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債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6以下但政府拥囿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部门决算审核讲解、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部门决算审核讲解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日期:②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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