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建筑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卢秀杰院长。
被告: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信萍,总经理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建筑设计分公司与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糾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建筑设计分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建筑设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建筑设计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