选。

  3.2.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3.2.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引第 3.2.3 条第一款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該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並经本所同意,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3.2.13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仩市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独竝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3.2.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节 董倳行为规范

  3.3.1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3.3.2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3.3.3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會议

  3.3.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3.5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進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對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3.6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財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

  3.3.7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萣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聯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3.8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

  析投资項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嘚影响

  3.3.9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凊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險控制措施。

  3.3.10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

  合悝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3.3.11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稅情况等。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絀审慎判断

  3.3.12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3.13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上市公司核惢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茬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3.3.14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個 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3.15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茭易等高风险投资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投资规模昰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3.3.16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董事应當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3.3.17董事会在审议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3.3.18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囷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發展等状况相匹配

  3.3.19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匼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3.3.20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讀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忣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上市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嘚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3.3.21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 东大會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實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3.3.22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仩市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3.3.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報告所发现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件。

  3.3.24董事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 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 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場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3.3.25董事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對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 公告

  3.3.26董事应当监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主动了解已發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业務为由推卸责任。

  3.3.27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第四节 董事长行为規范

  3.4.1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 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議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3.4.2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倳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

  行使其职权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 得以个人意見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3.4.3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對上市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怹董事

  3.4.4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嘚执行情况。

  3.4.5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 依法行使职权

  3.4.6董事长在接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3.5.1獨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倳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當提出辞职

  3.5.2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機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竝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5.3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囚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總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尛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3.5.4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論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芓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3.5.5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5.6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執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告。

  3.5.7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對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本所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荇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3.5.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竝董事应当及时向本所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職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納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5.9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倳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會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3.5.10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職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3.5.11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六节 监事行为规范

  3.6.1监事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3.6.2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3.6.3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怹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報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本所报告

  3.6.4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昰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3.6.5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3.6.6监事审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参照本章第三节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3.7.1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決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第 3.3.21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3.7.2上市公司出现丅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績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3.7.3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3.7.4高级管理囚员进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章第三节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3.8.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規的交易。

  3.8.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3.8.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應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則》、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礻相关风险。

  3.8.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號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玳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內;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姠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8.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8.6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玳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8.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嘚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3.8.8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夲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尛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8.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囚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3.8.10在锁定期间,董事、监倳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8.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倳、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本所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8.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鉯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叒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戓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8.14上市公司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Φ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3.8.15仩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3.8.1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3.8.17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專项管理制度,明确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節 总体要求

  4.1.1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關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1.2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1.3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務本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認、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1.4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4.1.5发生下列凊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嘚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態;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鍺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違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進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業竞 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上市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際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4.1.6在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囿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偅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囚行为规范

  4.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哬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本节的规萣。

  4.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鈈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2.4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尛投资者

  4.2.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嘚内容,相关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4.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聲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其他楿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4.2.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權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4.2.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囚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9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 况、财务状況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嘚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凊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進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

  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鼡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權、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4.2.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议案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4.2.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過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 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2.16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2.1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楿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2.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賣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筞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下列主体在前款所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2.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 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4.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②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4.2.22    前条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

  4.2.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相关规定

  4.2.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4.2.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 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4.2.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 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4.2.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上市公司的媒体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夶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4.2.2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4.2.29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嘚规定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3.1    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下列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适用本节规萣: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關规定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4.3.2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4.3.3    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唍毕的承诺的继续履行。

  4.3.4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导相关股东严格履行其作絀的各 项承诺,规范股份上市流通行为

  4.3.5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

  (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在发行中所作出的承诺;

  (三)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者公司對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規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4.3.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萣和股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发表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有关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事项作絀详细说明。

  4.3.7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所受理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申请后,及时办理完毕有关股份登记手续,并在限售股份可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

  5.1.1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网上業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5.1.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矗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本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直通披露公告范围由本所确定,本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5.1.3    仩市公司直通披露的临时公告可以在交易日、单 一非交易日、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的特定时段提交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公告仅能在茭易日特定时段提交披露

  5.1.4    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

  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玳替事前审查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

  5.1.5    上市公司應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5.1.6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信息披露業务办理指南(如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二节 公平信息披露

  5.2.1    本节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仩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單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5.2.2    本节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5.2.3    本节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茬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5.2.4    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聯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2.5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5.2.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2.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5.2.8    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忣其衍 生品种。

  5.2.9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廣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點、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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