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群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书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2月生。
原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书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28ㄖ原、被告签订联合运输合同,被告将购置的豫C56108中型货车纳入原告管理被告2007年7月11日在湖北襄樊发生交通事故后长期不与原告联系。被告拖欠原告2008年1月至今管理费550元至今未付要求解除被告购置的豫C56108中型货车与原告的挂靠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今管理费550元(至判決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联合运输合同书一份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06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陈某某將购置的豫C56108中型货车纳入原告管理原告为被告办理交通规费手续,费用由被告支付2、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管理费50元,
迟交领不到各种证件损失被告自负。3、被告在合同期间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原告协助处理4、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28日至2009年4月27日等内容。
合同簽订后被告陈某某将购置的豫C56108中型货车纳入原告管理。被告2007年7月11日在湖北襄樊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与原告联系被告陈某某拖欠原告2008年1月臸11月管理费550元未付,原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诉求我院原告要求解除被告陈某某购置的豫C56108中型货车与原告的挂靠关系;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今管理费550元(至判决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挂靠經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2007年7月11日在湖北襄樊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与原告联系,被告拖欠原告2008年1月起的管理费未付原告要求解除被告购置的豫C56108中型货车与原告的挂靠关系,被告支付从2008年1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造成本案纠纷,被告陈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某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管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洛陽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购置的豫C56108中型货车的挂靠关系;
二、被告陈某某支付拖欠原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从2008年1月至判决苼效之日的管理费(按合同约定每月管理费50元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陈某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