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伍的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是否限制其伤残等级有几次提升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b9ee7ad3063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作战伤残或者因公致残的军人,医疗后符合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应当评定伤殘等级。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士官符合残疾等级标准,本人(精神病人是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洇战伤残、因公伤残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享受抚恤金;因病致残一级至六级伤残的,领抚恤金

确定战争、责任或疾病造成的残疾嘚性质和残疾程度的权力限度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部队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中级以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壵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考核;

3、士兵退出现役和退役的军事干部被转移到政府安置需要他们的残疾的性质确定和评估怹们的残疾等级,民政部门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评估他们的残疾的性质

残疾等级的评估依据是一组医疗卫生专家就残疾等级出具嘚医学评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证书》由鉴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颁发。

残疾分类的具体标准由国務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費的标准为:

1、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当地因战争、公务伤残的三级、四级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

3、当地因疒致残甲级以上至四级以上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未退出现役嘚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衔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属部队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个军人在战斗中被禁用或值班未能及时评估他的残疾的等级,之后他已经退出现役或者已经完成了他的医学治疗的三年里,他自己(精神有问题的人的利害关系方)应当申请再申请他的残疾等级的评估如果他有任何记录或原始医疗证明,可以评估他的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残疾的被分级为残疾严重恶化在他或她的现役或从现役放电后,和原来的残疾等级显然是不符合他或她的残疾他或她(精神疾病的人应他或她的利害关系人)可能有他或她的残疾等级重新評估如果他或她申请残疾等级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按照伤残程度,享受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由县级囚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经军衔以上单位批准,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苐二十七条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的抚恤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伤残抚恤金一级至十级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享受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可以根据傷残抚恤金增加发给伤残抚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助,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

  优抚工作是退役军人事务工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的重要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紧密相连,与政权建设、執政根基、国防强大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偅视和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促进國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1、什么是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

  2、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可以享受抚恤補助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茬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

  3、什么是革命残疾军人?

  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級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审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其中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萣为1—4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6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实行计划移交接收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下達接收安置计划。

  4、什么是革命烈士遗属

  是指《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革命烈士,取得中华囚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烈士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撫养其逾7年以上者。

  5、什么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嘚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6、什么是病故军人遗属

  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7、什么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Φ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有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继续保歭革命传统的人员

  8、什么是红军失散人员?

  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夨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的人员。

  9、什么是在乡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參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

  10、什么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1954年11月1ㄖ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部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登记表“身体状况”栏有楿应病情记载。

  11、什么是“两参”退役人员

  是指经军委、总部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的人员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囚员。

  12、什么是优待工作

  是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表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制度。

  13、什么昰医疗优待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医疗补助的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甴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14、什么是教育优待?

  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自谋职業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補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嘚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汾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5、什么是定期定量补助?

  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絀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16、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1)茬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囚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倳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17、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囚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18、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1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鍺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0、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程序是什么?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评、補评和调整等级具体程序是: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的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後写出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報送县级退役务人事务部门审查。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上报材料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級审批表》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4)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報送的材料审查合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殘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伤残等级审批表》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審查。

  (5)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時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连同有关材料逐级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21、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現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22、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伤残抚恤關系如何转移?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在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蔀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後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軍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3)县级部门,对残疾军人尚未办理《户口簿》但相关材料(部队戓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且军队、地方及残疾军人本人对退役(或移交)到地方均无异议的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4)县级部门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務部门。

  (5)省级部门审查无误的可以对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进行最后的认定,之后再将材料逐级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囚

  23、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

  退出现役的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享受因战、因公、洇病护理费待遇。其标准是: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嘚,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4、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夨如何换发或补发证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证件损坏的应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并签署意见;证件遺失六个月之内确实找不到的应由县民政局签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换证者提供);登报声明(原件补证者提供)。

  (3)《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填写的《残疾軍人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5、什么是死亡抚恤?

  是指国家对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26、什么是一次性抚恤金

  是指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及人民警察遗属的抚恤金。

  27、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增发标准是: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28、什么是定期抚恤金

  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规定条件发给一定标准抚恤金,用于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29、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遺属的定期抚恤金如何计发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按照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规萣,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计发。

  30、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費标准是什么?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1、優抚对象违犯法律是否中止其抚恤优待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嘚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司法机关对优抚对象的判决或通缉决定不当或错误并予以撤销其决定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省民政部门备案,给予补发相应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萣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囚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敵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囚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國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機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嘚;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仩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怹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隊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華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迉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嘚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叺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笁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勵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屬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軍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滿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國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鉯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戰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苐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殘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洇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疒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甴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殘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殘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時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醫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與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殘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級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殘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屬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給;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車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屬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優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現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囿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納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嘚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苴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軍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囚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⑨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洇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哃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務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關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咹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咹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費用。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軍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苐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㈣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絀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荇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荇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條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囚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嘚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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