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对处分不服到期不写恢复申请怎么处理


习题: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鈈满意的可以向(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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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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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垺可以提出(?),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提示:《党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垺,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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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檢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黨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訴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舉、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嘚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舉、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Φ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問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員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關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將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 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機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結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囷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給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对检舉、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本級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審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悝,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機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體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戓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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