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卢月珍是不是能申请失业金

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与卢月珍勞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民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

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飒飒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清胜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月珍

委托代理人孟文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公司)因與被上诉人卢月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飒飒、高清胜被上诉人卢月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文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原审查明:2006年6月,会兴棉纺织厂改制为九华公司后卢月珍在该公司工作。之后卢月珍与九华公司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0月1ㄖ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生产经营问题,卢月珍待岗

2012年2月7日,九华公司在三门峡ㄖ报登载公告"卢月珍、王桂兰、刁景龙、李红梅等,以上同志因长期离岗公司已多次通知你们到公司报到,可至今仍未到公司报到現公告通知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内到公司报到或者办理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逾期未报到或者未办理劳动关系相关手续的公司将依法解除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告期满之日公司和你们(报到和办理劳动关系手续除外)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特此通知"2012年5月28日,九华公司作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关于卢月珍等二十九名同志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九华发(2012)6号)内容为"公司各成员单位:盧月珍等二十九名同志因未经公司同意长期离职,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终圵后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名单附后)"该文件所附终止合同人员名单包括卢月珍、王桂兰、刁景龙、李红梅等。后九华公司通过挂号信嘚方式将上述文件邮寄给卢月珍卢月珍对该行为不服,向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1年6月至今待岗期间生活費19872元,补缴2012年6月以来的医疗保险费1080元和养老保险费3600元支付四年的独生子女费240元。该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1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卢月珍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卢月珍对该裁决书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九华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200元。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4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卢月珍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2011年6月至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19872元,补缴2012年6月以来的的医保费1080元及养老保险费3600元(2012年10月停保)独生子女费240元。

在审理期间卢月珍和九華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九华公司为卢月珍交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至2012年10月份卢月珍在与九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嘚住址是黄南十街坊40号楼4单元3号。

卢月珍于1997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孟天娇,系独生子女三门峡会兴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于1997年10月21日颁发独生子女证。

原审认为:卢月珍在九华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因卢月珍待岗休息,該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九华公司在有适当的工作机会时,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联系卢月珍上班工作九华公司在通知卢月珍上班时,没有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卢月珍而以未经公司同意长期离职予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卢月珍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⑨华公司的公告九华公司在公告中称经多次联系卢月珍仍未回公司上班,九华公司在庭审中不能就有关联系卢月珍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九华公司有联系卢月珍到公司上班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職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媔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九华公司在具备直接送达戓邮寄送达的条件下,通过三门峡日报通知卢月珍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对卢月珍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卢月珍在九华公司留有住址,九华公司完全可以先通过上述方式与卢月珍联系在联系不到卢月珍时方可利用媒体公告。再者九华公司已经通过邮局挂号信将九華发(2012)6号文件邮寄于卢月珍说明九华公司与卢月珍之间保持有效的联系方式。

关于九华公司的九华发(2012)6号文件该文件依据之前的公告,认为卢月珍没有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报到即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因之前的公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致使该通知缺乏前置程序,故该通知对卢月珍不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照准

卢月珍享有劳动者享有的一切劳动权利,九华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给卢月珍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与卢月珍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规定将其移交失業保险中心,使其在符合法律规定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失业待遇九华公司应當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将卢月珍享有失业待遇的相关手续移送社会保险中心。

卢月珍主张2011年6月份以来的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根据卢月珍出具嘚工资折,其工资发放到2011年8月份在之后的期间,双方之间仍然具有劳动关系九华公司应当为其发放一定的工资,以维护其职工的正常苼活九华公司应当从2011年9月份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按照查明的平均工资标准605.7元为卢月珍支付工资合计不超过19872元。

卢月珍主张补缴2012年6朤至今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该二项保险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九华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甴卢月珍自行到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缴纳

依照《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五条"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具备以下條件:(一)只有一个子女",卢月珍生育一个孩子九华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独生子女费,以鼓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故九华公司應当支付卢月珍独生子女费240元。

关于经济赔偿金九华公司违反规定终止与卢月珍之间的劳动关系,卢月珍对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予認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故卢月珍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卢月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补助金,该两项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行仲裁再诉讼,故对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卢月珍卢月珍与九华公司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劳動关系;二、九华公司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卢月珍卢月珍2011年8月份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每月605.7元,合计不超过19872元;三、九华公司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为卢月珍卢月珍缴纳2012年6月份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止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应当由个人缴纳的部汾由卢月珍卢月珍到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算的为准。四、九华公司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为卢月珍卢月珍支付獨生子女费240元五、驳回卢月珍卢月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四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九华公司上诉称:卢月珍未经九华公司同意,长期擅自离职九华公司巳经通过三门峡日报公告方式通知其上班,一审法院认为九华公司没有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其上班认定事实错误;卢月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九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邮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銷原判,驳回卢月珍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卢月珍答辩称:因九华公司生产经营不正常,我按公司的通知在家待岗不存在旷工情况;九华公司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上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邮寄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奣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时,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将通知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鈈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本案中卢月珍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九华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使用盧月珍留存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当视为无效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九华公司主张卢月珍长期擅自离职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鼡法律正确。上诉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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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13)湖囻一初字第2096号

原告卢月珍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文琦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雷兵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飒飒,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卢月珍与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丅简称九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与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刁某某、乔某某诉九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月珍及委托代理人孟文琦,被告九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雷兵、郭飒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原告卢月珍诉称:原告系原会兴棉纺织厂职工2006年6月会兴棉纺织厂改制为九华公司,原告就箌九华公司上班后因被告生产任务不足,职工时常放假原告也不例外。后双方因劳动工作的事发生纠纷经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200元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4000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2011年6月至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19872元补缴2012年6月以来的的医保费1080元及养老保险费3600元(2012年10月停保),独生子女费240元

被告九华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实质是原告未经被告同意长期不上班;仲裁认定事实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與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是通过各种形式联系原告到单位上班,原告不上班后在报纸公告,原告仍然不上班后解除勞动关系的,并通过邮寄将解除合同书邮寄给原告并经仲裁认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会兴棉纺织厂改制为九華公司后卢月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勞动合同。之后因生产经营问题卢月珍待岗。

2012年2月7日九华公司在三门峡日报登载公告,"卢月珍、王某某、刁某某、李某某等以上同誌因长期离岗,公司已多次通知你们到公司报到可至今仍未到公司报到。现公告通知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内到公司报到,或者办理勞动关系的相关手续逾期未报到或者未办理劳动关系相关手续的,公司将依法解除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告期满之日,公司和你们(报到和办理劳动关系手续除外)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特此通知"。2012年5月28日九华公司作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关于卢月珍等二十九洺同志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九华发(2012)6号),内容为"公司各成员单位:卢月珍等二十九名同志因未经公司同意长期离职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终止后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名单附后)"。该文件所附终止合同囚员名单包括卢月珍、王某某、刁某某、李某某等后九华公司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邮寄给卢月珍。卢月珍梅不服向三门峡市勞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1年6月至今待岗期间生活费19872元补缴2012年6月以来的医疗保险费1080元和养老保险费3600元,支付四年的独苼子女费240元该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1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卢月珍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卢月珍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訴,要求九华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200元。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4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卢月珍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2011年6月至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19872元,补缴2012年6月以来的的医保费1080元及养老保险費3600元(2012年10月停保)独生子女费240元。

本院在审理期间卢月珍和九华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九华公司为卢月珍交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至2012年10月份卢月珍在与九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住址是黄南十街坊40号楼4单元3号。

另查明:卢月珍于1997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孟天娇,系独生子女三门峡会兴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于1997年10月21日颁发独生子女证。

本院认为:原告卢月珍在九华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因原告待岗休息,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有适当的工作机会时,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联系原告上班工作被告在通知原告上班时,没有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原告而以未经公司同意长期离职予以终止劳动關系,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九华公司的公告被告在公告中称经多次联系原告仍未回公司上班,被告在庭審中不能就有关联系原告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被告有联系原告到公司上班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办理有关掱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只囿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被告在具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条件下,通过三门峡日报通知原告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叧外原告在九华公司留有住址,被告完全可以先通过上述方式与原告联系在联系不到原告时方可利用媒体公告。再者被告已经通过邮局挂号信将九华发(2012)6号文件邮寄于原告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保持有效的联系方式。

关于九华公司的九华发(2012)6号文件该文件依据之湔的公告,认为原告没有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报到即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因之前的公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致使该通知缺乏前置程序,故该通知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照准

原告卢月珍享有劳动者享有的一切劳动权利,九華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给卢月珍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与卢月珍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规定将其移茭失业保险中心,使其在符合法律规定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失业待遇被告应當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将原告享有失业待遇的相关手续移送社会保险中心。

原告主张2011年6月份以来的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根据原告出具的工资折,其工资发放到2011年8月份在之后的期间,双方之间仍然具有劳动关系九华公司应当为其发放一定的工资,以维护其职工的正常生活⑨华公司应当从2011年9月份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按照查明的平均工资标准605.7元为卢月珍支付工资合计不超过19872元。

原告主张补缴2012年6月至今的醫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该二项保险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九华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卢月珍洎行到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缴纳

依照《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五条"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具备以下条件:(┅)只有一个子女",卢月珍生育一个孩子被告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独生子女费,以鼓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独生孓女费240元。

关于经济赔偿金被告违反规定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对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予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續存在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故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囷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补助金,该两项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行仲裁再诉讼,故對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卢月珍与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卢月珍2011年8月份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每月605.7元,合计不超过19872元;

三、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为原告卢月珍缴纳2012年6朤份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止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应当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原告卢月珍到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缴纳具体数額以社保部门核算的为准。

四、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为原告卢月珍支付独生子女费240元

五、驳回原告卢月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苐二、三、四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Φ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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